湖南投资[000548] 006
☆风险因素☆ ◇000548 湖南投资 更新日期:2009-10-16◇ 港澳资讯 灵通V5.0
★本栏包括【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
| 项目性质 |公告日期 | 交易金额(万元) | 是否关联交易 |
├──────┼───────┴────────┴───────────┤
| 对外投资 |2008-04-18 |100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公司拟在江苏省江阴市沿江开发区利港园区内设立一家全资|
| |子公司(暂定名为"江阴友利氨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 |
| |目公司"),并由该项目公司代替本公司具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 |
| |项目中的"年产10,000吨高技术功能性差别化氨纶项目"和"引进 |
| |关键工艺技术设备开发生产经编专用氨纶项目"。舒卡股份出资1|
| |0,000万元,占实收资本的100%。 |
├──────┴────────────────────────────┤
| 对外投资 |2007-12-19 |435475.00 | |
| ├───────┴────────┴───────────┤
| |项目简介: |
| | 关于公司开发"浏阳市浏阳河中路"房地产项目; |
| | 项目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关口街道办事处内,西至|
| |水佳路和复兴路,东、南至浏阳河中路,北至翠园路及汉塘路。|
| | 项目范围内除四个安置占地外,总用地面积约1158 亩,其 |
| |中净用地面积约941 亩,容积率≤3.0,建筑密度≤30%,绿地 |
| |率≥35%。 |
| | 初步设想将该项目建设开发为小高层住宅区。 |
| | 该项目开发分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及后续房地产项目开发,|
| |其中一级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为92640万元;整个浏阳河中路房地 |
| |产项目开发成本约为435475万元。 |
| | 该项目拟实行项目公司责任制进行投资开发。 |
| | 项目效益分析 |
| | (1)销售收入 699799万元 |
| | (2)投资总成本 435475万元 |
| | (3)营业税及附加 36982万元 |
| | (4)税前利润 220476万元 |
| | (5)所得税 55119万元 |
| | (6)税后利润 165357万元 |
| | 资金来源: |
| | 公司自有资金和向金融机构融资。项目采取统筹规划分期开|
| |发,资金分期投入,滚动开发的方式开发建设。 |
├──────┴────────────────────────────┤
| 对外投资 |2007-04-17 |12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经研究,公司拟决定其控股子公司--长沙君逸房地产开发有|
| |限公司出资1200万元参加湖南泰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
| |,并共同出资开发"湖南泰贞中心"房地产项目。资金来源:公司|
| |自有资金和向金融机构融资。项目采取统筹规划,资金分期投入|
| |,滚动开发的方式开发建设。 |
├──────┴────────────────────────────┤
| 资产出售 |2006-11-23 |30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经与湖南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及长沙世纪金源房地产有限|
| |公司协商,本公司拟向其转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沙中意房地|
|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房产)共同持有的湘水雅境房地|
|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水雅境,其中本公司持股95%,中|
| |意房产持股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湖 |
| |南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850万元,长沙世纪金源房地产有|
| |限公司出资150万元。 |
├──────┴────────────────────────────┤
| 对外投资 |2006-10-13 |1025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根据湖南投资2004年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公司2004年|
|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决定开发五合垸房地产项目。|
| |2006年10月1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湘水雅境房地产开发有|
| |限公司参与了长沙市土地市场挂牌交易编号为[2006]挂88号的委|
| |托挂牌交易的“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南岸五合垸宗地”项目用地|
| |投标,并以10.25亿元竞得该地块。 |
| | 上述项目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南岸五合垸,东临芙蓉北|
| |路、南邻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西邻湘江、北邻新开捞刀河。该|
| |宗土地总面积为998698.05平方米;本次挂牌土地面积532677.47|
| |平方米。 |
├──────┴────────────────────────────┤
| 对外投资 |2006-08-26 |19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经研究,公司拟与控股子公司长沙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 |司共同出资设立湖南湘水雅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水雅境注|
| |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1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95%;中意房产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均为现金出资。|
|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
├──────┴────────────────────────────┤
| 资产出售 |2006-06-15 |7834.39 | |
| ├───────┴────────┴───────────┤
| |项目简介: |
| | 本公司2005年度第二次董事会议于2005年3月8日召开,会议|
| |同意以人民币78,343,875元的价格(0.556元/股)将公司持有的|
| |湖南长元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中的140906250股(占长元股 |
| |份总股本的30.355%)转让给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2006年6月15日公告,随后本公司与隆平高科按照对等的比 |
| |例,着手进行长元股份的改制、搬迁以及长元股份所处新河三角|
| |洲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但在此过程中,长沙市政府决定对新河三|
| |角洲地区进行整体规划和开发,并决定由长沙新河三角洲开发建|
| |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洲公司)承担新河三角洲的开发工作|
| |。为了更好的支持长沙市新河三角洲的统一开发,服从长沙市整|
| |体城市规划建设的大局,本公司与隆平高科一道,分别与长城公|
| |司、三角洲公司签订《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协议》和《股权处置|
| |协议》,将有关长元股份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
| |三角洲公司。同时,三角洲公司在退还本公司和隆平高科前期全 |
| |部投资款项的基础上,将给予补偿,该两个协议生效后,本公司 |
| |和隆平高科关于长元股份股权转让有关的协议全部解除。 |
├──────┴────────────────────────────┤
| 资产置换 |2005-12-29 |2929.36 | 是 |
| ├───────┴────────┴───────────┤
| |项目简介: |
| | 公司与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置业)于20|
| |05年12月27日与高路置业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将本公司持|
| |有的湖南环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90%的股权以 |
| |经审计的基准价股权溢价5%即12,347,265.54元的价格与高路置 |
| |业拥有的三宗土地以评估价值29,293,600元的价格进行资产置换|
| |,置换交易差价16,946,334.46元由本公司支付给高路置业。经 |
| |高路置业同意,本公司以转让等额的债权给高路置业的方式予以|
| |全额冲抵。 |
| | 本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系高路置业|
| |控股股东,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此项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
| |准。 |
| |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下|
| |属公司欠付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工程款将得以解决,达到了|
| |中国证监会"必须在2005年年度前解决50%以上大股东占用上市公|
| |司资金"的要求;本次交易后,公司不再持有工程公司股权,合 |
| |并报表的范围将发生变化;置换进入的土地可用于土地转让或房|
| |地产项目开发,以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将对公司经营起着积极|
| |作用。 |
├──────┴────────────────────────────┤
| 收购兼并 |2004-12-30 |145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公司以人民币约1.45亿元的价格收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 |所持有的"湖 |
| |南长元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60.71%的股权,本次股权作价基准 |
| |日为2004年5月31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每股价格为人民币0.5|
| |16元,资金来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向金融机构融资。由于长元|
| |股份前期有较大亏损及工厂搬迁等原因,短期内不能为公司带来|
| |效益,本次股权转让将对公司的整体利润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
| 对外投资 |2004-09-21 |14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经与长沙市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本公司拟与水|
| |利投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开发公司,开发五合垸房地产项目。本次|
| |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1400万|
| |元,占70%的股份;水利投出资600万元,占30%的股份,合资开 |
| |发公司设立后负责对五合垸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
├──────┴────────────────────────────┤
| 资产出售 |2003-09-30 |16500.00 | 否 |
| ├───────┴────────┴───────────┤
| |项目简介: |
| | 本公司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经协商,就本公司所拥有的|
| |“浏永公路”和“宁横公路”资产转让达成了正式协议。本公司|
| |于2003年09月29日召开公司2003年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双方|
| |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由于转让时间与评估基准日2002年12|
| |月31日相差八个多月,两路的成新率应相应调低;评估机构当时 |
| |评估时,因条件限制无法对浏永公路焦溪岭隧道群进行工程质量 |
| |检测,在评估作价时,亦未考虑该隧道群质量问题对评估结果造成|
| |的影响。2003年6月,经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试验检测中心检|
| |测,焦溪岭隧道群(包括Ⅰ号、Ⅱ |
└──────┴────────────────────────────┘
【2.风险提示】
【特别处理】
┌────┬─────────────────────────────┐
|公告日期|1999-05-31 |
├────┼─────────────────────────────┤
|实施日期|1999-05-31 |
├────┼─────────────────────────────┤
|处理类型|撤消特别处理 |
├────┼─────────────────────────────┤
|处理原因|本公司1998年度盈利,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
| 其他 | |
└────┴─────────────────────────────┘
┌────┬─────────────────────────────┐
|公告日期|1998-04-28 |
├────┼─────────────────────────────┤
|实施日期|1998-04-29 |
├────┼─────────────────────────────┤
|处理类型|ST |
├────┼─────────────────────────────┤
|处理原因|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
├────┼─────────────────────────────┤
| 其他 | |
└────┴─────────────────────────────┘
【资金占用】
┌─────┬─────────────────────────────┐
| 截止日期 |2009-06-30 |
├─┬───┴────┬───────┬──────┬────┬────┤
|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
|1 |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应收账款 |控股股东 | | |
| |发有限公司 | | | | |
|2 |长沙市深长快速干|应收账款 |同受母公司控| 125.13| 3.69%|
| |道有限公司 | |制 | | |
|3 |长沙市深长快速干|其他应付款 |同受母公司控| 32.59| 0.96%|
| |道有限公司 | |制 | | |
|4 |长沙中意房地产开|其他应收款 |子公司 | 5807.66| 171.16%|
| |发有限公司 | | | | |
|5 |长沙市环路广告有|其他应收款 |子公司 | -0.32| -0.01%|
| |限公司 | | | | |
|6 |长沙市君逸物业管|其他应收款 |子公司 | 38.63| 1.14%|
| |理有限公司 | | | | |
|7 |长沙市君逸房地产|其他应付款 |子公司 | 368.77| 10.87%|
| |开发有限公司 | | | | |
|8 |湖南君逸酒店管理|其他应收款 |子公司 | 4206.37| 123.97%|
| |有限公司 | | | | |
|9 |湖南中邦房地产开|其他应收款 |子公司 | 1830.28| 53.94%|
| |发公司 | | | | |
|10|湖南锦绣君逸房地|其他应收款 |子公司 | 8427.38| 248.37%|
| |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11|广西桂林正翰辐照|其他应付款 |子公司 | 983.78| 28.99%|
|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 | |
|12|湖南泰贞投资管理|其他应收款 |子公司 |21242.24| 626.05%|
| |有限公司 | | | | |
|13|长沙湘江五一路桥|应收股利 |联营公司 | 306.60| 9.04%|
| |有限公司 | | | | |
└─┴────────┴───────┴──────┴────┴────┘
【对外担保】
┌─────┬─────────────────────────────┐
| 截止日期 |2003-10-14 |
├─┬───┴───┬─────┬────┬───┬────┬──┬──┤
|序| 担保对象 | 担保类型 |担保金额|占总资|担保期限|履行|关联|
|号| | | (万元) |产(%)| |完否|担保|
├─┼───────┼─────┼────┼───┼────┼──┼──┤
|1 |衡阳市金荔科技|连带责任保| 3000.00| 1.82%|2003年8 |实施| |
| |农业股份有限公|证 | | |月29日至| | |
| |司 | | | |2004年8 | | |
| | | | | |月25日 | | |
└─┴───────┴─────┴────┴───┴────┴──┴──┘
【风险提示】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4347.60 |
├────┼─────┴──────┴──┴───────┴─────┤
| 说 明 | 原告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
| | 被告人:亚华控股、湖南投资 |
| | 起因及诉讼请求:亚华控股于2004年2月2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 |
| |合同,借款金额为2,800万元,期限一年;2004年3月2日与原告签 |
| |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200万元,期限一年。上述两笔贷款由 |
| |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期满后亚华控股归还本金为6,524,|
| |038.72元,其余本金43,475,961.28元及利息 |
| |9,475,885.84元未能按期归还。为此,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亚华控股归还贷款本金43,475,961.28 |
| |元及利息9,475,885.84 |
| |元(此利息暂计至2007年5月15日);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亚华 |
| |控股、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
|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下达(2007)湘高法民二 |
| |初字第15 |
| |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 |
| |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 |,本公司累计担保涉诉金额为17,673万元(本金)。 |
| |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
| |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7-04-2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 |公司长沙办事处与被告长沙中意电器集团公司、长沙市环路建设开|
| |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
| |司长沙办事处的申请,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4月8|
| |日依法冻结(轮候)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投资|
| |股票151,322,14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票份额的100%,占公司总股 |
| |本的30.31%。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9-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4500.00 |
├────┼─────┴──────┴──┴───────┴─────┤
| 说 明 | 2004年5月12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与被告酒 |
| |鬼酒股份有 |
| |限公司酒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4800万人民币给被告|
| |酒鬼酒。同日原告与本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
| |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酒鬼酒于2004年10月10日、11日|
| |和11月2日分别归还原告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借款余额减少至4|
| |500万元。2005年5月11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剩余本金并|
| |拖欠利息,原告遂于2005年11月3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 |讼。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如下: |
| | (1)酒鬼酒偿还工行欠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 | (2)本公司和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 |
| |任。案件受理费243665元、财产保全费235520元,合计479185元,|
| |由酒鬼酒、本公司、成功集团共同承担。 |
|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湘高法民二|
| |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
| |限公司、G投资、成功 |
|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8月23 |
| |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
| |义务。因此,湖南省高院于2006年8月23日下达了(2006)湘高法 |
| |执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冻结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
| |款人民币4673万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力。20|
| |06年8月25日已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 |
| |求协助轮候查封公司所有的位于吉首市乾州新区宗地编号为吉国用|
| |(2002)字第4-19-5号面积为32170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
| | 公司累计诉讼金额:共计12700万元。 |
| | 根据酒鬼酒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本公司已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
| |对该笔款项计提了预计或有损失3600万元。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
| |与酒鬼酒进行协商,督促其尽快偿还已逾期的银行贷款,解除公司|
| |的贷款担保责任。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6-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2999.92 |
├────┼─────┴──────┴──┴───────┴─────┤
| 说 明 | 被告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向中 |
| |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借款3000万元,由|
| |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金荔科技未能归还贷款|
| |本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
| |效后为了尽快归还上述贷款本息,金荔科技、本公司以及广东金荔|
|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还款计划,继续由金荔科技分期|
| |、分批归还,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追加了金荔投对|
| |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还贷协议达成后,金荔科技仍无力履|
| |约,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债务人金荔科技向工行偿还了贷款29,999|
| |,220元。因此,本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
| |院判决如下: |
| | 1、限被告金荔科技在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公 |
| |司欠款299,999,220元并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276,840.15元以及从 |
| |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
| | 2、被告金荔投对被告金荔科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
| |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06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共计210,5|
| |26元,由被告金荔科技与被告金荔投共同承担。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4-1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6945.00 |
├────┼─────┴──────┴──┴───────┴─────┤
| 说 明 | 2004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分行以酒鬼酒股|
| |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945万元逾期未归还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
| |院提起诉讼。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4]湘高法民 |
| |二初字第30号)判令由酒鬼酒在前述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工行 |
| |贷款本金694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50|
| |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对工行诉酒鬼酒借款|
| |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
| | 由酒鬼酒在前述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工行贷款本金6945万|
|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从2004年5月21日开始计算,合期内依 |
| |约定,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使其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945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5000万元借款本金、|
| |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案件受理费369960元,财产保|
| |全费359950元,合计人民币729910元,由酒鬼酒负担。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3-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2999.92 |
├────┼─────┴──────┴──┴───────┴─────┤
| 说 明 | 公司于3月9日接到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 |,公司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
| | 2005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以衡阳市金荔科 |
| |技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逾期未归还为由向长沙市中|
|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对工行诉金荔科技借 |
| |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如下: |
| | 限金荔科技在有关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工行贷款本金2999|
| |.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逾期按延付金的万分之二点一利息 |
| |。由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诉讼费162580元、财产促使费15|
| |0515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315095元,由金荔科技和|
| |公司共同负担。 |
| |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金荔科技进行协商,督促其尽快归还该|
| |笔欠款。 |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4-10-1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近日,公司接第一大股东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通知:|
| |环路公司于2002年7月质押给华厦银行深圳分行海联支行的公司国 |
| |家股权共计71256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已于2004年9月22|
| |日解除。同日,环路公司将上述股权中的38066235股(占公司总股|
| |本的11%)质押给华厦银行深圳分行海联支行,作为向该行申请的4|
| |500万元人民币借款的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期限从2004年9月22日开|
| |始;将上述股权中的331914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质押给华 |
| |厦银行深圳分行海联支行,以其为深圳市湘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
| |该行申请的5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期限从20|
| |04年9月22日开始。上述股权质押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
└────┴─────────────────────────────┘
【3.其他事项】
【非常补贴】
┌────┬─────┬──────┬──┬───────┬─────┐
|公告日期|2005-01-0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000.00 |
├────┼─────┴──────┴──┴───────┴─────┤
| 说 明 |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长财基[2000]10号《关于同意对公司因路桥|
| |收费方式改革不到位和路桥维护给予补贴的批复》,长沙市财政局|
| |2004年将给予公司财政补贴。200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2004年财政|
| |补贴1000万元,将计入2004年补贴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