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000563] 006
☆风险因素☆ ◇000563 陕国投A 更新日期:2009-11-16◇ 港澳资讯 灵通V5.0
★本栏包括【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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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性质 |公告日期 | 交易金额(万元) | 是否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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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9-10-15 |3850.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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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拟将所持有的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100%股权转让|
| |给公司的控股股东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本次交易构成|
| |重大关联交易。 |
| | 鸿业地产100%股权以2009年8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 |
| |截止本预案披露之日,相关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本次拟|
| |出售的鸿业地产100%股权预估值约为3850万元。 |
| | 鸿业地产转让后,陕国投A清理了全部的子公司,因此将不 |
| |再编制合并报表,仅编制母公司报表。根据预评估情况,因本次|
| |股权转让可能增加母公司报表利润总额约1,800多万元,增加净 |
| |利润约1,500多万元。 |
| | 2009年9月29日,公司与高速集团就上述转让事项签署了附 |
| |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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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借贷 |2009-09-19 |16000.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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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下属子公司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控股股东陕西|
| |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融资: |
| | 经协商,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拟通过兴业银行西安|
| |分行向鸿业公司提供委托贷款1.6亿元人民币,年利率为4.86%,|
| |期限为6个月。为此,鸿业公司拟将所持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1|
| |27,95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西长国用(2007)第114号]作为此 |
| |次借款抵押物。 |
| | 鸿业公司拟于近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高速集团|
| |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
| | 本次交易的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
| |易。 |
| | 截止该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与陕西高速集团已发生的关联交|
| |易总金额合计为2,492.4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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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9-05-14 |2400.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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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决定向控股股东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以2,400万 |
| |元人民币转让公司所持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36.08%股权|
| |。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
| | 本项交易预计使公司产生投资收益-433.34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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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7-12-04 |82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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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拟增|
| |资扩股,公司作为永安保险公司原股东(持有永安保险公司1,10|
| |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3.55%),具有优先认购权。按照《永安保|
| |险公司增资扩股认股书》,公司本次拟认购不超过3.89亿股,每|
| |股发行价为1.64元,现金出资不超过63,796万元。 |
| | 陕国投A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向永安保险公司|
| |缴纳8,200万元认股金,按每股1.64元计可持有5,000万股。上述|
| |资金将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后次日划付至永安保险公司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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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7-03-21 |9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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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经陕国投A2006年1月1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
| |通过,公司拟将持有的2,500万股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 |
| |让给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月21日,公司、日兴公司 |
| |和融通公司三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 |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为7,75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人 |
| |民币3.1元/股)。 |
| | 鉴于此次股权转让的审批事宜拖延近一年时间,中国资本市|
| |场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公司与日兴公司就转让价格等问题进行|
| |了进一步商谈。目前,双方基本确定了3.8元/股的转让价格,同|
| |时对付款方式、过户事宜等也形成了一致意见,将于近日正式签|
| |订补充协议。 |
| | 补充协议签署后,日兴公司于约定工作日内将转让款足额 |
| |汇入临时帐户 |
| |;资金全部到账后,我公司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股|
| |权过户手续;办完过户手续后,日兴公司将全部转让款(9,500 |
| |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汇率按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
| |汇买入价计算)由临时账户汇入我公司指定账户。 |
| | 定价情况:双方以协议方式确定价格,转让价格高于融通 |
| |公司的每股净 |
| |资产。 |
| | 转让此股权后,2007年度公司将获得约7,000万元税前收益 |
| |,这将提升 |
| |公司的即期经营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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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6-10-21 |19166.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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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2006年10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
| |司以19,166.25万元的价格,竞得位于西安市长安区06-A-12地块|
| |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鸿业公司已接到西安市国土资源|
| |局长安分局《挂牌成交确认书》,并将于10月29日前与西安市国|
| |土资源局长安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该地块为政府公开挂牌出让项目,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地|
| |块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航天科技产业开发区(神州三路以南、少陵|
| |路以东),总占地面积为201.75亩,容积率为2.51,建筑面积为|
| |32.9万平方米。 |
| | 该地块预计2008年6月可开工,2008年年底开始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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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6-06-17 |43999.52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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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为解决公司固化资产的流动性问题,调整公司资产结构,改|
| |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公司拟将|
| |账面价值为439,995,243.46元的固化资产按账面价值出售给公司|
| |控股股东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其中账面价值为239,97|
| |6,258.19元之资产,省高速集团委托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有权|
| |对省高速集团委托其管理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处置,|
| |经营、管理所得归公司所有,并以此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对|
| |价安排之一。 |
| |本次交易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应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
|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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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5-09-23 |2400.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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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陕国投A于2005年9月21日与控股股东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
| |团公司共同签署了《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
| |,公司以货币出资2400万元投资参股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
| |司,出资比例为36.08%。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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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4-12-31 |24201.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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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将持有的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3.962%股权和西安神 |
| |州明珠酒店10%股权转让给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转让 |
| |总价款为人民币24,201万元,其中健桥证券23.962%的股权价款 |
| |为人民币22,672万元,神州酒店10%的股权价款为人民币1,529万|
| |元。 |
| | 近日,公司已完成将所持有的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3.96%|
| |的股权转让给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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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4-10-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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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陕西省财政厅所持有|
| |的本公司153 |
| |,340,466股国家股、陕西省交通厅所持有的本公司7,020,000股 |
| |国家股划归陕 |
| |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持有,其中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
| |公司在本次国 |
| |有股划转前持有140,400股,划转后共持有160,500,866股,占总|
| |股本的51.08 |
| |%,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
| | 本次收购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省|
| |高速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新股东的资格审核已获中国银监会批准,|
| |中国证监会对本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本次股权转让触发的收|
| |购人要约收购义务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 |
| | 陕国投A于2005年7月6日接到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
| |通知,高速集团受让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交通厅持有公司160,3|
| |60,466股国家股已于2005年7月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股权过|
| |户后, 高速集团持有公司160,500,8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08%|
| |,股份性质为国家股。至此,本次国家股股权转让已全部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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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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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 |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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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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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国投实业投资|短期贷款 |控股子公司 | 3000.00| |
| |有限责任公司 | | | | |
|2 |陕西国投实业投资|短期存款 |控股子公司 | 4480.34| |
| |有限责任公司 | | | | |
|3 |陕西鸿业房地产开|短期贷款 |控股子公司下|15054.41| |
| |发公司 | |属全资子公司| | |
|4 |陕西鸿业房地产开|短期存款 |控股子公司下| 16.35| |
| |发公司 | |属全资子公司| | |
|5 |陕西鸿信物业管理|短期存款 |控股子公司下| 1.54| |
| |有限公司 | |属全资子公司| | |
|6 |上海佳信房地产开|短期贷款 |控股子公司下| 1500.00| |
| |发公司 | |属全资子公司| | |
|7 |深圳鸿泰华投资发|其他应收款 |控股子公司下| 1980.70| |
| |展有限公司 | |属全资子公司| | |
|8 |陕西国信资产管理|短期贷款 |控股子公司 | 5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9 |香港康达理公司 |其他应收款 |全资子公司 | 1167.30| |
|10|宝鸡厚生科工贸发|短期贷款 |控股子公司 | 261.60| |
| |展有限公司 | | | | |
|11|宝鸡岭南冶炼厂 |短期存款 |联营公司 | 0.23| |
|12|宝鸡岭南冶炼厂 |逾期贷款 |联营公司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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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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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9-2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2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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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 |市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同时追加陕国投A为第三被告案,陕国投A|
| |于2006年3月27日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 该判决书判决,漕东营业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海|
| |观山宾馆人民币2700万元及利息,判决漕东营业部不能偿还上述债|
| |务的由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判决健桥证|
| |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的由陕国投A在对健桥证券出资未到位的97,4|
| |24,674.55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漕东营业部于2006 |
| |年4月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 | 2006年5月17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对以健桥证券股份有限|
| |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为被告的诉讼案件须暂缓审理,该裁定书据此裁|
| |定本案中止诉讼。 |
| | 陕国投A于2007年9月27日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
| |决书》。 |
| | 该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即在漕东营业部和健桥证券股份有|
| |限公司负责赔偿后,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法|
| |律措施进行处理,该案目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影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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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拍卖】
┌────┬─────┬──────┬──┬───────┬─────┐
|公告日期|2007-05-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4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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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7年4月30日,陕国投A参加了西安市公物拍卖行举办的对 |
| |西安市财政局持有的交通银行2,300万股股权的公开拍卖活动,并 |
| |以8.8元人民币/股的价格竞买成交了其中的500万股。该股权的限 |
| |售期为1年,将于2008年5月15日上市流通。按照约定,公司须在拍|
| |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4,400万元和拍卖佣金等费用,|
| |公司将于近日正式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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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9-2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58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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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
| |财纠纷连带公司案。 |
| | 公司于2006年8月11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 |
| |法执字第189-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深圳市创新投 |
| |资集团有限公司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要求健桥|
| |证券偿还人民币5,840.44万元及利息一案,追加我公司为被执行人|
| |,要求我公司在对健桥证券97,424,674.55元出资不到位(部分资 |
| |产的过户手续未完全办妥)的范围内向深圳创投承担本案债务的清|
| |偿责任。 |
| | 人民法院2006年4月6日《关于对健桥证券及其附属机构为被告|
| |、第三人、协助执行人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
| |行的通知》的精神,我公司将提请深圳中院暂缓执行。 |
| | 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 |
| |法执字第189-(06)审3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
| |力,公司不再对此案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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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5-1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2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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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6年1月12日,我公司下属营业部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 |
| |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西安精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精|
| |典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57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006年2月9日, |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
| | 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 |
| | 2000年4月3日,我公司下属营业部与精典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
| |,合同规定:由我公司营业部向精典公司借款3,000万元整,期限 |
| |为半年。但贷款到期后,精典公司一直未履行偿还贷款及利息义务|
| |。经双方协商,精典公司在2004年12月8日向我公司营业部出具了 |
| |还款计划,承诺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分11个还款周期归还我公 |
| |司贷款本金3,000万元。之后精典公司只于2004年12月16日到2005 |
| |年6月30日分6次归还贷款本金430万元,并未完全按照还款计划履 |
| |行还款义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尚欠我公司营业部贷款本金人民|
| |币2,570万元整。 |
| | 2005年12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我公司的诉|
| |前保全申请;2005年12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
| |)西立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精典公司价值2,570万 |
| |元的房产。 |
| | 2006年5月17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
| |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精典公司向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570万元|
| |及利息7,897,455元,以及200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
| |。案件受理费由精典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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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8-2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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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一、2004年9月1日,陕国投A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国信资产 |
| |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
| |议,约定由三方共同投资7000万元人民币从澳大利亚进口奶牛。 |
| |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金坤公司挪用了合作资金1140万元人民币|
| |,2005年3月3日,国信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安|
| |中院于2005年5月25日下达《民事调解书》,规定:1、金坤公司应|
| |于2005年6月30日前向国信公司归还1140万元人民币及收益,2、三|
| |方均同意,出售奶牛所得款项优先归还公司所投入的350万美元及 |
| |收益,剩余款项归还国信公司投入的2100万元人民币及收益。金坤|
| |公司并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2005年7月1日、6日,|
| |国信公司和公司向西安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此|
| |案正在执行之中。 |
| | 二、因光大银行三桥支行违反承诺,申请西安中院查封冻结了|
| |项目共管帐户中的合作资金1170万元人民币,迫使国信公司于2004|
| |年11月24日与三桥支行及金坤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 |
| |定三桥支行从共管帐户中扣划500万元人民币(该500万元包含在金 |
| |坤公司挪用的1140万元中)用于归还金坤公司对其的部分欠款,并由|
| |国信公司对金坤公司所欠三桥支行的669万元人民币贷款余额承担 |
| |执行担保责任。2005年7月29日,国信公司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请|
| |求法院判令三桥支行承担5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的侵权连带赔偿责 |
| |任,该案目前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 | 三、因国信公司代金坤公司、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杨凌|
| |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偿还其所欠山东省临沂市开元良|
| |种推广有限公司578万元人民币债务,以及代金坤公司垫付圈养场 |
| |工人工资等费用,上述公司未按约偿还。2005年8月8日,国信公司|
| |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坤公司偿还所欠国信公司的|
| |垫款约225万元人民币,同时判令金坤公司、金澳公司、金澳公司 |
| |连云港分公司偿还所欠国信公司的借款578万元人民币,该案目前 |
| |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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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4-0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29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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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上海蓝十字医院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称:2003年5月16日、6|
| |月10日,该公司与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 |
| |别签订了两份委托金额为950万元及2000万元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
| |。2004年5月17日、6月9日委托期限届满后,由于健桥证券未按协议|
| |约定归还委托资金,该公司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并以出资不实|
| |为由申请追加本公司为第三被告。2004年6月17日,上海一中院作出|
| |了(2004)沪-中民三(商)初字第172号、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
| |了本公司正在办理过户给健桥证券的位于深圳市滨河路集华花园裙|
| |楼1层S1、S3、S4、S6、S7、2层房产。 |
| | 上海蓝十字医院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
| |时追加陕国投A为第三被告案,蓝十字与健桥证券已达成庭外和解|
| |,蓝十字于2005年3月2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 |
| |请。陕国投A于日前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裁定准许蓝十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蓝十字负|
|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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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3-1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4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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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03年8月13日,该公司在|
| |健桥证券上海市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购买了价值5亿元人民币国债,|
| |2003年8月14日,健桥漕东营业部在未经中海信托授权的情形下,对 |
| |该国债作了回购,并占用了此笔资金。中海信托在发现此情形后,即|
| |与健桥漕东营业部进行交涉,要求偿还上述资金。健桥漕东营业部 |
| |陆续归还了中海信托部分款项,但仍欠其人民币14300万元。中海信|
| |托遂于2004年5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
| |法院指定上海一中院审理。经中海信托申请,以出资不实为由追加 |
| |本公司为第三被告。法院判令公司在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
| |还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 | 2005年3月19日公告,公司因不服法院判决,依法向上海市高 |
|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健|
| |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若不能偿还上述债务,由公司在出资未到位的|
| |人民币97424674.55元范围内对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 |
| |充赔偿责任。现健桥证券正与中海信托协商和解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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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1-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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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外国银团代理行德国西德银行诉公司为香港合利酒店2441万美|
| |元贷款(用于建设西安西都大厦)担保一案,经友好协商,2004年10|
| |月21日,公司与德国西德银行在香港分别签署了《和解协议》和《|
| |转让协议书》。2004年11月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制定了 |
| |《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公司分三次按期向德国西德银行|
| |支付共计1080万美元,德国西德银行将其1986年7月16日与借款方 |
| |香港合利酒店签定的《合资企业转让书》中德国西德银行所享有的|
| |全部权利、物权、利益及收益转让给公司。公司已于2004年11月4 |
| |日与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将公司从|
| |德国西德银行受让的西安西都大厦的全部权益转让给新兴公司,由|
| |其直接清偿公司对德国西德银行的1080万美元应付款项,公司对西|
| |安西都大厦的担保责任得以解除。至此,由我司担保的西安西都大|
| |厦涉外担保纠纷一案将告了结,此案的了结使公司的担保遗留问题|
| |得到彻底解决,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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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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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7-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97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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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1994年12月26日,我公司与海南国投签订《委托境外发债协议 |
| |》和琼国投委补字(94)-05号《补充协议》。我公司利用陕西省199|
| |4年度国际商业贷款指标1,000万美元,通过海南国投在日本发行七 |
| |年期日元公募债,筹得997万美元。1999年,由于海南国投经营困难,|
| |应其要求,我公司提前归还本金25万美元及当期利息。2001年7月9 |
| |日,海南国投在该债券未到期的情况下向海口中院起诉我公司,要求|
| |我公司偿还未到期的972万美元债务。 |
| | 2002年2月5日,海口中院在案件尚在审理的情况下,以海口法经|
| |初字[2001]第1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我公司的8,500万元人民 |
| |币强行先予执行给海南国投。2002年2月8日,海口中院做出(2001) |
| |海口法经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向海南国投支付972 |
| |万美元。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002年4月1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
| | 由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及先予执行均存在严重错误,海|
|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与事实明显不符,公司在收到终审判决书|
| |后,于2002年6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立 |
| |案庭于2004年3月5日举行听证会。 |
| | 近期海南省政府已决定行政关闭海南国投,海南国投已于2004|
| |年4月20日在《海南日报》发布债务登记公告。公司考虑到该项委 |
| |托发债已经到期,同时即使再审后胜诉,也无执行回转的可能。因|
| |此,2004年7月14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
| | 本次诉讼共发生诉讼费431,832元将影响公司本期损益。在本 |
| |次诉讼了结后,公司已支付给海国投的8,500万元使公司本期总资 |
| |产减少8,500万元。 |
| | 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陕国投A境外发债转贷合同|
| |纠纷一案,公司于2006年元月12日接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 |
| | 公司至2004年12月31日已还清所欠海南国投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 |共计87,846,433.45元。 |
| | 至此,公司与海南国投境外发债转贷合同纠纷案已告了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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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