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利控股[000584] 006
☆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000584 更新日期:2009-05-08◇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购销商品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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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8-30|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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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8年8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友利氨纶科技有限公司 |
| |与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 |
| | 因"年产10,000吨高技术功能性差别化氨纶项目"建设需要,氨|
| |纶科技与双良股份草签了购买蒸汽双效溴化锂制冷机组等生产辅助|
| |性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190,000.00元人民币。 |
| | 本次交易尚未生效,不含本次交易,本公司当年年初至披露日|
| |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9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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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商品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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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7-15|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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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江阴友利氨纶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签订的《买卖合同》。 |
| | 江阴友利氨纶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系本公司20|
| |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0,000吨高技术功能 |
| |性差别化氨纶项目"及"引进关键工艺技术设备开发生产经编专用氨|
| |纶项目"的实施主体。因"年产10,000吨高技术功能性差别化氨纶项|
| |目"建设需要,氨纶科技与双良股份草签了购买热交换器等生产辅 |
| |助性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9,200,000.00元人民币。 |
| | 交易对方双良股份与本公司有同一实际控制人,属于本公司的|
| |关联人,此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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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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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7-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05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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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舒卡股份控股子公司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
| |7月8日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就该子公司依法受让成都市高新区南区|
| |双土村土地使用权事宜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该宗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南区双土村三、四组(CX2007-1-21 |
| |),宗地编号为CX60(211/212),宗地出让土地面积为22,638.29 |
| |平方米;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宗地的出让方式|
| |为:挂牌出让;该合同项下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为900万 |
| |元/亩,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305616600元。 |
| | 预计该地块开发周期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个月,所需建设开|
| |发资金约3亿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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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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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3-0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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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为便于实施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南区双土村三、四组编号为GX20|
| |07-1-21之地块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拟由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
| |的控股子公司成都蜀都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设立专门项目公|
| |司(暂定名为"成都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 |并由该项目公司实施本次开发项目。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
| |00万元,成都蜀都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项目公司实|
| |收资本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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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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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1-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30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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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为从根本上消除同业竞争,扩大公司氨纶主业的生产规模,形|
| |成氨纶生产的规模效应,保证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公司计划采用非|
| |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本公 |
| |司控股股东双良科技所持有的江苏友利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
| |称"友利特纤")的75%股权。 |
| | 上述交易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有关交易的关联人将在股|
| |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
| | 公司本次收购友利特纤75%股权的具体收购价格为截至2006年6|
| |月30日友利特纤净资产评估值的75%,即本次股权收购的价格为130|
| |,567,954.19元人民币;如果国家有新的规定、证券监管部门有新 |
| |的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经公司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协|
| |商一致,可以在不超过友利特纤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 |
| |值的75%即人民币130,567,954.19元的条件下,向下调整拟转让股 |
| |权的转让价格。 |
| | 2007年4月9日,舒卡股份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 |发行字[2007]70号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5,000万 |
| |股。 |
| | 本次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江苏双良|
| |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江阴友利特种纤维有限公司75%的股权。 |
| | 2008年7月10公告,上述增资手续已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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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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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0-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7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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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出资7800万元人民币对控股子公司成都蜀|
| |都嘉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 |增资扩股后嘉泰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将由现在的2200万元变|
| |更为1亿元人民币。 |
| | 对嘉泰公司本次增资扩股方案,该公司另一股东成都蜀都房地|
|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承诺放弃相关的优先认购权。 |
| | 增资扩股后该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
| |公司出资9160万元,占该公司实收资本的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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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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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8-2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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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关于公司用控股子公司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资产做|
| |抵押担保,向恒丰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总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抵押贷|
| |款的议案。 |
| | 本次贷款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
| |的蜀都大厦商场三楼经营场所权属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物。 |
| | 贷款用途: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 |
| | 贷款期限为自银行放款之日起至2008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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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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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1-2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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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蜀都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成|
| |都蜀都支行申请总金额一亿元人民币抵押贷款。 |
| | 担保方式:本次贷款以嘉泰公司拥有的帕丽湾国有土地使用权|
| |〔成国用(2005)第1574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恒创特种纤|
| |维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都国用(2004)第2319号〕及本公司控|
| |股子公司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商场三楼及北一楼经营|
| |场所,总建筑面积为5310.58平方米的权属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物 |
| |。 |
| | 贷款用途:本次贷款用于帕丽湾项目的开发。 |
| |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两年,自银行放款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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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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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11-17|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83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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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以持有的四川蜀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及公司应 |
| |收大厦公司款项2523.55万元与股东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 |
| |四川恒创特种纤维有限公司75%的股权进行置换。截止2005年10月3|
| |1日,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此次拟置换出的4|
| |6%蜀都公司股权评估,其净资产评估值为3,888.18万元。本公司 |
| |应收蜀都公司款项2523.55万元,两部分相加为6411.73万元。截止|
| |2005年10月31日,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拟置换|
| |入的75%的恒创特纤股权评估,其净资产评估值为8310.56万元。公|
| |司、双良科技双方进一步同意,将双良科技应付对价的全部(即人民|
| |币6,411.73万元)与本公司应付对价中相当于人民币8,310.56万元 |
| |的部分进行冲抵,该项冲抵完成后,双良科技无需再向本公司支付双|
| |良科技应付对价,并且,除本公司应向双良科技支付冲抵后计人民币|
| |1,898.83万元的差额款项之外,本公司亦无需再向双良科技支付甲 |
| |方应付对价。本次资产置换属关联交易。 |
| | 上述置换、转让的资产已于2005年12月30日完成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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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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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11-17|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4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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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蜀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将所持有的|
| |大厦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与双良科技拥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的江阴|
| |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属关联交易。截止2005年10月31日|
| |,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投资公司此次拟转让的大厦|
| |公司5%的股权评估,其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422.63万元。按照受|
| |转双方的约定,即以上述拟转让的大厦公司5%的股权评估值人民币|
| |422.63万元为交易价格,由国际酒店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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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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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6-29|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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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100万元出资额协|
| |议转让给控股股东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协议转让价为人民|
| |币1000万元;本公司拟将所持有的深圳市蜀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49|
| |0万股股权协议转让给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的转让 |
| |金总额为49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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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商品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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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0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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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为有利于氨纶产品销售,进一步建立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本|
| |公司已向并拟继续向恒创特纤供应自产的"舒卡"氨纶等氨纶产品。|
| |经审计确认,本公司下属的双良特纤、舒卡纤维在2004年度内累计|
| |向恒创特纤供应了总价为人民币1590.54万元的原材料。此外,本 |
| |公司拟在2005年度内继续向恒创特纤出售原材料, 相应的, 恒创特|
| |纤将分批从本公司处购买原材料。并就该等供应安排,本公司(作为|
| |卖方)于2005年3月5日与恒创特纤(作为买方)签署了销售原则协议 |
| |,约定在2005年度内,由卖方向买方供应的原材料累计价款总额将 |
|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2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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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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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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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拟将所持有的成都恒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计人民币200 |
| |万元的出资 |
| |额协议转让给四川新正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的协议|
| |转让价为人民币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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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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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21|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2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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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拟将所持7项权益类资产(1、本公司在与海南合力达房产 |
| |公司合作项目中的权益630万元;2、本公司持有的海南民源现代农|
| |业股份有限公司70,000股股份31.43万元;3、本公司持有的西南保|
| |税区建设股份公司1,200,000股股份120万元;4、本公司持有的镇 |
| |江大鹏股份有限公司300,000股股份44.4万元;5、本公司持有的中|
| |国市场经济报的权益40万元;6、本公司持有的成都信托投资股份 |
| |有限公司600,000股股份140万元;7、本公司持有的四川省信托投 |
| |资公司光华办的权益200万元。)按2004年中期经审计的帐面值12,0|
| |58,300元部分冲抵应付深圳市蜀深贸易有限公司12,148,647.88元 |
| |款项中的相应部分。冲抵后的差额部分90,347.88元由公司以现金 |
| |方式支付给蜀深贸易公司。 |
| | 如本协议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仍未生效, 则双方的任一方均|
| |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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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商品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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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8-21|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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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控股的江苏双良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
| |司下属的热 |
| |电分公司签署的《电力供应协议》:特纤公司与热电分公司于2004 |
| |年7月15日签署的《电力供应协议》显示,热电分公司根据特纤公 |
| |司生产需要和本协议的约定在热电分公司厂区内向特纤公司工厂供|
| |电,特纤公司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接受热电分公司的供电, 并向热电|
| |分公司支付相应供电成本。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
| |08年6月30日止。热电分公司确认特纤公司工厂受电设备的总容量 |
| |为5270千伏安,热电分公司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
| |准向特纤公司提供双电源供电,双方同意, 第一个合同年度的供电|
| |成本费标准为: 每千瓦时供电成本费计人民币0.5元。以后每个合 |
| |同年度的供电成本费标准应在该合同年度的前15天由双方根据热电|
| |分公司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另加5%财务成本进行测算, 按特纤公司|
| |工厂受电设备的总容量5270千伏安计,预计年电力供应协议合同总|
| |价为19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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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商品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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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8-21|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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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江阴舒卡纤维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的热电分|
| |公司签署的 |
| |《电力供应协议》:舒卡纤维与热电分公司于2004年7月15日签署 |
| |的《电力供应协议》显示,热电分公司根据舒卡纤维生产需要和本|
| |协议的约定在热电分公司厂区内向舒卡纤维工厂供电, 舒卡纤维根|
| |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热电分公司的供电, 并向热电分公司支付相应|
| |供电成本。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 |
| |。热电分公司确认舒卡纤维工厂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6320千伏安,|
| |双方同意, 第一个合同年度的供电成本费标准为:每千瓦时供电成|
| |本费计人民币0.5元。以后每个合同年度的供电成本费标准应在该 |
| |合同年度的前15天由甲、乙双方根据甲方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另加|
| |5%财务成本进行测算并依公允的原则进行调整(但无论在何种情况 |
| |下,经调整的供电成本费标准都不应高于经综合测算的江苏省电力|
| |公司同期同类网上电价标准)。按特纤公司工厂受电设备的总容量6|
| |320千伏安计,预计年电力供应协议合同总价为19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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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商品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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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8-21|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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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江阴舒卡纤维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的热电分|
| |公司签署的 |
| |《蒸汽除盐水供应协议》:舒卡纤维与热电分公司于2004年1月1日 |
| |签署了《蒸汽除盐水供应协议》,协议有效期自计划日期起至2008|
| |年6月30日止。计划日指乙方准备好接受甲方提供的蒸汽及除盐水 |
| |之日。根据上述协议,热电分公司按本协议之约定向舒卡纤维提供|
| |符合技术规格要求的蒸汽及除盐水.经双方共同议定,上述《蒸汽 |
| |及除盐水供应协议》项下蒸汽及除盐水2004年供应价格为:每吨蒸|
| |汽的供应价格为人民币100元(预计全年供应量为9.6万吨);每吨|
| |除盐水的供应价格为人民币100元(预计全年供应量为0.48万吨) |
| |。预计全年蒸汽及除盐水供应合同总价为100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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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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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8-21|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82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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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与江阴恒创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 |
| |根据自身的资产规模、资金状况和发展规划,在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 |的前提下,确定以现金收购恒创科技所持有的舒卡纤维60%的股权 |
| |。价格以舒卡纤维2004年7月31日净资产(估值)为基础,由收受 |
| |双方共同议定。公司收购舒卡纤维60%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8261.72|
| |万元。公司将以部分贷款和部分自有资金支付上述收购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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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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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12-16|是否关联交易| 否 |交易金额(万元)| 66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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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国有股37699255|
| |股转让给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国资已于2003年11月14日与|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 |经双方协商同意,拟转让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从每股人民币1.55元调|
| |增为每股人民币1.764元,同时,全部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亦从 |
| |人民币58,433,845.25元调增为人民币66,501,485.82元。即:除已|
| |签署协议所约定的双良科技应向成都国资支付的原股份转让价款之|
| |外,双良科技应就从成都国资处受让拟转让股份之事宜再向成都国|
| |资支付人民币8,067,640.57元。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收到国务院|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本次股份转让已经获得国务 |
|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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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2003-11-07|是否关联交易| 否 |交易金额(万元)| 16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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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公司法人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已于2003年8月29日与常州 |
| |智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东|
| |电集团将持有的公司11,166,415股法人股(占总股本5.52%)协议转|
| |让给智胜投资,每股转让价格为1.47元,转让价款为16,414,630.0|
| |5元。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收到东电集团的书面通知,本次股份转|
| |让的过户手续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 |理完毕,上述11,166,415股法人股已全部过户至智胜投资名下。股|
| |权过户后,东电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权,智胜投资持有公司法人股|
| |11,166,41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52%,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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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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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1-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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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结果|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刊登2001年中期业绩预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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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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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 | 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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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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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蜀都餐饮有限公司| | 控股公司 | 132.78|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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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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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1-0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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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原告:兰州市商业银行 |
| | 被告:成都成电正元(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投资管理有限|
| |公司、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蜀都投资于2005年12月6日收到甘肃省高院 |
| |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原告兰州市商业银行在《起|
| |诉状》中将成电正元公司和蜀都投资列为被告,诉称:2001年5月3|
| |1日,原告与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国债资产委托管理协 |
| |议》,但在该协议约定期限届满时,大连证券未能归还原告委托管|
| |理资金1亿元及收益。2002年7月28日,大连证券、成电正元公司及|
| |蜀都投资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将大连证券持有的原告|
| |1亿元资产转让给成电正元公司,并由成电正元公司直接向原告履 |
| |行合同,由蜀都投资提供担保。因成电正元公司没有完全履约,故|
| |原告要求成电正元公司向其归还欠款8,000万元及利息,并由蜀都 |
| |投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2006年1月9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高院送达的同一案号的《应|
| |诉通知书》和《补充诉状》,原告兰州市商业银行以本公司对蜀都|
| |投资出资不实为由,追加本公司为被告,要求判令本公司对蜀都投|
| |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2006年9月19日,甘肃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以成电 |
| |正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为由,宣布延期审理。2006年12月6日 |
| |,甘肃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进行了法庭调查后,合议庭|
| |宣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本案休庭延期审理。 |
| | 2007年1月20日公告:公司于2007年1月16日通过代理律师收到|
| |甘肃省高级法院送达的(2005)甘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 |。该法院判决: |
| | 1、成电正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兰州市商业银行 |
| |欠款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 | 2、蜀都投资公司对成电正元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
| |任。蜀都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电正元公司追偿|
| |; |
| | 3、公司对蜀都投资公司上述担保债务在9200万元范围内承担 |
| |责任。 |
| | 由于上述判决中要求蜀都投资公司以及公司承担责任的内容根|
| |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公司和蜀都投资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
| |起上诉,竭尽全力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 由于舒卡股份及蜀都投资公司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
| |)甘民二初字第59号关于兰州市商业银行诉讼案的民事判决,舒卡|
| |股份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8月8日|
| |通过该案代理律师,舒卡股份及蜀都投资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
| | 2008年1月7日舒卡股份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
| |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 |
| |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
| |项、第三项;三、驳回兰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蜀都投资|
|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卡股份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9|
| |2012元由成都成电正元(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
| |费492012元、财产保全费400000元,由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 |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至此,成都蜀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在兰州市商业银|
| |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成电正元(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诉成都蜀都投|
| |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案中获得终审胜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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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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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8-23|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5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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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双良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受托管理江苏|
| |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江阴友利特种纤维有限公司75%股权。委 |
| |托期自2004年12月16日起至2006年12月15日止。托管费用的定价:|
| |恒创科技应按下述各项所述最低之金额向特纤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
| | (1)友利纤维经审计的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的净资产(根据友|
| |利纤维的财务报表,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 友利纤维的净资产为 |
| |人民币186,026,998.57)的3%; |
| | (2)舒卡纤维在托管期限内实现的净利润。 |
| | 双良科技应于托管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双良科技|
| |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特纤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支付至特纤公司指定的|
| |银行帐号。 |
| | 如果在托管期限内友利纤维发生亏损, 则双良科技无需向特纤|
| |公司支付任何管理费用,特纤公司亦无需承担友利纤维的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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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
┌────┬─────┬──────┬──┬───────┬─────┐
|公告日期|2004-07-24|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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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江阴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2日与本公司的控股子公 |
| |司江苏双良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草签了"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恒创科|
| |技将其持有的江阴友利特种纤维有限公司75%的股权委托特纤公司 |
| |管理,委托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4年12月15日止。就特纤公司|
| |受托管理拟托管股权之事宜, 恒创科技应按下述各项所述最低之金|
| |额向特纤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
| | (1)友利纤维经审计的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的净资产(根据友|
| |利纤维的财 |
| |务报表,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 友利纤维的净资产为人民币71,4|
| |86,604.57元)的3%; |
| | (2)友利纤维在托管期限内实现的净利润。 |
| | 恒创科技应于托管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恒创科技|
| |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特纤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支付至特纤公司指定的|
| |银行帐号。 |
| | 如果在托管期限内友利纤维发生亏损, 则恒创科技无需向特纤|
| |公司支付任何管理费用,特纤公司亦无需承担友利纤维的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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