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电[000585] 006
☆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000585 更新日期:2009-05-08◇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资产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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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5-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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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全资子公司高才科技有限公司以18,000万元人民币价格,收购|
| |香港中兴动力有限公司持有的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
| |公司48%股权投资和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25.|
| |6%股权投资。 |
| | 全资子公司高才科技有限公司以18,000万元人民币价格将持有|
| |的沈阳金都饭店有限公司100%股权投资作为支付对价,转让给香港|
| |中兴动力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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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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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11-2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24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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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通过全资附属公司两次认购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
| |有限公司合计2845.4万美元增资扩股的对外投资情况,投资约合人|
| |民币22478万元,占本公司200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9733万元的28.2|
| |%。 |
| | 第一次认购新沈高增资扩股 |
| | 经2006年7月8日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授权东北电气(香港)有|
| |限公司与达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俊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高压电气|
| |有限公司签署增资协议,对新沈高进行第一次增资。中国高压和香|
| |港公司作为新沈高的新股东,分别出资3960万美元和1042万美元,|
| |伟达高压和俊威科技自愿放弃增资权利。第一次增资完成后,新沈|
| |高注册资本由原2998万美元增加至8000万美元,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 |持有新沈高的股权比例仍为20.8%。 |
| | 第二次认购新沈高增资扩股 |
| | 经2006年10月15日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授权阜新封闭母线有限|
| |责任公司与伟达高压、俊威科技、中国高压、新东北电气集团有限|
| |公司共同对新沈高进行第二次增资。阜封公司和新东北电气作为新|
| |沈高的新股东,分别出资1830.4万美元和6969.6万美元。第二次增|
| |资完成后,新沈高注册资本由原8000万美元增加至16800万美元, |
|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新沈高的股权比例仍为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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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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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5-1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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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第一大股东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原股权结构为新东北|
| |电气(沈阳)发展有限公司出资6,700万元,占注册资本49.63%; |
| |自然人田莉出资4,400万元,占注册资本32.59%;深圳市东润投资 |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400万元,占注册资本17.78%。2005年4月18日|
| |新东北电气(沈阳)发展有限公司将出资6,700万元形成的49.63% |
| |股东权益转让给自然人田莉。变更后的持股情况为:自然人田莉持|
| |股82.22%;深圳市东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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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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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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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存放于原辽宁信托投资公司2000万美元存款,由于辽信被|
| |行政关闭而成为不良债权,辽宁清算组于2002年11月归还公司800 |
| |万美元,对剩余1200万美元存款,辽信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公|
| |司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5年3月5日签署了《合作意|
| |向书》,主要内容为:抚顺特钢同意以其持有的东北特殊钢集团有|
| |限责任公司股权,经独立中介机构评估后,对应抵顶辽信对公司1200|
| |万美元(以置换当天美元兑人民币汇价折算)的欠款,并负责与公司 |
| |共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合作意向书约定,在抚顺特钢将对应1200|
| |万美元的东北特钢股权置换给公司之后,公司对辽信的1200万美元|
| |债权将得到有效偿还,从而确保公司资产不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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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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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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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决定将持有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99.99%的股权|
| |转让给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转让价格以锦容公司截止2003年|
| |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44,194,780.52元为参考依据,双方确 |
| |定转让价格为5,400万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日 |
| |期为2004年12月28日。以上事宜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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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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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1-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9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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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东北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于二零零四年|
| |十一月五日与伟达高压电气有限公司订立认购协议,香港公司以人|
| |民币59,999,602元价格认购伟达公司增发的20.8%股权,并以其持有|
| |的俊威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债权作为支付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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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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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0-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2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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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74|
| |.4%股权投资。公司于2004年4月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以12,95|
| |4万元人民币价格收购沈高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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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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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0-1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76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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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董事会四届五次会议于2004年4月14日召开,一致通过以 |
| |下决议: |
| | 1、同意收购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沈阳新泰仓储 |
| |物流有限公司95%股东权益(出资额16,150万元)和沈阳诚泰能源 |
| |动力有限公司95%股东权益(出资额8,550万元); |
| | 2、同意以公司拥有的对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7,666万元债权及|
| |相应利息作为收购上述股权的全部支付代价。 |
|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日期为2004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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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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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12-30|是否关联交易| 否 |交易金额(万元)|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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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决定转让持有的中日合资沈阳古河电缆有限公司42.5%股 |
| |权。本次转让的受让方为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转让价格以沈古|
| |电缆截止2003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83,348,917.92元的42|
| |.5%即7,792万元为参考依据,双方确定转让价格为1亿港元。本次 |
| |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日期为2003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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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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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12-30|是否关联交易| 否 |交易金额(万元)| 5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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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批准公司以人民币现金形式5156万元投资参股新东北电气(沈 |
| |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本2988万美元的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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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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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9-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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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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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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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 鉴于本公司2007 年和2008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结|
| |果显示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 |13.2.1条的规定,本公司A 股股票于2009年4月1日起被实行退市风|
| |险警示处理。公司A股股票交易于2009年3月31日停牌一天。现将特|
| |别处理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1、股票种类:A 股,股票简称由“东北电气”变更为“*ST 东电 |
| |”,股票每日涨跌幅为5%,股票代码仍为“000585”;2、实行退 |
| |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的主要原因: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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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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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6-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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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6-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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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撤消特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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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公司200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23,625,686.63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 |益后的净利润为29,096,096.22 元,调整后的2005 年末每股净资 |
| |产为0.82 元。本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经营正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 |后的净利润为正值。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第13.3.1 条列示的对公司股票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形。公司股 |
| |票将于2006年4月24日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由"ST 东 |
| |北电"变更为"东北电气",股票代码"000585"不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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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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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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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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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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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由于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99年度业绩审计,出具了拒绝|
| |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实行特别处理。股票简称更改为“ST东北电 |
| |”,股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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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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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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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结果| 公司及相关董事受到联交所公开谴责是基于以下原因: |
| | 一、公司2004年3月至2004年4月间进行了三项股权交易,经事|
| |后审核发现构成关联交易,从而违反《香港上市规则》。 |
| | 二、公司在2006年7月至2006年10月间的两项对外增资扩股交 |
| |易未能按照《香港上市规则》事先获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进行,|
| |从而违反《香港上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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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公司部分前任及现任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因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
|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而于2008年12月3日受到香港联合交易 |
| |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的公开谴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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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 | 200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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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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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沈阳北富机械制造|向关联方提供资| | 3079.1| 13 %|
| |有限公司 | 金 | | | |
| 2|沈阳成达高压电气|向关联方提供资| | | |
| |设备有限公司 | 金 | | | |
| 3|新东北电气(沈阳|向关联方提供资| | 1517.0| 6.4%|
| |)高压开关有限公| 金 | | | |
| |司 | | | | |
| 4|新东北电气(沈阳|向上市公司提供| | 7745.5| 33 %|
| |)高压开关有限公| 资金 | | | |
| |司 | | | | |
| 5|伟达高压电气有限|向关联方提供资| | 194.77| 0.8%|
| |公司 |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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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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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2-1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3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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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对于本公司应收原辽宁信托投资公司(简称“辽信”)1200万美|
| |元债权,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及2005年4月26日 |
| |辽宁省财政厅辽财[2005]63号文件批准,2005年5月30日辽信清算 |
| |组将省财政委 |
| |托贷款所形成的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609万元债权资|
| |产置换抵偿给我公司,我公司随后于2005年6月1日和10月24日按照|
| |1590万元和6019万元标的额起诉本钢,请求法院判决本钢偿还所欠|
| |债务。 |
| | 就1590万元诉讼案,2005年11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 |
| |称“沈阳市中院”)下达[2005]沈中民四合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 |,要求本钢偿还债务。本钢随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
| |“辽宁省高院”),2005年12月16日辽宁省高院下达[2005]辽民二|
| |终字第220号终审判决书,维持原判,2006年3月我公司申请沈阳市|
| |中院强制执行。 |
| | 就6019万元诉讼案,2006年3月30日沈阳市中院下达[2005]沈 |
| |中民四合初字第21、22、2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钢偿还债务。本|
| |钢随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现处于辽宁省高院受理本钢上诉后的二 |
| |审审理阶段。 |
| | 就1590万元诉讼案,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院于2007年6月20 |
| |日下达的(2007)辽立民监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另行组成|
| |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 | 就6019万元诉讼案,自2007年3月12日公告之后并无新进展。|
| | 就1590万元诉讼案,现处于辽宁省高院再审阶段;就6019万元|
| |诉讼案,现处于辽宁省高院受理本钢上诉后的二审审理阶段。 |
| | 2009年2月17日公告,对于东北电气应收原辽宁信托投资公司1|
| |200万美元债权,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及2005年4|
| |月26日辽宁省财政厅辽财[2005]63号文件批准,2005年5月30日辽 |
| |信清算组将省财政委托贷款所形成的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
| |公司7609万元债权资产置换抵偿给公司,公司随后于2005年6月1日|
| |和10月24日按照1590万元和6019万元标的额起诉本钢,请求法院判|
| |决本钢偿还所欠债务。 |
| | 就1590万元诉讼案,2009年2月16日公司接到律师送达的沈阳 |
| |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沈中审民初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
| |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对于本判决,公司将与律师协商是否采取|
| |进一步应对措施。 |
| | 就6019万元诉讼案,并无新的进展,尚处于发回重申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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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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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2-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74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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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9年2月4日本公司接到律师送达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
| |09)辽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诉讼案应诉通知书,柏丽公司于2008年1|
| |1月24日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应付账款74,806,911 |
| |元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
| | 二、本案基本情况 |
| |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PARADISE FIELD HOLDING LTD.(柏丽控股有限公司) |
| | 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
| | 2008年5月20日,柏丽公司与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 |
| |限公司("新沈高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新沈高公司将其|
| |对本公司55,000,000元债权和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 |公司(本公司之分支机构)19,806,911元债权,共计74,806,911元|
| |转让给柏丽公司。柏丽公司遂于2008年11月24日向省高院提起诉讼|
| |,要求本公司偿还应付账款74,806,911元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
| | (三)原告诉讼请求 |
| |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债务74,806,911元; |
| |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直至债务全部还清为止(截至2008年9月22日利息为704,681.11 |
| |元); |
| |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 | 三、诉讼进展 |
| | 省高院于2009年2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下一次开庭时间没有确|
| |定,现在尚未下达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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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3-1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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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接到锦|
|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市中院")判决书,为关于中国|
|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以下简称"锦州工行")起诉本|
| |公司为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容")2,290万 |
| |元(人民币,下同)贷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 |
| | 1.本案概况 |
| | 2003年12月20日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锦容(公司已于2004年12|
| |月28日将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与锦州分行签订2,290万元借款合 |
| |同,期限一年,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锦州工行在借款方|
| |逾期未还的情况下,于2006年12月向锦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锦|
| |容还款,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 | 2.判决结果 |
| | 锦州市中院于2007年7月18日下达(2007)锦民三初字第00049|
|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锦容承担还款责任,判决本公司对锦容2,290 |
| |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 | 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并根据2007年10月26日《公司2007年度业绩|
| |预亏公告》披露,本公司已经在2007年度业绩报告中对此担保全额|
| |预计负债2,290万元。 |
| | 截至目前,此笔担保尚未对本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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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1-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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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 |
| | 第一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
| | 第二被告: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
| | 第三被告: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
| | 第四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
| | 第五被告: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 |
| | 第六被告: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 |
| | 第七被告: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
| | 第八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因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到期债务|
| |,开行于2004年5月3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金 |
| |额15,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请求法院判令沈高公司履行合同义|
| |务,偿还贷款;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高院于2004|
| |年8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 |
| | 2005年3月25日公告,2004年8月27日公司发出国家开发银行诉|
| |讼公司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在开行15,000万元(人民币)债|
| |务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案公告,现北京市高级人|
| |民法院作出(2004)高民初字80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开行所 |
| |起诉沈高公司出资设立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沈|
| |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沈阳新泰|
| |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及与公司置换其所拥有的上述四公司股权的行|
| |为对其债权造成了损害,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与本案非同|
| |一法律关系,遂驳回国开行对新东北电、新泰高压、诚泰能源、新|
| |泰仓储和本公司的起诉。 |
| | 2005年3月30日本公司接到国开行上诉书,国开行以新东北电 |
| |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
| |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及本公|
| |司为被上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裁定。 |
| | 2006年6月6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05)民二终字第106号 |
| |民事裁定书: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 |
| |民事裁定,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将国家开发银行诉沈高公司|
| |、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
| |纷案与诉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沈阳新泰高压电|
| |气有限公司、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
| |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合并审理。 |
| |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本公司聘请的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意|
| |见认为,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
| |制性规定,该诉讼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全年利润产生影响。 |
| | 本案如有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醒投资|
| |者注意投资风险。 |
| | 2007年4月11日此案在北京市高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7月19日|
| |北京市高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东北电气以对东北输变电|
| |设备集团公司7666万元债权与沈高公司进行的股权置换合同。东北|
| |电气应将相关股权返还给沈高公司,如不能返还,东北电气应在股|
| |本价值(人民币24712万元)范围内赔偿沈高公司的损失;沈高公 |
| |司应将7666万元债权返还给东北电气,如不能返还,沈高公司应在|
| |7666万元的范围内赔偿公司的损失。 |
| | 目前国开行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 因股权置换交易已经实质完成,按照一审判决结果,交易双方|
| |认为,目前已无退回股权的可能,无法实现支付标的相互返回,故|
| |只能相互实际支付交易金。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考虑,由于需要确|
| |认因补偿交易对价而造成的损失,将导致东北电气2007年度净利润|
| |减少1704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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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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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9-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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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 |书,为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为锦州电力电|
| |容器有限责任公司1700万元(人民币,下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案件。 |
| | 锦州市中院于2007年6月13日下达(2007)锦民三初字第00049|
|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锦容17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 | 本公司已就上述判决结果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
| |有新的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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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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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2-2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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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4年5月19日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锦容(公司已于2004年12 |
| |月28日将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与中行签订1300万元借款合同,期|
| |限12个月,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期后中行在借款合同未|
| |到期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6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
| |称"锦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锦容提前还款,我公司承担连带|
| |担保责任。锦州市中院于2005年5月20日下达(2005)锦民三合初 |
| |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锦容13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
| |还责任。 |
| | 截至目前,此笔担保尚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公司将按照法|
| |院判决,在2005年度对此担保预计负债。 |
| | 以上两项诉讼合计不会对本公司2005年度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
|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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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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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2-2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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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1999年4月22日和9月3日,沈缆公司向中行沈阳市分行申请封 |
| |闭贷款人民币900万元和1,1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本公司为|
| |沈缆公司提供担保。 |
| | 借款到期后,沈缆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中行沈阳市分行20|
| |01年6月6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缆公|
| |司及本公司给付欠款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沈阳市中院于2001年7|
| |月2日做出(2001)沈经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以沈缆公司已宣|
| |告进行破产程序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之后,中行沈阳市分行在|
| |2003年6月30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本公司偿还沈缆公司借款本息 |
| |。 |
|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本|
|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宣判后,本公司不服该判决,提|
| |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以原审判决认定 |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沈阳市中级人|
| |民法院于2004年1月5日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
| |4日和7月9日两次开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
| | 本公司近日收到沈阳市中院于2004年7月9日做出的判决书,判|
| |决结果如下: |
| |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沈缆公司所欠中行 |
| |沈阳市分行的借款本金11,030,147.13元,免除其余所欠的借款本 |
| |金8,969,852.87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
| |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沈缆公司所欠中行 |
| |沈阳市分行借款利、罚息(计算方法:计息本金额为11,030,147.1|
| |3元,其中6,100,000元自1999年5月20日始,4,930,147.13元自199|
| |9年9月23日始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计|
| |算方法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所得金额之和。); |
| | 3、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沈缆公司追偿; |
| | 4、驳回中行沈阳市分行、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 案件受理费150,020元由本公司负担80,020元,原告中行沈阳 |
| |市分行负担70,000元。 |
| | 2006年2月24日公告,关于中行沈缆诉讼案,辽宁省高级人民 |
| |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免除公司对2000万元贷|
| |款的担保责任,驳回中行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 | 公司已经在2004年度财务报表中对中行沈缆诉讼案计提减值准|
| |备1529万元,因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全部免责,故可在2005年度冲回|
| |1529万元预计负债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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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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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2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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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1999年10月10日公司(原告)同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被告)|
| |达成借款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垫付到期集资债券,本息计1,219.9 |
| |万元,期限为1年,被告承担年息6%的银行贷款利息。 |
| | 债券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该款及利息,原告遂于2003年9月2|
| |5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
| |,219.9万元本金及利息。 |
| | 本公司近日收到沈阳市中院2004年3月22日作出的[2003]沈中 |
| |民四合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
| | 1、被告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
| |原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838,300元; |
| | 2、被告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
| |原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利息470,298元; |
| | 3、被告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
| |原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00年10月|
| |1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
| |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 |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 本案案件受理费87,805元,财产保全费61,515元,由被告东北|
| |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承担79,738元,原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
| |司承担69,582元,审计费2,000元,由被告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 |
| |司承担。 |
| | 2005年3月22日公告称,现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
| |达的[2004]沈法执字第498号民事(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
| | 1、裁定集团公司持有的在沈阳东北输变电设备成套工程有限 |
| |公司75%股权和集团公司全资附属企业沈阳高压开关厂持有的在沈 |
| |阳高东加干燥有限公司70%股权变更为公司所有,以抵偿原诉讼项 |
| |下集团公司所欠公司的全部债务。 |
| | 2、本案执行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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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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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0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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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接第二大内资股股东上海宝裕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通|
| |知,获悉该公司与上海泓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定权利质押合|
| |同,已将其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
| |2%)质押给上海泓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1月10日 |
| |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期限为2005年1月10日至质权 |
| |人上海泓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质押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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