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游[000802] 006
☆风险因素☆ ◇000802 北京旅游 更新日期:2009-11-13◇ 港澳资讯 灵通V5.0
★本栏包括【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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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性质 |公告日期 | 交易金额(万元) | 是否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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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9-07-04 |2537.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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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为降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
| |为后续融资打下良好基础。公司拟增加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龙|
| |泉宾馆有限公司(公司持股99%股权)25,377,290.65元投资,其|
| |中620万元追加为股本,19,177,290.65元增加资本公积金。本次|
| |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
| | 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
| |增资完成后,公司持股比例由99%增加至99.18%,北京龙泉宾馆 |
| |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1%减少至|
| |0.82%,注册资本将由原来的2880万元增加到3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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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7-12-18 |1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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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公司持有99%的 |
| |股份,下称龙泉宾馆)与北京三佳祥和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三佳|
| |祥和)于2007年12月17日在北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三佳|
| |祥和整体收购龙泉宾馆所持有的北京龙泉时空隧道娱乐有限公司|
| |(下称时空隧道)10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11,000,000元。 |
| | 本次交易在本期将产生1000万元的收益,对公司未来财务状|
| |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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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7-03-31 |86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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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北京旅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机械厂于2007年3月29日在 |
| |北京签署《关于企业收购的协议》,由机械厂整体收购公司所属|
| |绿色和平分公司,交易价格为8,632,591.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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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6-12-15 |165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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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同意公司与北京小学签署《协议书》,由北京小学收回公司|
| |拥有的北京小 |
| |学综合楼地上一层(700.29平方米)和地下一层(720.09平方米|
| |)的房屋使用权。 |
| | 上述房屋使用权评估价值为1669.59万元,经双方协商,确 |
| |认北京小学向公司补偿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58万元。 |
| | 该交易为公司带来726.76万元的收益,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 |后续经营产生有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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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6-12-15 |19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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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同意公司与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北京双恒投|
| |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比例为99% |
| |,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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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6-12-15 |1326.86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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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受让北京戈德持有的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下|
| |称武夷山酒店)30%的股权及1338.9万元债权,交易价格为1326.|
| |86万元。 |
| | 由于武夷山酒店是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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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转移 |2006-10-12 |5983.18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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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本公司与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
| |财政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
| |06年9月25日在北京签署《关于债务重组的协议》,协议四方就 |
| |有关债权债务进行重组,交易价格为59,831,751.22元。具体如 |
| |下: |
| | 1.区财政局与北京戈德于2006年9月25日签订《债权债务确 |
| |认书》,双方确认:截至本确认书签署之日,北京戈德应付区财|
| |政局债务共计人民币柒仟零陆拾叁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70,6|
| |38,750.00元)。 |
| | 2.区国资委与本公司于2006年9月25日签订《债权债务确认 |
| |书》,双方确认:区国资委应付本公司债务共计人民币伍仟玖佰|
| |捌拾叁万壹仟柒佰伍拾壹元贰角贰分(¥59,831,751.22元)。 |
| | 《关于债务重组的协议》主要条款有: |
| | 甲方:区国资委;乙方:区财政局;丙方:北京戈德;丁方|
| |:本公司 |
| | 1.丙方同意受让甲方应付丁方债务共计人民币59,831,751.2|
| |2元,并代甲方向丁方支付该笔款项; |
| | 2.甲方同意受让丙方应付乙方债务共计人民币70,638,750.0|
| |0元中的59,831,751.22元,并代丙方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 |
| | 3.本次债务重组完成后,最终形成: |
| | (1)丙方应付丁方债务共计人民币59,831,751.22元; |
| | (2)丙方应付乙方剩余债务共计人民币10,806,998.78元。|
| | (3)本条款第(1)、(2)项债务的具体支付办法,由乙 |
| |、丙、丁三方另行协商。 |
| |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经过本次债务重组后,本公司的资产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对|
| |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
| |发展。 |
| | 本次债务重组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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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6-06-02 |1464.2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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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本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于2006年6月1日签署了《关于企业收购的协议》,由区国资委整|
| |体收购本公司旗下的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分公司,交易价格为14,6|
| |42,090.44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区国资委承担赛阳水泥应承担的银行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2|
| |6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对于赛阳水泥厂应付本公司及分子公司43|
| |6.4万元帐款,区国资委已出具《承诺函》,区国资委承诺:于 |
| |《关于企业收购的协议》生效15个工作日内(2006年6月22日前 |
| |)将436.4万元帐款偿还给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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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6-05-25 |3421.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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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ST京西近日获悉其控股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
| |持有的ST京西国有法人股2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92%)|
| |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 |,但三次拍卖均未成交。 |
| | 据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发出《民|
| |事裁定书》,依法将上述2200万股ST京西股权以第三次拍卖的保|
| |留价3421.44万元人民币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 |
| |公司。 |
| | 本次司法裁定后,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将累计持有公司|
| |5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3.01%,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 |,相关股权过户正在办理。 |
| | 2005年11月10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发出(2005)门执|
| |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上述2200万股ST京西股权抵 |
| |偿给北京昆仑琨。 |
| |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北京昆仑琨实际控制本公司股份5000|
| |万股,相关股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批|
| |准豁免因本次收购而产生的要约收购义务。 |
| | 2006年5月25日公告,日前,京西旅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 |
|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由此获知北京戈|
| |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依法抵偿给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的|
| |公司2200万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
| | 至此,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000万股股份,占|
| |公司总股本的43.01%,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
| | 公司原控股股东北京戈德持有公司27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
| |股本的23.44%,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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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5-12-27 |2497.5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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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ST京西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招待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2月23日在北京签署《资产收|
| |购协议》,由区招待所、区国资委向公司转让区招待所的部分资|
| |产和负债(土地、地上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等),资产额共计人民币|
| |30,353,700.00元,负债额共计人民币5,378,700.00元,依据北 |
| |京中威华德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招待所|
| |部分资产及负债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协议三方一致同意|
| |,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为人民币24,975,000.00元。本次收购资 |
| |产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 |
| |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资产收购经公|
|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政府有关部|
| |门审批或其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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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5-11-26 |1161.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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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本公司与本公司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下称 |
| |北京戈德)于2005年11月25日在北京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 |》,北京戈德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公司,该地块|
|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2165元,转让价格为1161万元。|
| |该交易标的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 |
| |权,土地面积5363.8平方米;北京京西经济开发公司(北京戈德 |
| |前身)于1997年9月4日以出让方式获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 |
| |产权证号为门全国有(97)字第00166号,使用年限为40年,剩余 |
| |使用年限为31.8年。 |
| |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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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5-11-26 |174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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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香港德尧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于2005年11月25日在北京签|
| |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30.5% |
| |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持有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68.5%的股权) |
| |,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4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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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转移 |2005-04-08 |7725.00 | |
| ├───────┴────────┴───────────┤
| |项目简介: |
| | 本公司与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6.4|
| |5%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于2004年4月5日在北京签署《关于|
| |对北京石泉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书》、《关于|
| |对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书》、《关于|
| |债权转让合同》,将本公司持有的北京石泉墙体材料 |
| |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权、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19.55|
| |%股权以及本公司对石泉公司的5844万元债权全部一次性转让给 |
| |北京戈德,转让价款总计7725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
| |成关联交易。为保证本公司顺利收回上述转让价款,本公司、北|
| |京戈德与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债务转让合同》,|
| |北京昆仑琨同意受让北京戈德对本公司7725万元债务,并以现金|
| |形式分期支付本公司7725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转移获|
| |得了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
| |会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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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5-04-08 |7725.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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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本公司与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6.4|
| |5%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于2004年4月5日在北京签署《关于|
| |对北京石泉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书》、《关于|
| |对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书》、《关于|
| |债权转让合同》,将本公司持有的北京石泉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
| |司90%的股权、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19.55%股权以及 |
| |本公司对石泉公司的5844万元债权全部一次性转让给北京戈德,|
| |转让价款总计77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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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资抵债 |2004-12-28 |3888.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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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锡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60%的股权,确|
| |认的评估值为1782.18万元,转让价款为1828.63万元;武夷山国|
| |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45%的股权,确认的评估值为622.80万元,转|
| |让价款为997.25万元;应收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2,090.|
| |90万元债权转让给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以抵偿所欠|
| |北京戈德的款(本公司合计欠北京戈德4,131.18万元)。转让价款|
| |总额为3,88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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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移 |2004-12-23 |40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2004年12月17日,北京京西新南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
|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就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4000万|
| |元人民币本息债权签署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信达公司|
| |将该笔对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新南城,|
| |新南城成为天津电源该笔债务的债权人。2004年12月22日新南城|
| |向公司致《关于免除连带担保责任的函》,同意无条件解除公司|
| |对该笔债权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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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4-12-22 |900.00 | 否 |
| ├───────┴────────┴───────────┤
| |项目简介: |
| | 同意公司以所属赛阳水泥制造分公司的机器设备为抵押向中|
| |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石景山支行申请90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新还|
| |旧),期限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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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4-11-25 |10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公司获悉,控股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
| |之一天津中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戈德18.33%|
| |股权转让给北京京西新南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004年11月|
| |22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款为1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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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4-10-20 |14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门头沟支行申请14|
| |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并由北京市门头沟石龙工业开|
| |发区投资开发总公司提供担保,期限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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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4-09-18 |3888.00 | |
| ├───────┴────────┴───────────┤
| |项目简介: |
| | 本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建设开发|
| |有限公司全部资产整体转让给国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该项交易|
| |构成了重大资产出售行为,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转让价格为3|
| |88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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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3-11-15 |4900.00 | 否 |
| ├───────┴────────┴───────────┤
| |项目简介: |
| | 同意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49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 |
| |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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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特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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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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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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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撤消特别处理 |
├────┼─────────────────────────────┤
|处理原因| 公司200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4,558,940.01元,扣除非经常 |
|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812,590.57 元。本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经营 |
| |正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公司不存在《深圳证|
|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 条列示的对公司股票实行其他 |
| |特别处理的情形。 |
| | 公司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7 |
| |条关于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 |请并获批准,公司股票交易将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
| | 本公司股票于2006年4月12日停牌一天,于2006年4月13日开市|
| |起恢复交易。从4月13日起,公司股票简称"ST 京西"变更为"京西 |
| |旅游",股票代码不变,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为10%。|
├────┼─────────────────────────────┤
| 其他 | |
└────┴─────────────────────────────┘
┌────┬─────────────────────────────┐
|公告日期|2005-04-06 |
├────┼─────────────────────────────┤
|实施日期|2005-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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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撤消退市风险警示 |
├────┼─────────────────────────────┤
|处理原因|2004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811,552.5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 |利润为-39,533,213.89元,公司股票交易自2005年4月7日起撤销" |
| |退市风险警示",但仍实施其他特别处理。公司证券简称由"*ST京 |
| |西"变更为"ST京西",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
├────┼─────────────────────────────┤
| 其他 | |
└────┴─────────────────────────────┘
【资金占用】
┌─────┬─────────────────────────────┐
| 截止日期 |2008-06-30 |
├─┬───┴────┬───────┬──────┬────┬────┤
|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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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向上市公司提供| | 203.80| 16.66%|
| |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 | | | |
|2 |北京昆仑琨投资有|向上市公司提供| | 2927.17| 239.26%|
| |限公司 |资金 | | | |
└─┴────────┴───────┴──────┴────┴────┘
【对外担保】
┌─────┬─────────────────────────────┐
| 截止日期 |2003-11-15 |
├─┬───┴───┬─────┬────┬───┬────┬──┬──┤
|序| 担保对象 | 担保类型 |担保金额|占总资|担保期限|履行|关联|
|号| | | (万元) |产(%)| |完否|担保|
├─┼───────┼─────┼────┼───┼────┼──┼──┤
|1 | |连带责任保| 800.00| 0.67%|一年 |实施| 是 |
| | |证 | | | | | |
└─┴───────┴─────┴────┴───┴────┴──┴──┘
【风险提示】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9-06-0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2009年5月26日,北京旅游接第二大股东北京置成房地产开发 |
| |有限公司通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证券解冻清单》,该公司于2007年7月11日质押给铁岭市商业银行 |
|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份19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6%)已解除|
| |质押。 |
| | 同日,北京置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2,8|
| |7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6%)质押给铁岭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
| |公司,上述质押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从2009年5月26|
| |日起。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5-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720.00 |
├────┼─────┴──────┴──┴───────┴─────┤
| 说 明 | 4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
| |字第1492 |
| |号民事判决书。 |
| | 1 诉讼的基本情况 |
| | 2006年10月17 日,我公司向农行石景山支行申请贷款720 万 |
| |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07 年10 月16日,用于原公|
| |司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分 |
| |公司建设,北京市门头沟区赛阳特种水泥厂(即原公司赛阳特种水|
| |泥制造分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此次贷款提供了担保。2007 年10 |
| |月16 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我公司未及时偿还上述借款,农行石景 |
| |山支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 |民法院经审理,主要判决如下: |
| | 一、被告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
| |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七百二|
| |十万元; |
| | 二、被告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
| |债务以其抵押物的相应价值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 | 2 有关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
| | 截至5 月13 日,公司仍未偿付上述借款;上述诉讼对公司财 |
| |务及经营状况将产生不利影响。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5-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4100.00 |
├────┼─────┴──────┴──┴───────┴─────┤
| 说 明 | 2003年11月20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北|
| |京戈德电 |
| |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
| | 2007年11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归还第一期借款1400万|
| |元,但由于目前公司现金流较为紧张,无力偿还上述借款。2007年|
| |12月26日,按照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由于我公司违约,国开行向公|
| |司发函,宣布我公司4100万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公司在2008年1月2|
| |0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2008年2月2日,国开行发函称将对 |
| |我公司提起诉讼。 |
| | 截至5月13日,公司未收到国家开发银行等关于此借款事宜的 |
| |任何消息。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8-03-0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曾于2003年7月1|
| |4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对北京戈德银行存|
| |款14745835.47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洁。日前,该公司接天津市高 |
| |级人民法院通知,其持有的本公司772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6.4|
| |5%)股份中的750万股股份已于2003年7月25日已被天津市高级人民|
| |法院冻结。 |
| | 2008年3月3日,北京旅游接第三大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
| |有限公司通知,北京戈德持有公司的750万股限售流通股被天津市高|
| |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解除冻结,本次解除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 |公司股份总额的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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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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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3-0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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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第三大股东|
| |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750万股限售流通股被 |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冻结 |
| |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即对上述750万股股权进行了冻结, |
| |冻结期限为2008年2月29日至2009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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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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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5-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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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6年12月28日,北京旅游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 |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
| | "买受人北京置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五千一百一十五万二 |
| |千五百元的成交价,拍卖成交被执行人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
| |公司所持有的"北京旅游"限售流通股一千九百七十五万股。 |
| |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07年5月8日,北京旅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 |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确认单》,由此获知北京置成房地产开发|
| |有限公司竞得的公司1975万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
| | 至此,北京置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975万股股份,|
| |占公司总股本的14.36%,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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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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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11-1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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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北京旅游于日前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通知,获悉公|
| |司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2725万股中|
| |的197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6%)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
| |民法院冻结。 |
| | 由于北京戈德欠公司人民币5983.175122万元债务,不能履行 |
| |给付义务,应公司请求,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 |
| |日依法冻结北京戈德持有的公司股份1975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
| |14.36%,冻结期限为一年。 |
| | 截止目前,北京戈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725万股全部处于冻结|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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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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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9-0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35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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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受理了北京银行股|
| |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诉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
| |司(下称:京西旅游)、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北 |
| |京戈德)借款纠纷一案。 |
| |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
| | 京西旅游于2001年3月19日向北京银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
| |款40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4.95‰,期限36个月,2004年3月18日|
| |到期。由北京戈德提供全部债务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贷款期限届满|
| |后,京西旅游偿还贷款本金4,855,000元,未履行其余债务的还本付|
| |息义务,北京戈德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
| | 就此,北京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诉讼请|
| |求如下: |
| | 1.京西旅游向北京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145,000元及利|
| |息人民币2,812,796.11元(截止2006年3月3日)。 |
| | 2.京西旅游偿还北京银行从2006年3月3日起到给付之日的利息|
| |。 |
| | 3.北京戈德对京西旅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4.京西旅游和北京戈德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费用、|
| |执行费。 |
| | 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 |
| |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6027号),冻结京西旅游、北京戈德|
| |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37,957,796.11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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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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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4-1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462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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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门区法院于2005年8月29日发出通知,依法将上述2800万股ST |
| |京西股权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4626.72万元人民币抵偿给北京昆 |
| |仑琨。 |
| | 在上述ST京西的股份过户到北京昆仑琨名下后,北京昆仑琨将|
| |持有ST京西2800万股股权,占ST京西总股本的24.08%,为京西旅游|
| |的第二大股东。 |
| | 2006年4月18日前,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
| |分公司的《股份过户确认书》,由此获知北京戈德依法抵偿给北京|
| |昆仑琨的本公司2800万股股份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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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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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9-2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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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由于控股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欠北京昆仑琨投|
| |资有限公司(申请人)人民币7725万元,因北京戈德不能履行给付义|
| |务,应申请人请求,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6日依法|
| |冻结北京戈德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份2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
| |为18.92%,冻结期限为一年。 |
| | 截止目前,北京戈德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7725万股全部处于|
| |冻结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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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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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7-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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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近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持|
| |有的本公司股份7725万股中的28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 |24.08%)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冻结。 |
| | 由于北京戈德欠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7725万元,应 |
| |申请人请求, |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依法冻结北京戈德持有的|
| |本公司国有法人股份2800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24.08%,冻结期|
| |限为一年。 |
| | 截止目前,北京戈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725万股全部处于冻|
| |结状态。 |
| | 上述事项对公司自身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没有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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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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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2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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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近日获悉控股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持有|
| |的公司股份7725万股中的697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 |
| |。 |
| | 由于北京戈德欠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人民币70638750元,应|
| |申请人请求,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冻结北京|
| |戈德持有的公司股份28272500股,冻结期限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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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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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8-1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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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 |7725万股中697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自2004年7月7日起 |
| |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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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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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8-0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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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因向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国银行天津分行|
| |的4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提供担保,因天津电源贷款逾期而被中国|
| |银行天津分行起诉的诉讼事项。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46号],获悉被告天津电|
| |源及本公司败诉。 |
| | 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电源偿还贷款本息41,588|
| |,393.87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03年3月20日);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 |天津电源承担律师费531884元;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电源承担|
| |本案诉讼费用;④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判决结果:①被告天津电源偿还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至实际付|
| |款日期的利息;②被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驳|
| |回原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及保全|
| |费共计432835元,由二被告负担。 |
| | 鉴于该项判决若执行将直接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约4000万元|
| |的损失,且对公司正在进行中的重组亦会产生不利影响,为消除对|
| |重组工作的不利影响,天津南开戈德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
| |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的三方股东之一,持有北京戈德|
| |公司33.33%的股权,下称南开戈德),作为天津电源公司的第一大|
| |股东,该公司与天津市政府有关部门就天津电源债务重组方案正在|
| |协商之中,根据南开戈德与北京戈德的另两方股东与天津中迈投资|
| |集团有限公司间达成的《重组框架协议》的约定,南开戈德将最终|
| |受让本公司持有的天津电源全部19.55%的股权,并承担相关担保 |
| |责任,为此,该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承担本公司对天津和平海|
| |湾电源集团公司担保责任的承诺函(津戈集团办[2004]32号)承诺|
| |:如发生损失,该公司将承担本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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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
【非常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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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2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3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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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4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关于拨付财|
| |政补贴的函》,决定拨付公司财政补贴款3500万元人民币,财政部|
| |门出具的预算拨款凭证日期为2004年12月14日,目前该部分补贴款|
| |已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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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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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7-0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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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 |
| |司66.45%的股份)通知,获悉有关该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在《合作 |
| |与保密协议》的基础上又取得了一定进展,日前该公司及其三方股|
| |东北京石龙工业开发区投资开发总公司、山东鑫源控股有限责任公|
| |司、天津南开戈德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5日在北京与天津中 |
| |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重组协议书》。 |
| | 天津戈德拟将其持有北京戈德33.33%的股权转让给中迈集团,|
| |目前拟先行转让其中18.33%的股权,天津戈德收回其在北京戈德的|
| |相关移动商务资产,同时中迈集团将按重组进程向北京戈德注入其|
| |所属的河南中迈永安铝业有限公司或北京中迈华诚进出口有限公司|
| |的相应股权,目前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
| | 根据此前各方签署的《合作与保密协议》及《重组框架协议》|
| |,待重组完成日,中迈方将最终受让北京戈德不低于72.02%的股权|
| |,且随着相关重组工作的推进,有关重组工作将可能涉及上市公司|
| |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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