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龙[000921] 006
☆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000921 更新日期:2009-07-22◇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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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7-17|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23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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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拟向第一大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海信空调」)|
| |非公开发行总数不超过36,550万股的A股股份以购买其旗下包括冰 |
| |箱、空调生产和营销在内的白色家电资产,以改善公司资产质量、|
| |增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确定为|
| |上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即人民币3|
| |.42元/股。 |
| | 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包括海信空调持有的海信(山东)空调|
| |有限公司(「海信山东」)100%股权、海信(浙江)空调有限公司|
| |(「海信浙江」)51%股权、海信(北京)电器有限公司(「海信 |
| |北京」)55%股权、青岛海信空调日立系统有限公司(「海信日立 |
| |」)49%股权、青岛海信模具有限公司(「海信模具」)78.7%股权|
| |以及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海信营销」)的白色家电营销资产|
| |。 |
| | 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23,820.48万元。 |
| | 根据重组办法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海信空调非公|
| |开发行股份(A股)购买其所持白色家电资产的交易构成中国证监 |
| |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
| | 本次交易实施后,海信空调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最高将增至|
| |45.35%。本次交易将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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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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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12-3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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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8年12月26日,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 |收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公司」)转来的由中国证券登|
|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佛山市顺|
| |德区经济咨询公司(「经济咨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63,923|
| |,804股A股已过户给华融公司。至此,华融公司成为本公司股东, |
| |其所持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44%,经济咨询公司不再 |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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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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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5-29|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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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拟向控股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 |28,022万A股股份购买其旗下包括冰箱、空调生产和营销在内的白 |
| |色家电资产,以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增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力|
| |。交易标的:包括海信空调持有的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100%|
| |股权、海信(浙江)空调有限公司51%股权、海信(北京)电器有 |
| |限公司55%股权以及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的白色家电营销资产( |
| |以下合称"标的资产")。 |
| | 标的资产拟定价为不超过160,000万元。 |
| | 支付方式:就拟购买标的资产的对价,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海信|
| |空调发行总数不超过28,022万股(含本数)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 |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日前20个交易日的本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5.71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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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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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5-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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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于2008年4月27日在中国青岛市与惠而浦(香港)有限 |
| |公司签署了《合资经营合同》以成立合营公司海信·惠而浦(浙江|
| |)电器有限公司,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亿元,双方各出 |
| |资50%,本次成立合营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出资方式: |
| | 1、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 |
| |例》,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3,750,000元的现金对注册资本进行一期|
| |出资; |
| | 2、以目前总计估值为人民币120,000,000元的场地所占的土地|
| |使用权及本公司将在场地之上的厂房所有权对注册资本进行实物出|
| |资。 |
| | 3、签署资产转让合同,以价值为人民币37,500,000元的机器 |
| |设备对注册资本进行实物出资; |
| | 4、签署资产转让合同,以价值为人民币33,750,000元的模具 |
| |对注册资本进行实物出资。 |
| | 本公司本次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25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计净资产(人民币-618,485,673元)绝对值的36.38%。 |
| | 《合资经营合同》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需要获得国家|
|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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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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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1-1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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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ST科龙和全资子公司海信容声(广东)冰箱有限公司于2008年|
| |1月7日与吉林银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与容|
| |声冰箱拟将持有的吉林科龙电器有限公司的股权(公司持有90%,|
| |容声冰箱持有10%)以人民币3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银桥集团|
| |,同时约定公司和容声冰箱应承担签订协议时吉林科龙账面上的全|
| |部债务。 |
| | 此次股权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 | 此次股权转让公司将损失约人民币1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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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商品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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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2-1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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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T科龙于2007年12月10日与东芝电器营销株式会社签署《电冰 |
| |箱技术引进合同》,双方将在五年的时间之内,以互助协助为基础|
| |,通过东芝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销售模具、现场指导(派遣和培|
| |训),使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具备量产选定机种的能力、所|
| |制造选定机种的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合同要求。作为代价,公司需向|
| |东芝支付总额为人民币5,800万元的费用,并须按照销往日本以外 |
| |区域的合同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提成费用。该合同已|
|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7年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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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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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0-31|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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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ST科龙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7 |
| |日与河南省开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江西科龙拟将其持有的开封科龙空调有限公司70%的股权无偿转 |
| |让给开封开发公司;与此同时,开封科龙、开封开发公司与江西科|
| |龙、商丘科龙电器有限公司、ST科龙、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广东华傲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科龙模具有|
| |限公司、安徽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以上8家实体合称为"丙方" |
| |)签署《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开封科龙、开封开发公司和丙方各|
| |公司进行有关债权和债务的清理,并对经开封科龙、丙方合并的债|
| |权债务互相抵销后,开封科龙对丙方的应收账款627.62万元债权免|
| |除,开封科龙和开封开发公司并承诺该协议生效后永不追索。 |
| |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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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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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7-30|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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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7年7月27日在山东省青岛市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 |
| |限公司、青岛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自然人(拟于海信国际营销担|
| |任中层以上职务的员工,合计自然人共18人)签署《合资合同》。|
| |根据《合资合同》的规定,公司将与海信电器、海信进出口、自然|
| |人共同出资成立青岛海信国际营销有限公司,公司与海信电器分别|
| |出资人民币380万元,各持有海信国际营销19%的股权,海信进出口|
| |出资人民币1040万元,持有海信国际营销52%的股权,而自然人共 |
| |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占海信国际营销10%的股权。 |
| | 海信集团透过其下属子公司海信空调持有公司24.08%的股权,|
| |同时海信集团持有海信电器48.4%的股权,并通过下属子公司间接 |
| |控制海信进出口。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已于2007年7 |
| |月27日召开会议通过《青岛海信国际营销有限公司合资合同》。 |
| | 根据国内A股监管部门的要求,此次关联交易将提交股东大会 |
| |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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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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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6-1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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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7年5月31日,*ST科龙与佛山市顺德区顺融投资有限公司签|
| |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公司对佛山市顺德区捷高投资有限公司的|
| |债权本金约1.68亿元、对应利息、诉讼费以及公司与顺德市容桂农|
| |村信用合作社、捷高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中的权利,以人民币|
| |1.4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顺融投资。 |
| | 由于上述债权于2006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值约为人民币0.85亿|
| |元,此次出售该债权的最终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42亿元,预计本次|
| |交易将增加公司本年度会计利润约人民币0.57亿元。 |
| | 此次出售所得款项将根据实际需要用于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和|
| |偿还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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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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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5-2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9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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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7年5月13日,*ST科龙与佛山市顺德区新振华房地产有限公|
| |司「新振华房地产」签署了《土地使用权和工业厂房转让合同》「|
| |转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和工业厂房转让合同补充协议》「补充|
| |协议」,本公司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的其余六宗面|
| |积合计6972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工业厂房转让给新振 |
| |华房地产。此次土地使用权和工业厂房转让总价为91,200,000.00 |
| |元。新振华房地产于相关协议签订日按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规定|
| |支付了人民币共计1,412万元。本次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将全部用于 |
| |偿还银行贷款。 |
| | 本次出售的六宗土地均已抵押给银行,故土地出售须经抵押权|
| |人同意方可最终办理完成。本公司正在征求抵押权人同意。 |
| | 本公司此次出售的土地和工业厂房资产是公司处置非主业资产|
| |、优化资产结构的一项举措,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此次出售的土|
| |地和工业厂房资产最终成交价格为人民币9,120万元,获得的搬迁 |
| |费用为人民币5,000万元,2007年3月31日的账面净值为人民币2,41|
| |8万元,扣除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预计本次出售实现利润约人 |
| |民币1亿元。 |
| | 因此本次出售上述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收益将增加本公司生产经|
| |营的流动资金,改善本公司资产质量,并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
| |动得到持续改善产生积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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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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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5-1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17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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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通过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泓|
| |科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和工业厂房转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和厂房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将|
|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三宗房地产进行处置。合同签署时间为2007年|
| |5月13日、2007年5月14日。 |
| | 本次出售的资产均已抵押给银行,故土地出售须经抵押权人同|
| |意方可最终办理完成。公司正在征求抵押权人同意。 |
| | 此次出售的三宗房地产的最终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1,776,300.0|
| |0元,预计本次出售实现利润约人民币1,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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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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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3-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23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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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S*ST科龙全资子公司科龙电器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5与佳玮 |
| |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拟将其位于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
| |中心25楼全层(建筑总面积约为1,467.86平方米)的物业(连同该|
| |物业现有租约、电器以及家俬)以港币123,295,400.00元的价格转|
| |让给佳玮有限公司。此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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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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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12-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6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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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科龙电器于2005年9月13日从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收悉公司 |
| |目前单一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信空调已于20|
| |05年9月9日签署的《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空|
| |调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书》「|
| |股权转让协议」复印文本。根据该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格林柯尔|
| |拟将其持有的公司境内法人股262,212,194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 |
| |本的26.43%)转让给海信空调。 |
| | 双方拟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9亿元人民币。 |
| | 2006年4月18日,公司从海信空调接获《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 |
| |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
| |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双方商定标的股份的转|
| |让价格修改为6.8亿元人民币,首付款5亿元人民币。 |
| | 该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06年12月13日办理完毕,公司|
| |亦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
| |书》,确认两家公司已办理完成此次股份过户手续。 |
| | 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海信空调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62,212,19|
| |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6.43%。广东格林柯尔则不再持有 |
| |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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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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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11-2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27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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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S*ST科龙曾于2006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将出售位于佛山|
| |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七宗面积合计203,057.65平方米的土地使|
| |用权的公告,此次资产出售由本公司采用自行招标的方式公开征集|
| |意向受让方,并由合资格意向受让方公开竞价受让,公开转让底价|
| |合计为人民币179,471,000元。 |
| | 目前,上述自行招标出售的资产中已有一项资产已经完成,本|
| |公司持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社区居委会外环|
| |路以东面积为133334.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本公司 |
| |自行招标,兆创房产在 |
| |2006年11月18日本公司举行的公开竞价会上以人民币127,207,347.|
| |72元中标,受让方与本公司于2006年11月18日签署了《土地使用权|
| |转让合同》,受让方兆创房产已于合同签订日按《土地使用权转让|
| |合同》规定支付了人民币15,000,000元作为定金。 |
| | 本次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将主要(50%以上)用于偿还部分银行 |
| |贷款,其余部分将用作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然而,上述所得|
| |款项的具体使用比例将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 |
| | 该土地已抵押给中国银行佛山分行及中国银行佛山顺德容桂支|
| |行,故土地出售须经该土地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进行。本公司正在征|
| |求抵押权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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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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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11-03|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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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与成|
| |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成发集团」、成都科龙冰箱有限公司|
| |「成都科龙」以及成都新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星」签署《|
| |关于转让成都科龙股权及其他事宜的意向书》「意向书」。 |
| | 本次拟与成发集团之间进行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此次交易的标的为成发集团持有的成都科龙30%的股权。 |
| |根据目前成都科龙的资产财务状况经双方协商初步确定股权转让价|
| |格为8100万元人民币。但最终转让价款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评|
| |估机构由成发集团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后确定,所产生费用由成发|
| |集团承担。 |
| | 因成都科龙的股东成发集团提出对成都科龙进行清算,鉴于成|
| |都科龙在本公司整体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性,为维持其持续经营发展|
| |,保证本公司产品在西部地区的市场地位,同时为了在上述股权转|
| |让过程中解决成发集团附属公司成都新星占用成都科龙3400万元的|
| |历史问题,经双方协商,本公司决定受让成发集团持有的成都科龙|
| |3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直接持有成都科龙75%|
| |的股权,并通过广东珠江冰箱有限公司(香港)间接持有其25%的 |
|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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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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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8-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6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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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4年12月29日*ST 科龙与捷高公司签署了转让协议,公司将|
| |所拥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社区居委会外环路以东的2546|
| |29.69平方米国有土地「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捷高公司作居住 |
| |使用。 |
|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已于2004年12月26日召开会议,会议审议并|
| |通过了将标的土地转让给捷高公司。截止到目前,因公司并不知悉|
| |捷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司不能判断本次资产出售涉|
| |及关联交易。本次资产出售属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报公司股东大|
| |会审议批准。 |
| | 上述标的土地转让价为人民币168,855,132.63元。另外,根据|
| |上述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的答复,公司亦获悉目前标的土地|
| |已全部抵押给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农村信用合作社,且已经被法院全|
| |部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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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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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6-2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9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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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科龙电器董事会于2006年6月8日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会议,|
| |会议就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不超人民币9600万元的融资以|
| |及融资项下的股权质押一事进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
| | 1、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9600万元的借款 |
| |,用于归还公司在兴业银行的到期借款。 |
| | 2、同意以公司名下持有的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42%的股权为|
| |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9600万元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 |。 |
| | 3、本董事会授权公司刘从梦先生作为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 |
| |署相关借款及质押合同的签字人,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为公司的|
| |行为,公司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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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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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8-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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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5年8月8日,科龙电器收到公司股东顺德市经济咨询公司的|
| |知会及协助函「该函」。该函知会公司暨董事会:截至2005年7月 |
| |,经济咨询共持有公司法人股合共68,666,667股(该法人股实际上|
| |归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所有,以经济咨询公司名义代持)。根|
| |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银行股改方案及财务重组方案,在人民银行总|
| |行、财政部等国家政府部门的主持下,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已|
| |于2005年6月7日将持有公司68,666,667股法人股(占公司已发行股|
| |份总数的6.92%)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
| | 待该法人股权过户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下,经济咨询|
| |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持有公司68,666|
| |,667股法人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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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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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0-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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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通过了《广东科龙威力电器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本公司|
| |及其全资子公司科龙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在广东省中山|
| |市与中山市阜沙镇顺畅工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广东科龙威力电器有|
| |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本公司、科龙发展以及 |
| |顺畅公司三方拟共同出资241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2亿元,按1:|
| |8.27折)成立广东科龙威力电器有限公司。科龙威力公司的投资注|
| |册资本总额为241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亿元。其中本公司以机器|
| |设备、现金、空调技术专利等出资1329万美元,持有科龙威力公司5|
| |5%的股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科龙发展以现金出资604万元美元, |
| |持有科龙威力公司25%的股权;顺畅公司以机器设备和位于广东省 |
| |中山市阜沙工业园2#路地段的威力工业园前期投入合计出资483万|
| |美元,持有科龙威力公司20%的股权。具体出资资产的的资产评估 |
| |价值、资产账面值、资产名称待作相应资产评估后按要求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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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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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6-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976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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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 |
| |区信宏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签署了关于公司股份的《法 |
| |人股转让协议》,信宏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57,436,439股法人股 ( |
|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79%)转让给格林柯尔,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
| |币1.7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97,641,946.3元。股份转让完成后,格 |
| |林柯尔持有公司的股份数目将由转让前的204,775,755股增加至转 |
| |让后的262,212,194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亦由转|
| |让前的20.64%上升至转让后的26.43%,信宏公司则不再持有公司股|
| |份。 |
| | 2004年8月13日公告,截止2004年8月12日,公司仍未能收到任|
| |何关于此项股权过户事宜的文件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分公司的股权过户确认函。经公司再次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查询|
| |,得知一金融机构仍须对此次资产转让对信贷风险的影响进行评估|
| |,相关手续仍在办理过程中。转让方信宏公司在向受让方格林柯尔|
| |充分征询意见后,格林柯尔同意待该金融机构履行相关的手续后即|
| |办理相关的股权过户手续。 |
| | 2004年10月14日,公司接获格林柯尔和信宏公司通知,两家公|
| |司已办理完毕此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2.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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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7-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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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7-07-25 |
├────┼─────────────────────────────┤
|处理类型| 撤消退市风险警示 |
├────┼─────────────────────────────┤
|处理原因|经审计的2006年年度报告中显示公司已扭亏为盈,根据有关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撤销了对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但由|
| |于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及扣除非经常|
|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条,公司A股 |
| |股票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实行其他特别处理,公司A股股票简称|
| |由"*ST 科龙"变为"ST 科龙",公司A股股票代码保持不变,涨跌幅|
| |度限制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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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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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2006-06-30 |
├────┼─────────────────────────────┤
|实施日期| 2006-07-03 |
├────┼─────────────────────────────┤
|处理类型| *ST |
├────┼─────────────────────────────┤
|处理原因|因科龙电器无法在2006年6月30日前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 |
| |第一季度报「定期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06|
| |年7月3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公司A股股票简称将 |
| |变为"*ST科龙",证券代码不变,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变为5%。 |
├────┼─────────────────────────────┤
| 其他 | |
└────┴─────────────────────────────┘
┌────┬─────────────────────────────┐
|公告日期| 2003-06-03 |
├────┼─────────────────────────────┤
|实施日期| 2003-06-04 |
├────┼─────────────────────────────┤
|处理类型| 撤消特别处理 |
├────┼─────────────────────────────┤
|处理原因|公司2002年全年实现盈利101276990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 |润为92819455元,每股净资产为2.60元。决定撤销对本公司股票实|
| |施的特别处理。本公司股票简称恢复为"科龙电器",股票报价的日|
| |涨跌幅限制恢复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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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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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2002-04-25 |
├────┼─────────────────────────────┤
|实施日期| 2002-04-26 |
├────┼─────────────────────────────┤
|处理类型| ST |
├────┼─────────────────────────────┤
|处理原因|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实行特别处理,公司证券简称由“科龙电器” |
| |变为“ST科龙”,公司股票日涨跌幅变为5%。 |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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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2006-06-02 |
├────┼─────────────────────────────┤
|稽查结果|因"涉嫌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事项。 |
├────┼─────────────────────────────┤
|处理决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调查。 |
└────┴─────────────────────────────┘
┌────┬─────────────────────────────┐
|公告日期| 2006-05-30 |
├────┼─────────────────────────────┤
|稽查结果| 截止2006年4月30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披露其2|
| |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
|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
| |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 |第2.1条、第6.1条、第6.3条的规定。该公司董事刘从梦、李振华 |
| |、方志国、顾雏军、严友松、张宏、李公民、徐小鲁,监事曾俊洪|
| |、何斯、白云峰,高级管理人员汤业国、肖建林、林澜、苏玉涛、|
| |石永昌、罗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
| |则》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
|处理决定| 一、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 | 二、对刘从梦、李振华、方志国、顾雏军、严友松、张宏、李|
| |公民、徐小鲁、曾俊洪、何斯、白云峰、汤业国、肖建林、林澜、|
| |苏玉涛、石永昌、罗俊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 | 对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 |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 |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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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止日期 | 200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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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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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顺德市运龙咨询服|向关联方提供资| | 452.58| 1.2%|
| |务有限公司 | 金 | | | |
| 2|成都新星 |向关联方提供资| | 3400.0| 9.1%|
| | | 金 | | | |
| 3|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向关联方提供资| | 1228.9| 3.3%|
| |工程有限公司 | 金 | | | |
| 4|江西省科达塑胶科|向关联方提供资| | 1300.0| 3.5%|
| |技有限公司 | 金 | | | |
| 5|济南三爱富氟化工|向关联方提供资| | 12150| 32 %|
| |有限责任公司 | 金 | | | |
| 6|天津立信商贸发展|向关联方提供资| | 8960.0| 24 %|
| |有限公司 | 金 | | | |
| 7|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向关联方提供资| | 1375.5| 3.7%|
| |发展有限公司 | 金 | | | |
| 8|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向关联方提供资| | 4046.0| 11 %|
| |公司 | 金 | | | |
| 9|商丘冰熊冷藏设备|向关联方提供资| | 5803.0| 15 %|
| |有限公司 | 金 | | | |
|10|天津祥润工贸发展|向关联方提供资| | 9690.5| 26 %|
| |有限公司 | 金 | | | |
|11|珠海市德发空调配|向关联方提供资| | 2140.0| 5.7%|
| |件有限公司 | 金 | | | |
|12|江西科盛工贸有限|向关联方提供资| | 2746.3| 7.3%|
| |公司 | 金 | | | |
|13|扬州经济开发区财|向关联方提供资| | 4000.0| 11 %|
| |政局 | 金 | | | |
|14|珠海市隆加制冷设|向关联方提供资| | 2860.0| 7.6%|
| |备有限公司 | 金 | | | |
|15|合肥市维希电器有|向关联方提供资| | 1869.5| 5.0%|
| |限公司 | 金 | | | |
|16|格林柯尔环保工程|向关联方提供资| | 3300.0| 8.8%|
| |(深圳)有限公司| 金 | | | |
|17|格林柯尔科技发展|向关联方提供资| | 3200.0| 8.5%|
| |(深圳)有限公司| 金 | | | |
|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向关联方提供资| | 400.00| 1.1%|
| |所 |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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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9-03-2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8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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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ST 科龙控股子公司海信容声(广东)冰箱有限公司于2007年|
| |6月22日收到佛山中院民事裁定书以及佛山中院传票,关于容声冰 |
| |箱诉西安科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容声冰箱|
| |申请,佛山中院于2007年6月13日裁定冻结西安科龙的银行存款人 |
| |民币8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定于2007年|
| |7月26日开庭审理该案。 |
| | 2009年3月23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佛山中院对原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海信容声(广东)冰箱有限公司起|
| |诉被告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因|
| |证据不足,驳回容声冰箱的诉讼请求。 |
| | 公司对佛山中院上述判决不服,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
|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的判决尚未生效,目前尚不能判断|
| |该项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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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9-01-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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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
| |、海南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顾雏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 |案。 |
| | 科龙空调于2006年2月24日收到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 |
| |初字第11号受理通知书,科龙空调(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
| |一)、三爱富(被告二)、天津格林柯尔(被告三)、海南格林柯|
| |尔(被告四)、顾雏军(被告五)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于|
| |2006年2月2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
| | 本案基本情况 |
| | 被告一和被告五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
| |身份,指示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二|
| |采购300吨环保制冷剂,货款合计人民币4080万元。 |
| |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全部合同货款,但被告二至今未向原告|
| |交付任何合同货物,并将原告所付货款绝大部分转移给被告一和被|
| |告五所控制的两家公司被告三及被告四。 |
| |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五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
| |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 | 诉讼请求: |
| | (1)被告一至被告五共同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080万元; |
| | (2)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佛山中院于2008年12月12日做出判决: |
| | (1)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 |
| |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15.12万元以及自2005年4月8日起至全部款 |
| |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
| | (2)被告四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人民币3012.|
| |12万元以及自2005年4月8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 |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 | (3)被告三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3万元以及自|
| |2005年4月8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 |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 |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案件受理费214,010元,财产保全费204,520元,合计418,530 |
| |元,由原告负担109,236元;被告一、被告二负担309,294元,被告|
| |三、被告四分别对其中308元、308,986元予以共同承担。因原告已|
| |预交案件受理费214,010元,故被告一至被告四应在履行上述判决 |
| |确定的债务时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迳付予原告,佛山中院不再作收|
| |退。因佛山中院已同意原告缓交财产保全费204,520元,故被告一 |
| |、被告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中院缴纳|
| |该费用,被告三、被告四分别对其中的203元、204,317元予以共同|
| |承担。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10-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8960.03|
├────┼─────┴──────┴──┴───────┴─────┤
| 说 明 | 深圳市科龙采购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95%股权)诉广东格林 |
| |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立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立信」|
| |、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格林柯尔深圳采购中心」|
| |、顾雏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
|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采购于2006年2月24日收到佛山中院(2|
| |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受理通知书,科龙采购(原告)诉广 |
| |东格林柯尔(被告一)、天津立信(被告二)、格林柯尔深圳采购|
| |中心(被告三)、顾雏军(被告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
| |于2006年2月23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
| | 被告一和被告四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
| |身份,指示原告与被告二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二采购12|
| |700吨钢材,货款合计人民币8960.03万元。 |
| |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合同货款,但被告二至今未向原告交付|
| |任何合同货物,并将原告所付货款全部转移给被告一和被告四所控|
| |制的一家公司被告三。 |
| |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四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
| |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 | 诉讼请求: |
| | (1)被告一至被告四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8960.03万元及利息 |
| |; |
| | (2)被告一至被告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2008年10月23日公告,佛山中院于2008年8月27日做出判决: |
| | (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
| |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9,203,576元以及自2005年4月29日 |
| |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的利息; |
| |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案件受理费458,012元,财产保全费448,522元,合计906,534 |
| |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负担902,520元,原告负担4014元 |
| |。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58,012元,故被告一、被告二、被告 |
| |四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迳付予原告|
| |,佛山中院不再作收退。因佛山中院已同意原告缓交财产保全费44|
| |8,522元,故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
| |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中院缴纳该费用。 |
| |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 |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
|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
| | 对于上述两项案件,原告及被告若不服判决均有权在判决书送|
|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 |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司目前尚不知悉对方|
| |当事人是否会提出上诉,暂时无法判断判决是否生效。因此,本公|
| |司尚无法确定上述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10-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9741.22|
├────┼─────┴──────┴──┴───────┴─────┤
| 说 明 | 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0%股权)诉广东格林柯 |
| |尔、天津祥润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祥润」、格林柯尔深圳采购|
| |中心、顾雏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
| | 科龙配件于2006年2月24日收到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 |
| |初字第12号受理通知书,科龙配件(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
| |一)、天津祥润(被告二)、格林柯尔深圳采购中心(被告三)、|
| |顾雏军(被告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于2006年2月23日 |
| |由佛山中院受理。 |
| | 本案基本情况 |
| | 被告一和被告四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
| |身份,指示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两份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二采|
| |购钢材13820吨,货款合计人民币97,412,220元。 |
| | 原告向被告二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二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
| |何合同货物,并将原告所付货款全部转移给被告一和被告四所控制|
| |的一家公司被告三。 |
| |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四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
| |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 | 诉讼请求 |
| | (1)被告一至被告四共同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97,412,220元 |
| |; |
| | (2)被告一至被告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2008年10月23日公告,佛山中院于2008年8月27日做出判决: |
| | (1)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 |
| |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5,783,978元以及自2005年4月29日起至全部 |
| |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 | (2)被告三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人民币1,283|
| |,978元以及自2005年4月29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 |
|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 | (3)被告四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94,500,000 |
| |元以及自2005年4月29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
|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 |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案件受理费497,071元,财产保全费487,581元,合计984,652 |
| |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968,194元(被告三对其中的12,979元 |
| |负连带责任,被告四对其中955,215元负连带责任),原告负担16 |
| |,458元。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97,071元,故被告一至被告四|
| |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迳付予原告,|
| |佛山中院不再作收退。因佛山中院已同意原告缓交财产保全费487,|
| |581元,故被告一至被告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 |
| |内向佛山中院缴纳该费用。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7-0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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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4日收到广东省佛山 |
|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3号,江西科|
| |龙(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顾雏军( 被|
| |告二)、艾柯企业(天津)有限公司(被告三)、格林柯尔制冷剂(中|
| |国) 有限公司[天津格林柯尔](被告四)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一|
| |案已于2006年6月9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
| | 诉讼请求: |
| | (1)被告三向原告江西科龙偿还所占用的款项本金人民币900|
| |0 万元,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四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 | (2)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佛山中院于2007年8月30日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
| | 1、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应于本判决发 |
|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 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9,000 万元; |
| | 2、驳回原告江西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案件受理费460,010 元,财产保全费450,520 元,合计910,530 元|
| |,由被告 |
| |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天津格林柯尔负担。原告江西科龙已预交|
| |案件受理费 |
| |400,610 元并由本院同意缓交财产保全费450,520 元,故被告广东|
| |格林柯尔、顾雏军及天津格林柯尔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
| |将400,610 元迳付予原告江西科龙,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 |起十五内向本院缴纳尚余的450,520元。 |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
| |法院。 |
| | 广东高院于2008年6月9日做出裁定: |
| | 上诉人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在法律规定的上|
| |诉期限内虽然提出了上诉,但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
| |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
| |处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3号|
| |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7-0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7500.00|
├────┼─────┴──────┴──┴───────┴─────┤
| 说 明 | 江西科龙于2006年6月14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 |
| |中法民二初字第94号,江西科龙(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
| |限公司(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 有限|
| |公司[天津格林柯尔](被告三)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一案已于20|
| |06年6月9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
| | (1)被告三向原告江西科龙偿还所占用的款项本金人民币750|
| |0万元,被告一及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 | (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佛山中院于2007年8月30日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
| | 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
| |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7,500 万元。 |
|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案件受理费385,010 元,财产保全费375,520 元,合共760,530 元|
| |,由被告 |
| |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负担。原告江西科龙已预交|
| |案件受理费 |
| |385,010 元并由本院同意缓交财产保全费375,520 元,故被告广东|
| |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
| |将385,010 元迳付予原告江西科龙,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 |起十五内向本院缴纳尚余的375,520元。 |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
| |法院。 |
| | 广东高院于2008年6月9日做出裁定:上诉人广东格林柯尔、顾|
| |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虽然提出了上诉,但|
| |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
| |讼义务,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
| |法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
| |起发生法律效力。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4-0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000.00|
├────┼─────┴──────┴──┴───────┴─────┤
| 说 明 |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年12月23|
| |日将人民币2,000万元转至武汉长荣账户。上述款项的划转没有任 |
| |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实|
| |际控制人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 |
| | 诉讼请求: |
| |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武汉长荣承担连带责任,共同 |
| |偿还原告被占用资金计人民币2,000万元; |
| |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3、判决情况: |
| |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5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 |
| |雏军、武汉长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
| |西科龙支付2,000万元。案件受理费110,010由三被告承担。 |
| |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
| |述判决尚未生效。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4-0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000.00|
├────┼─────┴──────┴──┴───────┴─────┤
| 说 明 | 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扬州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
| |有限公司「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
| |公司「扬州格林柯尔」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
|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州科龙于2006年10月25日收到佛山中院受|
| |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53号,扬州科龙(原告)诉广东 |
| |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被告二)、扬州格林柯尔(被告三)其他|
| |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0月25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
| |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
| | 原告:扬州科龙,法定代表人:苏玉涛,董事长 |
| |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
| | 被告二:顾雏军 |
| | 被告三:扬州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
| | 2、案由 |
| | 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
| | 3、本案基本情况 |
| | 2004年初前后,顾雏军代表本公司就“对开门冰箱项目”(又|
| |称超大冰箱项目)落户扬州经济开发区(下称开发区)问题与开发|
| |区管委会进行谈判,提出将该项目落户开发区,同时要求开发区管|
| |委会奖励4000万元给投资方,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了上述条件。2004|
| |年4月上旬,顾雏军等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将4000万元奖励先行兑现 |
| |。2004年4月26日,开发区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认为超大冰箱项 |
| |目当时尚未注册,不能实施奖励,但为了吸引投资,同意投资方以|
| |“预收征地费”缴款4000万元,再由管委会以“科技发展奖励基金|
| |”的形式返还投资方。 |
| | 在顾雏军操纵下,2004年4月30日,本公司将4000万元汇给原 |
| |告,该款于当天被原告转付至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的帐户。后|
| |者收款后开具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注明该4000万|
| |元为“预收征地费”。同日,开发区财政局即从同一帐户以“发展|
| |奖励基金”名义将4000万元支付至顾雏军的私人公司扬州格林柯尔|
| |。该4000万元变成“发展奖励基金”后,之所以给了扬州格林柯尔|
| |,而不是原告,是由于顾雏军等在开发区管委会急于吸引大型投资|
| |的情况下,故意混淆科龙与格林柯尔的关系,对开发区管委会进行|
| |误导所致。 |
| | 4、诉讼请求 |
| | (1)三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偿还被其侵占的 |
| |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 |
| |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佛山中院与2008年1月28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 |
| |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 |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扬州科龙支付4,000万元;案件受理费210,010|
| |元及财产保全费200,520元均由被告承担。 |
| |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
| |述判决尚未生效。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4-0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140.00|
├────┼─────┴──────┴──┴───────┴─────┤
| 说 明 |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年12月24|
| |日将人民币 |
| |900万元转至珠海德发账户,后于2004年12月15日再次转款1,240万|
| |元。上述 |
| |款项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入账,完全|
| |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 |
| | 诉讼请求: |
| |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珠海德发承担连带责任,共同 |
| |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2,140万元; |
| |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3、判决情况: |
| |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5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 |
| |雏军、珠海德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
| |西科龙支付2,140万元。 |
| | 案件受理费117,010元由三被告承担。 |
| |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
| |述判决尚未生效。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4-0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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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格林柯尔」|
| |、顾雏军、江西省科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科达塑胶」、格林柯尔|
| |采购中心(深圳)有限 |
| |公司「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
|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于2006年10月25日收到佛山中院受|
| |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54号,江西科龙(原告)诉广东 |
| |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被告二)、科达塑胶(被告三)、格林柯|
| |尔采购中心(被告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0月|
| |25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
| |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
| | 原告:江西科龙,法定代表人:彭志光,董事长 |
| |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
| | 被告二:顾雏军 |
| | 被告三:科达塑胶,法定代表人:金敏,执行董事 |
| | 被告四: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
| | 2、案由 |
| | 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
| | 3、本案基本情况 |
| | 为达到隐蔽占有江西科龙资金的目的,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
| |公司先操控原告于2005年5月20日将人民币1300万元转至科达塑胶 |
| |;随后,又操控科达塑胶立即将该款转至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四被|
| |告至今未将上述资金归还原告。上述资金从原告到格林柯尔采购中|
| |心之间的划转没有任何真实交易作为基础,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其关|
| |联公司利用科达塑胶对原告进行的资金侵占行为。 |
| | 4、诉讼请求 |
| | (1)由四被告共同偿还所侵占原告的资金人民币1300万元; |
| | (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8日做出判决: |
| | (1)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 |
| |)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科|
| |龙支付1,300万元; |
| | (2)驳回江西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案件受理费75,010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
| |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
| |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
| |述判决尚未生效。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4-0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860.00|
├────┼─────┴──────┴──┴───────┴─────┤
| 说 明 | 在广东格林柯尔及顾雏军的操控下,江西科龙于2003年12月24|
| |日将人民币 |
| |1,100万元转至珠海隆加账户,后于2004年12月15日再次转款1,760|
| |万元。上述款项划转没有任何交易作为基础,在原告处甚至根本未|
| |入账,完全是控股股东 |
| |及实际控制人肆无忌惮对原告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 |
| | 诉讼请求: |
| |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珠海隆加承担连带责任,共同 |
| |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2,860万元; |
| |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3、判决情况: |
| |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5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 |
| |雏军、珠海隆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
| |付2,860万元。案件受理费153,01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 |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
| |述判决尚未生效。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4-0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375.46|
├────┼─────┴──────┴──┴───────┴─────┤
| 说 明 | 广东格林柯尔与顾雏军在控制经营原告的过程中,为发展格林|
| |柯尔系企业,强行将格林柯尔系企业的业务捆绑于本公司的业务之|
| |上。自2002年2月起,广东格林柯尔对本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进行 |
| |了调整,规定只有首先成为“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才能成为|
| |本公司的售后服务商,以承接本公司的冰箱、空调、冷柜等产品的|
| |安装和维修业务。而为成为“格林柯尔授权工程单位”。加盟商须|
| |向“格林柯尔公司”支付2万元的加盟费并购买1.5万元的格林柯尔|
| |制冷剂款。 |
| | 随后,广东格林柯尔又控制本公司,以本公司的人、财、物为|
| |成本,推广格林柯尔系的业务。不仅如此,由于根据协议,“格林|
| |柯尔授权工程单位”前述3.5万元的加盟费及购制冷剂款系在三年 |
| |内分期向格林柯尔系公司支付,在“格林柯尔 |
| |系授权工程单位”未向格林柯尔系公司付款的情况下,广东格林柯|
| |尔操纵本公司为“格林柯尔系授权工程单位”向格林柯尔系公司支|
| |付了上述加盟费及购制冷剂款,其中,本公司被操纵向珠海格林柯|
| |尔支付了3,517.5万元;向北京格林柯尔支 |
| |付了396万元;向海南格林柯尔支付了267.3万元。至今为止,本公|
| |司被操纵向格林柯尔公司支付的资金尚有1,375.46万元未能收回。|
| |几被告的行为,既没有依法和本公司章程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 |议,也未作披露。 |
| | 诉讼请求: |
| | (1)广东格林柯尔、珠海格林柯尔与顾雏军承担连带责任, |
| |共同偿还原告被占用的资金人民币1,375.46万元; |
| | (2)北京格林柯尔在偿还原告资金人民币396万元范围内与前|
| |述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3)海南格林柯尔在偿还原告资金人民币267.3万元范围内与|
| |前述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4)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3、判决情况: |
| | 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29日做出判决: |
| | (1)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
|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支付1,375.46万元; |
| | (2)被告珠海格林柯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712|
| |.16万元与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 | (3)被告北京格林柯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396|
| |万元与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 | (4)被告海南格林柯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267|
| |.3万元与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 | 案件受理费78,783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负担,被|
| |告珠海格林柯尔、北京格林柯尔、海南格林柯尔分别对其中的40,7|
| |91元、22,682元、15,310元予以共同承担。 |
| |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
| |述判决尚未生效。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4-0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500.00|
├────┼─────┴──────┴──┴───────┴─────┤
| 说 明 | 扬州科龙于2003年6月就“普通冰箱项目”的投资规划及用地 |
| |等一系列问题,与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协商,|
| |并于2003年6月6日签订了《项目投资合同书》。开发区管委会在该|
| |合同中承诺为本公司在开发区投资成立“华东科龙制冷电器有限公|
| |司”(即筹建中的扬州科龙)提供1,100余亩的工业开发用地。根 |
| |据协商结果,开发区管委会还同意了本公司谈判代表顾雏军的要求|
| |,在原告投资后向投资者奖励3,500万元。 |
| | 2003年11月5日,扬州科龙向开发区国土局足额支付了土地出 |
| |让金,并于2003年12月12日取得《国土使用证》。2004年4月30日 |
| |,开发区财政局将3,500万元的“发展基金”按开发区管委会的承 |
| |诺支付给了扬州格林柯尔。该3,500万元之所以没有支付给原告, |
| |而是给了扬州格林柯尔,是因为顾雏军在谈判及购地过程中一直向|
| |开发区管委会宣称,科龙是格林柯尔的子公司,科龙就是格林柯尔|
| |的。受此误导,开发区管委会将3,500万元奖励基金汇入了广东格 |
| |林柯尔的关联公司(顾雏军的个人独资公司)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
| |。 |
| | 诉讼请求: |
| | (1)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扬州格林柯尔之间承担连带责 |
| |任,共同向原告偿还政府奖励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 |
| |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 佛山中院于2008年2月4日做出判决: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
| |军、扬州格林柯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
| |扬州科龙支付3,500万元。案件受理费185,010元、财产保全费175,|
| |520元由三被告承担。 |
| | 由于对方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并提起了上诉,截止到目前,上|
| |述判决尚未生效。 |
└────┴─────────────────────────────┘
【资产拍卖】
┌────┬─────┬──────┬──┬───────┬─────┐
|公告日期|2007-12-2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7204.94|
├────┼─────┴──────┴──┴───────┴─────┤
| 说 明 | ST科龙全资附属公司成都科龙冰箱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拍卖会|
| |于2007年12月20日举行,现将拍卖结果公告如下: |
| | 竞得人:成都干道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
| | 地块位置:成华区双庆路51号 |
| | 地块面积:77.5103亩 |
| | 土地作途:二类住宅用地 |
| | 拍卖成交总额:人民币372,049,440元 |
| | 根据《成交确认书》的规定,转让人和竞得人必须在《成交确|
| |认书》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 |。 |
| | 该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 |
| | 如果上述转让合同最终得以签署,此次资产处置将实现利润约|
| |人民币23,000万元。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2-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863.00|
├────┼─────┴──────┴──┴───────┴─────┤
| 说 明 | 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60%股权)诉广东格林 |
| |柯尔、顾雏军、江西科盛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科盛」其他损害公司|
| |权益纠纷案。 |
| | 科龙空调于2006年2月24日收到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 |
| |初字第10号受理通知书,科龙空调(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
| |一)、顾雏军(被告二)、江西科盛(被告三)其他损害公司权益|
| |纠纷一案已于2006年2月22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
| | 本案基本情况 |
| |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
| |身份,指示原告与被告三签订制冷剂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三|
| |采购制冷剂14.1吨,货款合计人民币1863万元。 |
| |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全部合同货款,但被告三至今未向原告|
| |交付任何合同货物。 |
| |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三以签订买卖合同形式达到非法占有|
| |原告资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 | 诉讼请求 |
| | (1)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863万元及利息; |
| | (2)被告一至被告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5-09-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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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接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 |
| |清单(2005)佛中法立保字第265号:轮候冻结广东格林柯尔企业 |
| |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代码:0800000264)所持有的本公司26221219|
| |4股法人股及红股、配股、红利等收益。以上财产,非经佛山中院 |
| |或冻结在前的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追究行为人的|
| |法律责任。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1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4000.00|
├────┼─────┴──────┴──┴───────┴─────┤
| 说 明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诉江西科龙实业发展|
| |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 | 2005年8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 |
| |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原告)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实|
| |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本公司(第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
| |案,2005年8月27日,本公司签收了该案起诉状等诉讼文书。 |
| | 原告起诉称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 |,已影响或损害其借款合同项下利益,因此要求提前解除其与江西|
| |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及本公司(保证人)签订的借款|
| |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前归还贷款人|
| |民币1.4亿元、本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1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004.69|
├────┼─────┴──────┴──┴───────┴─────┤
| 说 明 | 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
| | 2005年7月1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加西贝拉 |
| |压缩机有限公司(原告)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05年7月14 |
| |日,本公司收到《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 |副本)等诉讼文书。 |
| | 原告要求本公司对九家子公司到期未偿还债务共计人民币1692|
| |万余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了本|
| |公司持有的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5928万股。 |
| | 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加西贝拉 |
| |压缩机有限公司(原告)诉本公司(被告)保证合同纠纷案,本公|
| |司于2005年7月29日收到《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 |
| |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 |
| | 原告起诉要求本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公司下属九家子公司于20|
| |05年7月30日、8月30日到期的债权及未开票的144台压缩机货款共 |
| |计人民币33126941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上述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合计50046941元。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1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885.30|
├────┼─────┴──────┴──┴───────┴─────┤
| 说 明 |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 |
| | 2005年8月2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浙江杭萧 |
| |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诉本公司(被告)工程合同纠纷案。20|
| |05年8月23日,本公司收到本案起诉书副本及有关材料。 |
| | 原告起诉称,原告承包本公司简易仓库厂房一、二号厂房工程|
| |,本公司拖欠人民币119.3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以本公司未付 |
| |工程合同款为由,起诉要求本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9.3万元, |
| |违约金人民币1766万元。 |
| |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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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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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9-1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6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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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广东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买卖合|
| |同纠纷案 |
| | 2005年6月2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广东威灵电机制 |
| |造有限公司(原告)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同日,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签收了|
| |原告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 |
| | 原告起诉要求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
| |26873844.91元,并承担迟延给付的违约责任。 |
| |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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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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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9-1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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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本|
|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 | 2005年8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 |公司南京分行(原告)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
| |(第一被告)、本公司(第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年8月1|
| |2日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签收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等材 |
| |料。 |
| | 原告起诉要求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
| |万元及至偿还日止的利息,本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
| |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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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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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9-1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8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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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与本公司、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广|
| |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纠纷|
| |仲裁案 |
| | 2005年7月7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
| |(申请人)与本公司(被申请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科龙冰|
| |箱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
| |公司(被申请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被|
| |申请人)承兑汇票垫款纠纷仲裁案。200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签 |
| |收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
| | 申请人以承兑汇票垫款纠纷为由,要求本公司依据与深圳发展|
| |银行佛山分行(申请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汇票承兑合同承担|
| |支付汇票垫款责任,出质人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本公司|
| |控股子公司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四|
| |被申请人连带清偿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共计2864万元及暂计至2005|
| |年7月6日的利息人民币249147.5元。 |
| |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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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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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9-1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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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诉本公司、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佛山|
| |市诚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 | 2005年8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兴业银行 |
| |广州分行(原告)诉本公司(第一被告)、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
| |司(第二被告)、佛山市诚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借款|
| |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于9月2日收到《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 |》、《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 |
| | 原告以借款合同为由,要求出票人本公司、背书人广东科龙空|
| |调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佛山市诚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三被告共承担|
| |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 |
| | 2005年8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兴业银行广 |
| |州分行(原告)诉本公司(第一被告)、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
| |(第二被告)、佛山市诚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借款合|
| |同纠纷案。本公司于9月2日收到《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 |、《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 |
| | 原告以借款合同为由,要求出票人本公司、背书人广东科龙空|
| |调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佛山市诚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三被告共承担|
| |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 |
| | 2005年8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兴业银行广 |
| |州分行(原告)诉本公司(第一被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科|
| |龙空调器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佛山市诚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 |第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于9月2日收到《举证通知书》|
| |、《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 |
| | 原告以借款合同为由,要求出票人本公司、背书人广东科龙空|
| |调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佛山市诚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三被告共承担|
| |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 |
| | 上述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共计3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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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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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8-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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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于2005年8月5日接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高院」|
| |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起|
| |诉本公司间接全资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科|
| |龙」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经江西高院裁定:依法冻结江|
| |西科龙所持有商丘科龙电器有限公司80%的股权,冻结期限从2005 |
| |年8月5日至2006年8月5日,冻结期间,未经江西高院许可不得办理|
| |该股权的抵押、转让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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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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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8-0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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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科龙电器于2005年8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分公司函件,于该函件中被告知公司单一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
| |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62,212,194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占 |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6.43%,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冻 |
| |结,冻结期限从2005年7月28日至2006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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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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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7-1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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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科龙电器因保证合同纠纷事宜被科龙电器参股公司华意压缩机|
| |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于浙江省嘉 |
| |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加西贝拉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公司|
| |于2005年7月14日收到嘉兴法院民事裁定书和查封令。裁定书裁定 |
| |:依法冻结公司银行存款17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 |同时依据上述裁定书嘉兴法院于2005年7月7日查封了公司所持有华|
| |意压缩的发起人国家股共计5928万股及红股、配股。公司共持有华|
| |意压缩5928万股国家股,占其总股本的2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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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
【非常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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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4-0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8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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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st科龙全资子公司海信(成都)冰箱有限公司于4月3日收到成|
| |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海信(成都)冰箱有限|
| |公司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回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向海信成都|
| |拨付人民币1860万元的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公司的生产与发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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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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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3-2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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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
| |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通过,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st 科 龙、控股子公司海信容声(广东)|
| |冰箱有限公司和广东科龙模具有限公司正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
| |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于2008年至2010年|
| |三年内,公司、容声冰箱及科龙模具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率15%的 |
| |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容声冰箱及科龙模具2007年度适用的企业所|
| |得税率均为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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