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 006
☆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600114 更新日期:2008-12-12◇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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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6-0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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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决定将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
| |2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万元人民币,增加注册资本800万元人 |
| |民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新增的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由其股东 |
| |按本次增资前持股比例认购,其中本公司现金出资480万元人民币 |
| |; |
| | 本次增资以后,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 |增至2,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河南江河机械股|
| |份有限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 |
| | 有关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增资的所有批准程序均|
| |已完成,2008年5月27日该公司已获得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 |
| |技术开发区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 |增至人民币2000万元,营业期限为2003年1月20日至2033年1月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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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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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3-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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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 |波江东支行(下称: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所担保|
| |的主债权为自2008年3月3日至2013年3月2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 |
| |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柒仟贰佰零陆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支行 |
| |依据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公司的债|
| |权,抵押合同所规定的抵押物为在公司住所-宁波市江东南路147号|
| |的房地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 | 公司于2008年3月14日与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
|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0|
| |9年3月11日止,担保方式为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为上述《最高额|
| |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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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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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2-0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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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系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山西华晟-戴维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在 |
| |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设立人决定将山西|
| |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4|
| |,000万元人民币,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充流动资 |
| |金,新增的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由其股东按本次增资前持股 |
| |比例认购,其中本公司现金出资60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以后, |
| |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4,000万元人民币 |
| |,本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山西华晟-戴维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持|
| |有其40%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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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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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0-2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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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决定将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00|
| |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4,000万元人民币,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 |
| |民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新增的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由其股 |
| |东按本次增资前持股比例认购,其中本公司现金出资600万元人民 |
| |币; |
| | 本次增资以后,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
| |至4,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山西华晟-戴维斯 |
| |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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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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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6-08|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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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与南京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6日签署了《关于南|
| |京博腾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将以310万元的价 |
| |格,受让南京粉末持有的博腾粉末全部51.02%的股权。 |
| | 此项关联交易所涉及的金额较低,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净资产的0.5%,无需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项议案涉及的股权转让事项,需经政府有关权力部门的批准|
|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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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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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4-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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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宁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分别与天 |
| |津东睦欧意工贸有限公司和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协商签署了《|
| |关于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关于|
| |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之增加注册资本协议书》。 |
| | 根据协议,本公司受让天津东睦欧意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东睦|
| |(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全部5%的股权,受让股权价格按原始出|
| |资金额计算;此次股权转让完成以后,本公司将持有东睦(天津)|
| |粉末冶金有限公司75%的股权,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持有25%的|
| |股权保持不变,此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以后,东睦(天津)粉末冶 |
| |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600万美元增加至1,000万美元,投资总|
| |额由1,500万美元增加至2,300万美元;增资400万美元将由出资双 |
| |方按本次增资以前出资比例同比例认购,其中本公司以自有资金现|
| |金认购3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现 |
| |金认购100万美元。上述协议的生效须经各自公司的权力机关批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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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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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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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设立长春富奥东睦粉末冶金有|
| |限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为28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自有资|
| |金现金出资196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0%。 |
| | 有关长春富奥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设立的所有批准程序均已|
| |完成,2005年3月9日该公司已获得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
| |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2005年3月9日至2035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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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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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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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与江门市粉末冶金厂有限公司和阿法森工业有限公司拟共|
| |同投资设立东睦(江门)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暂定名),新公司投资总|
| |额为5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50万美元,公司以自有资金现金|
| |出资150万美元(或相当的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60%.合营期限为30|
| |年。2004年12月8日该公司已获得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 |
| |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2004年10月26日至203 |
| |4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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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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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9-01|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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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与第一大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公司控股子公司|
| |天津东睦欧意工贸有限公司在天津设立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
| |司,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
| |500万美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现金出资42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 |
| |币),占注册资本的70%。 |
| | 该公司2004年8月27日已获得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 |
| |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200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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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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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 | 200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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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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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睦香港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 13.64| 0.1%|
| 2|日本国睦特殊金属| 其他应付款 | | | |
| |工业株式会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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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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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10-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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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宁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于|
| |2005年10月12日签订了有关《质押合同》,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 |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公司出资720万元,占注册资本|
| |的60%)与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于2005年10月12日签订的有关《借|
| |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作为出质人以拥有合法处分权的存单|
| |等财产,为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自2005年10月12日至|
| |2006年4月12日,向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用 |
| |于流动资金周转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间为自该《质押合同》生效|
| |之日起,至主合同(含展期合同)最终期满次日起两年;但在担保的|
| |债权未获得全部清偿之前,本次质押持续有效。 |
| | 截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700万元,均为控股子公司 |
| |的担保。公司目前无逾期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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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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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6-2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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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公司出资|
| |1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与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于2005年6 |
| |月22日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公司作为出质人以拥有合法处分|
| |权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财产,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自20|
| |05年6月22日至2006年6月22日,向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贷款人民|
| |币伍佰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间为自该《质|
| |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含展期贷款)最终期满次日起两|
| |年;但在担保的债权未获得全部清偿之前,本次质押持续有效。截|
| |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200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1|
| |5200万元。公司目前无逾期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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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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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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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与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自1989年起建立起供货关系,其中|
| |公司根据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的订单为其提供粉末冶金冰箱压缩机|
| |零件;截止2004年12月20日,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累计共计欠公司|
| |货款人民币3339163.13元,经多次催款,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一直|
| |未能归还。 |
| | 公司于2005年3月7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支付|
| |公司货款人民币3339163.13元,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浙江省台州|
|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8日发出有关《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 |》,认为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决定立案审理。 |
| | 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05年4月27日 |
| |当庭宣告判决如下: |
| | 1、被告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 |
| |支付给原告公司货款人民币3339163.13元。 |
| |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10元,财产保全费18040元,合计448|
| |50元,由被告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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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
【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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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5-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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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城西支行签订《综 |
| |合授信额度合同》,综合授信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期限从2008|
| |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2日止,在此期限内,综合授信额度可多|
| |次循环使用;同时该合同规定,公司可将本授信额度转授信给第三|
| |人使用,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
| |有限公司为其中转授信对象之一,其转授信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 |,并规定公司对转授信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
| |、利息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转授信合同生效日至|
| |该授信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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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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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1-2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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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适用企业 |
| |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公司从2004年度|
| |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该税收政策变化之前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 |
| |附加税为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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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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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1-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96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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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鉴于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的规划变更,目前公司“嵩江东路厂|
| |区”所在地由原来的工厂区变更为商住区。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
| |政府的统一安排,公司“嵩江东路厂区”拟搬迁至宁波明州工业园|
| |,在公司原已购买的宁波明州工业园2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 |
| |旁再购置352亩。 |
| | 公司已于2004年6月24日与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签署了 |
| |《搬迁赔偿协议书》:土地储备中心回购公司持有的坐落于鄞州区|
| |新城区嵩江东路北侧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8.05亩;回|
| |购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为10万元/亩,总计为1280.5万元;公 |
| |司地块的原值和现有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包括设计、可行性研究、|
| |勘探、监理、建设期利息等,由土地储备中心赔偿给公司5498.5万|
| |元;土地储备中心一次性支付公司厂房搬迁费(包括停工停产等一 |
| |切费用)400万元;除以上外,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向公司再作一次性|
| |补偿4420万元;上述地块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搬迁完毕并交付土 |
| |地储备中心。 |
| | 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04年7月19日签订了关 |
| |于《搬迁赔偿协议书》及补充修改协议: |
| | 1、土地储备中心同意无偿提供临时用地约22亩给公司使用, |
| |由公司自行建设仓库、后加工车间、宿舍、配电房等约15000平方 |
| |米作为过渡,所需的土建工程和水电配套设施等投资费用全部由土|
| |地储备中心承担。该临时用地可以使用至公司搬入宁波明州工业园|
| |新厂区为止(但最迟不得超过新厂区可以开工建设后一年半)。 |
| | 2、公司在临时工程完工可投入使用后实施搬迁(嵩江东路厂区|
| |内设施),计划在2004年12月底完成搬迁。 |
| | 3、公司在拟搬迁场地上已建造的仓库等的工程费用也由土地 |
| |储备中心提前在搬迁后7日内,按380万元再给予补偿(钢结构仓库 |
| |的材料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自行拆移)。 |
| | 4、公司在搬迁场地上的丙烷站和后加工车间由公司无偿使用 |
| |至公司搬入宁波明州工业园新厂区为止(但最迟不得超过新厂区可 |
| |以开工建设后一年半)。 |
| | 5、对于此次提前搬迁,土地储备中心同意一次性支付搬迁费(|
| |包括误工损失)100万元。 |
| | 根据该《搬迁赔偿协议书》及补充修改协议的规定,宁波市鄞|
| |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共向公司支付搬迁赔偿9664万元。 |
| | 公司预计其中8,000余万元将于当年确认收入,扣除成本后可产|
| |生5,000余万元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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