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600198] 001
☆最新提示☆ ◇600198 大唐电信 更新日期:2009-11-24◇ 港澳资讯 灵通V5.0
★本栏包括【1.最新提醒】【2.最新报道】【3.最新异动】【4.最新运作】
【1.最新提醒】
【港澳资讯 股票市场关注度】
统计时间:2009-11-24
600198大唐电信 在所有A股(1651支)中市场关注度排名第149位
较前日上升24位 关注度等级:★★★★★
说明:关注度是基于机构研究报告以及各大财经网站个股关注数据经过计算得出。
【最新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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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09-09-30|09-06-30|09-03-31|08-12-31|08-09-30|
|每股收益(元) |0.0887 |0.0335 |0.0152 |0.1040 |0.0644 |
|每股净资产(元) |1.0754 |1.0203 |0.9981 |0.9371 |0.8799 |
|净资产收益率(%) |8.2525 |3.2827 |1.5222 |11.0962 |7.3100 |
|总股本(亿股) |4.3899 |4.3899 |4.3899 |4.3899 |4.3899 |
|实际流通A股(亿股) |4.3733 |4.3733 |2.7018 |2.7018 |2.7018 |
|限售流通A股(亿股) |0.0165 |0.0165 |1.6880 |1.6880 |1.6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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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11-24刊登整改情况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10-31大唐电信(600198)案二审虚假陈述揭露日成认定焦点(详见 |
|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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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 |
|【分红】2009中期 中期利润不分配(实施) |
|【分红】2008年度 年末利润不分配(实施) |
|【增发】 2009年度拟非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14000万股A股,发行价格不低于8|
|.70元/股(待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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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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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30 每股资本公积: 3.177 主营收入(万元): 218096.74同比增25.93% |
|09-09-30 每股未分利润:-3.235 净利润(万元): 3895.78同比增3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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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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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年度 | 三季 | 中期 | 一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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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 -| 0.0887| 0.0335| 0.0152|
|2008 | 0.1040| 0.0644| 0.0175| 0.0078|
|2007 | 0.0724| 0.0720| 0.0644| 0.0235|
|2006 | -1.6670| 0.0629| 0.0503| 0.0186|
|2005 | -1.5857| -0.4444| -0.2948| -0.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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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2009-11-24】刊登整改情况公告
大唐电信公告
北京证监局于2009年6月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出具了《关于对公司专项检查的监管意见》。公司据此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相关问题解决方案,公司承诺在2009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
【2.最新报道】
【2009-10-31】大唐电信(600198)案二审虚假陈述揭露日成认定焦点
沸沸扬扬的大唐电信案一审遇冷。66人,逾3000万元赔偿请求金额,获赔者仅两人,获赔金额区区数百元。原告或稍稍散去,或退守观望,也有人誓将诉讼进行到底。
10月22日上午,北京高院开庭审理大唐电信上诉案。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上,大唐电信为自己的造假行为"埋单",单费是数万元,还是数千万元,都将在这个问题上见分晓。
大唐往事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然而,风险并不等同于损失,投资者要睁大眼睛,好好辨析。
2007年,在看好3G概念的激励下,北京的王先生购买了大唐电信的股票。从当年4月25日起,他以每股21.16元至26.53元的价格陆续买入该股股票共计12万余股,合计280余万元。除去其间售出的46000多股,至同年8月20日王先生尚持有大唐电信公司股票75200股,综合成本170余万元。
正是在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向大唐电信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处罚告知书》),原因是大唐电信违反企业会计相关规定导致2004年度虚增利润3700余万元,并在2004年年报(2005年4月6日对外公布)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此后该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一路下跌。8月20日,该股收盘价为19.57元,至同年11月5日,股价滑落至16.20元。而同期上证指数却从5149点上升到5914点。在这期间王先生所持有的该股市值萎缩50余万元。
取11月5日市价进行计算,是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从《处罚告知书》下发日算起,至11月5日,大唐电信在二级市场换手率达到100%。
"一开始我以为这种投资损失是入市的风险,后来朋友告诉我说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可以告,我就起诉了。"王先生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今年2月1日,北京一中院受理了王先生的起诉,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为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损失加诉讼费用共计54万余元。
当王先生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越发确认自己的权益受到上市公司违法行为损害时,一审判决却将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揭露日定在2005年11月8日,此前一天,证监会以涉嫌虚假陈述为由对大唐电信公司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以下简称《调查通知书》)。那么按照前述最高院规定,法院只支持2005年4月6日以后至2005年11月8日之前买入,并在2005年11月8日以后卖出或在2005年12月23日(自11月8日后该股换手率达100%之日)以后持有该股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此,王先生便被排除在获赔名单之外了。
"我买股票的时候从来就没有听说过2005年的那事儿(大唐受立案调查),都是到了一审中,对方提交的证据中看到这份《调查通知书》才知道有这么回事。"王先生说。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买股票的时候一般就看看公司头一年的业绩情况,不可能去查两三年前的情况。而当他在起诉过程中得知2005年大唐电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时,在大唐电信公司网站和证券公司提供的股票信息中也没有找到相关内容。"他们(指证券公司)提供的信息都有期限的,太早的查不到。"他说。
2007年8月20日以后,王先生继续持有大唐电信公司的股票,渐渐被套牢。2008年10月28日,该股跌至谷底,每股股价仅为3.6元。"简直是倾家荡产了!"提起此事,王先生表示不堪回首。
上诉交锋
10月22日,同庭审理的还有大唐电信案的另外两位上诉人提起的上诉案。法庭上,当事双方均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论主要集中在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的问题上。王先生认为一审判决明显曲解了法律,有违常识。"2005年8月11日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只是说大唐电信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而并不能算作真正的揭露。"他说。这一观点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但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需要三个要件: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公开和全国性的媒体报道。二审过程中,双方集中力量争论的焦点是所谓"虚假陈述揭露"需不需要具体内容。
另外两位上诉人的代理人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则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新证据,该材料指出,2003年大唐电信曾遭证监会调查,但事后并未受到证监会处罚。他试图用这份材料说明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与处罚决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既然大唐电信曾接受证监会调查而未受处罚,那么在2005年11月8日该公司再次被调查时,股民们如何敢肯定这次就一定会受到处罚,从而"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呢?因而,杨兆全律师认为不能将下发《调查通知书》之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对于这份新证据的真实性,被上诉人大唐电信方面没有异议,却认为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相关性。
而在11月8日《调查通知书》做出之后,大唐电信的股价确实发生了大幅下跌,似乎说明了市场对公司的违法事实已经知悉。而杨兆全律师则认为那只是恐慌性下跌,并不是违法行为的影响传导到市场上引起的,"违法能量"在2007年8月21日《处罚告知书》明确指出虚假陈述的内容时才释放出来,造成损失。
被上诉人未提出新证据,只是提出观点认为,以国外证券诉讼的经验来看,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主要发生在IPO等"圈钱"阶段,却很少发生在持续披露的环节,后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此"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进行从严把握,是符合立法原意,因而请求二审法庭支持原判。上诉方代理律师当庭否认了大唐电信方面的"国外经验"。
重要的揭露日
围绕着一个日期的确定,双方唇枪舌战近一个小时。须知,这个日期非同小可。
本案一审时,一中院共计受理66人起诉,涉案金额高达3200余万元。双方曾就虚假陈述揭露日、虚假陈述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诸多问题进行了交锋。一审判决令原告方大失所望:仅两人获赔,获赔金额仅数百元。据悉,一审判决公布之后,共有多名原告提起上诉,其中杨兆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有17人。
杨兆全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按照我们认为的揭露日,则这次上诉的17人应该获得全额的赔偿,金额在410多万元。另外其他个人没有通过律师代理的,也有部分金额。"
那么大唐电信为自己的虚假披露行为埋单,单费是3万元还是400余万元,主要的问题就在这个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上,一审认定该日期为2005年11月8日《调查通知书》作出之日,就把大部分原告排除在外了。因此,上诉方集中火力瞄准揭露日问题猛攻。"其实本案只有一个焦点,就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这是杨兆全律师在上诉审中提出的一个新观点。
为了拿回自己的损失并讨回公道,王先生表示继续告到最高法院也在所不辞。
杨兆全律师告诉记者,本案关于"揭露日"的问题非常有代表性,越来越多的虚假陈述案件都要遇到,包括未来可能进行的五粮液案,因此有必要由北京高院提请最高法院作出批复,以使此后这一类案件都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他当庭便向上诉庭提出了这一呼吁。庭审结束后,杨律师表示,如果北京高院不经向最高法院请示而做出判决,投资者将很有可能继续向最高法院进行申诉。
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将择日宣判。
【3.最新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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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时间 | 2007-12-19 | 成交量(万股) | 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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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类型 | 日跌幅偏离值达到7% |成交金额(万元)| 87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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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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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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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饶赣栋北大道证券| 41.06| |
|营业部 | | |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南滨河路证券营| 27.77| |
|业部 | |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鹦鹉大道证券营| 24.84| |
|业部 | | |
|辽宁省证券公司沈阳黑龙江街营业部 | 23.46| |
|万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体育场路证| 23.12| |
|券营业部 | | |
├───────────────────┴───────┴───────┤
|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人民中路证| | 170.52|
|券营业部 |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证券营业| | 109.36|
|部 | | |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珞瑜路证券营| | 102.29|
|业部 | |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八宝街证券营业| | 55.72|
|部 | |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鞍山二道街证券营业| | 42.09|
|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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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异动时间 | 2009-09-15至2009-09-16 | 成交量(万股) | 51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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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类型 | 累计涨幅达20% |成交金额(万元)| 558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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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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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 3856.41| |
|业部 | | |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 1810.53| |
|部 | | |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南一环路证券营| 1183.50| |
|业部 |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营业部| 761.03|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升桥东路证券| 759.50| |
|营业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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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 | 4086.53|
|业部 | | |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太原青年路证券| | 859.89|
|营业部 | | |
|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五四西路证券营| | 693.93|
|业部 | | |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泰然路证券营业| | 606.25|
|部 | | |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 | 506.28|
|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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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新运作】
【公告日期】2009-09-30【类别】收购兼并
【简介】 2009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第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优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联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TD-SCDMA终端A2000+TV/A2000+HSDPA解决方案",支付费用共500万元。联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是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9-30【类别】企业借贷
【简介】 2009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第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关于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签署<内部资金支持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申请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的资金支持。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及其下属企业合计持有公司36.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是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4-15【类别】对外担保
【简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电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申请的50000000.00元流动借款、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软件公司)在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申请的1000000.00元流动借款、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下称:线缆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七支行申请的40000000.00元流动借款分别提供了担保,担保期限均从借款日开始,分别到2010年3月17日、3月31日、4月8日止;为微电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申请的482695.42元银行承兑汇票、软件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北京新外支行申请的854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线缆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蜀汉路支行申请的3230176.39元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提供了担保,担保期限均从票据出具日开始,分别到2009年9月18日、6月27日、6月26日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365615385.93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分子公司之间的互保(均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公告日期】2009-03-06【类别】仲裁事项
【简介】 2008年6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08)京仲案字第0933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基本案情:
2002年9月6日公司与北京万通金璐投资有限公司(现名北京博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公司将5000万元资金交由被申请人“委托理财”,并约定被申请人应在委托期限届满后将本金连同收益一并归还给公司。委托理财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据此,本公司日前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
要求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向公司返还人民币49,602,807.33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2009年3月6日公告,日前,北京仲裁委员会就公司(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定北京万通金璐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现名北京博昌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返还人民币49602807.33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事宜做出了相关裁决书,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3500万元;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285961.23元,由申请人承担57192.25元;被申请人承担228768.98元。由于全部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全部预交,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28768.98元。
由于本次仲裁所涉及的应收债权,已包括在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项下公司置出给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应收债权之内,因此本次仲裁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公告日期】2009-02-26【类别】诉讼事项
【简介】 2009年2月24日,魏兆莹、徐正茂、王建峰起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诉讼涉案金额合计73.17万元,法院当庭未作判决。
【公告日期】2008-12-09【类别】收购兼并
【简介】 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唐电信(天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科技园)日前已与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土地局双方正式签署《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天津科技园支付土地出让金共计人民币8840万元,受让位于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编号津空加挂2008-12-1、2、3、4、5号及津空加挂2008-12-2、3号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共计16530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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