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600215] 006
☆风险因素☆ ◇600215 长春经开 更新日期:2009-11-24◇ 港澳资讯 灵通V5.0
★本栏包括【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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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性质 |公告日期 | 交易金额(万元) | 是否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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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8-10-08 |30477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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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根据长春经开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委|
| |托开发协议》,本公司将向管委会支付205,624.43万元用于长春|
| |南部新城核心区195万平方米经营性用地、5号用地34.8万平方米|
| |经营性用地、7号用地25.7万平方米经营性用地等三块土地的土 |
| |地开发。 |
| | 另外,本公司在2005年12月18日与管委会签订《临港经济区|
| |3.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投资条件协议书》,并经公司2006 |
| |年5月19日召开的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投资临 |
| |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商住开发项目,交易金额为9.6亿元,占本|
| |公司200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2%,未构成重大资产购买。 |
| | 由于本公司投资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距 |
| |离本次购买交易时间在12个月以内,两次交易额累计达到304,77|
| |1.23万元,占2005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67.5%,达50%|
| |以上。根据中国证监会105号文的规定,本次资产购买符合重大 |
| |资产购买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次资产购买属于重大资产购买,|
| |需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公司2006年12月15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重大资产出|
| |售和购买的议案》,目前所出售和购买的资产已交割完,工商过|
| |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
| | 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
| |议通过关于解除公司(乙方)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甲方)于去年12月份签署的《南部土地委托开发协议》(下称:开|
| |发协议)的议案:鉴于出现不能履约的相关因素,根据开发协议 |
| |第七、八条的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该协议,并同|
| |时签订了《"开发协议"解除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为履行原协|
| |议于2006年12月25日支付给甲方的人民币185148.35万元,同时 |
| |甲方应按年利率8%计算向乙方支付占款利息(截止2007年12月31 |
| |日,上述款项占款期限为一年,利息合计人民币14811.87万元) |
|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本、息合计总额为人民币199960.22万元 |
| |。 |
| | 《南部土地委托开发协议解除协议》已于2月14日获得长春 |
| |经开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现将解除协议执行进程情况公告如下:|
| | 1、长春经济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甲方)拟承接长春 |
| |经开(下称乙方)的银行债务12 亿元。现甲方已将乙方在工行 |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债务80,251.6 万元承接完毕。另39|
| |,748.4 万元的其他银行债务的承接手续正在办理中。对乙方上 |
| |述所有银行债务利息的承接日甲方确认为2007 年12 月21 日。 |
| |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解除协议之利息人民币14811.87万元 |
| |,已经到帐。 |
| | 2008-05-06甲方又将乙方在吉林银行长春康平街支行的债务|
| |25400万元承接完毕。另外14348.4万元的其他银行债务的承接手|
| |续正在办理中。 |
| | 按照《南部土地委托开发协议解除协议》的约定,长春经济|
| |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向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 |现金或承接银行债务总额1,999,602,200.00元,前期已通过支付|
| |现金、借款抹帐和承接银行债务方式,返还金额合计为1,945,15|
| |2,373.00元,尚有余额54,449,827.00元未偿还。 |
| | 上述余额中的24,449,827.00元,按照管委会及相关各方 |
|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签订《协议书》的要求|
| |,第四笔24,449,827.00元已于9月28日偿还完毕。 |
| | 上述余额中的30,000,000.00元,根据管委会及相关各方 |
|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了《贷款承接协议书》,|
| |29,983,210.00元已承接。另有16,790.00元欠款,正在办理之中|
| |。 |
| | 截止本公告,还有余额16,790.00元尚未偿还,今后公司将 |
| |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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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8-08-16 |107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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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投资建设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电子研发中心|
| |楼项目,本项目建设单位系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 |称本公司),使用单位系德国西门子威迪欧汽车电子(长春)有|
| |限公司(下称西门子公司),项目建成后本公司以租赁方式提供|
| |给西门子公司使用。 |
| | (二)项目概况 |
| | 1、名称: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电子研发中 |
| |心楼项目。 |
| | 2、建设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以西,公平路 |
| |以北,安乐路以南,世纪大街以东。 |
| | 3、建设时间: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08年1|
| |1月30日前竣工。 |
| | 4、建设面积:4913平方米。 |
| | 5、租赁合同:本公司、西门子公司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
| |管理委员会签立了《租赁合同》,该合同与本项目投资互为条件|
| |。本项目被批准则该合同生效。起租日为2008年12月1日,租期 |
| |至2015年8月1日。 |
| | (三)项目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
| | 1、项目投资总额:1075万元。 |
| | 2、每平方米投资:2188元。 |
| | 3、资金来源:自筹解决。 |
| | (四)项目投资收益 |
| | 1、年租金收益:206.34万元。 |
| | 从起租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租金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
| |委会承担。 |
| | 2、总投资收益率:12.12%。 |
| | 3、投资回收期:7.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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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8-06-17 |24599.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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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董事会通过投资兴建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兴隆热力|
| |有限公司热厂项目的议案: |
| | 1、项目建设期为3年。 |
| | 2、投资计划: |
| | 项目总投资为24,599.09万元人民币,期中建设投资为21,09|
| |9.74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578.24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为2,|
| |921.11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解决。 |
| | 3、效益分析: |
| | 建设成后年供热收入15,516.82万元人民币,年均利润1,333|
| |.98万元人民币,年均税金1,243.59万元人民币,税后投资回报 |
| |期8.4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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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7-07-26 |2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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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投资2000万元成立长春经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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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7-07-26 |1789.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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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与吉林旺通股权持有人杨丽萍、高芳签订了《股权转让|
| |协议》,公司受让杨丽萍、高芳分别持有的吉林旺通51%及49%的|
| |股权,合计100%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10.64万元),经上述 |
| |三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7897491.47元。公司以 |
| |对长春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和长春天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债|
| |权18712401.47元中的17897491.47元债权支付给上述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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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7-07-12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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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投资1000万元成立长春经开集团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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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7-06-30 |1992.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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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与长春经开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持有人张洪雁|
| |、马春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受让张洪雁、马春良持有|
| |的东方房产100%股权(其中张洪雁占55%、马春良占45%),以2006|
| |年12月31日东方房产经审计、评估的净资产值人民币1992.80万 |
| |元作为上述股权转让总价款。目前已交割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已|
| |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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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7-06-30 |4705.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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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 |
| |:区国资委)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区国资委拟将其投 |
| |资的长春市供热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354万元)100%股权及长|
| |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征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
| |)100%股权出让给公司。截止于2006年8月31日,供热公司及阳光|
| |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分别为人民币4345.95万元及153.57万元, |
| |经双方协商,供热公司及阳光公司的100%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人|
| |民币4552.96万元及152.97万元,公司均以现金支付。 |
| | 目前已交割完毕,交割方式用华捷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和华捷|
|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进行交割,目前工商登记手续正在办理|
| |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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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7-06-06 |23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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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同意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
| |区支行申请额度为23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三年,|
| |由长春经济开发区开发大厦物业管理处的部分资产作为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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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7-05-11 |9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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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
| |长春经开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 |
| |中,公司出资95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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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7-04-11 |2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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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同意公司拟单方向控股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
| |安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公司持有其99%的股权,下 |
| |称:长春经济)增加投资200万元。增资后,长春经济实收资本金|
| |增加至1000万元,公司持有其99.2%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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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7-03-15 |3420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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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根据《电力资产交还协议》,本公司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 |管理委员会交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电力资产经营权,截至审计基|
| |准日2006年3月31日,电力资产经营权账面净值为30,703.8万元 |
| |;经双方协商以审计基准日账面净值为定价依据,本次电力资产|
| |经营权的交还价格确定为30,703.8万元。另外,本协议还约定,|
| |根据本公司与管委会双方于2003年12月29日签署的《资产收购补|
| |偿交还协议书》及于2004年9月30日签署的《电力资产收购补偿 |
| |交还修定协议书》,管委会在接收该电力资产经营权的同时,需|
| |向本公司支付3,500万元的电力资产财政补贴。本次资产出售属 |
| |于重大资产出售,需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 |会审议。 |
| | 公司2006年12月15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重大资产出|
| |售和购买的议案》,目前所出售和购买的资产已交割完,工商过|
| |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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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7-03-15 |99610.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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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本公司向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售本公司合法拥有的|
| |两座变电所、绿化资产(包括生态发展99.98%的股权和本公司对|
| |生态发展的应收款项95,839.59万元); |
| | 根据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2006年3月3|
| |1日,生态发展审计后账面净资产为11,145.21万元,本公司对应|
| |的权益资产为11,142.98万元,本公司对生态发展的应收款项为9|
| |5,839.59万元,两座变电所审计后账面净值为2779.40万元;截 |
| |至评估基准日2006年3月31日,本公司对应的生态发展权益资产 |
| |评估值为22,966.33万元,本公司对生态发展的应收款项评估值 |
| |为95,839.59万元,两座变电所评估值为3771.07万元。 |
| | 以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作价依据,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
| |次生态发展99.98%股权的转让价格确定为22,966.33万元,本公 |
| |司对生态发展的应收款项转让价格为95,839.59万元,两座变电 |
| |所出售的价格确定为3,771.07万元。本次资产出售属于重大资产|
| |出售,需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公司2006年12月15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重大资产出|
| |售和购买的议案》,目前所出售和购买的资产已交割完,工商过|
| |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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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7-03-07 |23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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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同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 |支行申请额度为23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三年,由长春|
| |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会展中心网球馆和体育中心等部分资产|
| |作为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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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7-02-16 |1645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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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向中国银行长春开发区支行申请额度为16455万元的流 |
| |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三年,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
| |控股有限公司和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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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6-11-04 |1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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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拟向长春市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
| |贷款1.1亿元 |
| |,期限3年,该笔贷款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 |
| |公司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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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6-08-15 |1695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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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
| |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2日召开五届八 |
|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
| | 通过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长春开发区支行申请额度为16955万 |
| |元的流动资金 |
| |贷款的议案,贷款期限均为一年,具体贷款期限均以签订的借款|
| |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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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6-08-15 |3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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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
| |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2日召开五届八 |
|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
| | 公司拟向交通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额度为3000|
|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贷款期限均为一年,具体贷款期限|
| |均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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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6-08-07 |156780.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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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2006年8月3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 |议了"关于资产出售和购买的议案"。同日,本公司与东南公司签|
| |署了《资产出售协议》,与开发区国资委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
| |》、与管委会签署了《电力资产交还协议》、《土地委托开发协|
| |议》。 |
| | 一、出售交易 |
| |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和《电力资产交还协议》,本次出售|
| |交易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
| | 1.本公司向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售本公司合法拥有|
| |的两座变电所、绿化资产(包括生态发展99.98%的股权和本公司|
| |对生态发展的应收款项95,839.59万元); |
| | 以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作价依据,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
| |次长春经开生态发展有限公司99.98%股权的转让价格确定为22,9|
| |66.33万元,本公司对生态发展的应收款项转让价格为95,839.59|
| |万元,两座变电所出售的价格确定为3,771.07万元。 |
| | 2.根据《电力资产交还协议》,本公司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
| |区管理委员会交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电力资产经营权,本次电力|
| |资产经营权的交还价格确定为30,703.8万元。另外,本协议还约|
| |定,根据本公司与管委会双方于2003年12月29日签署的《资产收|
| |购补偿交还协议书》及于2004年9月30日签署的《电力资产收购 |
| |补偿交还修定协议书》,管委会在接收该电力资产经营权的同时|
| |,需向本公司支付3,500万元的电力资产财政补贴。 |
| | 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合计金额为156,780.79万元,出售净资产|
| |占2005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净资产总额的69%,达50%以上。根据|
| |中国证监会105号文的规定,本次资产出售符合重大资产出售的 |
| |认定标准。因此,本次资产出售属于重大资产出售,需报中国证|
| |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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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6-08-07 |20877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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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2006年8月3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 |议了"关于资产出售和购买的议案"。同日,本公司与东南公司签|
| |署了《资产出售协议》,与开发区国资委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
| |》、与管委会签署了《电力资产交还协议》、《土地委托开发协|
| |议》。 |
| |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和《土地委托开发协议》,本次购买|
| |交易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
| | 1.公司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购买|
| |其独资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厦物业管理处100%的股权|
| |和开发大厦部分楼层产权。 |
| |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物业管理100%股权以零价格进行|
| |转让,开发大厦部分楼层产权以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作价依据,|
| |购买价格确定为3,146.80万元。 |
| | 2.公司受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投资其管辖范|
| |围内的土地开发。 |
| | 根据长春经开与管委会签订的《土地委托开发协议》,本公|
| |司将向管委会支付205,624.43万元用于长春南部新城核心区195 |
| |万平方米经营性用地、5号用地34.8万平方米经营性用地、7号用|
| |地25.7万平方米经营性用地等三块土地的土地开发。 |
| | 上述资产购买及土地开发投资合计金额为208,771.23万元,|
| |占2005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净资产总额的92%,达50%以上。根据|
| |中国证监会105号文的规定,本次资产购买符合重大资产购买的 |
| |认定标准。因此,本次资产购买属于重大资产购买,需报中国证|
| |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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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6-06-30 |1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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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拟与吉林省德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投资成立吉|
| |林省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建设长春经开区供热三厂(洋|
| |浦大街以东、恒力专用车一期以北)。新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
| |元人民币,其中甲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500万|
| |元人民币,乙方(吉林省德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500|
| |万元人民币;甲方股权比例为30%,乙方股权比例为70%。预计项|
| |目投资为1.5亿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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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6-04-18 |45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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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投资临港经济区3.6平方 |
| |公里商住开发项目: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称: |
| |管委会)于2005年12月18日签署协议,该项目总投资额45亿元人 |
| |民币,将在9年内滚动开发,具体开发计划双方以补充协议另行 |
| |约定。管委会同意将该项目宗地的出让收入扣除依法上缴的税费|
| |后,全额返给公司。公司开发本项目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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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6-01-11 |266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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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9日召开四届四十|
| |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申请|
|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26600万元人民币,期限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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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5-11-29 |255.00 | |
| ├───────┴────────┴───────────┤
| |项目简介: |
| | 2005年11月22日,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易|
| |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中|
| |华人民共和国长春市设立中外合资企业-长春经联置业发展有限 |
| |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0万美元(总投|
| |资额为1250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255万美元,以同比价的人民|
| |币现金投入,占51%股权。合资期限为20年。 |
| |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05年四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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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4-10-12 |40004.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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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收购电力资产,包括66千|
| |伏变电所一座、开闭所27座、箱变58座、3个广场36条街路的路 |
| |灯等实物资产,资产帐面价值424285100元,评估价值400049853|
| |元,收购价格400049853元。公司拟以对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 |
| |公司的应收款400049853元作为资产转让款支付给管委会,公司 |
| |对上述电力设施的经营期限为10年。协议签署日期为2003年12月|
| |29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诺如果公司本次收购资|
| |产的经营收入每年达不到4800万元,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
| |委员会进行补贴. |
| | 2004年10月12日公告,管委会自2004年1月1日起,每年向公 |
| |司提供6000万元财政补贴. |
├──────┴────────────────────────────┤
| 收购兼并 |2004-10-12 |198.00 | |
| ├───────┴────────┴───────────┤
| |项目简介: |
| | 公司于2004年10月11日召开四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 |通过关于受让股权的议案: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
| |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10月11日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公司受|
| |让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的长春经开生态|
| |发展有限公司198万元出资,受让价格198万元,占生态发展注册|
| |资金的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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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3-08-22 |64000.00 | 否 |
| ├───────┴────────┴───────────┤
| |项目简介: |
| | 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10000万 |
| |元信用贷款、长春东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的44000万元担保 |
| |贷款及10000万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变更为以公司的自有资产(|
| |长春国际会展中心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此公司 |
| |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 |,贷款期限自2003年8月20日至2006年8月20日,贷款最高金额为|
| |64000万元。 |
└──────┴────────────────────────────┘
【2.风险提示】
【对外担保】
┌─────┬─────────────────────────────┐
| 截止日期 |2003-07-01 |
├─┬───┴───┬─────┬────┬───┬────┬──┬──┤
|序| 担保对象 | 担保类型 |担保金额|占总资|担保期限|履行|关联|
|号| | | (万元) |产(%)| |完否|担保|
├─┼───────┼─────┼────┼───┼────┼──┼──┤
|1 |长春吉大高新材|连带责任担| 2100.00| 0.57%|两年 |实施| |
| |料有限公司 |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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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9-11-0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近日公司接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中国证|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
| |知”,根据(2008)绿民执字第1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公司第 |
| |一大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4 |
| |,825万股(性质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的13.49%)及孳息被司 |
| |法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8年8月8日,冻结期限2年(自 |
| |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
| | 上述股权司法冻结的解除手续已于2009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 |
|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1-0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7500.00 |
├────┼─────┴──────┴──┴───────┴─────┤
| 说 明 | 2007年9月10日,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下属控股 |
| |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热力公司)转|
| |来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以|
| |及《民事诉讼状》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 热力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
| |区支行(下称:开发区支行)借款10000万元,现余额为7500万元。 |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经开创投)为该|
| |笔借款提供了担保;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下称:经开财政)|
| |为上述借款出具了担保承诺。2007年8月,开发区支行向吉林高院 |
|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热力公司归还该笔贷款本金共7500万元,利|
| |息333.68万元(利息截止2007年6月20日),本息合计7833.68万元;|
| |被告经开创投、经开财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支付原告开发区|
| |支行在本诉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聘请律师代理费等实现该债权的其它|
| |费用;被告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
| | 2007年8月16日,吉林高院根据开发区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 |
| |全申请,下达了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热力公司、经|
| |开创投所属价值相当于人民币7833.68万元的财产。 |
| | 该案件将于2007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 |
| | 2008年1月4日公告, 日前,公司收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
| |院发出的(2007)吉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 1、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
| |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
| |7500万元,利息333.68万元(暂计算至2007年6月20日止,此后新 |
| |孳生的利息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
| | 2、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前款给 |
| |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3、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对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 |
| |发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
| |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两款给付义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 |; |
| | 4、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 |
| |讼请求。 |
| | 如果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长春经|
| |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
| |政局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全国|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 |务利息。 |
| | 案件受理费4334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长春|
| |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 |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 |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全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8-01-0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64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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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6日收到吉林省高级|
| |人民法院下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讼状》等。 |
| | 公司于2003年8月25日和2007年2月14日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
| |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下称:开发区支行)分别借款13500万元和7|
| |455万元,现余额分别为9000万元和7455万元。长春东南开发建设 |
| |有限公司(下称:东南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长春经济|
| |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经开创投)为7455万元该|
| |笔借款提供了担保;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下称:经开财政)|
| |为上述两笔借款出具了担保承诺。2007年8月30日开发区支行向吉 |
| |林高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
| | 1、判令公司归还二笔贷款本金共16455万元,利息736.36万元|
| |(利息截止2007年6月20日),本息合计17191.36万元; |
| | 2、判令经开创投承担其中7455万元一笔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 |
| |本金和199.09万元利息(利息截止2007年6月20日),本息合计7654.|
| |09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
| | 3、判令东南公司、经开财政承担对17191.36万元贷款本息应 |
| |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
| |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诉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
| |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 | 6、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中为实现债权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 |
| |代理费等全部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
| | 吉林高院将于2007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
| | 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 | 2008年1月4日公告, 日前,公司收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
| |院发出的(2007)吉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 1、被告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 |
| |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6,45|
| |5万元(两笔贷款合计),利息7,126,386.78元(暂计算至2007 |
| |年6月20日止,此后新孳生的利息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到本判 |
| |决生效之日止); |
| | 2、被告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前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 |
| |清偿责任; |
| | 3、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第一款 |
| |给付义务在本金7,455万元(其中一笔贷款)、利息1,753,686.|
| |78元(暂计算至2007年6月20日止,此后新孳生的利息按照原借款 |
| |合同约定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4、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对被告长春经开(集团 |
| |)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长春经济|
| |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三款给付义务部分|
| |的二 |
| |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
| | 5、被告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 |
| |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15,434.40元(|
| |差旅费);被告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
| |发区 |
| |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此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6、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 |
| |讼请求。 |
| | 如果被告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长春东南开发|
| |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 |钱义 |
| |务,应当依照《中华全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
|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案件受理费901,3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
|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
| |公司,对上述两项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
| |区企事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费用在401,315.00元(案 |
| |件受理费)和2,226.00元(财产保全费)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 |
| |任。 |
└────┴─────────────────────────────┘
【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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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8-2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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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
| |助执行通知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
| |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 |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7825.92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
| |股份的21.88%)及孳息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7年8月17日起至|
| |2008年8月16日止。 |
| | 另根据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限售流通股被司法轮候冻结|
| |,期限从2007年8月17日起至2008年8月16日止。 |
└────┴─────────────────────────────┘
【资产托管】
┌────┬─────┬──────┬──┬───────┬─────┐
|公告日期|2005-04-0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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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关于将长春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的议案:公司决定|
| |将长春国 |
| |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营,|
| |委托经营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经营收入按季结|
| |算,每季经营收入为1500万元,合同期内经营收入为6000万元。 |
└────┴─────────────────────────────┘
【3.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