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600369] 006
☆风险因素☆ ◇600369 西南证券 更新日期:2009-11-11◇ 港澳资讯 灵通V5.0
★本栏包括【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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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性质 |公告日期 | 交易金额(万元) | 是否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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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9-11-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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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执行裁定书|
|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渝高法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借 |
| |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裁定:解除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 |公司4615万股限售流通股的冻结,将其过户给重庆国际信托有限|
| |公司(系公司第三大股东,现持有公司114934587股股份,出资比|
| |例6.04%,下称:重庆信托),以清偿其所欠重庆信托借款本金22|
| |750万元。 |
| |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尚需向监管部门履行报备|
|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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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9-05-07 |7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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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同意公司以不超过7亿元的自有资金择机参与单只A股非公开|
| |发行股票的认购,有效期限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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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收合并 |2009-02-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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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通过公司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
| |:西南证券)的议案:2007年11月21日,公司与西南证券签署了 |
| |《吸收合并协议书》,公司拟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西南证券,西|
| |南证券全体股东以其持有的权益折为公司的股本,成为公司股东|
| |,西南证券借壳公司整体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价格确定为人民币|
| |2.57元/股;根据有关评估报告,协商确定西南证券全部股权作 |
| |价人民币6605612245.95元,相当于2.827元/单位注册资本。公 |
| |司新增股份2570277139股以换取西南证券股东持有的西南证券全|
| |部权益,即西南证券股东每持有西南证券1元的股东出资换取1.1|
| |股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将增加至28|
| |15134639股,其中西南证券原股东持有股份占合并后总股本的91|
| |.30%。西南证券原股东所持公司的新增股份将变更为有限售条件|
| |的流通股。 |
| | 本次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西南证券完成后,西南证券原法人|
| |主体资格将被注销,其全部业务、资产与负债由公司承继,公司|
| |将申请承接西南证券相关经营资质,并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变更|
| |名称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吸收|
| |合并事项将由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渝富)|
| |作为第三方赋予公司所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享有全部或部分|
| |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权利,按照人民币2.81元/股的价格取得现金 |
| |,相应的股份将过户给重庆渝富。 |
| |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新增股份吸收合并西南证券的事项|
| |同时实施,互为前提。 |
| | 本公司拟向长运有限转让本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 |,本公司全部业务和人员由长运有限承接,转让资产的范围最终|
| |以交割日的实际状况为准; |
| | 由于评估机构以基准日2007年6月30日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 |
| |的有效期限均已届满,现拟根据评估机构以2008年3月31日为基 |
| |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对重大资产出售基准日及转让|
| |价格、吸收合并的换股比例等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转让资产|
| |的价格按照公司截至转让基准日(即2008年3月31日)经评估确认 |
| |的净资产值确定为人民币1元; |
| | 本公司在向长运有限转让全部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同时|
| |,拟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西南证券(即以新增股份换取西南证券|
| |股东享有的全部股东权益,以下简称"本次合并")。本次合并生|
| |效后,西南证券的全部资产、负债、权利、义务转移至本公司;|
| |西南证券的现有业务(包括业务资质)及全部员工由本公司承继|
| |和接收;本公司相应修改章程、变更住所、变更经营范围及更名|
|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西南证券的股权价值以《估值报告书》为基础,经双方协商|
| |确定为人民币4263622449.67元(相当于1.825元/单位注册资本) |
| |,公司的新增股份价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2.57元,由此公司需向|
| |西南证券全体股东支付新增股份1658997062股,由西南证券原股|
| |东按照持有的西南证券股权比例分享,即西南证券股东每持有西|
| |南证券1元的股东出资换取0.71股公司之新增股份。本次合并完 |
| |成后本公司的股份总数将增加至1,903,854,562股。 |
| |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新增股份吸收合并西南证券的事项|
| |同时实施,互为前提。 |
| | 2009年2月3日公告,*ST长运吸收合并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
| |司现金选择权实施: |
| | 1、*ST长运吸收合并西南证券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
| |09】62号、63号文核准。 |
| | 2、根据*ST长运吸收合并西南证券有关方案约定的程序,本|
| |次吸收合并西南证券将由第三方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重庆渝富”)向本公司的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
| | 3、行使现金选择权等同于投资者以2.81元/股的价格卖出本|
| |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一个交易日,*ST长运的股 |
| |票收盘价格为9.17元,比行使现金选择权价格高326.34%。若投|
| |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对投资者来说将可能导致较大亏损。请投|
| |资者慎重判断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风险。 |
| | 4、本公司股东(涪陵资产经营、华融投资、温州新城、北 |
| |海现代、四川港航、北京和泉除外)可以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 |票按照2.81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应 |
| |将其持有的*ST长运股票过户给第三方重庆渝富,由重庆渝富持 |
| |有。重庆渝富连同未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本次吸收合并方|
| |案实施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全部自动转换为同等数量的存|
| |续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
| | 5、本次*ST长运吸收合并西南证券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
| |日为2009年2月5日,于该日登记在册的*ST长运股东(涪陵资产 |
| |经营、华融投资、温州新城、北海现代、四川港航、北京和泉除|
| |外)均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2009年2月6日至2009年2月12日( |
| |不含法定节假日)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
| |分*ST长运股票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
| | 6、*ST长运除涪陵资产经营、华融投资、温州新城、北海现|
| |代、四川港航、北京和泉之外的股东如需要行权,在2009年2月6|
| |日至2009年2月12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上午9:00-下午3:0|
| |0),可与本公司直接联系,在本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后 |
| |再由投资者决定是否行权。在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结束后,由本|
| |公司收集所有的行权指令向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办理行权手续。|
| | 截止2009年2月17日,西南证券股东所持股权已换股折算为 |
| |公司股份,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 |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股份总数已变更为1903854562股,其|
| |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63399358股。同日,公司在重庆市工|
| |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变更为"西 |
|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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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7-11-23 |261.1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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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2007年11月21日,公司与重庆市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下 |
| |称:长运有限)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公司拟向长运有 |
| |限转让全部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同时,公司现有全部业务|
| |及全部职工也将随资产及负债一并由长运有限承接,转让资产的|
| |范围最终以交割日的实际状况为准。转让资产的价格按照公司截|
| |至转让基准日即2007年6月30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为人 |
| |民币261.10万元。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鉴于公司处于经营亏损|
| |状态,无论交割日转让资产的损益情况为何,调整后的转让价格|
| |不低于人民币1元。长运有限应于交割日,向公司付清全部转让 |
| |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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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资抵债 |2007-01-19 |158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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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与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北仓公 |
| |司)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了《抵债协议》,北仓公司用在公司 |
| |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 |
| |,公司出资占71.43%,下称:上海长运)28.57%的股份按上海长 |
| |运2006年12月31日的帐面净资产清偿对公司的1587万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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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转移 |2006-04-28 |4800.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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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鉴于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分行4800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在公司合并报表上华融投资|
| |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20,801,912.07元(此笔占用资金实际是 |
|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欠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长运酒业(集团)|
| |有限公司17,391,912.07元和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3,4|
| |10,000元债务)。为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有利于公司债务|
| |风险的化解,由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代公司偿还公司欠广东发展银 |
|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4800万元的债务。在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 |代本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债务后,华|
| |融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欠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长|
| |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负责偿还。华融投资有权|
| |对代公司偿还债务金额与欠云南长运及上海长运合计债务金额的|
| |差额部份向公司追偿。具体清偿时间随公司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 |而定,但最迟时间不超过2006年12月31日。 |
| | 2006年4月24日,公司与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长运(集 |
| |团)有限公司(简称云南长运)、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
| |司(简称上海长运)分别就上述债务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
| |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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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资抵债 |2006-01-17 |1155.64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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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5日召开四届二十 |
| |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 |司(下称:安和公司)代公司偿还银行债务的议案:同日,公司与|
| |安和公司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由安和公司用其拥有的北京|
| |大兴县旧宫镇南苑别墅(评估值为1169.6万元)代公司偿还中国工|
| |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债务11556367.00元。当上述事项完成后, |
| |安和公司对公司的债务即清偿完毕。原公司与安和公司签订的《|
| |以物抵债协议》取消。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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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资抵债 |2006-01-06 |1155.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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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2005年12月30日,公司与第四大股东北海现代投资管理有限|
| |公司的关联公司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安和公司)签订|
| |了《以物抵债协议》,鉴于安和公司尚欠公司预付款11556367元|
| |,而安和公司用现金支付困难,经双方协商,安和公司同意用北|
| |京大兴县旧宫镇南苑别墅清偿所欠公司债务。北京大兴县旧宫镇|
| |南苑别墅占地1080.8平方米,含4栋别墅及相关配套设施。别墅 |
| |建筑面积1360平方米,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共计156|
| |0平方米。参考当地相同地段和相似品质楼盘的市场价格,上述 |
| |别墅市场价值约为1169.6万元。在安和公司用资产清偿所欠公司|
| |债务后,安和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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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资抵债 |2006-01-06 |2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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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2005年12月28日,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
| |城乡资产管理公司(下称:涪陵城乡公司)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
| |》,鉴于涪陵城乡公司对公司负有债务(涪陵黄旗码头项目预付 |
| |款104400000.00元),涪陵城乡公司同意以拥有的房产和土地使 |
| |用权抵偿公司欠中国工商银行朝天门支行及枳城支行的2000万元|
| |债务。在涪陵城乡公司以资产抵偿给中国工商银行朝天门枳城支|
| |行后,涪陵城乡公司欠公司的预付款相应减少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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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6-01-04 |183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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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复文件和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
| |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接受市政府对重庆船 |
| |厂进行整体拆迁补偿,并将部分补偿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 |
| |精神,2005年12月28日,公司与重庆江北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 |
| |:城投公司)签订了《重庆船厂拆迁补偿协议》,公司所属的重 |
| |庆船厂位于溉澜片区除职工住宅外的所有划拨用地约125亩,及 |
| |其地上建构筑物、水上设施的拆迁补偿总费用为18,300万元。该|
| |笔拆迁补偿总费用包括厂区所有土地房屋设施和人员安置等费用|
| |,由公司包干使用。遵照市政府有关重庆船厂拆迁补偿协调会精|
| |神,在本协议签订前,城投公司已先期支付给公司5,300万元。 |
| |协议约定,2005年12月31日前,公司将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交给|
| |城投公司,城投公司将剩余13,000万元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公|
| |司。2005年12月29日,公司已收到剩余13,000万元补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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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4-09-24 |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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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2004年9月16日,公司与美国CUSTOM MARINE INTERNATIONAL|
| | INC签订了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重庆宝达船|
| |舶工程有限公司7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MI,转让价以宝达公司截|
| |止2004年6月30日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
| |经评估帐面净资产为人民币-289.53万元;双方协商以1美元价格|
|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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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4-09-24 |2467.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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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2004年9月1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宝达船舶有限公司(|
| |公司持有东莞宝达90%的股权)与CUSTOM MARINE INTERNATIONAL |
| |INC(下称:CMI)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东莞宝达将持有佛山市|
| |宝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7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IM,转让价以佛山|
| |宝达截止2004年6月30日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经评估帐面净资 |
| |产为人民币2590.49万元;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467.13万|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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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4-08-19 |49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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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客运有限公司等三|
| |方共同出资设立“重庆船厂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设立后,重|
| |庆船厂的法人资格撤销,由新公司承接原重庆船厂的全部资产和 |
| |债权、债务,完成兼并重庆船厂的后续工作;新公司注册资本为1|
| |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公司在兼 |
| |并重庆船厂的过程中投入的4200多万元(最终已审计结果为准)及|
| |相关费用,作为重庆船厂的负债,由新公司负责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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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3-10-18 |6156.60 | 否 |
| ├───────┴────────┴───────────┤
| |项目简介: |
| | 公司的第三大股东资产新闻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新城投资管|
| |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6日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新闻实 |
| |业将其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法人股18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9|
| |%)以协议方式转让给新城投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31元整|
| |,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156.6万元整。完成此次股权转让后,新|
| |城投资将持有公司社会法人股1860万股,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新|
| |闻实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法人股转让双方资产新闻实业有|
| |限公司与温州新城已于2003年10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变更与过户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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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3-09-25 |6000.00 | 否 |
| ├───────┴────────┴───────────┤
| |项目简介: |
| | 2003年9月22日,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人民 |
| |币6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03年9月23日 |
| |至2004年9月22日,年利率4.779%。该贷款由公司第二大股东华 |
| |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325万股份中的1400万法人股(占总股 |
| |本的8.13%)和第四大股东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
| |40.2954万股份中的164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9.52%)共同提供质|
| |押保证,期限为2003年9月22日至2004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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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3-09-20 |2040.59 | 否 |
| ├───────┴────────┴───────────┤
| |项目简介: |
| | 2003年7月22日,本公司收到股东单位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
| |公司通知,该公司于2003年7月21日与公司第四大股东四川省信托|
| |投资公司签订了《法人股转让协议书》,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将 |
|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20295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92%)法人股 |
| |全部转让给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2元/股,股 |
| |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040.59万元。 |
| | 本次股权转让前,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法 |
| |人股620万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本公司股份增加为16402954股,占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 |
| |额的9.52%,为本公司第四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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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特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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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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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9-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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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撤消特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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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2号、63号文核准,公司实施了重|
| |大资产出售暨新增股份吸收合并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原有|
| |的资产、负债、业务及相关人员已置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
| |资产、负债、业务及相关人员已由公司承继,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
| |记手续,更名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3.9条的规定,公司符合申请|
| |撤销对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特别处理的条件。公司|
| |股票的证券简称自2009年2月26日起由"*ST长运"变更为"西南证券"|
| |,证券代码"600369"不变。 |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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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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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8-01-28 |
├────┼─────────────────────────────┤
|处理类型|*ST |
├────┼─────────────────────────────┤
|处理原因| 鉴于本公司2006年和200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
| |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 |于对存在股票退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司股票于2008年1月25日停牌一天,交易自2008年1月28日起实行|
| |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ST长运", |
| |股票代码仍为600369,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 |
├────┼─────────────────────────────┤
| 其他 |如果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将面临退市风险。 |
└────┴─────────────────────────────┘
┌────┬─────────────────────────────┐
|公告日期|2006-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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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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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撤消退市风险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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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 公司2005年净利润为5,385,905.89元,每股收益0.031元。利安|
| |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带|
| |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公司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因素已消除, |
| |但由于本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仍然为负值,公司股票 |
| |仍需实行其他特别处理。公司于2006年5月25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批准,|
| |本公司股票于2006年6月2日停牌1天,从2006年6月5日起,本公司股 |
| |票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ST长运",|
| |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股票代码不变。 |
├────┼─────────────────────────────┤
| 其他 | |
└────┴─────────────────────────────┘
┌────┬─────────────────────────────┐
|公告日期|2005-05-09 |
├────┼─────────────────────────────┤
|实施日期|2005-05-10 |
├────┼─────────────────────────────┤
|处理类型|*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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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公司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净利润均为|
| |负值,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通知,公司|
| |股票自2005年5月10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公司股票 |
| |简称相应变更为“*ST长运”,股票代码不变,股票日涨跌幅限制 |
| |为5%。如果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将面临退市风险。 |
├────┼─────────────────────────────┤
| 其他 | |
└────┴─────────────────────────────┘
【违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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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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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结果|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认为|
| |:长运公司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
| |条和第五十九条,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依照 |
| |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
| |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 |情形。 |
├────┼─────────────────────────────┤
|处理决定|1、责令公司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罚款60万元; |
| |2、对公司原董事长李立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
| |3、对公司总会计师刘平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
| |4、对公司董事会秘书饶正力、其他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董事李 |
| |光炳、许少才、刘龙铸、曹明贵、肖宗华、李元发分别处以警告,|
| |并各处罚款3万元。 |
└────┴─────────────────────────────┘
【资金占用】
┌─────┬─────────────────────────────┐
| 截止日期 |2006-12-31 |
├─┬───┴────┬───────┬──────┬────┬────┤
|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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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控股股东 | | |
| | |资金 | | | |
|2 |四川长江水运有限|向上市公司提供|联营公司 | | |
| |责任公司 |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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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
┌─────┬─────────────────────────────┐
| 截止日期 |2003-12-27 |
├─┬───┴───┬─────┬────┬───┬────┬──┬──┤
|序| 担保对象 | 担保类型 |担保金额|占总资|担保期限|履行|关联|
|号| | | (万元) |产(%)| |完否|担保|
├─┼───────┼─────┼────┼───┼────┼──┼──┤
|1 |上海长运物流基|连带责任保| 1000.00| 0.64%|2003年12|实施| |
| |地建设有限公司|证 | | |月19日至| | |
| | | | | |2006年12| | |
| | | | | |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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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8-01-16|是否关联交易|否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2003年9月22日,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 |
| |分行签订了人民币600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贷款由公司第二大股东|
|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325万股份中的1400万法人股(占总股 |
| |本的8.13%)和第四大股东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40|
| |.2954万股份中的164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9.52%)共同提供质押保|
| |证,期限为2003年9月22日至2004年9月22日。 |
| | 2008年1月16日公告,公司日前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
|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公司第二大股东华融|
| |投资有限公司将质押给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
| |通股14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2%)解除了质押,解除时间为200|
| |8年1月11日。 |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8-01-16|是否关联交易|否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2003年9月22日,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 |
| |分行签订了人民币600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贷款由公司第二大股东|
|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325万股份中的1400万法人股(占总股 |
| |本的8.13%)和第四大股东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40|
| |.2954万股份中的164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9.52%)共同提供质押保|
| |证,期限为2003年9月22日至2004年9月22日。 |
| | 2008年1月16日公告,公司日前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
|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公司第四大股东北海|
|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质押给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的公司有限|
| |售条件流通股164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9%)解除了质押,解除 |
| |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8-01-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日前,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
| |诉华融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 |院以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社|
| |会法人股9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冻结,冻结期限自2004|
| |年11月18日至2005年11月17日止。 |
| |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23250000|
|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9%。截止2004年11月22日,华融投资有限|
| |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中已有23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2%)被质|
| |押。 |
| | 2008年1月15日公告,公司第二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持 |
| |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912万股于2008年1月4日解除冻结。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8-01-1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 |院(下称:北京二中院)发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 |公司的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
| |台支行诉公司第二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融投资)借款|
| |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二中院将华融投资所持有的公司2325万股有限|
| |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9%)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 |
| |为2007年5月29日至2008年5月28日。 |
| | 在本公告披露之前,华融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325万股中有2312|
|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4%)因借款纠纷已被法院冻结。 |
|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公司第二大股东|
| |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2325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 |
| |司总股份的9.49%)解除冻结(轮候解冻),解除时间为2008年1月8日|
| |。 |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7-11-1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公司第三大股东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
| |,86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79%)将其持有本公司股份中除1,5|
| |56万股法人股质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剩余的|
| |304万股法人股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 |
|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公司第三大股东温州|
| |新城投资管理公司所持有的公司186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79%)|
| |中的1556万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质押,解除时期为2007年11|
| |月8日。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1-1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
| 说 明 | 2003年1月7日,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与公司签订了《交通银|
| |行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2003|
| |年1月28日至2004年1月28日。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
| |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和长丰通信同意,|
| |借款合同展期至2005年1月28日。2004年11月30日,原告以公司涉 |
| |及较多经济纠纷、偿债能力受到影响为由,根据借款合同向公司和|
| |长丰通信宣布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前到期。公司因资金紧张没有|
| |按时履行还借义务。2004年12月6日,原告以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 |
| |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
| |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
| | 1、由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重庆 |
| |分行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859410元,并从2005年2月22日起至还清 |
| |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并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 |,利随本清。 |
| | 2、由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 |
|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案件受理费160010元,其他诉讼费2130元,财产保全费150520|
| |元,合计312660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
| |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由重庆市高级|
| |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
| |1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持有的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95%的股|
| |权予以冻结。在该案判决后,由于本公司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 |重庆市高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执字第26号执行通知书。2006年|
| |9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执字第26号"|
| |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将本案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
| |的为3117万元。执行中由于本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重庆市第一|
|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
| | 对(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本公司在云 |
| |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900万元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本|
| |的95%)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从2006年11月14日至2007年11月1|
| |4日。 |
└────┴─────────────────────────────┘
【资产冻结】
┌────┬─────┬──────┬──┬───────┬─────┐
|公告日期|2006-11-1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日前,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银行重庆分|
| |行申请执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
| |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95|
| |%的股权(1900万元股权)予以继续冻结。冻结时间从2006年11月14 |
| |日至2007年11月14日。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6-10-2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公司日前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发|
| |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协助执行通知|
| |书。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
| |案,广州中院将公司第二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融投 |
| |资)所持有的公司1400万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和第四大股东北海 |
|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海现代)持有的公司1640万股有限|
| |售条件的流通股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2006年10月19日至20|
| |07年 |
| |4月18日。 |
| | 截止2006年10月21日,华融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325万股中有23|
| |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4%)被法院冻结;北海现代持有公司股 |
| |份16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全部被法院冻结。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7-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990.00 |
├────┼─────┴──────┴──┴───────┴─────┤
| 说 明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下称:重庆一中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高院)应诉|
| |通知书。重庆一中院和重庆高院已分别受理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
| |(下称:深发展)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下称:交行 |
| |重庆营业部)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
| |: |
| | 深发展诉公司一案 |
| | 2003年6月,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
| |下称:G太极)提供担保,公司(第一被告)向深发展(原告)借款3000|
| |万元,期限为2003年6月6日至2004年6月6日。该笔借款没有按期归|
| |还,造成逾期。2004年10月11日,公司与G太极、太极集团有限公 |
| |司(下称:太极集团)就公司逾期借款偿还事宜达成协议:由太极集|
| |团向深发展偿还借款2000万元,剩余债务990万元(公司已偿还10万|
| |元)由公司自行偿还。2004年11月2日,太极集团已代公司偿还了该|
| |笔贷款2000万元(太极集团已就该笔还款向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
| |剩余债务990万元公司至今没有偿还。2006年6月6日,原告以此为 |
| |由向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 |
| | 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90万元及相应利息; |
| | 2、判令第二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 | 该案将于2006年8月23日在重庆一中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7-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5338.89 |
├────┼─────┴──────┴──┴───────┴─────┤
| 说 明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下称:重庆一中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高院)应诉|
| |通知书。重庆一中院和重庆高院已分别受理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
| |(下称:深发展)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下称:交行 |
| |重庆营业部)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
| |: |
| |交行重庆营业部诉公司一案 |
| | 由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原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 |
| |司,下称:星美联合)提供担保,公司(第一被告)分别于2003年1月|
| |6日和2004年7月27日向交行重庆营业部(原告)借款4000万元和2000|
| |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三年和半年。2004年11月,公司向交行重庆|
| |营业部归还了借款661150元。剩余借款53388850元及利息复利至今|
| |逾期尚未归还。2006年5月23日,交行重庆营业部以此为由向重庆 |
| |高院提起诉讼。 |
| | 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1、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53388850元,截 |
| |止2006年3月20日利息及复利5273742.51元;2006年3月20日以后的|
| |利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日止。 |
| | 2、请求判令被告星美联合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
| |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 | 该案已于2006年7月25日上午在重庆高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
| |,重庆高院将择日判决。 |
|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 | 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重庆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
| |53388850元,截止2006年3月20日利息及复利5273742.51元;2006 |
| |年3月21日以后所欠的利息及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直 |
| |至付清时止。 |
| | 二、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 | 本案受理费303322.97元,由公司负担。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3-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4800.00 |
├────┼─────┴──────┴──┴───────┴─────┤
| 说 明 | 原告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一被告为公司|
| |;第二被告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为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
| |限公司。 |
| | 原告与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签订《额度借款合同》,金额为6|
| |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23日至2004年9月22日。双 |
| |方约定,公司可以在额度内循环使用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分别由公|
| |司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400万股法人股、北海现代投|
| |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640万股法人股作质押。同时,华融投|
| |资有限公司还对该笔额度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方按合同约|
| |定于2003年9月23日向公司发放了第一笔6000万元借款。公司于200|
| |4年9月20日前提前分期偿还了该6000万元借款,并在额度内分四笔|
| |(每笔均为1200万元人民币)继续向原告借款,借款总金额为4800万|
| |元人民币。四笔借款的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9月14日、2005年9月|
| |15日、2005年9月16日、2005年9月20日。原告以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 |、财务状况欠佳,为确保债权不受损害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
|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1、判令解除原告与公司签订的广发穗公银二额借字第2003015|
| |号合同及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 |
| | 2、判令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800万元及相关利息(利息从20|
| |04年10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 |
| | 3、判令原告对第二、第三被告提供的质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
| | 4、判令第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5、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 | 本案将于2005年3月31日8:15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 |
| |庭审理。 |
|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广|
| |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以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 |
| |如下: |
| | 一、被告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
|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4800万元以及利息,并|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复利。 |
| | 二、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
| |带清偿责任,在其承债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 |
| | 三、在被告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
| |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400万股公司法人股以及被告北海|
|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640万股公司法人股折价,或以拍卖|
| |、变卖上述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
| | 本案受理费250010元,财产保全费257532元均由被告公司负担|
| |,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
| | 2006年3月11日公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接到广 |
| |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有关执行通知书。现将|
| |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
|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称:广发银行广州分 |
| |行)诉公司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北海现代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
| |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因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
| |义务,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向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审查后|
| |决定立案执行,并向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200 |
| |6年3月10日前持执行通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执行局履行下述义务:|
| | 一、交纳51292395元及利息等; |
| | 二、按规定交纳执行费。 |
| | 若公司逾期不履行,该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5-11-1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400.00 |
├────┼─────┴──────┴──┴───────┴─────┤
| 说 明 | 日前,公司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给中国证券登记|
|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广东发展|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
| |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 |
| |份23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9%)所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1|
| |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3%)冻结,冻结期限自2005年11月15日|
| |至2006年11月15日。 |
| | 截止2005年11月17日,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中有23|
| |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2%)被法院质押和冻结。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2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9983.00 |
├────┼─────┴──────┴──┴───────┴─────┤
| 说 明 | 日前,公司接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应诉通知|
| |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支行诉公|
|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 | 原告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朝天门支行;第一被告为公司;第二|
| |被告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
| | 2001年9月28日至2004年2月20日期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
| |朝天门支行陆续向公司发放贷款9989万元。其中6839万元为公司根|
| |据重庆市政府有关文件批复与重庆华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协议|
| |整体兼并重庆纺织品批发公司所承接的债务,并以原纺织品批发公|
| |司资产作为抵押担保。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公司|
| |与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2003年11月10日与原告签订了《|
| |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在2003年11月10|
| |日至2008年11月9日期间与公司在3000万元最高额内的所有借款提 |
| |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
| |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由于公司资金|
| |紧张,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截止2004年12月29日,公司在原告的借|
| |款已有8339万元逾期。截止原告起诉公司时,公司在原告的贷款尚|
| |有2650万元未到期。原告以公司涉及较多经济纠纷,使原告的债权|
| |受到影响和威胁为由,于2004年11月8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
| |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被告公司|
| |价值99924414.82元的财产。 |
| | 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1、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9983万元,截止2004年11 |
| |月5日的利息34414.82元和至还清本金时止的应付利息。 |
| | 2、要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 |
| |责任。 |
| | 3、如不能归还现金,判令该行对其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 |。 |
| | 4、确认该行对被告因收购重庆纺织品批发公司6839万元贷款 |
| |中的3200万元贷款对应的原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
| | 5、解除2650万元贷款对应的合同。 |
| | 6、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 | 该案于2005年4月31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 |
| |审理终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81号民事|
| |判决书判决如下: |
| | 1、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 |
| |门支行签订的2001长运(信)字第004号、2003年直属字第0377号、2|
| |003年直属字第0391号、2003年直属字第0358号、2003年直属字第0|
| |01号、2004年直属字第0021号、2004年直属字第0038号、2004年直|
| |属字第0045号、2004年直属字第005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共|
| |计9989万元及利息; |
| | 2、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有权对渝房(96)抵押第000|
| |78号地产抵押合同、2004024024号抵押合同、DY120104007号船舶 |
| |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房产、船舶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
| |款优先受偿; |
| | 3、对本判决第一项公司的债务以抵押物清偿后的不足部份, |
| |由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4、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 |
| |偿。 |
| |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0010元,财产保全费500520元,以上共|
| |计1010530元,由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连带清偿。 |
| | 工行朝天门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法院于2005|
| |年12月30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
| |的义务。公司自愿将所拥有的部分资产用于抵偿所欠工行朝天门支|
| |行的债务。法院委托重庆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抵债资产进行了评|
| |估,价值76713695.42元,并于2005年12月31日下达有关民事裁定 |
| |书,裁定如下: |
| | 将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三峡宾馆4-18层、|
| |附楼1层、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2号房产、位于重庆市沙坪坝的梨 |
| |树湾仓库、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江北塔坪仓库、位于重庆市巴南区|
| |八公里的工业用土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的办公楼抵偿尚欠|
| |权利人工行朝天门支行76668393.52元人民币的全部债务。 |
| | 公司被裁定用于抵债的资产评估值共计为16072.17万元,共抵|
| |偿公司债务15465.45万元。本次抵债后,公司还有六艘旅游船舶和|
| |两艘3000吨级货船,公司客运、货运业务仍将正常进行,公司主营|
| |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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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2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67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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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 |
| | 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
| | 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
| | 由公司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公司旅游|
| |船舶长江观光1号、3号、5号作抵押担保,2003年5月—2004年1月期|
| |间,公司累计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6,776万元。因公司|
| |资金紧张,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工行枳城支行分别于2004年11月4日 |
| |、2004年11月20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提起诉讼。 |
| | (二)判决情况 |
| | 本案于2005年1月6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
| |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1 |
| |号、2号、3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借款纠纷判决如下: |
| | 1、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
| |重庆枳城支行借款本金6,776万元及利息; |
| | 2、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6,776万元及利息承|
| |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本案诉讼费共计人民币604,970万元(工行枳城支行分三次向法|
| |院起诉。本案1号、2号、3号民事判决的案件诉讼费用分别为:209|
| |,390元、209,390元和186,190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
| |担。 |
| | 工行枳城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法院于2005年|
| |12月29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
| |义务。公司自愿将所拥有的部分资产用于抵偿所欠工行枳城支行的|
| |债务。法院委托重庆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抵债资产进行了评估,|
| |价值78041530.99元,并于2005年12月31日下达有关民事裁定书, |
| |裁定如下: |
| | 将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长江观光1号、3号、5号、6号、9号、 |
| |天龙号船舶及位于重庆市沙坪坝的梨树湾仓库办公室、位于重庆市|
| |江北仓库、江北塔坪办公室、位于北京市大兴县的兴字第15798、1|
| |5797、15799、15800号别墅房产、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18号的|
| |火柴厂厂区土地及涪房权证303房地证中所载明的有关厂房、写字 |
| |楼等财产抵偿尚欠权利人工行枳城支行77986194.32元人民币的全 |
| |部债务。 |
| | 公司被裁定用于抵债的资产评估值共计为16072.17万元,共抵|
| |偿公司债务15465.45万元。本次抵债后,公司还有六艘旅游船舶和|
| |两艘3000吨级货船,公司客运、货运业务仍将正常进行,公司主营|
| |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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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0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5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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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原告: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
| | 2002年7月1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树 |
| |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联合创建上海南汇后海物流园区|
| |的合作协议书》。2002年9月10日,上海树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变更|
| |为上海后海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12月20日,上海后 |
| |海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
| |转移给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协议书约定,上海长 |
| |运应于2003年3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土地批租费6,452万元人民|
| |币。截止2003年1月23日,上海长运实际支付5920万元人民币。余额|
| |土地批租费至今没有付清。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
| |前财产保全。 |
| | 裁定情况 |
| |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 |
| |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
| |4)汇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
| | (1)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并由被 |
| |查封人负责保管责任。被查封的固定资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
| |查封人对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等变更财产所有|
| |权或抵押等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隐匿、毁损财产。查封 |
| |期限:自查封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日止。 |
| | (2)查封担保人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的座落于上海 |
| |市南汇区惠南镇16街坊25/3丘、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南字(2003)第01|
| |3075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二年。 |
| | 本案已于2004年12月1日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收到法院民事判|
| |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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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0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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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 |
| | 第一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
| | 第二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
| | 由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以持有我司2,325万股 |
| |份中的9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作质押担保(该质押情况见2|
| |003年9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本公司大股东股|
| |权质押公告),上海长运于2003年9月9日与上海浦发行签订《短期借|
| |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长运向上海浦发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 |
| |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11日至2004年9月11日。借款合同到期后|
| |,上海长运没有归还上海浦发行的借款本息。上海浦发行为维护其 |
| |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
| |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 | (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 |
| |行人民币14,778,501.18元及支付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
| |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
| |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 |
| | (2)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
| |行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912万股社会法人股折 |
|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
| |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
| |不足部份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
| | (3)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
| |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
| | (4)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71|
| |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 |
| |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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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0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77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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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因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原告)承建了上海长运(被告)葡萄酒|
| |罐装中心项目的部份工程。而上海长运没有按时支付上海第五建筑|
| |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至今尚拖欠工程款7,763,482元。在多次收款无|
| |果的情况下,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 |
| |财产保全。 |
| | 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 |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以(2004)|
| |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
| |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7,763,482元银行存款或其 |
| |他等值财产。 |
| | 本案已于2005年8月23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开庭审理。目 |
| |前尚未接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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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0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500.00 |
├────┼─────┴──────┴──┴───────┴─────┤
| 说 明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 |
| | 第一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
| | 第二被告: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由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温州 |
| |新城)以持有我司1860万股份中的3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6%) |
| |作质押担保,上海长运于2003年10月22日与上海浦发行签订《短期 |
| |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长运向上海浦发行借款人民币500万 |
| |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0月29日至2004年10月28日。借款合同到期|
| |后,上海长运没有归还上海浦发行的借款本息。上海浦发行为维护 |
| |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
| |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 | (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 |
| |行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
| |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
| | (2)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
| |行有权以被告温州新城持有本公司304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 |
| |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 |
| |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份|
| |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
| | (3)如被告温州新城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
| |海长运追偿。 |
| | (4)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36|
| |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 |
| |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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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0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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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 |
| | 第一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
| | 第二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由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海长运分别于2004 |
| |年5月28日、2004年6月1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借款人|
| |民币1,000万元和2,0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以上两笔借款的到期|
| |日分别为2005年5月27日和2005年6月10日。2004年10月12日,因上 |
| |海长运为本公司担保而涉及重大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 |
| |封、冻结了上海长运价值8,120万元的财产(本案详细情况及判决情|
| |况见2004年10月27、2005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
| |报》上本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以此 |
| |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长运提前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保 |
| |全。 |
| | 本案裁定及判决情况 |
| |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29日分别作出(200|
| |4)汇民保字第15号、第15-2号、第16号、第16-2号民事裁定,查封 |
| |、冻结了上海长运总共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和预期收益。并于2004|
| |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 |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二(商)初字第666号、667|
|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 | 1、被告上海长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 |
| |行上海市南汇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
| | 2、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上海长运应付 |
| |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
| |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
|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2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费人民 |
| |币151,040元,合计人民币321,0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
| |后7日内缴纳法院。 |
| | 执行情况 |
| | 由于上海长运没有按期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上海 |
| |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向上海长运及上海两港投资发 |
| |展有限公司发出(2005)汇执字第844号、845号执行通知,要求上述 |
| |两公司于2005年3月11日履行还款义务。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
| |执行。截止本公告日,上海长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还没有采|
| |取拍卖资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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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8-1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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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由本公司提供担保,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向华 |
|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因借款被宣布|
| |提前到期,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华夏银|
|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 |院判决如下: |
| | 1、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北部 |
| |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于2|
| |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书。 |
| | 2、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
| |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
| | 3、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
| |0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122750元。 |
| | 4、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 |
| |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艘钢 |
| |质船舶(船名:长江观光2号、长江观光8号、长江观光10号)折价或|
|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 | 5、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 |
| |款义务,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6、对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 |
| |义务后仍不足以清偿部分债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 |
|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 7、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本案件受理费213433元,其他诉讼费10200元,诉前保全费20852|
| |0元,合计432153元,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 |
| |担。 |
| | 因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 |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
| |院于2005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公司发出有关强制执行通知书 |
| |,要求公司在2005年8月15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 |
| |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
| |依法对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8-0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
| 说 明 | 原告为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第一被告为长丰通信集团股|
| |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公司。 |
| | 由公司提供担保,长丰通信分别于2004年4月23日和2004年4月|
| |27日向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两|
| |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4月23日至2005年4月22日和2004年|
| |4月27日至2005年4月26日。借款发放后,长丰通信多次未按约支付|
| |每月贷款利息。借款合同到期后,长丰通信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
| |。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 |起诉讼。 |
| | 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1、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借款项下利息 |
| |及罚息; |
| | 2、判决第一被告长丰通信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8万元|
| |; |
| |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
| | 4、判令第一被告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借款合同设 |
| |置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
| | 5、判决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第1、2、3项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
| |带责任。 |
| | 本案将于2005年10月18日上午10:30分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
| |法院开庭审理。 |
| |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 |院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因借款纠纷诉长丰通|
| |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 | 一、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
| |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 | 二、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
| |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3000万元的利息|
| |、罚息及复利; |
| | 三、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
| |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
| |生的费用8万元; |
| | 四、如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第一、二、|
| |三项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有权以被|
| |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星美传达室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
| |的6.01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
| | 五、被告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借款质押物经依|
| |法处置后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
| |后有权向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
| | 本案件受理费172895元,其他诉讼费25934元,诉前财产保全 |
| |费164040元,共计362869元,由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
| |担,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8-0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
| 说 明 | 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3月30日和2004年5月|
| |13日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签订了1000万元的《|
| |借款合同》,合计借款总额为2000万元。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 |
| |保。由于长丰通信和公司于2004年9月后因借款纠纷被债权人提起 |
| |诉讼,大部份资产被查封和冻结,偿债能力降低。严重威胁原告的|
| |资金安全。原告以此为由于2004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
| |请和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
| | 1、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 |
| |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 |
| | 2、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支付律师费6.6万元。 |
| | 3、被告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 |
|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 | 4、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 |
| |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活动费12002元,保全费58|
| |020元,合计130032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
| | 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因|
| |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
| |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
| |院于2005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 |
| |求公司在2005年7月26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 |
|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
| |对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7-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4000.00 |
├────┼─────┴──────┴──┴───────┴─────┤
| 说 明 | 由本公司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物流|
| |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于2003年10月27日向中国光大银 |
| |行重庆分行借款4000万元。因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归还借款,造|
| |成逾期。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
| |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1、 |
|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
| |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到2004年11月20日的利息86714.|
| |41元。2、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 |
| |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利息。3、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 |
| |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
| |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01元,保全费200,520元,共|
| |计411,322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华融投资有限公 |
| |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 | 目前,已有多家债权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对公|
| |司采取拍卖资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
| |,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的债务重组。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7-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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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1700万元|
| |。由于借款逾期,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向法院提起诉讼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
| | 1、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 |
| |原告借款1700万元及利息。 |
| | 2、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前述第一项 |
| |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 |
| |区陕西路1号的房屋第一栋1—3层建筑面积为3065平方米、第二栋 |
| |第2-8层建筑面积为589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对|
|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 | 本案受理费97533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合计99533元由重庆长|
| |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目前,已有多家债权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对公|
| |司采取拍卖资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
| |,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的债务重组。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6-2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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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3年9月2日,由本公司担保,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重庆固力建筑|
| |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沙坪坝支行申请了流动资金|
| |借款1500万元(公司已归还200万元,现借款还有1,300万元)。2004 |
| |年11月2日,中信银行以本公司未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
|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又撤回起诉。2005年5 |
| |月30日,中信银行重新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 |
| |财产保全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
| |3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持|
| |有的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1,400万股份。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6-2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4000.00 |
├────┼─────┴──────┴──┴───────┴─────┤
| 说 明 | 由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
| |保,公司向招商银行有限公司总计借款4000万元。由于公司资金紧 |
| |张,没有按期支付利息,招行宣布公司借款提前到期。因公司无资金|
| |归还借款,招商以此为由向法院提 |
| |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 | 1、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 |
| |付原告招商银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
| | 2、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 |
| |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3、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 |
| |付原告招商银行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用30万元,并由被告华融投资 |
| |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 | 本案受理费221,720元、其它诉讼费33,258元、保全费201,040|
| |元,共计456,018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
| |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
| |带清偿责任。 |
| | 因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向法院 |
| |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 |,并以(2005)喻一中民执字第576、577号文书向公司和华融投资有 |
| |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通知如下|
| |: |
| | 1、责令公司等三家被告在2005年6月30日前自动履行上述法律|
| |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 |
| |;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公司等三家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 |
| |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的80%,需进行|
| |第二、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分别为前次保留价的80%; |
| | 2、公司等三家被告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按《责令被执行人申|
| |报财产通知书》要求将财产状况申报到法院,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
| |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不|
| |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未按期履行义力或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
| |和解协议的,将对三家公司及法人代表在法院英特网及媒介上公告 |
| |。经社会监督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由三家公司承担对举报者 |
| |奖励的执行实支费用,同时,本院将依法追究公司拒不履行的法律责|
| |任。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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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向上海浦 |
| |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借款1000万元。因借款逾期,海浦东发展银 |
| |行新虹桥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 |: |
| | 1、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
| |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
| |息。 |
| | 2、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
| |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 |
| |。 |
| | 3、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
| |行全部清偿义务后,享有对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 |
| |追偿权。 |
| | 4、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
| |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
| | 5、对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 |
| |持。 |
| |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520元,合|
| |计人民币113530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
| |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下称:上海浦发行)诉上海长运|
| |借款纠纷一案,上海一中院已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2004)沪一中 |
| |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并于2005年9月26日向上海长运和|
| |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2005年10月11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
| |的义务。但上海长运和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
| | 该案在诉讼期间,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长运名下的位|
| |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冻结了被|
| |执行人上海长运享有的对新天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
| |币30000000元,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上海浦发行明确向法院表|
| |示对上述两项财产暂不处理,但又无法向法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
| |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上海浦发行向上海一中院申领了债|
| |权申请执行凭证。上海浦发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
| |线索,可持该凭证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 |
| | 上海一中院以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 |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 |
|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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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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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 |
| |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1000万元。因借款逾期,中国建设 |
| |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 |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 | 1、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
| |归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996万元及利息。 |
| | 2、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
| |支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实现债权的费用12万元; |
| | 3、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
| |任; |
| | 4、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
| |南省红河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
| | 5、驳回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 |
| |案案件受理费62,960元,保全费50,520元,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
| |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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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1-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
| 说 明 | 2004年10月21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和上海长运物流基|
| |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债务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 |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采取|
| |保全措施。 |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保全案发出三份民事裁定|
| |书。具体为:1、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使 |
| |用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318166平方米[国有土地 |
| |使用权证号:沪房地南字(2004)第007514号]的土地使用权(轮候查|
| |封)。2、冻结被申请人公司持有的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7000万元)71.43%的股权。3、查封被申请人公司所有的"|
| |长江观光6号"和"长江观光7号"两艘船舶所有权。 |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78号民事 |
| |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 |
| |还原告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00万元,并从2004年11月16日|
| |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
| |失。2、如被告公司到期不履行前述义务,则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 |
| |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
| |其他诉讼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110520元,合计222530元,由被告|
| |公司承担。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1-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842.53 |
├────┼─────┴──────┴──┴───────┴─────┤
| 说 明 | 日前,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
|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
| |营公司(持公司股份288880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7%);被申请|
| |人为公司。 |
| | 截止2004年6月30日,公司欠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营公司各种 |
| |款项合计为8425261.71元。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营公司于2004年11|
| |月3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
|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发出两份民事裁定书。具体情|
| |况为: |
| | 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三中保字第17号民事裁 |
| |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425261.71元及下|
| |列财产(车辆)渝A600369、渝A54200、渝A61189、渝G13418、渝G00|
| |844、渝G04892、渝G13709、渝AB1292。土地:涪国用(1999)字第0|
| |0671号,面积777.17平方,涪枳国用(1998)字第0047号,面积4148|
| |7平方,武国用(99)字第00264号,面积452.67平方。船舶:清河60|
| |7号货船、清河608号货船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
| | 2、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三中保字第17-1号民事 |
| |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公司位于武隆县巷口镇建设街142号的武 |
| |隆宾馆(房权证字第000007174号)予以查封。 |
| | 由于公司多笔借款逾期造成多家银行对公司的民事诉讼,公司|
| |的资产基本上已被法院扣押和冻结。公司面临着巨大的还款压力和|
| |严峻的诉讼形势,公司正在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1-0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
| 说 明 | 2004年10月21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和上海长运物流基|
| |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债务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 |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采取|
| |保全措施。 |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保全案发出三份民事裁定|
| |书。具体为: 1、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 |
| |司使用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318166平方米[国有 |
| |土地使用权证号:沪房地南字(2004)第007514号]的土地使用权(轮|
| |候查封)。 |
| | 2、冻结被申请人公司持有的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7000万元)71.43%的股权。 |
| | 3、查封被申请人公司所有的"长江观光6号"和"长江观光7号" |
| |两艘船舶所有权。 |
└────┴─────────────────────────────┘
【3.其他事项】
【其它事项】
┌────┬─────┬──────┬──┬───────┬─────┐
|公告日期|2008-12-1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5421.02 |
├────┼─────┴──────┴──┴───────┴─────┤
| 说 明 | 公司已收回北京燕京印象营销公司欠款28,926,808.00 元和云|
| |南印象酒业有限公司欠款25,283,423.70元。 |
| | 该两笔应收款大部分都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西藏印象|
| |酒业有限公司(公司持有该公司90%股权)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往 |
| |来款,因经营不善已于2004 年清算注销,该公司债权合并转回而 |
| |形成的。今年以来,公司采取措施,加大追收力度,终于收回该两|
| |笔应收款。 |
| | 由于该两笔应收款在以前年度已经累计计提坏账准备4421万元|
| |,本次收回后冲回坏账准备,从而体现为公司2008 年利润4421万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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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
┌────┬─────┬──────┬──┬───────┬─────┐
|公告日期|2008-12-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6247.66 |
├────┼─────┴──────┴──┴───────┴─────┤
| 说 明 | 为了确保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顺利进行,重庆市涪|
| |陵区财政局(下称:区财政局)已代公司清偿了公司所欠交通银行重|
| |庆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深圳发|
| |展银行重庆分行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的全部债务。|
| |近日,公司与区财政局就已代偿债务清偿事宜签订了《债务清偿协|
| |议》,区财政局同意公司偿还代偿债务资金只需偿还所欠上述债权|
| |银行的本金部分(共计15728.885万元),剩余债务的62476645.86元|
| |区财政局放弃追述权,公司同意在2008年12月31日前偿还区财政局|
| |代公司偿还的上述债务中的本金部分。 |
| | 该协议执行后,公司所欠上述债权银行的债务和区财政局代偿|
| |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区财政局放弃追述的剩余债务将体现为公司收|
| |益,增加公司2008年收益6200多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