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东方财富网首页
个股档案
  杭萧钢构[600477] 007
☆公司报道☆ ◇600477 杭萧钢构 更新日期:2009-11-18◇ 港澳资讯 灵通V5.0
【2009-11-18】
 杭萧钢构(600477)股东潘金水先生减持3734117股
    杭萧钢构(600477)公告,11月17日,公司接股东潘金水先生通知,继2009年7月15日公告潘金水减持公司股份后,截至11月17日,潘金水再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734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本次变动后,潘金水先生尚持有公司股份18991501股,占总股本的5.90%。
【出处】中国证券网【作者】

【2009-11-17】
 诉讼案讨债1.84亿元无进展 杭萧钢构(600477)蹊跷两涨停 
    杭萧钢构(600477)连续两个交易日(11月13日,11月16日)放量涨停,令市场十分意外。一位投资者告诉记者,杭萧钢构近期表现与其一桩诉讼案进展有关,如果成功胜诉,意味着杭萧钢构将获得近1.84亿元的"意外"收入。
    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11月16日采访公司后却得知,这宗涉及1.84亿元的诉讼最终怎么判决,现在还是未知数,因为至今还没有正式开庭。
    追讨1.84亿元债务
    今年8月11日杭萧钢构公告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8月7日接受了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为武汉香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7日,杭萧钢构与两被告签订《钢结构住宅合同》,承揽施工武汉世纪家园二期住宅楼工程。该工程在今年2月28日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杭萧钢构在2009年3月16日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价为4.9亿元的结算书,两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故按照原告提交的结算价,两被告应支付3.96亿元,但两被告至今仅支付2.3亿元,尚欠1.64亿元。另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2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被告另需支付原告补偿费2000万元。因此杭萧钢构此次诉讼目的,就是要追讨1.84亿元的债务。
    然而当时公司股价并没有出现异动,但在上周五(11月13日),杭萧钢构突然放量涨停,与此同时,同为钢结构公司的精工钢构(600496,收盘价11.09元)等并没有出现暴涨。
    另外从上周五(11月13日)龙虎榜数据来看,在杭萧钢构涨停背后,买入前两名营业部--中信建投武汉建设八路营业部和中信金通杭州文三路营业部恰好是此次诉讼案原告和被告的所在地,买入金额分别达到1695万元和1485万元。一位券商分析师告诉记者,两地营业部买入,不免让投资者怀疑1.84亿元的诉讼案或有了最新进展。
    而11月16日,杭萧钢构也是高开高走,开盘18分钟就封住涨停板。
    公司:还未正式开庭
    "虽然法院已经受理了诉讼,但被告方提出了管辖异议,至今还没有一次正式开庭",杭萧钢构证券部工作人员昨日 (11月16日)告诉记者。该工作人员称,目前该诉讼还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也没有传闻的庭外和解。
    对诉讼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证券部工作人员称,本案尚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要依据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因此1.84亿元的债权以及对公司的业绩影响,尚需等待法院的审判。
    国元证券行业分析师苏立峰告诉记者,按照杭萧钢构11月16日9.06元的收盘价来看,对应的动态市盈率超过30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投资者需要注意风险。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作者】

【2009-08-08】
 杭萧钢构(600477)拟展开期货套保业务 
    8月7日,杭萧钢构(600477)决定在境内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同、相近或类似的期货品种的套期保值业务,年度套期保值累计保证金不超过3000万元。
【出处】证券时报【作者】建业

【2009-07-16】
 杭萧钢构(600477)二股东减持306万持股
  杭萧钢构(600477)今日公告,截止2009年7月14日,二股东潘金水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600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尚持有公司股份227256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6%。
【出处】证券日报【作者】

【2009-06-16】
 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杭萧钢构(600477)案件查处始末
  杭萧钢构(600477)无疑创造了历史,不仅因其在中国证监会介入调查后股价仍旧连拉涨停,最重要的是,其成为我国第一例“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判例。 
  早在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案开出“公司40万、个人共7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单之时,市场曾一片质疑和指责,“违规成本太低、处罚力度太弱”等言论充斥坊间。殊不知,该案涉嫌内幕交易线索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等待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来自监管部门的信息显示,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依然是打击重点,而以尾市操纵和开盘价操纵为特征的新型操纵市场行为是近期监管部门的重中之重,其中已经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报记者采访接近“杭萧钢构专案组”人士,试图解析“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的查处始末,以此透视正在专业和成熟起来的公检法机关对资本市场违法案件的刑事打击。 
  大兵团作战 
  2007年4月28日,是中国证监会将杭萧钢构涉嫌内幕交易案正式移送公安机关的日子。 
  “证券犯罪侦查局当天即安排全面阅卷,分析证据材料,研究法律规定,论证侦办方案。第二天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和督办事项,经综合分析,决定将案件部署浙江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位接近公安部人士说。 
  案件查处部署工作迅速落实。 
  同年4月30日,证券犯罪侦查局召集浙江省公安厅、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案件协调会,部署交办工作。 
  5月1日,由浙江公安机关多警种组成的“杭萧钢构专案组”迅速成立,并在之后的几天连续召开案情分析会,拟定侦查行动方案,落实具体计划。 
  5月8日,在专案组统一指挥下,多警种兵分几路。一路奔赴杭州、上海等地集中抓捕,成功抓获涉案的陈玉兴、王向东和罗高峰等人。 
  一路从银行部门入手,查证资金流水,包括转账凭证、银行存取款明细、资金账户对账单等,深入调查嫌疑人王向东和陈玉兴之间从2004年初开始合作后的资金转款、利润分成和非法交易所得等证据。 
  相关人员在证券营业部的开户资料、下挂股东账户情况、交易流水、证券代理业务协议书等书证也迅速获取。 
  值得注意的是,杭萧钢构案不同于以往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己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形式,而是由证券事务代表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前任证券事务代表,后者再伙同他人共同买卖股票。对此类新型的内幕交易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更多经验可以借鉴,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挑战。 
  针对案件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特点,公安机关多次提请证监会稽查部门参与研究,帮助专案人员迅速熟悉案情,补充所需专业知识,并对该案办理中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行政稽查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协作和相互支持配合,形成了打击合力,最大限度提高了侦办效率,也为以后打击证券犯罪案件积累了经验。”前述接近专案组人士说。 
  内幕交易类案件取证难已是举世公认的难题,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嫌疑人的口供,因此,审讯就成了公安人员要突破的又一难题。 
  实际上,此时罗高峰、王向东、陈玉兴等人已经建立了“攻守同盟”。 
  专案组充分研究了三人的性格特点及与本案的利害关系,选取陈玉兴和王向东作为重点工作对象,首要目标即是分割其“战略同盟”关系。 
  5月23日,王向东首先说出了与陈玉兴合作炒股的重要事实。同一天,罗高峰也开口承认泄露“杭萧钢构在洽谈一个300亿元的大合同”这一内幕信息给陈玉兴。至此,全案取得突破。 
  专案组趁热打铁逐步加大对陈玉兴的讯问力度并取得突破,陈玉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与此同时,为防止出现口供反复而带来的印证证据欠缺,专案组采取自书、讯问和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同步固定嫌疑人的口供,留下了最终认定内幕交易犯罪的直接证据。 
  5月24日开始,专案组结合三人供述,全面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6月11日,王向东、陈玉兴和罗高峰被依法批捕。 
  7月31日,浙江省厅将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认定“泄露” 
  本报记者拿到的资料显示了“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300亿元大单”这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以及罗高峰向他人泄露这一内幕信息的过程。 
  2006年11月,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公司)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 
  2007年1月31日晚,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陪同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宴请公司独立董事竺素娥等人,从单银木等人谈话中获悉公司正在洽谈安哥拉合同,金额达300亿元。 
  一周之后的2007年2月8日,经杭萧钢构公司与中基公司多轮谈判,双方就该项目的价格、数量、工期和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这也正是中国证监会确认“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形成日。 
  2月12日,罗高峰在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络中,进一步知悉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正在谈判安哥拉合同,涉及金额300亿元。当日下午,已从他人处知悉此事的陈玉兴致电罗高峰询问合同进展事宜,因罗高峰正忙,二人未能深谈。至下午17时许,罗回电话给陈,在谈及公司近况时,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项目”信息泄露给陈。 
  当晚,陈玉兴将从罗高峰处得知的信息包括信息来源告诉王向东,并下达2月13日买入杭萧钢构股票的指令。 
  2月13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草签“安哥拉”框架协议。 
  当日下午,杭萧钢构总经理周金法通知罗高峰次日参加安哥拉项目协调会,并告知合同已草签。罗在与陈玉兴通电话过程中,再次将合同已草签的情况泄露,陈遂叫罗获取合同文本。随后,陈玉兴将从罗高峰处得来的信息告诉王向东,指令王向东于2月14日将账户上的所有资金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 
  2月14日,罗高峰到公司法务部询问合同标的、工期、施工分布等内容,并提出看一下合同文本,还要求电子文本打印出来或通过电邮给他,相关人员以保密为由拒绝。之后,罗又将公司开协调会和次日出公告及公告的具体内容泄露给陈玉兴,陈再告知王向东,指令王继续持有杭萧钢构股票。 
  就在同一天,证监部门开始对杭萧钢构股价异动展开非正式调查。当天,听到消息的罗高峰立即更换了手机号码。 
  2月15日,杭萧钢构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两年。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证监会认定,2月8日至2月14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2月17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了《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至今合同正在履行中。 
  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遂将有关情况告知王向东并指令其次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3月16日,王向东按照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认为,被告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信息给知情人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位参与庭审人士介绍,罗高峰当庭未作自行辩护。其辩护人对于指控被告人罗高峰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罗高峰有酌定从轻的情节,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法院采纳了部分意见,认为被告人罗高峰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并非出于为己谋利之目的,在泄露内幕信息之时亦不确定陈玉兴会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认定: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至此,我国历史上第一例泄露内幕信息罪就这样无争议产生。 
  争议“内幕信息” 
  同案其他人员的内幕交易罪名就没有那么轻松认定。 
  在检察机关的公诉书里提出,陈玉兴、王向东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际上,曾于罗高峰之前任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的陈玉兴与该公司很多人都颇为熟悉,其最初获得杭萧钢构内幕信息早在2007年1月下旬,从杭萧钢构安徽子公司总经理王更新处获悉杭萧钢构正在洽谈一个18亿左右的合同。 
  2月初,陈玉兴打电话询问王更新合同进展情况,王告知“正与香港人谈判”。 
  2月11日下午,陈与杭萧钢构事业部经理罗晓军等人在杭州龙井村聚会时,罗谈起杭萧钢构正与香港中基公司洽谈安哥拉安居房建设工程项目,金额达300亿。陈玉兴遂向罗晓军求证该300亿合同的情况,尔后将求证的信息告诉了王向东。2月12日,王按照陈的指令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776996股。 
  这一笔交易被陈玉兴在法庭上辩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原因是杭萧钢构的内幕信息是“订立重大合同”,其获得的“正在洽谈300亿合同”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 
  是否是内幕信息也成为王向东辩护人的辩护方向之一。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曾在公司职工表彰大会上宣布过有关安哥拉合同项目的信息,该辩护人认为已经从内幕信息转向了公开信息,在此之后的任何根据该信息进行的股票交易都不能以内幕交易罪论处。 
  其次,王的另一辩护人还认为2月12日陈玉兴从罗晓军等人的议论中被动地听到了有关信息,不属“非法获取”;同时获取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不属“内幕信息”。 
  “是否定性内幕信息是法庭上争辩的一个焦点。”一位参加了庭审的人士说。 
  法院认为,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谈判金额达300多亿元人民币的“安哥拉公房项目”合同,双方于2007年2月8日就该项目的价格、数量、工期和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该消息一旦公开,即会对杭萧钢构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的规定,前述相关信息在2007年2月15日发布公告之前,应属于内幕信息。 
  实际上,这与证监会认定的2007年2月8日为内幕信息形成日、2月8日至2月14日为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相一致。 
  另外,法院核实了单银木在2007年2月12日杭萧钢构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内容,其中提到:“20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为150亿,业绩好了,资金比例就可大幅度提高”,但并未提到项目名称、标的等确定或实质内容。 
  因而法院认为,其在内部会议上透露的模糊信息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须具备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的要件,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同时,单银木是在内部会议上笼统提到该信息的,不能视为已将内幕信息公开化。 
  至于陈玉兴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是否“非法获取”,法院认为,作为杭萧钢构公司的前任证券事务代表,陈玉兴具有一定的证券专业知识和经验,其明知罗高峰是杭萧钢构公司可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也明知“安哥拉公房项目”信息是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在得到该信息后,通过刺探等手段来确定和核实该信息的准确内容和真实程度,属于非法获得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同时,陈玉兴在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指令王向东利用该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符合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要件和主观客观要件。而具有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证券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内幕交易。 
  也就是说,陈玉兴在3月15日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公司的内幕信息后,于3月16日指令王向东将2月12日至14日先后三次利用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和内幕信息买入的6961896股全部卖出,该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认定可以理解为,即使买入证券时尚未利用内幕信息,但卖出该证券时利用了内幕信息,该笔证券的交易仍然属于内幕交易。这是我国从判例角度首次对此类行为做出认定。 
  因此,即使陈玉兴指令王向东于2月12日买入杭萧钢构股票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但其与王向东卖出股票时利用了内幕信息,故该笔股票的交易属于内幕交易。 
  实际上,这其中出现了两个“内幕信息”,一是300亿的合同,二是证监部门要调查杭萧钢构。根据其中任一信息做出的买卖杭萧钢构股票的行为,均被法院认定为内幕交易。 
  真假共犯 
  “法庭争辩的另一个焦点是王向东是否有与陈玉兴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前述参加庭审人士说。 
  实际上,王与陈自2004年初一直合作炒股,资金由王出,陈负责“弄消息”,利益三七分成。公安机关查到的转账凭证、存取款凭证、银行存取款明细、资金对账单等显示,至2007年1月,通过他人账户转账等形式,王分给陈合作炒股的收益1000多万元。 
  买卖杭萧钢构股票也不例外。一位接近陈玉兴人士对公安机关的证言显示,杭萧钢构股票是陈玉兴打电话指示王向东买入,2月12日到2月14日分三天买入3000多万,后卖出赚了4000余万元。当然,至公安机关侦查时,该款项尚未分给陈玉兴。 
  这三次分别是,2月12日,陈玉兴向罗晓军求证“300亿合同”的情况后告知王向东,王按其指令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776996股;2月13日上午,王根据前晚陈从罗高峰处得知的谈判进展信息,再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398600股;2月14日,陈将从罗高峰处得知的“合同已草签”信息告知王向东,并指令其将账上全部资金买入,王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1787300股。 
  公安机关对陈、王的审讯口供显示,一个月之后的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公司,遂将有关情况告知王向东并指令其次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 
  3月16日,王向东按照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 
  王向东的辩护人表示,虽然王客观上有和陈玉兴合作炒股,利润分成的行为,但主观上缺乏采用非法的方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共同故意,其与陈玉兴不存在共犯关系。 
  其另一辩护人韩侃也认为,王向东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不明显,其不符合构成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要件。 
  一个重要的细节是,根据陈玉兴对公安机关的供述,陈在三次指令王向东买入、一次指令卖出杭萧钢构股票前,均将信息的来源告知了王向东。也就是说,王向东在买卖股票前是知道陈玉兴的信息来源于杭萧钢构内部人员,且该信息未公开披露。 
  按此逻辑,法院认为,陈玉兴、王向东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上存在“犯意联络”,有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两被告人分工合作,即由陈玉兴告知内幕信息、下达买卖股票指令,由王向东提供资金和实施具体操作,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共同犯罪。 
  王向东辩护人提出的另一理由是,“王向东买售杭萧钢构股票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股票市场价格的震荡,也没有侵害其他股民的利益,更没有引起股民的恐慌和不满,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具备犯罪本质特征。” 
  法院认为,内幕交易犯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而内幕交易行为正是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的规则。陈玉兴、王向东利用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连续进行数额特别巨大的证券交易,并获得巨额非法利润,严重打击了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信心,扰乱了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也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因而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法院最终审理判定,陈玉兴、王向东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是共同犯罪。 
  而在共同犯罪中,陈玉兴积极主动地套取内幕交易,并告知王向东,指令其买卖杭萧钢构股票,在内幕交易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向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2008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陈玉兴和王向东均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 
  后陈玉兴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二审维持原判。 
  查处内幕交易思路渐明 
  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着力点以及法庭辩护的焦点不难看出,认定此案的关键有三,一是证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二是内幕信息的传递;三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专案组对此案的侦办思路足以成为侦办内幕交易案件的样本。 
  首先确定陈玉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事实。陈玉兴作为杭萧钢构公司的前任证券事务代表,本身属于证券专业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从其最初的被动知悉不确定的信息,到后来主动通过其他手段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而获取了内幕信息,其行为属于刺探内幕信息的非法行为。 
  其次是确定陈玉兴和王向东利用内幕信息共同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陈玉兴和王向东属于利益共同体,两人分工合作,有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犯罪的故意,并共同实施了内幕交易的犯罪行为。 
  最后是陈、王二人具有主观犯罪故意。二人作为具有证券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明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会侵犯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但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刺探的非法手段获取了内幕信息,并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了交易,即可推定利用了该内幕信息。 
  “以信息传递、资金流动、账户交易和人员关系为主线,全面收集证据,是侦办内幕交易案件的重要抓手。”一位接近杭萧钢构专案组的公安人员对本报记者说。 
  杭萧钢构案的突破关键在于查证了内幕信息的形成、传播、利用过程。按照双方接触、谈判、合同签订、公告等不同阶段,全面调查,逐一落实参与人员、知情人员、洽谈内容等情况。 
  同时调查资金和股票交易账户,确认嫌疑人之间利益共同体的证据。从银行部门查证的交易流水入手,深入调查嫌疑人王向东和陈玉兴之间从2004年初开始合作后的资金转款、利润分成和非法交易所得等证据,印证嫌疑人之间合作炒股的利益共同体关系, 
  实际上,内幕交易的“秘密性”特性决定了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非常匮乏和单一,特别是证明内幕信息的传递过程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证据,嫌疑人的言辞证据非常关键,而嫌疑人作案时往往当面交谈或利用手机、固定电话等方式联系,消息的传递具有即时性、单一性、秘密性,大多缺乏第三方印证。 
  杭萧钢构案中,专案组在取得言辞证据时,及时采用录音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以防嫌疑人口供反复。但同时也要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全面收集、固定、运用其他证据,以准确认定嫌疑人的罪名和刑事责任。 
  在此过程中,还要开展相关物证的鉴定工作。如在网监部门的指导下,对嫌疑人在证券营业部交易的委托指令、操作数据、涉案电子邮箱和网络工具等进行提取、保存和技术认定;对扣押的手机、电话卡等物证送技术部门进行信息恢复和内容提取。 
  公安机关对查处内幕交易类案件正在逐渐专业和成熟。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作者】

【2009-05-21】
 历时两年波折 杭萧钢构(600477)索赔案昨调解成功
  市场关注的“中国牛市第一案”——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历经波折后,终于给了投资人一个满意的交代。昨天,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且调解成功。 
  杭萧钢构案是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大案,也是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事情的起因是杭萧钢构2007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00多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受此影响,股价大幅异动,但杭萧钢构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同信息,并作出了误导性陈述。同年4月30日,证监会发布针对杭萧钢构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决定认定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2007年2月12日董事长单银木在内部会议上发表讲话中谈及重要信息并没有及时披露;在信息外泄后,杭萧钢构公司仍称没有异常情况。二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2月15日,杭萧钢构公司公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3月13日,杭萧钢构公司公告没有披露其未看到中基公司与安哥拉政府签订的《公房发展合同》这一重大事实;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公司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而公司董秘潘金水却向媒体发表调查“已基本结束”等言论。这些行为均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已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
  2007年5月14日,杭萧钢构公告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致歉声明;7月,投资者据此陆续向杭萧钢构提起索赔诉讼。
  “此案历时两年,两年来历经‘暂停受理’、‘中止诉讼’、‘恢复受理’之波折。这次能够以调解方式收场,实属不易。”此案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
  他告诉记者,昨天的调解是在和谐的气氛下进行的,调解充分兼顾了各方的利益,结果较为圆满。“此案总共有127名投资者起诉,索赔金额总计近590万元。其中,118个案件调解成功,涉案金额近500万元;7个案件因不符合条件撤诉;另有2个案件由于存在争议等待法院判决。此次调解达成的赔偿金额不是全额赔偿,但初步测算也达到索赔金的80%左右。另外,杭萧钢构方面已经表示会尽快将赔偿金划到相关账户。”
  宋一欣表示,杭萧钢构索赔案诉讼时效的截止日为2009年5月14日,此次杭州中院在诉讼时效到期后一周内即调解成功此案,足见法院办案效率的提高。
【出处】上海证券报【作者】

【2009-05-14】
 诉讼时效今日到期 杭萧钢构(600477)索赔案下周二调解
  从“暂停受理”到“中止诉讼”,再到“恢复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600477.SH)虚假陈述一案两年来历尽波折。记者近日了解到,最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启动调解程序,下周二当事人双方将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功,下周三将开庭审理。
  杭萧钢构案是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大案,也是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杭萧钢构2007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受此影响,股价大幅异动,但杭萧钢构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同信息,并作出了误导性陈述。同年4月30日,证监会发布针对杭萧钢构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被罚以40万元;同年5月14日,杭萧钢构公告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致歉声明;当年7月,投资者据此向杭萧钢构提起索赔诉讼,但两年来历经“暂停受理”、“中止诉讼”、“恢复受理”之波折,方进展到调解程序。
  “周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致电杭萧钢构投资者律师,通知将启动调解程序。”代理40多位投资者起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的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昨日对CBN记者表示,该案诉讼时效今日将过期,未起诉的投资者将无法维权索赔。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昨日对CBN记者表示,下周二,全国各地代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索赔案的律师们将奔赴杭州,参加由杭州中院主持的调解。据悉,杭萧钢构的代理律师目前并未提出调解方案,若调解不成将于下周三开庭审理。而将代表36位投资者前往杭州参加调解的武峰律师说,总计索赔金额为200多万元,可能会适当让步以达成调解。
  薛洪增表示,调解程序可能会受到当事双方的欢迎,如谈判不成,最终只能等待开庭由法院判决。以薛律师代理的40多位投资者为例,据初步统计,他们总计向杭萧钢构索赔的金额为200多万元,虽然这些金额需法院最终认定,但若通过调解方式进行,投资者索赔金额可能会按比例打折扣或者仍旧按100%比例全额赔付。
  薛洪增在谈到调解基本原则时表示,可以接受现金或者股票的赔付。武峰律师则表示,目前谈原则尚早,要到调解现场双方自愿商量再决定。
  从杭萧钢构案件来看,尽管证监会的案件调查速度比过去有所改观,两个月的时间完成大案调查和审理,但地方法院在面对如何审理这种经验不多的证券市场案件时仍显得有点迟缓,监管部门一位人士直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2007年7月投资者向杭州中院首次递交起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索赔案材料,至2007年12月杭州中院方正式受理,迄今一年有余,诉讼时效过期,方进入调解程序,而证券市场早已有翻天覆地的变化。
  杭萧钢构投资者索赔案在诉讼方式上并无创新,仍采用单个诉讼方式,无法采用共同诉讼方式,尽管共同诉讼成本较低。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一位人士周二向CBN记者表示,正在研究引进共同诉讼制度的可能性。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作者】

【2009-05-08】
 杭萧钢构(600477)股东抛售持股285万股 占股本1.15%
  全景网5月7日讯 杭萧钢构(600477)周四晚间公告称,截止到2009年5月6日,股东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出售其所持公司股票约2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
  减持后,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持有公司股份约11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8%,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953万股。
【出处】全景网【作者】

【2009-04-21】
 杭萧钢构(600477)年报大增难掩天价工程风险
  昨日,杭萧钢构(600477)公布2008年年报,公司去年净利润同比增长88.62%,这一消息使得该股昨日开盘不久就被封死涨停。不过,当初为杭萧钢构引来市场争议的安哥拉工程在签署两年之后,却仅仅完成了极小一部分,这多少使得公司的天价合同现在看来有些尴尬。 
  净利润同比增长89% 
  年报显示,杭萧钢构去年实现每股收益0.29元,净资产收益率11.20%,营业收入363224.03万元,同比增长28.13%;实现净利润7162.11万元,同比增长88.62%。同时,公司推出了10转1送2派0.6元的分配预案。 
  杭萧钢构去年能够实现净利润的增长,主要原因是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带来了利润增长,以及两家2007年亏损子公司在2008年扭亏为盈产生效益。此外,境外业务的扩大也对公司的经营产生积极影响。2008年公司合同总额为41.27亿元,其中境外合同为17.71亿。公司承接的亿元以上工程达十余项,如4.4亿元的印度铝厂项目、3.3亿元的印度电站项目等。 
  天价合同目前仅收到7.79亿元 
  尽管杭萧钢构去年业绩大幅增长,但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海外工程已签约项目后续履行的不确定性也在不断增加。 
  年报显示,杭萧钢构在安哥拉公房项目罗安达施工点自2007年7月开始施工,截至报告期末,安哥拉公房项目第一批次累计收到合作方中基公司付款1.0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7.79亿元。其中,自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共收到中基公司付款4416.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6亿元。杭萧钢构表示,受全球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安哥拉项目的后续履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报告期末,中基公司尚未与公司就后续批次进行确认。 
  众所周知,杭萧钢构之所以在2007年饱受市场争议,最直接的导火索便是公司与中基公司签署的安哥拉344亿元天价合同。不过在两年时间过去后,公司累计收到的工程款仅为7.79亿元,占合同总金额的2.3%。公开信息还显示,杭萧钢构目前在安哥拉进行的仅是第一批次项目,该项目金额大约为12亿元。也就是说,两年过去,公司第一批次项目都还没有完成。而现在,中基公司还没有与公司就后续批次进行确认。分析人士认为,杭萧钢构两年前的天价合同很可能将面临无法完成的风险。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作者】

【2009-04-18】
 杭萧钢构(600477)08年净利润增长88.62%
  昨天晚间,杭萧钢构(600477)发布了2008年年报,该公司在去年实现营业收入28.3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9.13%;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6.1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8.62%。
  年报显示,杭萧钢构去年主营业务中,物流钢材销售与上年同比下降了16.42%,但是纤维水泥却大幅增长231.6%。
  杭萧钢构去年业绩增长并非主营业务出现大幅改善,业绩好转主要是因为在报告期内,除汉德邦建材公司外,其他原本亏损的子公司均已扭亏为盈。其中安徽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净利润为3054.22万元,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净利润为721.48万元,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净利润为844.95万元,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净利润为127.49万元。
【出处】东方早报【作者】

【2009-04-15】
 杭萧钢构(600477)遭二股东减持
  杭萧钢构今日披露,接第二大股东潘金水通知,截至2009年4月13日,潘金水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其所持公司无限售股321.62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
【出处】上海证券报【作者】彭友,陶君

【2009-01-21】
 杭萧钢构(600477)预计2008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60%-90%
    根据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初步测算,预计2008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度披露数据(净利润36291264.63元)增长60%-90%,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业绩预增原因说明:
    主要因收入增加带来的利润增长及两家2007年亏损的子公司在2008年扭亏为盈产生效益。
【出处】证券时报【作者】

【2008-12-19】
 杭萧钢构(600477)获三年所得税减免
      本报讯 杭萧钢构(600477)今日公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务局于日前联合发布有关通知文件,认定公司为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公司自获得该认定后三年内(含2008年),所得税享受10%的优惠,即按15%的比例征收。
【出处】证券日报【作者】

【2008-12-10】
 杭萧钢构(600477)向银行申请贷款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办理贷款人民币金额1500万元,期限壹年;公司拟与浙江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杨庆忠共同出资设立“杭州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出资人民币1525万元。定于12月31日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处】港澳资讯【作者】

【2008-10-08】
 杭萧钢构(600477)昨日再度逆势诡异涨停
  杭萧钢构(600477.SH)再度逆势诡异涨停,自8月27日至今,该股累计涨幅已达50%之多。
  昨日开盘,受大盘大幅低开影响,杭萧钢构跳空6%低开,但是随即展开上攻,最终在下午一笔4500多手的大单将股价拉至涨停。截至收盘仍有18133手封于涨停价6.67元。全天成交金额达到6427.66万元,换手率9.56%。
  根据杭萧钢构今年的半年报,2008年上半年,杭萧钢构实现净利润1991.78万元,同比增长44.62%,基本每股收益0.08元。杭萧钢构也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截至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控股股东确认,公司目前及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关于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剥离等其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开资料表明这次连续涨停是游资所致。
  值得注意的是,杭萧钢构所属的建材板块昨天整体下跌0.60%,其中龙头股海螺型材(000619.SZ)下跌1.16%。而相关的钢铁板块昨日更是整体下跌2.22%。难道杭萧钢构背后又有足以令基本面改变的事件?
  不过公开资料却无法提供线索,相反,9月27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公司总经理周金法先生因为个人原因辞去总经理职务。公告还表示,公司同意为安徽杭萧向交通银行芜湖分行申请综合授信2000万元提供担保。截至2008年9月25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73亿元,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对此,浙商证券的分析师王伟俊表示,杭萧钢构近期交易量的异常放大,不排除有资金介入的可能。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作者】

【2008-09-12】
 伦敦订单子虚乌有 杭萧钢构(600477)"妖股"真相难解
  杭萧钢构(600477)去年和安哥拉高达300多亿的巨额合同,引起了整个A股市场的深度关注,股价也随之上蹿下跳,“妖股”一名不胫而走。
  时隔一年,人们似乎逐渐淡忘了“天价合同”事件及其责任的追究。
  然而,就在8月末9月初,杭萧钢构股价逆市而上,连续2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在杭萧钢构股吧中突然有传言称:“杭萧签定了伦敦奥运场馆钢结构的供应”。 同时在8月底,中信与安哥拉政府共同进行动土仪式的消息一曝光,杭萧钢构却直逼涨停。
  是中信的和约签定引发股民们相信了去年的344亿定单的真实存在,还是“伦敦定单”发挥了神效?
  《证据日报》记者就杭萧钢构传闻中的“伦敦订单”和去年的“天价订单”一事展开调查,事情的真相大出人意料。
  “伦敦订单”子虚乌有 
  对这次股价异动,杭萧钢构两次澄清表示:截至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控股股东确认,公司目前及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关于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剥离等其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对于传闻中“伦敦订单”一事丝毫没有提及。
  对于最近股市异动,杭萧钢构董事会秘书周滨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告已经说的很明白,公司在三个月内没有重大消息要披露。“现在的监管制度是很严格的,我们公司也会按照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的。”
  当记者问到有没有可能在三个月后的第一天或者第二天就爆出重大消息而导致股民的误解。董秘周滨表示不存在这个假设,并且澄清说这是他第一次听说“伦敦定单”。
  由于杭萧钢构所得到安哥拉工程的毛利润很低,记者疑问为什么不抛弃这个曾一度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定单,大力发展钢结构,重新树立新的公司形象。周滨回答到,这个很难答复,终止定单是要整个董事会决议的,并不是一个人就说了算的。并且合约的事情是营销部负责跟进的。
  但是后来,记者采访到杭萧钢构营销部门的相关人员得到的答案却是“这种大事都是高层决定的,我们只是完成任务。工程进度我们负责不了,上级让我们生产多少我们就生产多少。但是目前我们的生产还在继续。”
  董秘与营销部似乎“矛盾”的回答实在不好拿捏,让人难以断定杭萧钢构这个公司是如何决策的,也难以说清安哥拉“天价合同”的缘起与缘落。
  “安哥拉合同”进展缓慢
  杭萧钢构主营业务包括多高层钢结构,轻钢结构,楼承板,纤维水泥板,钢材贸易等。根据公司资料显示,杭萧钢构是国内首批建筑钢结构定点企业:公司拥有钢结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模居国内同行业首位,还参编主编了16套国家及地方行业规范规程。
  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总经理周金法,董事、副总经理、董秘周滨。公司于2003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董事长单银木持股总数为37.42%,董事潘金水持有9.48%,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73%,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可以说杭萧钢构是典型的“草根”出身,不过在钢结构领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8月29日,杭萧钢构发布2008年上半年报,公司实现净利润1991.78万元,同比增长44.62%,每股收益0.08元。其中披露到,杭萧钢构合计收到中基公司人民币69548.5582万元的工程付款,其中包括今年1-6月,上市公司收到中基公司付款3215.326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计 22261.4528万元。中报披露,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未与其就344亿元安哥拉公房项目合同的后续批次进行确认。
  自从去年2月杭萧钢构签下了安哥拉巨额定单,整个杭萧包括中国证券市场似乎就陷入了一场战争。“中国07年最牛个股”,“第二个银广夏”,公婆两家也都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但随着各大媒体的“枪击炮轰”,杭萧也从最高点31.58元直线下降,进入了一种难堪的状态。
  直至2008年2月4日丽水中院判决,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前证券处主任陈玉兴均被判刑一年以上,天价合同似乎也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记者了解到中国国际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这个合作伙伴似乎并不是那么理想,诸如合同价格过低,拖欠工程款等等,曾经与之有合作关系的中铁20局、广西建工、宁德路桥等多家公司早已中断与其的合作,很多公司也都转向自行挖掘海外项目。
  记者始终联系不到中基方面的相关人员,就通过中基曾经的合作伙伴看能否得到相关的信息。中铁20局表示,当初为何低价接受中基的合同这个是商业秘密,无法透露。而当谈到合作关系时中铁20局则表现的很不愿意多说便匆匆挂了电话。
  对于当初为什么选择中基这个合作伙伴的回答,杭萧钢构董秘周滨则说他去的晚,具体合作方面的事并不是他负责的。
  试想,对于一个掌控风筝线的关键对象的选择怎么可能轻易马虎?
  内部员工也在抛杭萧钢构股票
  在去年的时候,多家媒体就报道过杭萧钢构并没有对安哥拉进行调查就签下了巨额定单,谈到为什么对如此大额的定单态度这么草率时,周滨表示他自己对当时的情况并不是非常清楚,但是以旁观者的角度来看,公司应该对安哥拉是有一定的调查和了解的,可能只是没有达到股民们所希望的程度。但作为一个民营企业,是想要抓住这个商机,大力开拓海外市场的。
  究竟是为拓宽国际路线还是借此炒高股价,投资者实在无从得知。
  当记者问到安哥拉定单履行缓慢时,周滨并不认同,他表示公告中很清楚地表明目前进行的是第一批次的工程,价值约12亿,共收到近7亿工程款。但是据了解安哥拉定单的履行期是5年,合同总价值344亿元人民币,那么一年一个零头的进度将如何将整个定单履行完毕?
  记者试图从相关部门得到一定的具体资料,经查阅得知杭萧钢构出口是经过上海港,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上海海关无权透露商业机密。
  杭萧钢构董秘周滨表示并不希望股价的大起大落,但是作为一个公司,对于二级市场实在无法控制,只是希望能通过做好公司的管理工作而使得公司得以稳健的发展。董秘对于公司主营业务钢结构还是充满希望的,他认为钢结构在国际市场上认可度还是比较高的,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和地震频发地区如日本、中国台湾等,都很广泛地被应用,只是目前国内市场还没有被完全打开。可以看出来,杭萧对于自己的钢结构还是充满信心的。
  可是,摆在眼前的事实是近日来杭萧不断攀升的股价,是否代表股民看好钢结构的繁华前程进而看好杭萧呢?
  对此记者采访到了一位杭萧的内部员工,该员工却担忧地表示:“我本人也持有公司的股票,最近整个股市行情都如此低迷,但是我们公司股价却在涨,内部情况我并不知道,但我害怕有人在操纵股价,所以已经全部抛出了。”
  专家希望查清合同真相
  每个股民都是各执己见,当然也有不少支持杭萧的人。对于如此矛盾的局面,记者采访了一位对外经贸大学的教授,这位专家对于杭萧钢构做了三方面的分析:
  首先,基于目前杭萧钢构的几个涨停,从某种角度上来讲,他只是历史上的,也就是之前的合同在目前慢慢的被释放出来,收到了一些回款。另外很重要的一点,从操作的角度上来说,他们也需要一个拉高出货的过程。从基本面上来说,这个企业跟以前是没什么变化的。
  其次,最重要的问题仍在于定单真假这个问题上面。对于344亿的定单这个真实性需要商榷。另外就是它的可操作性。而且在去年证监会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现在中基的确有付款,但是并不是有付款就能代表它的真实性。况且那么大一笔合同他们究竟能否完成呢?剩下的一大部分款项他们能拿到吗?
  最后,就是公司本身的发展前景。从宏观经济方面来看,从大方向上来看,总体的经济还是在趋缓,大宗商品也呈现价格下跌的情况,当然原油、黄金都包括在内。从全球需求下降这个角度来讲,即便是一个很好的行业,但在一个大的坏的背景里,它未必能最好的发展。然后从行业角度来看,无论是从原材料还是从销售两端都不是很乐观。现在正在慢慢的开始进行价格倒灌,整个行业也在经历从景气到不景气的发展。即便是杭萧拥有一个巨额的定单,但是在这个经济衰退的环境中它能否保证独善其身也很难说的。
  根据中报显示,杭萧钢构的负债率长期维持在接近80%的高位。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会计师表示,80%的负债率在这个行业内太高。这样一来,向银行贷款就有很大的风险,即使贷款成功,利息也会有相应的提高。
  关于杭萧钢构,人们又重新涌现出了诸多的疑惑。杭萧钢构与中基之间是否有无法得知的隐情?杭萧钢构高层是否真正关心344亿元“天价合同”的履行程度?
【出处】证券日报【作者】孙雅勤

【2008-09-03】
 杭萧钢构(600477)或遭游资暴炒
  本报讯 去年A股市场的“第一妖股”杭萧钢构,自去年年中股价达到31.58元的巅峰后,随着其内幕交易案和民事赔偿案审理的展开,该股股价也一路下泻,上月底跌至4.41元,累计跌幅接近90%。不过从上周五开始截至昨日收盘,该股已经连拉三个涨停板。
  虽然杭萧钢构在二级市场上的股价出现连续上涨,但该公司的基本面方面近期并未出现重大利好,相反,仍然有负面消息缠身。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也于上周五在杭州开庭审理。据媒体报道,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和解。不过这个消息也不足以支撑其连续三日涨停。
  另外,百亿安哥拉工程大单似乎并没有给市场多大的惊喜。杭萧钢构中期业绩报表表示,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公司)未与其就344亿元安哥拉公房项目合同的后续批次进行确认。而今年1~6月,杭萧钢构收到中基公司付款3215.326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2261.4528万元;算上去年对方已付款,杭萧钢构合计收到中基公司人民币69548.5582万元,百亿合同仅履行了一个零头。因此,从基本面来看,并没有支持该股股价在大盘振荡下跌中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的动力。
  有人士称,不管如何,该股股性十分活跃,从最近的连续涨停走势来看,明显有抄底资金介入。公开的交易数据显示,在8月29日到9月1日期间,参与杭萧钢构的大资金均出现在证券营业部。其中,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路证券营业部买入杭萧钢构5029451.00元,该营业部同期卖出杭萧钢构5430626.80元,位居买入和卖出榜首。因此,有业内人士称,目前券商、基金等对杭萧钢构兴趣不大,参与交易的主要是普通散户,在基本面没有实质性好转的情况下,突然发力连续涨停是难以理解的。因此,不排除有游资故意拉升,从中获利。
【出处】广州日报【作者】张忠安

【2008-09-02】
 杭萧钢构(600477)逆势再度涨停 妖股行情再现?
  继上周五冲击涨停之后,杭萧钢构(600477.SH)昨日在沪市重挫3%、深市再创新低的行情下,再度高开高走,以涨停报收。
  根据上证所统计数据,在8月29日到9月1日间,杭萧钢构累计偏离值高达21%,累计成交金额为6903.88万元。而在买卖该股的营业部排名上,长江证券武汉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累计买入502.94万元,高居买入营业部首位,而该营业部同时卖出也高达543.06万元。另外,联合证券成都浣花北路证券营业部和国泰君安证券上海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分别买入419.36万元和389.94万元。
  杭萧钢构今年的半年报显示,2008年上半年,杭萧钢构实现净利润1991.78万元,同比增长44.62%。基本每股收益0.08元。
  需要指出的是,杭萧钢构赔偿案于近日首次开庭,这些案件均在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起诉,在诉讼上则采取单独诉讼、合并审理的方式,共涉讼金额约117万元,涉讼股数389259股。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和解,但具体和解方案、和解金额另行讨论,谈判时间、谈判地点另行协商。但这些信息足够支撑杭萧钢构股价如此上涨吗?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致电杭萧钢构董事会秘书周滨。“我们也看到了股票的异常走势,”他表示,“我们也正在等待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如果需要,我们会出股票异动公告。”同时,他表示他们也正在公司内部进行调查是否有公司员工发放什么消息引起二级市场股票的波动。
  浙商证券的分析师王伟俊则表示,杭萧钢构在如此的行情下连续两个涨停是很异常的。尤其是交易量的异常规模放大,很显然有资金介入。但是这笔资金是否会长期持有该个股就很难判断。后期行情走势可能会很诡异。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作者】程亮亮

【2008-09-01】
 杭萧钢构(600477)民事赔偿案首次开庭
  本报讯 令人关注的“中国牛市第一案”——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日前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共23起案件(共23位原告),这些案件均在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起诉,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在诉讼上则采取单独诉讼、合并审理的方式,共涉讼金额约117余万元,涉讼股数389259股。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和解,但具体和解方案、和解金额另行讨论,谈判时间、谈判地点另行协商。(侯捷宁)
【出处】证券日报【作者】

【2008-08-30】
 杭萧钢构(600477)民事赔偿案首次开庭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昨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杭萧钢构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依据与原则如何确定等成为法庭辩论焦点。
  此次开庭审理的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23位原告的诉讼,涉讼金额共约117余万元。原告在诉状中称,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故依法起诉,要求各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人答辩认为,杭萧钢构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
  针对被告代理人的答辩,原告代理人明确表示,被告的观点不能成立;并认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认定杭萧钢构存在信息披露的不适当披露与误导性陈述,并认定其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就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故杭萧钢构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
  被告代理人认为,如果信息披露违规的确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则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两项不属于司法解释调整范围的应予赔偿的虚假陈述行为。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即使如被告所称,两项行为属于非虚假陈述行为,也不影响本案中对其的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出处】中国证券报【作者】

将东方财富网设为上网首页吗?      将东方财富网添加到收藏夹吗?

免责声明    关于我们    征稿启事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服务条款    法律声明    意见与建议

 网络实名:东方财富网    通用网址:东方财富网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54509980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