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兴业[600603] 006
☆重要事项☆ ◇港澳资讯600603 更新日期:2009-07-23◇ 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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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6-26|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 1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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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向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厦门大洲房地产 |
| |开发有限公司,其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0.80%的股权,为公司第|
| |一大股东,下称:大洲集团)、厦门市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
| |称:港润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铁铭定向发行境内上市人民 |
| |币普通股(A股),购买大洲集团持有的厦门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
| |司、厦门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厦门大洲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各100%股权,以及港润房地产和陈铁铭分别持有的厦门市港中房地|
| |产开发有限公司76.57%和23.43%股权。本次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6.|
| |98元/股,根据标的资产的预估价值约13亿元(具体交易价格以2009|
| |年6月30日为交易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计算,本次股票发|
| |行股份数量约18600万股。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决议有 |
| |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8个月。 |
| | 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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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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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4-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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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4-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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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撤消退市风险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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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公司二○○三年度已实现盈利2569423.12元。股票简称变更为"ST |
| |兴业",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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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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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3-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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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3-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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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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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本公司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
| |均为负值,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ST兴业”,股|
| |票涨跌幅限制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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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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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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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2002-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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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 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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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原大股东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欠本公司款项未按承诺偿还本公|
| |司,致使本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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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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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02-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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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结果|(1)未及时披露逾期未清偿的重大债务。(2)未及时披露累计数额达|
| |5亿多元的逾期担保事项。(3)公司于2002年4月4日才刊登2001年度|
| |业绩预亏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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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董事唐相道、曹光骝予以公开谴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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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 | 200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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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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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海纺织住宅开发|向关联方提供资|同一法人代表| 23259| 10031%|
| |总公司 |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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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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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3-0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61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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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 |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
| | 本公司递交仲裁的事实和理由:自1994年7月至2004年底,被 |
| |申请人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纺开发)长期占用本公|
| |司巨额资金。该等款项的本金及担保代偿部分的利息,纺开发已予|
| |以归还。 |
| | 2007年11月2日,本公司与纺开发就被占用资金的利息问题达 |
| |成了《仲裁事项会谈纪要》,该纪要载明:"为了对前述利息近人 |
| |民币1.6亿元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法律作一彻底的处理,现双方经 |
| |过充分协商,共同愿意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 |依法仲裁,双方愿意依据该会的裁决结果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并愿|
| |意各半承担仲裁费用。" |
| | 为此本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仲裁|
| |申请,请求事项为:1、裁决纺开发支付其作为本公司原大股东期 |
| |间,侵占本公司资金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161,514,158.03元( |
| |壹亿陆仟壹佰伍拾壹万肆仟壹佰伍拾捌元零叁分)。2、裁决本案的|
| |仲裁申请费由本公司、纺开发各承担50%。 |
| |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
|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有关裁决书一份,具体内容如下: |
| | 公司作为申请人因借款利息损失于2007年11月30日向仲裁委员|
| |会上海分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
| |公司赔偿,现经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庭裁决:驳回公司要求住|
| |宅总公司支付其相关利息损失人民币161514158.03元的仲裁请求;|
| |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131392元,由公司和住宅总公司各承担50%,|
| |即各承担人民币565696元;鉴于公司业已预缴前述仲裁费,故住宅|
| |总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公司偿付人民币565696元。|
|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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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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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12-1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61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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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向上海市第二中|
| |级人民法院(下称"上二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公司(原告)因利息|
| |损失追偿起诉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被告,系公司原大股东)。|
| | 长期以来被告利用其实际控制地位多次向原告巨额借款,原告|
| |、被告之间每年均有函证确认相互间的欠款总款及应付利息的情况|
| |,并在原告已经撤诉的上二中院(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4 |
| |号案件的前期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进行了对帐工作,借款本金及保|
| |证代偿的本息已经通过分案诉讼以上二中院(2006)沪二中民三(商)|
| |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及(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37号民事|
| |调解书已经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另有借款利息没有归还,故依据有|
| |关规定提起诉讼。 |
| |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1977年1月17日至2005年12月31 |
| |日期间因被告向原告借款占用原告资金以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的|
| |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115409110.11元及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超出同期|
| |银行贷款利率的差额利率计提的被告应付利息人民币46105047.92 |
| |元,利息损失追偿总计人民币161514158.03元;依法判令本案诉讼|
| |费由被告承担。 |
| | 目前,上二中院正在立案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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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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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12-1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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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原告公司诉被告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 |法院已审 |
| |理终结。审理中,上海迅发房产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向二中院|
| |提出申请,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原、被告亦向二中院明确表|
| |示同意其参加诉讼。 |
| | 第三人述称:对原告已代偿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张江|
| |支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愿代被告承担还 |
| |款责任。 |
| | 本案在审理中,经二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 | 1、被告纺织住宅确认尚欠原告公司代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475|
| |000元以及自2003年8月18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
| |币5715954.47元; |
| | 2、被告纺织住宅同意于2006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公司代偿 |
| |借款本金人民币29475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人民币4839596.79元;|
| | 3、第三人同意于2006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公司代偿借款 |
| |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人民币876357.68元; |
| | 4、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964.77元(原告公司已垫付)由原|
| |告公司负担人民币105482.39元,由被告纺织住宅负担人民币10548|
| |2.38元(被告纺织住宅同意于2006年12月25日前直接向原告公司支 |
| |付)。 |
| | 5、各方其他无争议。 |
| | 该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06年12月4日签字生效;调解书与该 |
| |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 截止2006年12月27日,纺织住宅仅偿还公司现金人民币200万 |
| |元(公司已偿还银行,解决了公司的部分银行借款),并未全面履行|
| |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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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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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12-1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6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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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原告公司诉被告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
| |已审理终结,于2006年12月8日判决如下: |
| | 1、原告公司与被告纺织住宅之间的借款行为无效; |
| | 2、被告纺织住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公司 |
| |人民币16293371.25元; |
| | 3、对原告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 |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458.88元,由原告公司负担人民币2|
| |4109.07元,被告纺织住宅负担人民币89349.8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
| |之日起七日内向二中院缴纳)。 |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二中院递|
| |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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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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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6-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222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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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因原大股东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
| |司(下称:开发总公司)占用资金,导致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 |。2006年以来,欠款方开发总公司承诺逐步偿还公司债务,但至今|
| |未能兑现。为此,公司(原告)于2006年6月2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 |
| |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开发总公司,追讨被占用的资金。诉讼请求: |
| | 1、判令开发总公司偿还原告人民币222555899.24元; |
| |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开发总公司承担; |
| | 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此项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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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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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5-2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4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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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5年5月1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 |
| |书两份[(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6号、167号]。原告公司因|
| |保证合同纠纷诉被告海南和邦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和|
| |邦炼油有限公司。 |
| | 案由及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
| | 一、2000年1月24日,案外人宁波森邦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中 |
| |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宁波公司向宁波工行借款|
| |254万美元,原告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借款实际全部用于两 |
| |被告购买炼油设备。借款到期后,宁波公司未能还款,原告遂于20|
| |04年4月23日与宁波公司及两被告签订了《代还款协议》,即原告 |
| |代宁波公司还款1000万元(系人民币),由两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
| |带责任。同月26日,原告代宁波公司向宁波工行还款1000万元。另|
| |,由于案外人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曾欠原告多笔债务,故其亦|
| |于4月26日代原告向宁波工行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余款103.12万 |
| |元由宁波公司自行归还宁波工行。 |
| | 嗣后,原告与两被告及宁波公司、纺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和解协|
| |议,由两被告承诺立即偿还原告上述2000万元,但两被告未能履行|
| |该协议,原告遂诉讼法院,请求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000万元。|
| |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
| | 1、原告公司与被告海南和邦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被告海 |
| |南和邦炼油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
| |元。 |
| | 2、两被告同意于签收调解书之日向原告偿付上述款项。 |
| |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1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鉴 |
| |于原告已预缴,两被告同意于签收调解书之日直接给付原告。 |
| | 二、2000年1月24日,案外人宁波公司与宁波工行签订借款合 |
| |同,由宁波公司向宁波工行借款296万美元,原告为该借款提供了 |
| |连带保证,借款实际全部用于两被告购买炼油设备,借款到期后,|
| |宁波公司未能还款,由于案外人纺开发公司曾欠原告多笔债务,故|
| |在原告的要求下,纺开发公司与两被告及宁波公司于4月23日签订 |
| |了《代还款协议》,约定由纺开发公司代宁波公司向宁波工行还款|
| |人民币3320万元(超出本案部分已另案起诉),该款项由两被告承担|
| |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纺开发公司代宁波公司还款2320万元(系 |
| |人民币),剩余130.88万元由宁波公司自行向宁波工行偿还。同月3|
| |0日,原告与纺开发公司、两被告及宁波公司签订了《债权转移协 |
| |议》,约定纺开发公司将其对两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以冲抵|
| |其欠原告的款项,两被告承诺将尽早将上述款项向原告偿付。嗣后|
| |,两被告未能向原告偿付上述欠款,原告遂诉讼法院,请求两被告|
| |偿还人民币2320万元。 |
| |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
| | 1、原告公司与被告海南和邦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被告海 |
| |南和邦炼油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320万|
| |元。 |
| | 2、两被告同意于签收调解书之日向原告偿讨上述款项。 |
| |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1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鉴 |
| |于原告已预缴,两被告同意于签收调解书之日直接给付原告。 |
| | 目前,各方当事人正在履行民事调解书内容之中,公司正在积|
| |极催讨两被告的欠款。若两被告不能履行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
| |公司将查封被告资产,维护自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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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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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11-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9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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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3年11月26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传票|
| |,法院已受理原告上海绣品厂诉被告公司一案。原告上海绣品厂再|
| |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的租金及|
| |费用,要求法院: |
| |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租金人民币8233162元。 |
| | 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水电及电话费人民币26481.11|
| |元。 |
| | 三、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上述二项费用滞纳金人民币1683186.73|
| |元。 |
| |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4年元月7日开庭审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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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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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11-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12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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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3年11月26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
| |调解书:原告公司因借款纠纷起诉被告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一|
| |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上海纺 |
| |织住宅开发总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
| |同意补偿原告公司损失人民币2248675元。 |
| | 二、被告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承诺2003年12月底前将上述|
| |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补偿款人民币2248675元全部支付完毕。 |
| |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10元,由被告上海纺织住宅开 |
| |发总公司负担,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公司支|
| |付。 |
| | 本案被告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于2003年11月26日签署了上|
| |述协议书,民事调解书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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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3-11-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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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1年9月29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向被告上海迅发房 |
| |产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本公司为担保单位。由于贷 |
| |款逾期未还。为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黄浦区人 |
| |民法院起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
| | 一、被告上海迅发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 |
| | 二、被告上海迅发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的期内利息29096.91元,并支付逾 |
| |期借款利息(按本金3029096.91元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二OO |
| |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
| | 三、被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迅发房产有限|
| |公司上述第一、第二条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四、被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判决主文第三项所|
| |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迅发房产有限公司追偿。 |
|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5.50元、保全费人民币15665.48元,由两|
| |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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