棱光实业[600629] 006
☆风险因素☆ ◇600629 棱光实业 更新日期:2009-11-17◇ 港澳资讯 灵通V5.0
★本栏包括【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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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性质 |公告日期 | 交易金额(万元) | 是否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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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9-11-14 |4429.68 | 否 |
| ├───────┴────────┴───────────┤
| |项目简介: |
| | 2009年11月11日,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程序,公司与|
| |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并取|
| |得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将公司115辆出租 |
| |车资产出售给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售价格为人民币44 |
| |,296,800.00元(双方约定由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 |
| |公司另外支付补偿金3,450,000.00元)。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
|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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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9-01-21 | | |
| ├───────┴────────┴───────────┤
| |项目简介: |
|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数量20,999,3|
| |17股,本次发行价格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参照定价基准|
| |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
| |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
| |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确定,即每股12.19元人民 |
| |币。 |
|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
| |集团)总公司。公司通过向建材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上海|
| |玻璃钢研究院有限公司10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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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8-02-04 |20936.88 | |
| ├───────┴────────┴───────────┤
| |项目简介: |
| | 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持有公司45.68|
| |%的股份,下称:建材集团)以全资拥有的上海建材创意产业园区|
| |,以及上海尚建园创意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
| |0万元)51%控股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根据有关评估 |
| |报告,上述资产评估价值为20936.88万元。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
| |1.78元/股,发行数量不超过11762.2929万股,全部采用向特定 |
| |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
| |料(集团)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 |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 | 该资产过户手续已于2008年1月7日前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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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7-01-06 |2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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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接第一大股东四川嘉信贸易有限|
| |责任公司(下称:四川嘉信)的通知,获悉四川嘉信与上海建材( |
| |集团)总公司(下称:建材集团)于2006年6月29日签署了《股权转|
| |让协议》,拟将四川嘉信持有的公司4400万股法人股(占公司股 |
| |份总额的29.07%)转让给建材集团。 |
|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建材集团将合计持有公司69140864股|
| |股份,持股比例将增加到45.68%,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四川|
| |嘉信将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
| |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000万元(约合每股0.45元)|
| |。 |
| | 鉴于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股权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30|
| |%,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上海建材集团已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 |
| |免要约收购义务。故本次收购尚待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对上|
| |海建材集团要约收购予以豁免之后方可履行。 |
| | 2006年12月28日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豁免建|
| |材集团因持有、控制6914.0864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45.68%|
| |)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
| | 2007年1月6日公告,上述股份已于2007年1月5日在登记公司|
| |完成了解除质押、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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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6-12-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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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由于公司目前处于严重亏损和资不抵债的状况,陷入财务困|
| |境,面临退市的风险。为了进一步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改善公|
| |司的财务结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上海建筑材料(集团)|
| |总公司以对本公司豁免1.5亿元债务及将上海洋山港基混凝土有 |
| |限公司49%股权、上海浦龙砼制品有限公司50%股权和上海阿姆斯|
| |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20%股权(评估作价1.11亿元)无偿划入给 |
| |公司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
| |可使公司每股净资产增加1.724元,按照公司暂停上市停牌前一 |
| |年内平均收盘价1.41元折算,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12.2|
| |3股(以上测算未考虑税收)。 |
| | 本公司已于2006年12月28日完成对上述权益性资产的交割、|
| |过户手续,并已完成工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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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特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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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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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8-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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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撤消特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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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经公司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的|
| |"其他特别处理"。公司股票于2008年5月22日停牌一天。自2008年5|
| |月23日起公司股票将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并恢复交易,公司股票简|
| |称改为"棱光实业",证券代码保持不变,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
| |恢复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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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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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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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7-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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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撤消退市风险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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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2006 年标准无保 |
|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显示公司2006年实现净利润88,093,222.3|
| |7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为-14,816,756.77元。依据《股票 |
| |上市规则》规定,对本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已消除。|
|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2007年12月3日公司股票停牌一天 |
| |。自2007年12月4日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实 |
| |行其他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ST棱光"变更为"ST棱光",股票代 |
| |码不变,股票交易每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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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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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07-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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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7-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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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恢复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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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一)积极寻找重组方,促成对公司的实质性重组; |
| |(二)通过实施债务和解及资产重组,消除公司破产偿债的风险; |
| |(三)债务豁免、资产注入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为公司公司|
| |2006年度实现扭亏奠定了基础;(四)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认 |
| |购上海建材集团所属优质资产的方案,进一步充实公司主业,强化|
| |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10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 |
| |易所恢复上市交易。恢复上市首日的股票简称为“N*ST棱光”,以|
| |后公司的股票简称为“*ST棱光”,证券代码为“600629”。恢复 |
| |上市的第一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以后每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
| |涨跌幅限制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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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尽管公司已符合恢复上市条件,但由于历史原因,公司尚存在以下|
| |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带来的风险需要通过各种措施逐步进行化解。|
| |1、累计亏损额较大问题;2、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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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06-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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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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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暂停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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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因公司披露的2005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根据有|
| |关规定,决定自2006年5月18日起暂停公司A股股票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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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如果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继续亏损,依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
| |终止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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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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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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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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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公司2004年度亏损144,42.33万元,由于本公司2003年度也出现经营|
| |亏损,因此公司已连续二年亏损,2005年4月27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 |
| |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ST棱光”,股票代码仍为“|
| |600629”,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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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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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02-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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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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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恢复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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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根据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02年6|
| |月30日,本公司总资产为145,483,746.28元,负债为541,774,392.51|
| |元,股东权益为 |
| |-3960,290,646.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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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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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02-12-28 |
├────┼─────────────────────────────┤
|实施日期|2003-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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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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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本公司主要从事石英玻璃制品、三氯氢硅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出租汽|
| |车业务。主营业务的规模较小,盈利能力有待提高,而本公司债务负|
| |担沉重,因此本公司存在持续经营风险,根据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 |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02年6月30日,本公司短期借款237|
| |,328,382.00元、长期借款66,228,123.86元,其中因逾期未还而涉 |
| |诉并已判决的金额为12,393.74万元,进入执行程序的金额为12,323|
| |.74万元。本公司大部分债务已经被起诉并判决,公司偿债压力大。|
| |如果不能按计划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债务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对公|
| |司有较大负面影响。股票简称为“ST棱光”,每个交易日的涨跌幅 |
| |限制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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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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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0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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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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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暂停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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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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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0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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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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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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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因诉讼案件所涉及负有赔偿责任的或有赔偿金额总数已超过公司99|
| |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实行特别处理,公司股票报价日涨跌幅改制为|
| |5%;公司股票简称“ST棱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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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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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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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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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结果|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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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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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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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 |200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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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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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建筑材料(集|向关联方提供资|控股股东 | | |
| |团)总公司 |金 | | | |
|2 |上海建筑材料(集|向上市公司提供|控股股东 |10657.33| 260.30%|
| |团)总公司 |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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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7-11-2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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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5年7月19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 |
|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
| |知》,获悉公司第三大股东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
| |974.5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44%)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
| |续执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1月15日(原 |
| |冻结期限为2004年7月19日至2005年7月18日)。 |
| | 2006年1月1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 |
|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
| |知》,获悉公司第三大股东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
| |974.5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44%)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
| |续执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6年1月9日至2006年7月9日(原冻 |
| |结期限为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1月15日)。 |
| | 2006年6月29日公告,上述股权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继续执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6年6月23日至2006年12月23日 |
| |。 |
| | 2006年6月29日公告,上述股权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继续执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5月21日 |
| |。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5-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50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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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全资子公司恒通电气有限公司(原告)曾于2006年11月2 |
| |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 |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其通过珠海恒通电能仪表销售公司(原珠 |
| |海经济特区恒通电讯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所占用之资|
| |金707,849.17元,判令被告作为销售公司的清算责任人在销售公司|
| |清算资产范围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返还其通过 |
| |珠海恒通电能仪表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所占用之资金4,29|
| |9,731.00元,判令被告作为仪表公司的清算责任人在销售公司清算|
| |资产范围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法院于2006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公司于2006年12月10日|
| |收到法院(2006)闵民二(商)初字第3035号、(2006)闵民二(|
| |商)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恒通集 |
| |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销售公司进行清算,并以清算的资|
| |产清偿销售公司结欠恒通电气的债务707,849.17元;驳回原告的其|
| |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恒通集团承担。2、被告恒通集团于判 |
| |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仪表公司进行清算,并以清算的资产清偿|
| |仪表公司结欠恒通电气的债务4,299,731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 |
| |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恒通集团承担。 |
| | 因被告未在法院规定的三个月内对销售公司和仪表公司进行清|
| |算,上海恒通于2007年3月29日向闵行法院申请执行。上海恒通日 |
| |前收到闵行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
| | 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本院予以准许 |
| |。本案执行人未执行受偿债权余额分别为人民币719937.66元、433|
| |1239.66元。 |
| | 2、上述债权申请执行凭证[(2007)闵债申执字第24、23]均为 |
| |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销售公司及仪表公司有其|
| |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上述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 |
| |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裁定 |
| |如下:本院的(2006)民二(商)初字第3035、279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
| |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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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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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1-0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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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四川嘉信贸易有限|
| |责任公司(下称:四川嘉信)和第二大股东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 |
| |下称:建材集团)通知,由于股权转让及股份过户手续尚需经有关 |
| |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四川嘉信同意将所持有的公司4400万股法|
| |人股(占总股份29.07%)质押给建材集团,双方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
|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 |
| |司)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2006年7月3日,登记公司出具了《证券 |
| |质押登记证明》。 |
| | 2007年1月6日公告,上述股权已于2007年1月5日在登记公司完|
| |成了解除质押、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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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2-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149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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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在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
| |的支持和帮助下,与各债权人已签署了书面和解文件,由建材集团|
| |出资偿付或通过公司偿付243,855,206.36元,清偿了693,401,520.|
| |37元的金融类债务与金融类相关的债务。其中公司为解除为恒通集|
| |团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或有债务的|
| |担保责任,代恒通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了合计人|
| |民币114974077.72元。 |
| | 为此,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
| |了民事诉状,对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代偿资|
| |金共计人民币114974077.72元。经法院调解,公司于2006年12月12|
| |日收到法院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第262号民事调解书, |
| |其主要内容为:1、被告恒通集团对公司的诉请事由无异议,确认 |
| |实欠人民币114974077.72元;2、恒通集团承诺将立即归还上述欠 |
| |款;3、由恒通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584880元。 |
| | 由于恒通集团未兑现其承诺,公司于2006年12月13日向法院提|
| |出申请执行。2006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法院案号为(2006)沪一中|
| |执第113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裁定)。主要内容:1、申请执 |
| |行人向本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本院予以准许。截止2006年12|
| |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114974077.72元和利息及|
| |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
| |民币584880元。 |
| | 2、上述债权申请执行凭证[(2006)沪一中债申执字第148号]|
| |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
| |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 |
| | 3、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现已停止经营,且 |
| |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
| |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
|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第262号 |
| |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公司将依据《债权申请执行凭证》赋予的权力,继续追偿上述|
| |欠款。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2-0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28884.63 |
├────┼─────┴──────┴──┴───────┴─────┤
| 说 明 | 公司于2000年7月2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三份 |
| |民事诉状,对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通集团)及其子公司|
| |提起诉讼,要求清欠占用公司的全额资金共计人民币288846292.28|
| |元。公司已收到法院的有关受理案件通知书。 |
| | 经法院调解,有关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出具了有关民事调解|
| |书,主要内容如下: |
| | 一、(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 |
| | 1、被告恒通集团对于原告公司诉请事由均无异议,并确认实 |
| |欠原告公司款项计人民币137989883.13元及该款自2001年12月31日|
| |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
| | 2、被告恒通集团承诺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述欠|
| |款本息。 |
| |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959元由被告恒通集团承担。 |
| | 4、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
| | 二、(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 |
| | 1、被告恒通集团及上海和合流通发展公司(下称:上海和合) |
| |对于原告公司诉请事由均无异议,并确认实欠原告公司款项计人民|
| |币7153686.34元及该款自200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银行同|
| |期贷款利息。 |
| | 2、被告恒通集团、上海和合承诺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
| |支付上述欠款本息。 |
| |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78元由被告恒通集团及上海和合承担|
| |。 |
| | 4、三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
| | 三、(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 |
| | 1、被告恒通集团对于原告公司诉请事由均无异议,并确认实 |
| |欠原告公司款项计人民币143702722.81元及该款自2002年1月1日起|
| |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
| | 2、被告恒通集团承诺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述欠|
| |款本息。 |
| |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524元由被告恒通集团承担。 |
| | 4、被告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永通)承诺在上 |
| |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清算资产范围内对被告恒通集团上|
| |述还款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
| | 5、三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
| | 由于被告恒通集团、上海和合及上海永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
| |行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义务,公司于2006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执 |
| |行,现法院已立案。 |
| | 根据有关通知的精神,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
| |人)就原第一大股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占用公司巨 |
| |额资金于2006年7月2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
| |中院)递交了三份民事诉状,经法院调解,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 |
| |容执行,公司于2006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11月2|
| |9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三份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
| |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本院予以准许。截|
| |止2006年11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137989883.13元、71|
| |53686.34元及143702722.81元和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
| |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959元、45778元及7|
| |28524元。 |
| | 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一中院作出的(2006)沪一中民|
| |三(商)初第182号、183号及18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 |
|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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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4-1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35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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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 |
| |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对上|
| |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久股份)于2005年8月22日提出的民 |
| |事起诉作出判决,判决公司应于十日内归还永久股份为公司向中信|
| |实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巾帼支行支付的1359.4605万元借款 |
| |本金,及案件受理费77983元。 |
| | 2006年2月7日公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
| |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执行通知书。由于公司未在 |
| |规定期限内归还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久股份)为公司向|
| |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巾帼支行支付的1359.4605万元 |
| |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77983元,共计1366.2579万元及利息。永|
| |久股份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 |
| |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就上海永久股份有限|
| |公司为公司垫付的1359.4605万元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77983元|
| |向法院申请执行一案,法院认为:公司财产被另案查封,目前无可|
| |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暂缓执行,法院裁定:上海市|
|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
| |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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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10-2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799.80 |
├────┼─────┴──────┴──┴───────┴─────┤
| 说 明 |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收到上海市闵行|
| |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
| |行(原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农村商业)向|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于1998年11月23日购入的公|
| |司发行的一年期"98"棱光企业短期融资券1800万元,到期后因公司|
| |仅于2001年兑付给农村商业2000元,故要求公司归还179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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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3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3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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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5年5月11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 |
| |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上海银行外滩支行的民事起诉状。上海银行外|
| |滩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公司及担保人公司全|
| |资子公司上海恒通电气有限公司借款1358万元逾期未还。法院判决|
| |:第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58万元|
| |、利息390912.46元、逾期息2455508.20元及自2005年5月1日起至 |
|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息;支付律师费113000元;若第一被告到期|
| |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第一被告协议,以第一被告提供的抵|
| |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
|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第一被告所有。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诉讼费8083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永久股份已 |
| |将该金额支付给银行解除其担保责任。现永久股份起诉至法院,要|
| |求公司偿还该部分金额,法院将于2005年10月18日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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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1-2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800.00 |
├────┼─────┴──────┴──┴───────┴─────┤
| 说 明 | 原告上海银行巾帼支行诉公司借款800万元、上海永久股份有 |
| |限公司担保一案,因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7月26日,债 |
| |权人上海银行巾帼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12月17日,债权人|
| |上海银行巾帼支行与永久股份达成协议,由永久股份一次性还贷款|
| |本金人民币574.5211万元,上海银行巾帼支行放弃对永久股份追索|
| |剩余债权。民事裁定书裁定此案的执行程序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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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1-2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000.00 |
├────┼─────┴──────┴──┴───────┴─────┤
| 说 明 | 原告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诉公司借款1000万元、上海永久股|
| |份有限公司担保一案,因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于2002年6月12 |
| |日依法冻结了永久股份的资产,2004年12月17日,债权人福建兴业|
| |银行上海分行与永久股份达成协议,由永久股份一次性还贷款本金|
| |人民币684.6802万元,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放弃对永久股份追索|
| |剩余债权。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永久股份的资产冻结, |
| |此案的执行程序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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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1-2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09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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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原告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诉公司借款1093万元、上海永久股|
| |份有限公司担保一案,因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于2000年5月23 |
| |日和2000年10月26日分别依法冻结了永久股份的资产,2004年12月|
| |17日,债权人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与永久股份达成协议,由永久|
| |股份一次性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84.9394万元,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
| |行放弃对永久股份追索剩余债权。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 |
| |永久股份的资产冻结,此案的执行程序终结。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1-2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3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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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支行诉公司借款381万元、上海 |
| |永久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一案,因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04年7 |
| |月2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1|
| |2月17日,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支行与永久股份达成协 |
| |议,由永久股份一次性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73.6156万元,中国工商|
| |银行上海市外滩支行放弃对永久股份追索剩余债权。民事裁定书裁|
| |定此案的执行程序终结。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1-2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950.00 |
├────┼─────┴──────┴──┴───────┴─────┤
| 说 明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市支行诉公司借款950万元、上海永 |
| |久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一案,因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于2002年8 |
| |月14日依法冻结了永久股份的资产,2004年12月17日,债权人上海|
| |浦东发展银行南市支行与永久股份达成协议,由永久股份一次性还|
| |贷款本金人民币682.2437万元,上海浦东发 |
| |展银行南市支行放弃对永久股份追索剩余债权。民事裁定书裁定:|
| |解除永久股份的资产冻结,此案的执行程序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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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
【其它事项】
┌────┬─────┬──────┬──┬───────┬─────┐
|公告日期|2007-10-18|是否关联交易| 是 |交易金额(万元)|26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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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下称:建材集团)以对公司豁免1.|
| |5亿元债务及将上海洋山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49%股权、上海浦龙砼|
| |制品有限公司50%股权和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20%股权无|
| |偿划入作为对全体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建材集团已与公司签订了债|
| |务豁免协议,同时公司已于2006年12月28日完成对上述权益性资产|
| |的交割、过户手续,并已完成工商登记。目前公司聘请的律师正在|
| |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