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顶[600678] 006
☆风险因素☆ ◇600678 ST金顶 更新日期:2009-11-06◇ 港澳资讯 灵通V5.0
★本栏包括【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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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性质 |公告日期 | 交易金额(万元) | 是否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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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8-12-16 |25010.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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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8日与富阳万连|
| |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浙江神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江金林|
| |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拟收购上述三方分别持有的|
| |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800万元,下称|
| |:人民水泥)50.84%、33.36%、15.80%的股权(出资额分别为人民|
| |币为6000万元、3936万元、1864万元),以人民水泥经审计的净 |
| |资产值(13011.37万元)为计价依据,以评估的净资产值(29203.7|
| |5万元)为参考,最终按1:1.922的比例溢价确定每一元出资的转 |
| |让价格为2.12元,确定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2720 |
| |万元、8340万元及3950万元,合计25010万元。本次股权收购完 |
| |成后,公司将持有人民水泥100%股权。 |
| |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成为人民水泥的唯一投资人|
| |,并将其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收购需支付资金共计25|
| |,010万元,本次收购对截止目前的本公司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但存在能否有效实现管理整合、发挥生产潜能的风险;存在由于|
| |内外部原因未能有效发挥人民水泥生产潜能、销售能力等而导致|
| |的未能达到预期盈利能力的风险。同时本次收购完成后,因本公|
| |司需要合并人民水泥报表,可能对本公司2008年经营业绩产生影|
| |响;2008年1至6月本公司货币资金为34,487.48万元,本次股权 |
| |收购需动用现金25,010万元,本次收购对四川金顶现金流量有较|
| |大影响。 |
| |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鉴于本次拟收购的股权已全部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作为人民水泥在该行融资人民币6000万元的|
| |担保(担保期限一年,从2008年10月7日起至2009年10月6日止),|
| |公司承诺在上述股权全部转让到公司名下同时向银行提供包括以|
| |人民水泥股权质押在内的保证。 |
| | 2008年12月16日公告,根据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
| |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原股东签订的《|
| |股权转让合同》和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人民水|
| |泥现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壹亿|
| |壹仟捌佰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100%权益,营业期限自1999年3 |
| |月10日至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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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8-07-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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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拟收购攀枝花大地环业水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
| |元人民币,下称:大地环业)股权的预案: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
| |与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大地|
| |水泥拟将其持有的大地环业51%股权转让给公司,转让价格以相 |
| |关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目前资产评估尚未完成)。股权转|
| |让完成后,公司将成为大地环业第一大股东。本次收购资产事项|
| |在相关评估审计工作完成后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
| |分别审议通过。 |
| | 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公司与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签署|
| |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放弃拟购买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
| |所持攀枝花大地环业水泥有限公司51%股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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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8-01-22 |142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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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与泰山投资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泰山金 |
| |顶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泰山金顶)和峨眉山水泥控股有限公司( |
| |下称:峨眉山水泥)三方于2007年11月20日签署了《四川金顶(集|
| |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折合 |
| |为13.3202万美元,下称:合资公司)增资认购协议书》,增资扩|
| |股及改制后,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2800万美元,新增注册资|
| |本2786.6798万美元。其中:公司认购增资的实物出资价值为人 |
| |民币22961.28万元,认购1414.6798万美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增 |
| |资后累计持有合资公司51%股份。各方出资与认缴出资额的差额 |
| |,以验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换人|
| |民币,作为股本认购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
| | 合资三方于同日签署了修订后的合资公司合同和章程。根据|
| |有关评估报告,公司将以转让总资产作价人民币29561.28万元注|
| |入合资公司,其中人民币22961.28万元视为公司约定出资,剩余|
| |的差额人民币6600万元将由合资公司按各方书面同意的方式向公|
| |司偿付。 |
| | 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接四川省乐山市商务局转来四川省商|
| |务厅有关批复,同意泰山金顶和峨眉山水泥股权并购合资公司( |
| |公司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同意公司与泰山金顶、峨眉山 |
| |水泥签订的合同、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 |合资公司同时获得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股权并购后,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67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 |2800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1428万美元,占51%;经营期限为5|
| |0年。 |
| | 截止2008年1月3日,合资公司第二期出资即实收资本1372万|
| |美元也已分别由金顶控股、水泥控股缴足。2008年1月18日,合 |
| |资公司在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 |照》,注册资本为2800万美元;实收资本变更登记为2800万美元|
| |;股东(发起人)为公司、水泥控股和金顶控股;其他公司登记事|
| |项无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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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7-11-08 |19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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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同意继续用公司控股子公司-攀枝花市金帆工贸有限责任公 |
| |司部分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
| |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9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采取按月付|
| |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来源为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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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商品或劳|2007-09-26 |47256.92 | |
| 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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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四届三十八次董 |
| |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下称:二滩水电)签订重大水泥买卖合同,二滩水电向公司采购|
| |中热硅酸盐42.5水泥(散装)约106万吨,双方约定交货单价为人 |
| |民币445.82元/吨(含税)。合同履行期限为2008年8月至2013年6 |
| |月。交易双方拟定于2007年9月28日签署相关合同。 |
| | 本合同履行期从2008年8月开始,对公司当期业绩无影响; |
| |上述合同假设以均衡量供给测算,影响本公司未来五年各会计年|
| |度的净资产、净利润分别增加约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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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7-08-22 |57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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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收购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攀枝花市金帆|
|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下称:金帆公司)98% |
| |股权。以上述股权经审计的股东权益值5787.13万元为作价依据 |
| |,最终确定本次股权转让总金额为5750万元人民币。金帆公司另|
| |一股东自然人章建宁已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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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7-06-21 |11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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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将所持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散装水泥有限公司(公司出资2|
| |185万元,持有其95%股权,下称:成散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自 |
| |然人唐宜军,双方已于2007年6月18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
| |,以成散公司95%股权对应净资产值8678521.62元为作价基础, |
| |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1180万元人民币。预计本次股权转让将|
| |获取当期收益约58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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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7-06-21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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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向峨眉山市、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申请社团流动|
| |资金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上述借款采取按季付息、|
| |到期还本方式,还款来源为公司营业收入及其他营业收入。 |
| | 上述借款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 |
| |伦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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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7-06-13 |2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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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于2007年6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四届三十五次董 |
| |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再向乐山市商业银行(目前注 |
| |册资本14810万元,下称:乐山商行)追加投资入股2000万股,总|
| |金额2000万元。乐山商行本次增资15200万股后,总股本将达到3|
| |001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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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商品或劳|2007-05-22 |6800.00 | |
| 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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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2007年5月2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其与成 |
| |都中铁二局铁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受人)签署的有关《水泥买卖合|
| |同》,在2007年5月15日至2008年5月15日期间,公司陆续向买受|
| |人提供20万吨散装P.O.42.5R水泥专供成都地铁项目工程,合同 |
| |总价款为6800万元。 |
| | 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向买受人垫资100万元|
| |(以实物水泥 |
| |价值体现),水泥货款以月度为结算周期,买受人须在每月底前|
| |支付当月发生的水泥货款。买受人须在次年元月15日前付清当年|
| |所有货款和垫资(不得以物资抵扣货款)。合同还约定,本合同|
| |的水泥出厂单价原则上不作调整,若遇国家政策变化或水泥市场|
| |价格涨跌幅度在本价格的10%(含10%以上),双方另行协商,签订|
| |价格补充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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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7-04-28 |57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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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拟将公司现有原价为6105.29万元水泥生产设备以5700万元 |
| |价格转让给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租赁公司)进|
| |行融资租赁。浙江租赁公司审查委员会同意为公司承租人,同时|
| |该笔融资租赁业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
| |制人陈建龙夫妇同时为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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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6-07-12 |10157.44 | |
| ├───────┴────────┴───────────┤
| |项目简介: |
| |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华策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6月9日与浙|
| |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
| |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上海华策将所持四川金顶4,883.383万 |
| |股(占总股本的20.99%)协议转让给浙江华硕。经双方协商,本|
| |次股份转让定价为2.08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0,157.4366万|
| |元人民币。合同约定,浙江华硕在合同股份过户前后分期支付所|
| |有股权转让款,转让后股份性质仍为社会法人股。 |
| | 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华策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浙江华|
| |硕将持有本公司4,883.383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
| |0.99%,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
| |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 |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后生效。 |
| | 2006年7月12日公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
| |东-上海华策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华策)于2006年6月9日与 |
| |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华硕)签署《股份转让合|
| |同》,将其所持公司4883.383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0.99|
| |%)转让给浙江华硕。 |
| | 2006年7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已于|
| |2006年7月7日办理完毕。 |
| | 本次转让完成后,浙江华硕持有公司4883.383万股股份,为|
| |公司第二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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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6-06-02 |10059.77 | |
| ├───────┴────────┴───────────┤
| |项目简介: |
| | 公司第二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
| |0日与上海华策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国资公司 |
| |将所持公司4883.383万股 |
| |(占总股本的20.99%)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上海华策,|
| |上海华策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合同双方协商,遵照国有|
| |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则,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2.|
| |06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计10059.769万元人民币。本次转让合|
| |同尚须逐级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
| | 股份转让完成后,国资公司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上海华策|
| |将持有公司4883.383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9%,|
| |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
| | 2006年2月15日公告,四川省人民政府已于2006年1月15日以|
| |有关批复文 |
| |件,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
| | 2006年6月2日公告,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
| |营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将其所持本公司4,883.383万股(占|
| |总股本的20.99%)国家股及其衍生所有权益转让给上海华策投资|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策")。本公司第五大股东--乐山|
| |资信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6日将其所持本公司100万股|
| |国有法人股全部协议转让给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
| |伦集团")。 |
| |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 |》,上述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已分别于2006年5月29日、5月30日|
| |办理完毕。 |
| | 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23,266万股,其中,华|
| |伦集团合并持有6,960万股,占总股本的29.92%,为公司第一大 |
| |股东;上海华策持有4,883.383万股,占总股本的20.99%,为公 |
| |司第二大股东,上述股份性质属社会法人股。乐山市国有资产经|
| |营有限公司和乐山市资信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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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6-06-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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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5年|
| |4月20日将其所持本公司4,883.383万股(占总股本的20.99%)国|
| |家股及其衍生所有权益转让给上海华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上海华策")。本公司第五大股东--乐山资信产权经纪有限公|
| |司于2005年4月16日将其所持本公司100万股国有法人股全部协议|
| |转让给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集团")。 |
| |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 |》,上述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已分别于2006年5月29日、5月30日|
| |办理完毕。 |
| | 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23,266万股,其中,华|
| |伦集团合并持有6,960万股,占总股本的29.92%,为公司第一大 |
| |股东;上海华策持有4,883.383万股,占总股本的20.99%,为公 |
| |司第二大股东,上述股份性质属社会法人股。乐山市国有资产经|
| |营有限公司和乐山市资信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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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6-04-22 |15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保证正常的|
| |生产运作,公司以部分土地、房产及铁路专用线等资产作抵押继|
| |续在乐山市商业银行峨眉山市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500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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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6-04-22 |9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以2005年12月20日为基准日,根据四川万年资产评估事务所|
| |对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的评估结果,本公司|
| |以900万元出让所持远大房产公司38.44%股权。 |
| | 依照前次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于2006年3月29日与浙江华 |
| |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 交易完成后,华硕 |
| |公司总计受让本公司所有远大房产85%的股份,本公司仍持有远|
| |大房产10%股权。 |
| | 本次转让定价以评估价值为计价基础,经双方协商最终以90|
| |0万元成交。 |
| | 本交易不构成公司关联交易。 |
| | 本次股权转让预计将获得约520万元收益,本次出售股权所 |
| |获资金将用于公司流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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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6-03-25 |11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转让公司所持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
| |限公司部份股权的议案: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于20|
| |05年12月21日、2005年12月31日先后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
| |其《补充协议》,公司同意以1100万元价格向华硕公司转让公司|
| |所持远大房产46.56%的股权。本次交易预计将获得约630万元收 |
| |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还将持有远大房产48.44%的股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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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5-10-29 |1616.00 | |
| ├───────┴────────┴───────────┤
| |项目简介: |
| | 公司于2005年10月27日分别与周国良先生、江金林先生签署|
| |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共计1,616万元出售所持金恒公司86%股 |
| |权,定价依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作溢价与股权受让方协 |
| |商确定。本项交易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周国良最终按每1元 |
| |出资作价0.98元受让本公司所持金恒公司1,720万元出资中的59.|
| |30%,其转让金额确定为1,000万元;江金林最终按每1元出资作价|
| |0.88元受让本公司所持金恒公司1,720万元出资中的40.70%,其转|
| |让金额确定为616万元;经确认,受让方同意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
| |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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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5-07-12 |2016.37 | |
| ├───────┴────────┴───────────┤
| |项目简介: |
| | 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知,该|
| |公司于2005年3月18日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签订了《股份转 |
| |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
| |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有关文件,授权中建公司作为|
| |公司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16843709.04元、中央级基 |
| |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3320036.13元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出资|
| |人。上述两项转为资本金总额为20163745.17元。由于转国家资 |
| |本金事项尚未落实股权,中建公司拥有公司债权本息合计201637|
| |45.17元。 |
| | 经国资公司与中建公司双方协商,按照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不|
| |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原则,国资公司以1.469元/股的价格将所持|
| |公司1372.6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转让给中建公司,股 |
| |份转让总价款为20163745.17元,中建公司以拥有公司相应债权 |
| |作为上述股份转让对价。 |
| | 股份转让完成后,国资公司将持有公司4883.383万股国家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20.99%,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建公司将持|
| |有公司1372.617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为公 |
| |司第三大股东。 |
| | 该股份转让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的|
| |批准。 |
| | 截止2006年元月16日,上述股份转让尚未完成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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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5-07-01 |25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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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与攀钢集团钢城企业总公司控股企业-攀枝花环业冶金 |
| |渣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攀枝花金顶环业水泥有限公司,拟|
| |在攀枝花市兴建一条日产2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2005|
| |年6月19日,合作双方草签了合资意向协议。新公司注册资本为5|
| |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2550万元,占51%。项目双方约定|
| |,新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双方按上述股本比例追加投资使新公|
| |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0万元。如一方无法及时足额投入货币资金 |
| |,另一方可按对方所欠限额补足资金,双方最终持股比例以实际|
| |注资确定。项目完成后,新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投资的|
| |资金来源为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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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5-06-18 |727.65 | |
| ├───────┴────────┴───────────┤
| |项目简介: |
| | 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与陈雪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
| |公司以727.65万元价格向陈雪华转让公司所持成都水泥86.63%的|
| |股权。本次股权转让预计将获得450万元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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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4-11-27 |205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2004年11月25日,公司与浙江万能通信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签|
| |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2050万元出售所持烟台金泉水泥|
| |有限公司51%股权,定价以经评估后的该项股权对应的资产净值 |
| |为依据并与股权受让方最终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预计将获得|
| |约500万元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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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4-07-31 |14131.60 | |
| ├───────┴────────┴───────────┤
| |项目简介: |
| |公司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5|
| |日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国资公司将其|
| |持有的公司13116万股国家股中的6860万股转让给华伦公司,双方|
| |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06元/股,转让的价款合计为14131.6|
| |0万元。本次转让完成后,华伦公司共持有公司6860万股,占公 |
| |司总股本的29.48%,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
【2.风险提示】
【特别处理】
┌────┬─────────────────────────────┐
|公告日期|2009-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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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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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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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由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资产|
| |被查封、冻结,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09年6月29日停牌一 |
| |天,从2009年6月30日开始实施其他特别处理,公司证券简称改为"|
| |ST金顶",证券代码不变,股票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改为5%。 |
├────┼─────────────────────────────┤
| 其他 | |
└────┴─────────────────────────────┘
【违规稽查】
┌────┬─────────────────────────────┐
|公告日期|2009-05-15 |
├────┼─────────────────────────────┤
|稽查结果|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稽查|
| |局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
|处理决定| |
└────┴─────────────────────────────┘
┌────┬─────────────────────────────┐
|公告日期|2009-10-24 |
├────┼─────────────────────────────┤
|稽查结果| |
├────┼─────────────────────────────┤
|处理决定| 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
| |局有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监管局发现公司存在未披|
| |露相关担保事项、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事项和公司子公司仁|
| |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核心生产线征用土地的性质及影响,且|
| |大量交易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现要|
| |求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有关要求,公司应于|
| |该日前向监管局提交有关书面报告。 |
└────┴─────────────────────────────┘
【资金占用】
┌─────┬─────────────────────────────┐
| 截止日期 |2008-12-31 |
├─┬───┴────┬───────┬──────┬────┬────┤
|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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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向关联方提供资|合营企业 | 4560.83| 28.61%|
| |公司 |金 | | | |
|2 |四川金宏水泥有限|向关联方提供资|合营企业 | 3875.65| 24.32%|
| |公司 |金 | | | |
|3 |四川金沙水泥股份|向关联方提供资|控股子公司托| 413.05| 2.59%|
| |有限公司 |金 | | | |
└─┴────────┴───────┴──────┴────┴────┘
【风险提示】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9-09-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215.49 |
├────┼─────┴──────┴──┴───────┴─────┤
| 说 明 | 2009年9月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 |本公司")收到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传票 |
| |、(2009)浙杭商初字第153号《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 |
| |《民事起诉状》等,获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
| |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 | 一、法院传票基本内容: |
| | 1、 法院签发时间:2009年5月12日 |
| | 2、 案号:(2009)浙杭商初字第153号 |
| | 3、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4、 当事人姓名:本公司 |
| | 5、 传唤事由:开庭 |
| | 6、 应到时间:2009年8月27日14时45分 |
| | 7、 应到处所:第二十三法庭 |
| | 二、法院传票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
| |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 |
| | 被告一: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被告二:本公司 |
| | 被告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
| | 被告四:胡培军 |
| | 被告五:陈建龙 |
| | 被告六:何香妹 |
| | 被告七:陈关军 |
| | 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 |
| | 2008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签|
| |订了编号为 |
| | B2008-9049b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 |
| |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470万元,授信有效|
| |期内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
| |2009年10月13日止;额度适用范围为进口开立信用证额度;进口开|
| |立信用证额度的最低保证金比例15%;被告二、三、四、五、六、 |
| |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 | 同日,原告与被二、三签订了编号为B2008-9049b的《保证合 |
| |同》,约定被告二、三为被告一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 |责任保证担保。 |
| | 被告四、五、六、七分别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B2008-9049的《|
| |担保书》,承诺为被告一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 |证担保。 |
| | 对以上授信额度的申请,被告一出具了《股东大会决议》予以|
| |确认;对为被告一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
| |告二出具了《董事会决议》,被告三出具了《股东会决议》予以确|
| |认。 |
| | 截至2009年4月22日被告一尚欠本金美元2,154,905.02元,现 |
| |授信期限虽未届满,被告一财务状况恶化,被告二涉及重大诉讼及|
| |财产被法院查封以致其的担保能力减弱,原告的债权受到巨大威胁|
| |,为保障原告债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原告诉讼请求: |
| |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七被告订立的编号为B2008-9049b《综|
| |合授信额度合同》; |
| | 2、被告一向原告归还本金美元2,154,905.02元及利息(从原 |
| |告垫付之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收至本息还清为止); |
| | 3、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一负担; |
| | 4、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被告一上述应付款项,承 |
| |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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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事项】
┌────┬─────┬──────┬──┬───────┬─────┐
|公告日期|2009-09-1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6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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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2009年9月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 |本公司")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成仲委")(2009)成 |
| |仲案字第618号《答辩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获知:二滩水 |
| |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成仲委申请仲|
| |裁,现将成仲委《仲裁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公告如下: |
| | 申请人: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被申请人:本公司 |
| | 申请人事实与理由: |
| | 2007年9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四川省雅砻江锦屏 |
| |一级水电站中热硅酸盐水泥采购合同(JPIG-200604)》(以下简 |
| |称"合同"),被申请人在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中郑重承诺:被申请|
| |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水泥供应计划(包括调整计划)组织生产,并|
| |按申请人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向申请人提供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要求|
| |的质量合格的水泥。事实上该合同签署后被申请人未严格按照合同|
| |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多次致函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
| |行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旧不履行其合同义务,为维护自身|
| |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成仲委提起仲裁请求。 |
| | 申请人请求事项: |
| | 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违约而已经给申请 |
| |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6,343,350.95元; |
| | 2、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因本次仲裁申请人所支出的律 |
| |师费用共计人民币230,000元; |
| | 3、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全部仲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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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9-07-1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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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收到四川省乐山|
| |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9份,相关 |
| |金融机构分别因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乐山中院分|
| |别于2009年4月30日、5月4日受理上述案件,现将相关诉讼请求公 |
| |告如下: |
| | 1、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请:依法判令公司(被告|
| |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款清止的利息;公司控股股东华 |
| |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下称:华伦集团)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 |;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 | 2、原告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诉请:判令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 |
| |款本金及到期利息人民币3121.47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1日至 |
| |贷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
| |由公司承担。 |
| | 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下称:工行峨|
| |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 |
| |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
|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被告二)对上述|
| |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
| |被告共同承担。 |
| | 4、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280|
| |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 |
| |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四川金|
| |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下称:金沙水泥)提供的抵押物对上|
| |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
| |(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
| |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
| | 5、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5|
| |0万元及其所欠利息;确认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 |
| |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6、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490|
| |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 |
| |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金沙水|
| |泥(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一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
| |、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
| |(被告二)对被告一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债|
| |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 |。 |
| | 7、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365|
| |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 |
| |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金沙水|
| |泥(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一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
| |、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
| |(被告二)对被告一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债|
| |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
| |担。 |
| | 8、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下称:乐|
| |山商业银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 |
| |峨支高借字第009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
| |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按实计算,以实际计算 |
| |为准,下同),并判令被告一以其抵押资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对 |
| |该笔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令被告一、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
| |保有限公司(被告二)立即连带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峨支借第035 |
| |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由二被告承担本 |
| |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8.5万元。|
| | 9、原告乐山商业银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2|
| |008年乐商银峨支借字第02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00万 |
| |元及利息,立即偿还原告06012008102401-194、195、196、197、1|
| |98号和06012008103001-214号、06012009011601-046号《银行承兑|
| |协议》项下的承兑汇票垫付借款本金1020万元、600万元及各自至 |
| |付清之日为止的未付利息(利息从原告承兑之日起以实际垫款金额 |
| |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下同),并判令华伦集团(被告二)、浙江大地 |
| |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
| |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06012009031201-110、|
| |111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承兑汇票垫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至|
| |付清之日为止的未付利息,并判令被告一以其抵押资产在抵押担保|
| |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二、被告三在保|
| |证担保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三被告承担|
|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3.2万元|
| |。 |
| | 2009年7月17日公告,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 |
| |眉山支行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
| |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 | 1、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50万 |
| |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8年4月30|
| |日至2009年4月29日按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计算,从2009年4月|
| |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
| | 2、被告为上列贷款以其采矿权(证号:5100000520040)提供抵|
| |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原告对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调|
| |解书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 | 3、案件受理费219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9650元,保全费5000 |
| |元,合计114650元,由被告负担。 |
| | 法院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
| | 关于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诉公司( |
| |被告一)、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二)金融借款合 |
| |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 |
| | 1、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
| |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9年3月11日至|
| |2010年3月11日按合同期内月利率5.7525‰计算,从2010年3月12日|
| |起按逾期日利率万分之4.046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
| |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 |
| |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 | 3、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
| |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8年11月6日至|
| |2009年8月6日按合同期内月利率7.215‰计算,从2009年8月7日起 |
| |按逾期日利率万分之3.60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
| | 4、被告二对本判决第3项的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借款合同期内 |
| |利息、从2009年8月7日起逾期90天内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 | 5、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
| | 案件受理费87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一负担。 |
| | 对于上述判决与调解内容,公司内部正研究是否提起上诉,并|
| |确定具体的法律应对方案。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9-07-1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6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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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收到四川省乐 |
|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及《民事|
| |起诉状》,获知:张秀刚(原告)因与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此案。具体情|
| |况如下: |
| | 根据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原告 |
| |向被告提供借款612万元,借款期限从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6月7|
| |日。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担保方也在合同上签字。在前述|
| |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严重损害原告的合|
| |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 |
| |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12万元,并从2009年6月7日开|
| |始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
| |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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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9-07-0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325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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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收到杭州市西湖|
| |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 |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院已受理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与公司(第二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如下:|
| | 根据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与第一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 |
| |限公司签订的有关《融资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回|
| |租物品转让协议》、《保证金协议书(甲类)》,约定由第一被告将|
| |其所有的异步主电机等生产设备以4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再|
| |由原告出租给第一被告使用,租期9个月,月租息率5.2062‰,并 |
| |对租金支付方式等作出相关约定。同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有关|
| |《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租赁合同》下的租|
| |金、违约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
| |原告依约于2009年2月18日向第一被告支付了回租物品转让价款。 |
| |截至2009年6月4日,虽经原告多次催付,第一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
| |本应于2009年5月15日支付的第一期租金15988203.01元,第二被告|
| |也未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代偿义务。 |
| |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
| |、违约金、名义货价共计32544126.06元(其中已扣除了第一被告交|
| |纳的保证金1550万元及其利息9036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6月|
| |4日,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租金、名义货价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 |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
|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两被告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前《租赁合同》项|
| |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
| | 《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
| |提交答辩状。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9-07-0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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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 |
|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
| |通知》,获知: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
| |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
|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 |司峨眉山市支行分别申请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财|
| |产保全三案,乐山中院冻结了华伦集团持有的公司4095066股无限 |
| |售流通股和40137185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自2009年4月20日起 |
| |至2011年4月19日止。 |
| | 2009年7月3日公告,2009年7月2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分公司(2009司冻159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
| |,获知: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9-1 |
| |号、第11-1号、第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
|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解除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 |本公司股份,解冻股数为无限售流通股4,095,066股、限售流通股4|
| |0,137,185股,具体如下: |
| | 一、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
| |: |
| | 关于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
| |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9-1号 |
| |《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乐山中院解除对华伦集团有限公|
| |司持有的四川金顶1,454.8931万股及孳息的冻结。 |
| | 二、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 |: |
| |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被告本公司、|
|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2009)乐民|
| |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乐山中院解除对华|
| |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金顶1,251.7946万股及孳息的冻结。 |
| | 三、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 |: |
| | 关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被告本公司|
|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 |案,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
| |律效力,乐山中院解除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金顶1,716.|
| |5374万股及孳息的冻结。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9-06-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
| 说 明 | 2009年6月2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接到持有100%权益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 |
| |下简称"人民水泥")报告,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
| |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35号《应诉通知书》。|
| |获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因与人民水泥金融借款合同|
| |纠纷案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此案,具体情况 |
| |公告如下: |
| | 一、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35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起|
| |诉状》基本内容: |
| |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 | 被告:人民水泥 |
| |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
| | 2008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作 |
| |为贷款人、被告作为借款人,由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人民币2,000 |
| |万元。同日,原告与保证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 |,对《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 |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 |
| |,现因被告保证人已经涉及多项重大诉讼,且主要资产已被采取财|
| |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甚至保证人已经申请破产等种种情形,已经严|
| |重危及借款资金的安全,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发出《贷款提前到 |
| |期通知书》,要求被告及保证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
| | 原告诉讼请求: |
| | 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
| |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罚息、复利 |
| |损失(利息按月利率6.225‰计算。罚息、复利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
| |计算。) |
| |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 |
| |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9-06-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2009年6月2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9 |
| |司冻155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富阳 |
| |市公安局富公冻结字[2009]第042号《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根 |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富阳市|
| |公安局轮候冻结犯罪嫌疑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
| |流通股6,732,716股、限售流通股47,499,535股;轮候冻结起始日 |
| |为2009年6月24日,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 |。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9-06-1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
| |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厦门|
| |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 |
|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国信)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 |
| |称:华伦集团)、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厦 |
| |门国信诉华伦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厦门中院轮候冻结了华伦 |
| |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6142880股、轮候冻结公司限售流通股1|
| |5065899股及无限售流通股1424101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6 |
| |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9-06-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4000.00 |
├────┼─────┴──────┴──┴───────┴─────┤
| 说 明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8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
| |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 |获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恒丰银行)因与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09年6月3日受理上述案件|
|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 | 原告恒丰银行于2008年6月18日与被告一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
| |》,由原告向被告一发放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
| |二华伦集团、被告三陈建龙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
| |、三作为保证人,对《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
|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
| |。现因被告一未按期足额支付借款本息,被告一、二、三已经涉及|
| |多项重大诉讼,且主要资产已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甚至被|
| |告二可能申请破产等种种情形。对此,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发出 |
| |《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 |但截止目前,三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
| | 原告诉请: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
| |同时被告二、三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被告一向|
| |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罚息、复利损失;同时被告二、|
| |三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按月利率6|
| |.225‰计算,时间从2009年4月21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履行全部给 |
| |付义务为止。罚息、复利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由三被告承 |
| |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
| |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9-06-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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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8日收到四川省乐山|
| |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 |》,获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重庆银行)因与|
| |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09年6月3日受理上述|
| |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 | 原告重庆银行于2009年1月21日与被告一公司签订《(最高额) |
| |授信业务总合同》,约定由原告在2009年1月21日至2010年1月21日 |
| |期间,向被告一发放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4300万元的融资业务|
| |(为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保证金1300万元,敞口3000万元);同日,|
| |原告与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被告三陈建龙|
| |及被告四何香妹夫妇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被告二|
| |、三、四为被告一的上述融资业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 |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为被告一承兑的汇票共40张,总金额|
| |为4285.71万元(含被告一缴纳的保证金1285.71万元,敞口3000万 |
| |元),承兑期限均为6个月(到期日期分别为2009年7月21日、7月22 |
| |日、8月16日)。近日,原告获悉被告一、二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且|
| |富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二进行破产重整。对此,原告已依据法|
| |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四被告宣布提前终止以上合同,并提前收回融|
| |资。 |
| |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
| |3000万元和相应利息(利息自2009年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 |
| |清之日为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判令被告二、三、四就 |
| |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
| |费用、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用。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9-06-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
|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
| |知》,获知:根据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有关《协助执行冻结通知书|
| |》,因"立案侦查陈建龙、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 |
| |司利益案",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轮候冻结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 |
| |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47499535股、无限售流通股6732716股;轮候 |
| |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6月5日,冻结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 |
| |日起算)。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9-05-2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 |
|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
| |通知》,获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
| |知书》"关于原告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伦集团有限 |
| |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一案,杭州中院轮候冻结华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4232251股(其中 |
| |限售流通股47499535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5月22日,冻结|
| |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9-05-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15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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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收到四川省峨 |
| |眉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两份《应诉通知书》及一份《民事裁|
| |定书》,获知: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下称:洗煤厂)、四川统领建|
| |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统领建材)分别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
| |讼,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上述案件。洗煤厂于2009年5月7日 |
| |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公司相关财产予以查封。现将具体情|
| |况公告如下: |
| | 1、原告洗煤厂供应被告公司生产原料洗混煤,截止2009年4月|
| |20日,被告尚有货款11589757元未能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
| |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1589757元,并承担资金|
| |占用损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 | 根据申请人洗煤厂的保全申请(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经法|
| |院审查,裁定:对公司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中|
| |价值12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告管理、使用。 |
| | 2、原告统领建材从2008年5月起向被告公司供应增强型水泥助|
| |磨剂,截止2009年4月,被告共差欠原告到期货款245.2038万元。 |
|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
| |款245.2038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 | 上述《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
| |法院提交答辩状。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9-05-2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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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收到四川省乐 |
|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获知:|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告,下称:成都分行)就金|
|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1|
| |3日受理该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 根据公司(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
| |合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
| |合同》,陈建龙(第三被告)、何香妹(第四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
| |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原告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
| |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6月11日向公司发放 |
| |了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的一年期贷款。贷款发放后,由于公司发|
| |生了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关于"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
| |的情况,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公司及第二至第四被告公证送达 |
| |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公司在原告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全|
| |部贷款已立即到期,要求公司立即归还,并要求第二至第四被告协|
| |助公司归还尚欠原告的全部贷款本息。但截止2009年5月10日,公 |
| |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第二至第四被告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
| |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为此,原|
| |告特向法院提起上诉。 |
| | 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原告立即偿还1000万元贷款本|
| |金及款清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
| |用;判令第二至第四被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上述贷款|
| |本金及款清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和|
| |担保权利的费用;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
| |承担。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9-04-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本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上海分公司(2009司冻108号)、(2009司冻109号)《股权司法冻|
| |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2009)|
| |浙杭商初字第154-1号、155-1号、15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
| |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华伦集团有限公|
| |司、浙江华伦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三份"、 |
| |(2009)浙杭商初字第160-1号、16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 |
| |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
| |何香妹票据纠纷案二份",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冻结了华伦集团 |
| |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具体如下: |
| | 一、(2009司冻108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
| | 轮候冻结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7,499,535股限售流通|
| |股、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4月28日|
| |,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
| | 二、(2009司冻109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
| | 轮候冻结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7,499,535股限售流通|
| |股、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4月28日|
| |,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9-04-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本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上海分公司(2009司冻103号)、(2009司冻104号)《股权司法冻|
| |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
| |09)浙杭商初字第14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许金梁诉浙江|
| |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贷纠纷"一案、(2009)浙杭商初字第1|
| |5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诉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及(2009 |
| |)(2009)浙杭商初字第158-1、15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 |
| |于万向租赁诉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浙 |
|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
| |公司的股权情况如下: |
| | 1、(2009司冻103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冻结|
| |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数为5,044,053股无限售 |
| |流通股,22,914,738股限售流通股,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4月27日 |
| |,冻结终止日2011年4月26日; |
| | 2、(2009司冻104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轮候|
| |冻结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数为3,026,107股无 |
| |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19,908,786股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起始日|
| |为2009年4月27日,冻结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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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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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4-2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
| |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9司 |
| |冻095号、096号、097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 |
| |: |
| |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初)字第138-14|
| |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
| |支行诉被告华伦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浙杭商初 |
| |)字第141、1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
| |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一案|
| |"、(2009浙杭商初)字第143-1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中 |
|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
| |借款合同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华伦集团 |
| |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具体为: |
| | 一、2009司冻095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
| | 冻结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
| |轮候冻结)及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轮候冻结|
| |起始日为2009年4月23日,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 |
| |起计算)。 |
| | 二、2009司冻096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
| | 冻结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
| |轮候冻结)及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轮候冻结|
| |起始日为2009年4月23日,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 |
| |起计算)。 |
| | 三、2009司冻095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
| | 冻结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
| |轮候冻结)及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轮候冻结|
| |起始日为2009年4月23日,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 |
| |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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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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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5-1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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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接第一大股东-|
|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08年4月30日共持有公司股份65098694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18.65%,下称:华伦集团)通知,华伦集团于200|
| |8年5月8日将其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905800股办理了质押登|
| |记[其中包括华伦集团于同日将原质押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 |称:浙商银行)的公司股份办理质押解除后再次质押的4500000股] |
| |。华伦集团于2008年5月14日将原质押在浙商银行的公司有限售条 |
| |件流通股20400000股办理了质押解除,并于同日将上述股份办理了|
| |质押登记。上述股权质押的质押权人均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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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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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3-0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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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 |
| |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华硕)通知,2008年3月3日,浙江华硕将|
| |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股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
| |权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 截止披露日,浙江华硕共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0364238|
|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7%),其中37170000股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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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7-11-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 |
| |公司)通知,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07年10月3|
| |1日,共持有公司股份768939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3%)于2007|
| |年11月2日将原质押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银行)的 |
|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3165126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834874股 |
| |股份办理了质押解除,并于同日将上述股份中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2800万股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权人为浙商银行。 |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7-09-0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 |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2007年8月31日,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 |
|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542492股,占公司总股本 |
| |的16.57%,其中限售流通股股份26909492股,非限售流通股股份11|
| |633000股)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900万股及普通股600万股办理了|
| |股权质押登记,质押权人为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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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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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8-2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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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接到通知,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共持有公司股份3854.24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7%)于2007年|
| |6月22日将所持公司社会法人股2500万股办理了质押手续,质押权 |
| |人为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2007年8月25日公告,以上股权质押以于2007年8月23日办理解|
| |除质押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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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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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7-2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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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 |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及《证券质押登|
| |记证明》:2007年7月19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
| |持有公司54300131股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34%)将1|
| |465万股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求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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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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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6-27|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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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
| |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4883.383万股,占公司总 |
| |股本的20.99%)所持公司社会法人股3854万股已于2006年8月7日办 |
| |理质押,质押权人为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 | 公司接到通知,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共持有公司股份3854.24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7%)将质押在|
| |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公司|
| |社会法人股3854万股于2007年6月21日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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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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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9-0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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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公司6860万股法人股股权(占公 |
| |司总股本的29.49%)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期从2004 |
| |年9月9日至2005年9月8日止,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
|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 |
|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 |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证券质押登|
| |记证明》,持有公司6860万股法人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9.49%)|
| |的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6日将质押在浙商银行|
| |股份有限公司6860万股法人股权解除质押后,于当日分两笔各为34|
| |30万股再次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 |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及《证券质押登记证|
| |明》,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9日将质押 |
| |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银行)的3430万股股权解除质|
| |押登记,并于当日将上述股份全部质押给浙商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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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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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1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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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获悉,公司第二|
| |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国家股6256万股,|
| |占总股本的26.89%)因涉及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营 |
| |建川机械厂、乐山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一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
| |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 |有的公司6256万股国家股,期限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 |
|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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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
【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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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1-30|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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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恒丰银行成都分|
| |行授信5000 |
| |万元(大写:伍仟万元)(含已经实施的3,000 万元)办理短期流动|
| |资金借款,授信期限为壹年;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该项融|
| |资业务。本授信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
| |责任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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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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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6-2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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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同意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6月13日签署决议,公司在恒丰银行 |
| |成都分行授信3000万元额度内办理短期流动资金借款,授信期限为|
| |一年。上述授信由华伦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于6月19日 |
| |收到该项授信额度下签署的有关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
| |,借款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2007年6月15日至2008年6|
| |月14日,合同项下的借款月利率为6.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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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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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1-3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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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决定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新增短期流动|
| |资金借款4000万元(涵盖前次2000万元借款)及承兑汇票2000万元( |
| |保证金50%,敞口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从2006年12月21日至|
| |2007年12月21日。该综合授信拟由攀枝花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
| |其C区生产厂房及土地作抵押担保,担保额度不足部分由公司第一 |
| |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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