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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金顶[600678] 009
☆公司大事☆ ◇600678 ST金顶   更新日期:2009-11-18◇ 港澳资讯 灵通V5.0
【2009-11-19】
 刊登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公告
    ST金顶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四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就原告成都泰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80103.30元;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该等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被告负担。
    二、就原告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52414.58元;被告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该等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49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518元,由被告负担。
    三、就原告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726356.10元;被告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该等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35元,由被告负担。
    四、就原告四川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429088元;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该等货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68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法院均予以确认。

【2009-11-12】
 刊登关于收到有关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的公告
    ST金顶关于收到有关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的公告
    截止日前,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仁寿公司)分别收到了个别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书面通知,具体如下: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恒丰银行)分别与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巨星集团)、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光集团)达成部分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将其享有对仁寿公司债权(截止2009年10月27日共计人民币20487375.72元)中的9731503.47元(本金9500000.00元,利息231503.47元)、10755872.25元(本金10500000.00元,利息255872.25元)及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含担保权)一并全部分别转让给巨星集团、金光集团。
    恒丰银行与四川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鼎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将其享有的截止2009年10月23日对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37488372.37元以及有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含担保权)一并全部转让给三鼎公司。

【2009-11-05】
 刊登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公告
    ST金顶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五份,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原告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87382.29元;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84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70元,由原告负担。
    关于原告陈兴明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92156.51元;被告于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39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880元,共计7816元,由原告负担。
    关于原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728213.98元;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484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770元,共计9615元,由原告负担。
    关于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89482.9元;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前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被告负担。
    关于原告峨眉山市宏盛冶金机械厂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134788.6元;被告从2010年3月1日起至5月1日止2个月内付清原告上述货款。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750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法院均予以确认。
    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现已获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范晓岚。

【2009-10-30】
 公布2009年三季报及预计2009年度业绩为亏损公告
    ST金顶公布2009年三季报:基本每股收益-0.2647元,稀释每股收益-0.2647元,每股收益(扣除)-0.2636元,每股净资产0.984元,净资产收益率-26.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91977341.75元,营业收入470349623.27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92361173.92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343418409.07元。
    2009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经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09年度业绩为亏损(上年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657144.59元);公司2009年第四季度生产经营性亏损约2000万元,其他非生产经营性亏损目前尚无法预计。具体数据公司将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
    业绩变动原因说明:公司2009前三季度产品售价比上年同期大幅下降,原材料价格上涨及成本上升致使母公司毛利率下降;公司本年度新增了合并子公司--仁寿人民特种公司亏损,该公司2009年前三季度亏损2499万元;此外,公司计提减值准备比上年同期增加,公司非生产经营性亏损目前尚无法预计。

【2009-10-24】
 刊登关于收到乐山中院民事判决书公告
    ST金顶关于收到乐山中院民事判决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两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1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220万元利率按每年7.623%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10月15日,从2009年10月1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10月15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1900万元利率按每年6.138%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12月1日,从2009年12月1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12月1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提供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6423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9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二、就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公司(被告一)、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乐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二、被告三经乐山中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并相应的利息损失(利率按月利9.3375‰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7月31日,逾期借款按日万分之3.6075从2009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承兑汇票垫付款2060.30797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82.512676万元从2009年5月7日起、737.7954万元从2009年4月24日起、59.9999万元从2009年4月30日起、600万元从2009年7月16日起、480万元从2009年9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5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3、原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的峨眉国用他项(2008)第16号证上载明的34516.51㎡国有土地使用权在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二、被告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一债务在抵押物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
    关于收到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简称:监管局)有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监管局发现公司存在未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事项和公司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核心生产线征用土地的性质及影响,且大量交易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现要求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有关要求,公司应于该日前向监管局提交有关书面报告。

【2009-10-20】
 刊登预计09年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较大亏损,7-9月净利润约为-4000万元左右
    ST金顶2009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累计净利润的亏损程度约为本报告期亏损额的40%。现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较大亏损(上年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053830.18元),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7-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4000万元左右。
    业绩预告出现差异的原因:
    1、受水泥市场变化影响,水泥价格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同时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水泥成本上升,两项因素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大幅下降;
    2、公司本期应收款项增加及应收款项账龄结构变化,计提减值准备比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从而影响公司利润下降;
    3、本期新增合并单位--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公司(该公司为本公司上年12 月收购的全资子公司)今年前三季度亏损较大,故影响公司当期利润下降。
    关于收到有关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2009)川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下称:第337号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2009)乐执字第16号《执行通知书》(下称:第16号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民事判决书》三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337号判决书及第16号执行通知书:
    就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乐山中院(2007)乐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已审理终结,省高院于2009年8月5日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乐山中院于2009年10月8日以第16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公司:33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工程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乐山中院已受理立案。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2号、14号、15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诉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均已审理终结。乐山中院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800万元、4900万元、36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6423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二提供抵押的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7号、00000558号、0000055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2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三案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81800元、286800元、224300元,保全费均为5000元,分别共计186800元、291800元、229300元,均由被告一承担。

【2009-10-13】
 刊登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补充公告
    ST金顶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补充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相关媒体公告的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个别数据有误,现予以更正补充。

【2009-09-26】
 刊登收到相关裁定书公告
    ST金顶收到相关裁定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执行裁定书》,就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嘉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凯托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收货款纠纷案[在执行乐山中院(2004)乐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下称:16号民事调解书)中,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剩余6226798.43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乐山中院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后,已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有关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有关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14日裁定:终结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公司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两份《民事裁定书》,就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诉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原告提出的相关申请,该院于2009年8月25日分别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21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解除对被告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的价值600万元部分的查封。

【2009-09-11】
 刊登关于收到有关仲裁申请书及法院传票公告
    ST金顶关于收到有关仲裁申请书及法院传票公告
    2009年9月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下称:成仲委)有关《答辩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传票、有关《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获知如下事宜:
    1、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因与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成仲委申请仲裁:根据申请人于2007年9月28日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四川省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中热硅酸盐水泥采购合同(JPIG-200604)》(下称:合同),鉴于被申请人至今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申请人特向成仲委提起仲裁请求如下: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违约而已经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6343350.95元;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因本次仲裁申请人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共计人民币230000元及本次仲裁全部仲裁费用。
    2、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原告于2008年10月13日与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胡培军(被告四)、陈建龙(被告五)、何香妹(被告六)、陈关军(被告七)签订的编号为 B2008-9049b 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470万元的一般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09年10月13日止);被告二、三、四、五、六、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已于2008年10月13日与被告二、三签订了有关《保证合同》。此外,被告四、五、六、七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有关《担保书》。对以上授信额度的申请,被告一出具了《股东大会决议》予以确认;对为被告一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二出具了《董事会决议》,被告三出具了《股东会决议》予以确认。
    截至2009年4月22日被告一尚欠本金2154905.02美元,现授信期限虽未届满,被告一财务状况恶化,被告二涉及重大诉讼及财产被法院查封以致其的担保能力减弱,原告为保障其债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七被告订立的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归还本金美元2154905.02元及利息(从原告垫付之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收至本息还清为止);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一负担;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被告一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止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召开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推选范晓岚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通过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拟变更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公司原审计机构-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本议案尚须经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会议报告了关于公司董事长范晓岚先生提议,由周集余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助理的情况。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0日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范晓岚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009-09-10】
 召开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ST金顶召开股东大会。

【2009-09-05】
 刊登关于收到乐山中院民事判决书公告
    ST金顶关于收到乐山中院民事判决书公告
    2009年9月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1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220万元利率按每年7.623%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09年10月15日,从2009年10月1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1900万元利率按每年6.138%起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09年12月1日,从2009年12月1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提供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6423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97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2009-09-04】
 刊登董事会同意免去陈秋彦公司总经理职务公告
    ST金顶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免去陈秋彦公司总经理职务;暂由公司副董事长杨佰祥作为公司执行董事代行总经理职权。

【2009-08-25】
 刊登推荐范晓岚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公告
    ST金顶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范晓岚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顾谨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公司董事的职责,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董事会决定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

【2009-08-18】
 刊登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ST金顶董事会公告
    2009年8月13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权益的控股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下称:仁寿法院)(2009)仁寿民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在法院作出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起诉,依照有关规定,仁寿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人民水泥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的园库、经测绘的现有厂房、食堂、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门卫室、厕所、配电房、库房及所购百姓房等建筑总面积31304.87平方米的财产的查封。
    2009年8月17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具体如下:
    1、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2000万元利率按每月8.715‰、900万元利率按每月7.77‰起从200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案件受理费186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2、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乐山中院提出的相关申请,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二的起诉。

【2009-08-13】
 刊登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
    ST金顶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三份(基本内容相同),法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有关申请,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的起诉。

【2009-08-11】
 公布09年半年报及预计09年1至9月的累计净利润亏损公告
    ST金顶公布2009年半年报:基本每股收益-0.142元,稀释每股收益-0.142元,每股收益(扣除)-0.1454元,每股净资产1.1067元,净资产收益率-12.8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2.0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50755122.56元,营业收入352833039.57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9542767.65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386236815.34元。
    预计2009年1至9月的累计净利润亏损,亏损程度约为本报告期亏损额的40%。

【2009-07-21】
 刊登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T金顶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9日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荐程浙山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2009-07-20】
 未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停牌一天
    ST金顶未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07-19】
 召开股东大会
    ST金顶召开股东大会。

【2009-07-17】
 刊登解除股权司法冻结及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民事判决书公告
    ST金顶解除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下商初字第85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法院对莫帆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等一案的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对华伦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轮候冻结,具体解冻股数为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解冻)、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轮候解冻),解冻日期为2009年7月13日。
    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民事判决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及《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29日按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计算,从2009年4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为上列贷款以其采矿权(证号:5100000520040)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原告对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案件受理费219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9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65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二、关于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诉公司(被告一)、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9年3月11日至2010年3月11日按合同期内月利率5.7525‰计算,从2010年3月12日起按逾期日利率万分之4.046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8年11月6日至2009年8月6日按合同期内月利率7.215‰计算,从2009年8月7日起按逾期日利率万分之3.60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4、被告二对本判决第3项的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借款合同期内利息、从2009年8月7日起逾期90天内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一负担。
    对于上述判决与调解内容,公司内部正研究是否提起上诉,并确定具体的法律应对方案。

【2009-07-16】
 刊登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
    ST金顶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收到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就原告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下称:大地纸业)、公司(被告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受理大地纸业破产重整一案,依照有关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张秀刚民间借贷案相关事项自查情况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张秀刚因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简称:张秀刚民间借贷案)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宜进行自查,现将截止目前公司全体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就该案的自查情况和公司财务部相关自查情况,以及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取得张秀刚《民事起诉状》中所述的2008年12月8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复印件予以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7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公司目前自查情况及公司质询对象复函情况,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先前关于民间借贷要求的相关意见,公司董、监事会于2009年7月14日书面致函督促公司经营管理层,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就该案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及相应法律手段,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层就上述事项处理结果于本周内书面报告公司董、监事会。
    公布收到乐山中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获知:张秀刚(原告)因与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此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612万元,借款期限从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6月7日。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担保方也在合同上签字。在前述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12万元,并从2009年6月7日开始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9-07-07】
 刊登收到法院传票公告
    ST金顶收到法院传票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院已受理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公司(第二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如下:
    根据原告于2009年2月17日与第一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融资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保证金协议书(甲类)》,约定由第一被告将其所有的异步主电机等生产设备以4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再由原告出租给第一被告使用,租期9个月,月租息率5.2062‰,并对租金支付方式等作出相关约定。同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有关《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租赁合同》下的租金、违约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9年2月18日向第一被告支付了回租物品转让价款。截至2009年6月4日,虽经原告多次催付,第一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本应于2009年5月15日支付的第一期租金15988203.01元,第二被告也未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代偿义务。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名义货价共计32544126.06元(其中已扣除了第一被告交纳的保证金1550万元及其利息9036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6月4日,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租金、名义货价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两被告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前《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收到乐山中院民事裁定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2、11-3、19-2、19-3、26-1、26-2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下称:峨眉山支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下称:富阳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以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对被申请人华伦集团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有关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1日裁定:解除对华伦集团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法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支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以富阳法院已裁定受理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的相关申请,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30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华伦集团的起诉。
    三、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民生银行)诉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鉴于富阳法院已裁定受理华伦集团破产重整,根据有关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解除对华伦集团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民生银行诉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以富阳法院裁定对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的相关申请,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3日裁定:准许民生银行撤回对华伦集团的起诉。
    五、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重庆银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以富阳法院裁定对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的相关申请,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准许重庆银行撤回对华伦集团的起诉。
    六、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诉被告公司、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鉴于富阳法院已受理华伦集团破产重整,根据有关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解除对华伦集团的财产保全措施。

【2009-07-03】
 刊登解除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ST金顶解除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9-1号、11-1号、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乐山中院解除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095066股、限售流通股40137185股及孳息的冻结。
    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决定于2009年7月19日上午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推荐程浙山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2009-07-02】
 刊登关于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关于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五份《民事裁定书》,获知: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分别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11-1号、第12-1号、第13-1号、第14-1号、第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下称:峨眉山支行)于2009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据此,上述《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均裁定:解除对公司在峨眉山支行的有关账户的冻结。
    2009年6月30日,峨眉山支行致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述账户存款已解除冻结。
    截至目前,公司在峨眉山支行的有关账户的冻结已全部予以解除。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9日收到其持有100%权益的控股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报告,获知: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因与人民水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6日向法院提出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人民水泥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的园库、经仁寿精益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的现有厂房、食堂、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门卫室、厕所、配电房、库房及所购百姓房等建筑总面积31304.87平方米的财产。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不得变卖、毁损。
    截至目前,人民水泥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2009-06-30】
 刊登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四川金顶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2009年6月2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持有100%权益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报告,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获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告)因与人民水泥(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此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8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于同日与保证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现因被告保证人已经涉及多项重大诉讼,且主要资产已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甚至保证人已经申请破产等种种情形,已经严重危及借款资金的安全,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被告及保证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罚息、复利损失(利息按月利率6.225‰计算。罚息、复利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9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1号《民事裁定书》,经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下称:峨眉山支行)账户的冻结。
    同日,峨眉山支行致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公司在峨眉山支行账户存款已解除冻结。
    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富阳市公安局(下称:市公安局)富公冻结字[2009]第042号《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市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轮候冻结犯罪嫌疑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732716股、限售流通股47499535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6月24日,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2009-06-29】
 刊登股票实施其他特别处理公告,停牌一天
    四川金顶股票实施其他特别处理公告
    由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09年6月29日停牌一天,从2009年6月30日开始实施其他特别处理,公司证券简称改为"ST金顶",证券代码不变,股票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改为5%。
    重大事项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6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下称:西湖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相关《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西湖法院在审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民水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起的有关财产保全申请(并向西湖法院提供了担保),西湖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裁定:冻结被告人民水泥、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9年6月25日,西湖法院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下称:峨眉山工行)将公司在该银行的存款32550000元执行冻结,期限6个月(从2009年6月25日起至12月24日止)。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西湖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二、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1、12-1、14-1、15-1、13-1号《民事裁定书》: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工行诉被告公司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金融借款纠纷案;峨眉山工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及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沙水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三起;峨眉山工行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有关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向乐山中院提供了担保),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分别作出裁定如下:
    对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账号的账户限额31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800万元;冻结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900万元;冻结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650万元;对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账户限额3550万元予以冻结。
    收到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收到持有100%权益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获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在审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民水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向法院提起有关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以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人民水泥、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洋信用社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对人民水泥的基本帐户执行冻结,期限6个月(从2009年6月24日起至12月23日止)。此外,建设银行仁寿县支行也于2009年6月24日冻结了人民水泥账户。
    截至目前,人民水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2009-06-26】
 刊登收到法院通知及民事裁定书公告
    四川金顶收到法院通知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收到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通知》传真,该通知由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发给"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下称:相关人员),内容具体如下:法院于2009年6月1日根据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康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申请,裁定受理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当日指定华伦集团重组工作组为华伦集团管理人。依照相关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上述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等有关义务。
    截止目前,公司在华伦集团任职的董事4人,分别为公司副董事长杨佰祥、董事杨国华、董事李美农;监事2人,分别为汪晓红、陈静。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获知:法院审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法院提出的有关诉讼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公司和陈建龙价值4000万元的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法院已对公司有关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2009年6月24日至2011年6月23日止)。

【2009-06-25】
 刊登提名程浙山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召开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陈建龙个人的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提名程浙山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尚须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关于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通过关于公司或有事项等潜在风险的自查情况等事项。
    四、会议听取了《公司经营层关于诉讼事项的落实情况的汇报》:
    截止2009年6月22日,公司(不含控股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的共有31起案件,涉及原告有银行、供应商、民间借贷及政府部门,标的金额约6.2亿元。

【2009-06-23】
 刊登公司面临危机状况况,督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履职的议案公告
    四川金顶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1日召开五届七次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关于公司面临危机状况况,督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履职的议案》;
    目前,公司对债权人诉讼事项、或有负债等重大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应诉案件达31 件,诉讼金额约6 亿多元,公司的部分银行帐户遭冻结;截止目前公司已披露未经过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合计1.27 亿元;公司面临政府协调的银行、债权人等给予的三个月宽限期马上到期;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已于六月初进入了破产重整;四川金顶公司面临着生产可能停顿和职工不稳定的危急状况。
    本次会议决议要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应按照相关章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开展正常工作,并要求其于2009年6月30日前研究解决应对公司有关现实危机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并落实。
    二、通过监事会在公司危机状况的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等。

【2009-06-20】
 刊登关于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四川金顶关于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09年6月1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权益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下称:仁寿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获知:仁寿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受理仁寿政军煤炭加工厂(原告,下称:仁寿煤炭)诉人民水泥(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19713.39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经仁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定于2009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自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2月,定于每月20日给付货款500000元,其余货款定于2010年3月30日之前付清;被告如按上述协议给付上述款项,原告自愿放弃资金占用费;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给付,所欠货款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09年6月3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本案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5000元,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余款8000元在2009年8月15日前向仁寿法院缴纳)。
    根据申请人仁寿煤炭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除对人民水泥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申请,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人民水泥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综合办公楼一栋、职工宿舍楼两栋、第二厂办公楼两栋财产的查封。
    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下称:拱墅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拱墅法院在审理原告施正明与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公司(下合称: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已提供担保),拱墅法院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银行帐户内存款11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

【2009-06-17】
 刊登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及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四川金顶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公告
    2009年6月1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权益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被告)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仁寿县久久塑业有限公司(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内容如下:
    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经2009年6月3日对账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且目前该企业生产经营不良,对原告的利益影响巨大。原告特向法院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500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获知: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下称:金牛支行)未在(2009)乐民保字第13号诉前财务保全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依法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根据上述通知书,法院依法解除对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股权的冻结;对公司全部机器设备的查封。

【2009-06-16】
 刊登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国信)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厦门国信诉华伦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厦门中院轮候冻结了华伦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6142880股、轮候冻结公司限售流通股15065899股及无限售流通股1424101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6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2009-06-11】
 刊登获知华伦集团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告
    四川金顶获知华伦集团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告
    2009年6月9日,经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获知: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伦集团)于2009年5月25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布了《合并公告》,华伦集团与浙江华伦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伦集团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杭州王子光纤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王子光纤)、浙江神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下称:神州电缆)、浙江莱特通信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莱特通信)、富阳万连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下称:万连通信)合并。
    因上述企业合并,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相关债务人包括王子光纤、神州电缆、莱特通信、万连通信等向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2009年6月10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权益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仁寿水泥)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公告》,根据仁寿政军煤炭加工厂于2009年6月9日向法院提出的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仁寿水泥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综合办公楼一栋、职工宿舍楼两栋、第二厂办公楼两栋,查封期间交仁寿水泥保管、使用,不得变卖、毁损。
    截至本日,仁寿水泥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8日收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已于2009年6月1日、2日冻结了被告公司在成都的部分账户,于2009年6月3日冻结了公司在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

【2009-06-09】
 刊登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及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四川金顶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5日收到乐山市公安局有关《立案决定书》:根据相关规定,乐山市公安局于2009年6月1日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立案侦查。
    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8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获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重庆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恒丰银行)分别因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09年6月3日受理上述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告重庆银行于2009年1月21日与被告一公司签订《(最高额)授信业务总合同》,约定由原告在2009年1月21日至2010年1月21日期间,向被告一发放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4300万元的融资业务(为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保证金1300万元,敞口30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被告三陈建龙及被告四何香妹夫妇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被告二、三、四为被告一的上述融资业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为被告一承兑的汇票共40张,总金额为4285.71万元(含被告一缴纳的保证金1285.71万元,敞口3000万元),承兑期限均为6个月(到期日期分别为2009年7月21日、7月22日、8月16日)。近日,原告获悉被告一、二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且富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二进行破产重整。对此,原告已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四被告宣布提前终止以上合同,并提前收回融资。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3000万元和相应利息(利息自2009年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为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判令被告二、三、四就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原告恒丰银行于2008年6月18日与被告一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一发放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二华伦集团、被告三陈建龙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三作为保证人,对《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现因被告一未按期足额支付借款本息,被告一、二、三已经涉及多项重大诉讼,且主要资产已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甚至被告二可能申请破产等种种情形。对此,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截止目前,三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诉请: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同时被告二、三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罚息、复利损失;同时被告二、三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按月利率6.225‰计算,时间从2009年4月21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止。罚息、复利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有关《协助执行冻结通知书》,因"立案侦查陈建龙、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轮候冻结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47499535股、无限售流通股6732716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6月5日,冻结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2009-06-05】
 刊登聘任陈秋彦为公司总经理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同意聘任陈秋彦为公司总经理。

【2009-06-04】
 刊登提供担保方破产重整公告
    四川金顶提供担保方破产重整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收到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下称:富阳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公告》获知,根据有关申请人的申请,富阳法院已于2009年6月1日裁定受理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单位-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地纸业)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大地纸业重组工作组为大地纸业管理人。大地纸业债权人应自上述《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地纸业管理人申报债权。大地纸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09年7月8日14:30召开。
  根据公司五届十二次、十四次董事会相关决议,公司继续为大地纸业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下称:宝善支行)敞口最高限额(不含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470万元额度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大地纸业新增银行融资授信额度2000万元;担保授信期限均为不超过12个月。根据相关书面证明,截至2009年4月30日止,大地纸业在宝善支行信用证余额为215万美元,实际敞口余额为人民币1255万元。
  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向大地纸业管理人申请债权登记。

                          

【2009-06-03】
 刊登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下称:富阳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富阳法院轮候冻结了华伦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47499535股、无限售流通股6732716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6月1日,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及个别帐户存款被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日收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获知:法院审理原告章树根与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陈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于2009年5月12日向法院提出的有关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2009年6月2日,法院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将公司在该银行的帐户存款冻结。
    公布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收到乐山市公安局有关《立案决定书》,乐山市公安局分别于2009年5月27日、6月1日作出立案决定,决定对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公司利益案(共五宗)立案侦查。
    公布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收到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获知: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受理该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于2004年12月10日与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地纸业)签订的关于转让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沙公司)全部国有股份及资产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及市政府的授权,原告与大地纸业于同日签订了关于转让金沙公司所有国有股的《关于金沙公司股份转让的合同书》(下称:股份转让合同),且市政府于同日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前述合同、协议签订后,市政府及原告依约向大地纸业交付、过户了相关转让标的,但大地纸业未按约足额支付转让价款,至今仍有至少700余万元转让款(改制费)未支付到位,并且至今未完成其承诺的主业投资项目。根据《合作协议书》、《股份转让合同》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大地纸业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严重违约,大地纸业应当承担转让价款20%即2200万元的违约金,公司对大地纸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诉请: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2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上述《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2009-06-02】
 刊登收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四川金顶收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09年5月3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号《应诉通知书》,获知:章树根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受理该案,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 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章树根
    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陈平峰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2008 年3 月10 日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缺少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 万元,双方约定该借款由原告委托第三方以汇票方式支付,还款也委托第三方代收,借款期限为2008 年3 月10 日至2008 年9 月9 日,利息按每月百分之四点五计算,利息每月付清。期满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如逾期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该借款由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平峰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担保条款仍然有效。另外,合同约定,如有纠纷,各方均同意由乙方(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委托第三方以银行汇票的方式将3000万元借给第一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出具了收条。此后第一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陆续归还了1100 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支付律师费、调查费17.5万元,合计人民币1917.5万元(大写壹仟玖佰壹拾柒万伍仟元)。
    2、要求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的利息57万元(大写伍拾柒万元),以后利息按此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由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平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答辩状,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2009年6月1日下午,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及《公告》,获知,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阳法院")已于2009年6月1日裁定受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富阳法院(2009)杭富商破字第2-1 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统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缺乏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但具有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的可能性为由,于2009 年5 月21 日向富阳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富阳法院于同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声明对重整申请没有异议。
    富阳法院认为:申请人均为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符合申请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二)指定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工作组为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该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富阳法院(2009)杭富商破字第2-1 号《公告》基本内容:
    根据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富阳法院于2009年6 月1 日裁定受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09 年6 月1 日指定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工作组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该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北路7 号;邮政编码:311400;联系电话:63107111)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09 年7 月8 日9 时在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召开。
    章树根民间借贷案中涉及本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自查核实情况及向公安机关报案进展的公告
    2009年5月31日中午,本公司收到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本公司的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获知:章树根因民间借贷纠纷案起诉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平峰,该案(以下简称"章树根民间借贷案")相关情况请详见本公司公告临2009-045号,现将涉及本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的自查核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目前,本公司就章树根民间借贷纠纷案自查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将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应诉通知书》及案件证据包括"金顶董字[2008]15号董事会决议"等传给全体董事,请每位董事书面复函说明情况,同时公司就董事会文件档案、公司公章印鉴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中涉及的董事会文件档案查实情况:
    1、本公司档案中金顶董字[2008]015号决议情况:
    经档案查询,本公司金顶董字[2008]015号董事会决议系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7月17日通过的《关于同意用公司所属矿山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申请借款2400万元的董事会决议》,决议全文为"为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根据金顶董字[2008]010号决议精神,董事会同意用公司所属矿山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申请借款2400万元(大写:贰仟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一年,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借款方式,还款来源为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并同意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上述相关融资业务。特此决议",该决议签字董事为陈建龙、李美农、周功贤、顾谨、李静、骆国良、夏建中,并加盖"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印章。
    2、案中证据"金顶董字[2008]15号董事会决议"情况:
    其全文为"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于2008年3月2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本公司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章树根借款人民币叁仟万元进行担保,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特此决议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上述决议中有陈建龙、杨佰祥、李美农、杨国华、周功贤、顾谨签名字样。
    (二)四川金顶公司公章印鉴使用的说明:
    具体说明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6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公司公告临2009-044号,根据上述说明,案中提及的"金顶董字[2008]15号董事会决议(2008年3月2日出具)"中所盖"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印模,与本公司时用印鉴印模不一致。
    二、本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09年5月27日就施正明民间借贷案中涉嫌犯罪行为向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截止目前尚未收到立案通知。根据本公司对章树根民间借贷案相关情况的自查及公司董事复函核实情况,本公司决定继续报请公安机关就章树根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相关责任人涉嫌伪造本公司部分董事签名及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等行为立案调查,以查清担保事实真相,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2009-06-01】
 刊登关于施正明民间借贷案进展公告
    四川金顶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将关于施正明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拟辞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公司一案中,涉及公司为他人担保事项的自查核实情况及作出向公安机关报案决定的情况公告如下:
    经自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红头文件中并无"金顶董字[2008]032号"编号及董事会决议文件存在;本案证据三"金顶董字[2008]032号董事会决议(2008年11月3日出具)"中所盖公司印鉴印模,与公司时用印鉴印模不一致。
    根据公司自查及董事复函情况,按照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意见,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拟写"关于施正明起诉要求公司对民间借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案的报案材料",并于2009年5月26日向公司全体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发出征询意见。截止本公告日,根据公司已收到部分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同意报案的意见,公司决定向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施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相关责任人涉嫌伪造公司部分董事签名及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等行为立案调查,以查清担保事实真相,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009-05-27】
 刊登收到法院传票公告
    四川金顶收到法院传票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传票、《合议庭通知》、《民事起诉状》及《证据目录》等,施正明(原告)就与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陈建龙(被告二)及公司(被告三)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原告于2008年11月10日与三被告签订的《借款及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以到账金额为准),月息为1.5%,借款期限为2008年11月10日至2009年3月31日。同时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章。签约后,原告于2008年11月15日前分五次共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1400万元,被告一于2008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三份收据,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被告一估算到借款期满上述借款应付利息约为100万元,故提前写入);2009年2月20日,原告又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300万元(共出借本金1700万元),被告一同样出具了相应收据,期间被告一于2009年3月6日、10日两次归还原告550万元和150万元。
    借款期满后,原告虽多次向被告一催讨剩余款项和利息,但被告一仍迟迟不肯归还,鉴于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11.6万元(从实际出借日暂计至2009年5月6日,最终以实际支付日为准);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签发的传票,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将于2009年6月26日上午开庭。
    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原告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中院轮候冻结华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4232251股(其中限售流通股47499535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5月22日,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2009-05-26】
 刊登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四川金顶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两份《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眉山中院)一份《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重庆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于2009年5月21日向乐山中院分别提出的保全申请,经乐山中院审查,分别裁定:对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共计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对公司、华伦集团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乐山中院通知公司:冻结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查封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上述资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即2009年5月22日至2011年5月21日止。
    根据重庆银行于2009年5月21日向眉山中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眉山中院审查,裁定:查封、冻结公司持有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股权。
    上述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相应财产保全。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2009-05-22】
 刊登董事长提出辞职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长提出辞职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09年5月21日收到陈建龙递交的个人辞职报告,其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关于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及诉讼财产保全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两份《应诉通知书》及一份《民事裁定书》,获知: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下称:洗煤厂)、四川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统领建材)分别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上述案件。洗煤厂于2009年5月7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公司相关财产予以查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原告洗煤厂供应被告公司生产原料洗混煤,截止2009年4月20日,被告尚有货款11589757元未能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1589757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申请人洗煤厂的保全申请(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经法院审查,裁定:对公司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中价值12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告管理、使用。
    2、原告统领建材从2008年5月起向被告公司供应增强型水泥助磨剂,截止2009年4月,被告共差欠原告到期货款245.2038万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5.2038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2009-05-20】
 刊登收到乐山中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四川金顶收到乐山中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获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告,下称:成都分行)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13日受理该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陈建龙(第三被告)、何香妹(第四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原告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6月11日向公司发放了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的一年期贷款。贷款发放后,由于公司发生了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关于"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向公司及第二至第四被告公证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公司在原告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已立即到期,要求公司立即归还,并要求第二至第四被告协助公司归还尚欠原告的全部贷款本息。但截止2009年5月10日,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第二至第四被告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原告立即偿还1000万元贷款本金及款清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第二至第四被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及款清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9-05-15】
 刊登关于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四川金顶关于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将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2009年5月13日,公司[包括母公司峨眉水泥厂、合资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累计已生产水泥88.31万吨,外销熟料6.11万吨,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保持正常、职工稳定。
    关于成都稽查局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稽查局(简称:成都稽查局)有关《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成都稽查局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09-05-14】
 因重要事项未公告,临时停牌一天
    四川金顶重要事项未公告,临时停牌一天。

【2009-05-13】
 刊登向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公告
    四川金顶董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及五届六次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向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申请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并以公司拥有的成都肖家河有关房产作抵押物。
    二、鉴于担保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为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8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了担保,并于2009年4月20日向公司提供了人民币170万元借款,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担保公司出具《股东大会同意抵押决议》,同意将其所拥有的有关房产及土地作抵押,为公司上述970万元借款分别提供反担保及抵押担保。
    三、通过提请经营管理层采取加大催收公司应收款项力度的议案。
    四、通过提请董事会尽快研究公司债权人诉讼解决办法的议案。
    五、通过提请董事会采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的议案。
    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浙江金石控股有限公司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陕西省耀县水泥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杭州中院轮候冻结了华伦集团持有的公司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5月8日,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关于收到相关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8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乐山国资)就股权转让纠纷案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该案件;公司于2009年5月9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峨眉山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十份,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下称:万利达公司)等分别就买卖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峨眉山法院陆续于2009年5月5日、7日、11日受理了上述案件。现将相关诉讼请求公告如下:
    1、原告乐山国资诉请:判令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与公司(第二被告)立即按有关协议约定履行共同对原公司国企职工的安置义务(该项安置费用约需12468万元,具体以实际计算为准);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原告万利达公司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246409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3、原告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963336.19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4、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211871.95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5、原告峨眉山文华金属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2481125.91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6、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5518043.4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7、原告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10539.54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8、原告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诉请:判令公司支付其拖欠的货款(含运费)1349034.88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由公司承担。
    9、原告峨眉山市腾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9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10、原告陈兴明诉请:判令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57229.6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11、原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诉请:判令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88965.98元;本案保全及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2009年5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09-05-09】
 刊登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四川金顶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获知: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因超过法定期限未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裁定,依法解除该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保字第1号的诉讼保全措施,裁定如下:
    解除对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下称:符汶村)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01)6616号]和符汶村10组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02)6849]中价值1200万元部分的查封。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2009-05-07】
 刊登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四川金顶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成都分行)于2009年4月27日提出的有关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对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何香妹共计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成都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法院于2009年5月4日通知公司,上述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已依法查封了公司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的土地证号为(2001)6616号及(2002)6849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了公司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8组1203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宗地号S-15-2)和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22485.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宗地号1-4-1)及地上建筑、冻结了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上述资产限额冻结1000万元,期限至2011年4月27日止。
    截至本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公布收到乐山中院应诉通知书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9份,相关金融机构分别因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乐山中院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5月4日受理上述案件,现将相关诉讼请求公告如下:
    1、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请:依法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款清止的利息;公司控股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下称:华伦集团)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诉请:判令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到期利息人民币3121.47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1日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由公司承担。
    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下称: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4、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下称:金沙水泥)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5、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其所欠利息;确认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6、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49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金沙水泥(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一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被告二)对被告一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7、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365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金沙水泥(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一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被告二)对被告一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8、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下称:乐山商业银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峨支高借字第009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按实计算,以实际计算为准,下同),并判令被告一以其抵押资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令被告一、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二)立即连带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峨支借第03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8.5万元。
    9、原告乐山商业银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峨支借字第02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立即偿还原告06012008102401-194、195、196、197、198号和06012008103001-214号、06012009011601-046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承兑汇票垫付借款本金1020万元、600万元及各自至付清之日为止的未付利息(利息从原告承兑之日起以实际垫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下同),并判令华伦集团(被告二)、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06012009031201-110、111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承兑汇票垫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至付清之日为止的未付利息,并判令被告一以其抵押资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二、被告三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3.2万元。
    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具体详见2009年5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09-05-04】
 刊登董事会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09年4月30日获悉,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日发布的《有关业务诉讼公告》中称,其有关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向有关法院提起的诉讼事项中提及公司为相关涉诉债务人的借款分别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经核实,截止目前,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档案中未有上述担保记载。
    经函证,截止当日,公司董事不知晓也未签署过上述公告中所述担保决议及其他任何未经公司决策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担保、承诺等或有事项文本;公司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即董事长陈建龙尚未复函。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诉讼文本。

【2009-04-30】
 刊登董事会关于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关于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9司冻103号)、(2009司冻104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初字第14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许金梁诉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贷纠纷"一案、(2009)浙杭商初字第15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及(2009)(2009)浙杭商初字第158-1、15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万向租赁诉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情况如下:
    1、(2009司冻103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冻结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数为5,044,053股无限售流通股,22,914,738股限售流通股,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4月27日,冻结终止日2011年4月26日;
    2、(2009司冻104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轮候冻结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数为3,026,107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19,908,786股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4月27日,冻结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董事会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2009年4月29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保字第7号、第9号、第10号、第11号《民事裁定书》,获知: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于2009年4月22日向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山法院")申请,因与本公司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请求对本公司相关财产予以保全,上述四位申请人分别向峨眉山法院提供了担保。经峨眉山法院审查,裁定如下:
    一、(2009)峨眉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在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中价值11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
    二、(2009)峨眉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在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中价值21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
    三、(2009)峨眉民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在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中价值3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
    四、(2009)峨眉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在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中价值14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
    上述四位申请人应当分别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峨眉山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峨眉山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截至本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峨眉山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关于给予股东华伦集团公开谴责和限制账户交易的决定公告
    经查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集团")在2007年10月29日至2009年3月30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股票28,166,284股,占其总股本的8.07%。华伦集团在减持四川金顶股份达到其总股本的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交易规则》第6.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的措施,即自2009年4月30日至2009年7月29日不得买入和卖出"四川金顶"股票。
    如华伦集团对上述第二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项决定的执行。如继续违规交易,本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2009-04-28】
 公布2009年一季报
    四川金顶公布2009年一季报:基本每股收益-0.0123元,稀释每股收益-0.0123元,每股收益(扣除)-0.0119元,每股净资产1.2364元,净资产收益率-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4150154.33元,营业收入177438724.83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296232.58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431483350.41元。
    董事会关于股权轮候冻结的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9司冻095号、096号、097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初)字第138-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诉被告华伦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浙杭商初)字第141、1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一案"、(2009浙杭商初)字第143-1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具体为:
    一、2009司冻095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冻结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及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4月23日,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二、2009司冻09 096666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冻结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及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4月23日,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三、2009司冻095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冻结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及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 年4月23日,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董事会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2009年4月24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保字第5号、第6号、第8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兴明于2009年4月20日、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于4月21日分别向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山法院")申请,因与本公司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请求对本公司相关财产予以保全,上述三位申请人分别向峨眉山法院提供了担保。
    经峨眉山法院审查,(2009)峨眉民保字第5号、第6号、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分别对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中价值260万元、67.2万元、85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
    上述申请人应当分别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峨眉山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峨眉山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2009-04-24】
 刊登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召开五届十九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同意聘任公司部分高管人员。
    1、同意聘任袁平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工作,享受总经理级薪酬);
    2、同意聘任吴飞龙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执行总经理日常工作,分管公司办、人力资源部、审计部);
    3 、同意聘任吴俊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物流中心);
    4、同意聘任杜受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融资);
    5、同意聘任周正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董事办、投资管理部);
    6、同意聘任张劲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环保部、物资供应部、一厂、矿山、特种公司);
    7、同意聘任胡耀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企管部、运输部);
    8、同意聘任帅宏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部长。

【2009-04-23】
 刊登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分别申请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财产保全三案,乐山中院冻结了华伦集团持有的公司4095066股无限售流通股和40137185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11年4月19日止。
    董事会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2009年4月21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保字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民事裁定书》,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藤铁合金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峨眉山文华金属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分别向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山法院”)申请,因与本公司原材料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请求对本公司相关财产予以保全,上述四位申请人分别向峨眉山法院提供了担保。
    经峨眉山法院审查,裁定如下:
    一、(2009)峨眉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本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01)6616号]和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10组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02)6849号]中价值1,2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即本公司)管理、使用。
    二、(2009)峨眉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本公司在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中价值1,100万元的部分予以冻结。
    三、(2009)峨眉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本公司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价值6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即本公司)管理、使用。
    四、(2009)峨眉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本公司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价值2,0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即本公司)管理、使用。
    上述四位申请人应当分别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峨眉山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峨眉山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截至本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峨眉山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09-04-22】
 刊登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四川金顶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2009年4月19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及(2009)乐民保字第5号、第6号、第8号《民事裁定书》,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以下简称“商行峨眉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峨眉山支行”)于2009年4月19日分别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要求对本公司相关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申请人分别以自有资金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法院审查,(2009)乐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价值2,4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009)乐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三被申请人价值4,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商行峨眉山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经法院审查,(2009)乐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价值11,3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工行峨眉山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法院于2009年4月19日通知本公司:关于商行峨眉山支行与本公司、工行峨眉山支行与本公司债权纠纷三案,法院(2009)乐民保字第5号、第6号、第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对本公司下列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一、冻结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股权、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查封本公司所有的矿用自卸车10辆(BJZ3364改进型2台;2205E型2台;3305F型4台;TEREX3305F型2台)。
    三、查封本公司所有的铁路专用线。
    四、冻结本公司所属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8组12,03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S-15-2)、,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22,485.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1-4-1)及地上附着物(铁路设备)。
    五、冻结本公司所属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采矿权及采矿设备(黄山石灰岩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
    六、上述资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即二OO九年四月十九日至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止。
    截至本日,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09-04-21】
 刊登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决议公告
    一、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保持正常,截止2009年4月17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已生产水泥71.45万吨,外销熟料3.82万吨。
    二、公司董事会针对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诉前保全公司财产事项,决定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异议。
    三、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伤害,公司董事会将随着事态发展情形,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有效应对措施,全力保障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
    董事会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保字第2号"、"(2009)乐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分别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分别要求对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公司")享有的51%股权以及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30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经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分别对本公司价值14,000万元、3,200万元财产予以冻结。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通知本公司:上述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已依法对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公司")享有的51%股权以及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300万元股权进行了冻结。
    特种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800万美元,本公司持有其51%股权。截止2008年12月31日,特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值为4.947亿元。截止目前,本公司持有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股权。
    截至本日,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2009-04-20】
 重要事项未公告,临时停牌一天
    四川金顶重要事项未公告,全天停牌。

【2009-04-03】
 刊登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四川金顶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截止2009年4月2日收盘,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公司股票281662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7%),尚持有公司股份5423225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474995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4%。
    另刊登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09-04-02】
 刊登澄清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公告
    一、传闻简述:
    2009年3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登载了《华伦集团掏空四川金顶内幕》、《金蝉脱壳:"华伦系"疯狂减持"金顶"》的署名文章,质疑公司前两大股东存在隐瞒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关系,以及多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利益等行为。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易等多家媒体转载了上述文章,引起公司广大投资者关注。
    二、公司相关股东就传闻内容复函情况
    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报道传闻相关内容分别专函问询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龙夫妇及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二大股东书面复函分别如下:
    (一)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复函致本公司如下:
    "1、本公司与贵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05年4月至今不受四川金顶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2、2005年6月四川金顶向陈雪华转让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86.63%股权,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龙夫妇与该项交易对方自然人陈雪华不存在关联关系。
    3、2005年10月四川金顶分别向周国良、江金林转让四川金顶集团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51%、35%股权,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龙夫妇与自然人周国良、江金林不存在关联关系。
    4、2007年6月四川金顶向唐宜军转让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散装水泥有限公司95%股权,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龙夫妇与自然人唐宜军不存在关联关系。
    5、2007年8月四川金顶向四川金沙水泥有限公司收购其所持攀枝花市金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龙夫妇与四川金沙水泥有限公司在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及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6、2008年12月四川金顶受让富阳万连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浙江神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自然人江金林所持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100%股权,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龙夫妇与富阳万连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浙江神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在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及人员等方面、与自然人江金林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7、2005年4月四川金顶同意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龙夫妇与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及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复函如下:
    "本公司与贵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不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2009-03-31】
 刊登第一大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第一大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2009年3月30日,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集团")书面通知:自2009年3月13日至2009年3月30日止,华伦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39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4%。
    本次减持后,华伦集团尚持有本公司股份54,232,2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4%。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7,499,53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732,716股。

【2009-03-21】
 刊登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20日上午在四川省峨眉山市峨眉山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1、批准《2008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2、批准《2008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3、批准《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及2009 年财务预算报告》。
    4、批准《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批准《公司2009 年度筹融资事项的提案》。
    6、批准《关于拟续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提案》。
    7、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8、批准《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实施情况的提案》。

【2009-03-20】
 召开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四川金顶召开股东大会。

【2009-03-13】
 刊登第一大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第一大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接到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书面通知: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09年3月12日止,华伦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336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尚持有公司股份5962225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74995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8%。

【2009-03-05】
 刊登第二大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第二大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硕投资)书面通知,截止2009年3月3日止,华硕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共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9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
    本次减持后,华硕投资尚持有公司股份2828809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29147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1%。
    更正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对已披露的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相关内容予以更正,其中,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表中相关数据更正如下:
                                                  2008年   2007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89     3.12

【2009-02-24】
 公布2008年年报
    四川金顶公布2008年年报:基本每股收益0.0649元,稀释每股收益0.0649元,每股收益(扣除)0.0354元,每股净资产1.249元,净资产收益率5.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2368043.43元,营业收入545629238.46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2657144.59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435779582.99元。
    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月21日下午召开,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08年度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及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08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8年度筹融资情况及2009年度筹融资事项的议案》;
    截止2008年末,公司向金融机构融得短期资金共计49,279.90万元,其中:短期借款45,5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3,699.90万元。2009年在继续办理上述融资基础上,公司拟新增贷款5000万元,用于增加公司流动资金。
    五、审议通过《关于支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报酬及续聘其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08年度,本公司应支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53.5万元(不负担差旅费),其中母公司支付34万元、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支付12万元、攀枝花金帆工贸有限公司支付2.5万元、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支付2.5万元、合营企业四川金宏水泥有限公司支付2.5万元。上述费用已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确认。
    六、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公司高管人员报酬方案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峨眉山市峨眉山大酒店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

【2009-02-10】
 刊登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8日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第二大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9日接到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硕投资)通知,自2008年8月18日至2009年2月8日止,华硕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86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
    本次减持后,华硕投资尚持有公司股份34278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2%),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363360股。

【2009-02-09】
 未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停牌一天
    四川金顶未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02-08】
 召开股东大会
    四川金顶召开股东大会。

【2009-01-23】
 刊登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实施担保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人民水泥于2008年3月10日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租赁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08年3月26日至2011年3月28日,设备融资租赁总额5850万元,敞口3900万元),目前人民水泥应支付第三期租赁款548万元。人民水泥因其资金紧张,经与租赁公司协商,租赁公司同意通过结束原有项目,重新开始新项目的操作方式来保证人民水泥2009年度融资本金余额3000万元(现有额度)。公司同意为该项目总额度4650万元,敞口额度31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为九个月。
    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授信总额度为56470万元,实际实施额度为52547.5426万元。
    董事会决定于2009年2月8日下午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
    公布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实施担保公告
    为执行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拟为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有关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公司、合资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下称:第七支行)签署相关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收到以下法律合同:
    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与第七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第七支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
    合资公司与第七支行分别于2008年12月22日、2009年1月16日签署的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合资公司分别向该行借款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壹亿捌仟肆佰捌拾万元整,借款期限均为陆拾个月,即分别从2008年12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从2009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

【2009-01-20】
 刊登预计2008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00%-150%
    四川金顶公布200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08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净利润为25729826.71元)增长100%-15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5705318.68元)增长10%以上,具体数据以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为准。
    业绩预增原因:报告期本公司净利润预计较上年同期增长,主要原因是本期水泥售价比上年同期有所提高。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不大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合并报表口径发生变化:原公司峨眉水泥二厂因组建合资公司变动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原按100%权益合并报表,报告期本公司持有合资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51%股份,母公司只确认51%权益,导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幅不大。

【2008-12-16】
 刊登收购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公告
    四川金顶收购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公告    
    根据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原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人民水泥现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壹亿壹仟捌佰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100%权益,营业期限自1999年3月10日至永久。

【2008-12-09】
 刊登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8日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新建4500t/d 项目生产线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提案。
    二、通过关于拟收购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2008-12-08】
 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四川金顶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采用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沪市挂牌投票代码:738678,投票简称:金顶投票
    (2)具体程序
    ① 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
议案序号                议题                             对应的申报价格
1 关于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
  限公司新建4500t/d 项目生产线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提案           1.00元
2 关于拟收购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提案                                                         2.00元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决意见类型                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                         1股
           反对                         2股
           弃权                         3股
    ④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的为准;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2008-11-21】
 刊登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四川金顶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8日与富阳万连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浙江神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江金林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拟收购上述三方分别持有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800万元,下称:人民水泥)50.84%、33.36%、15.80%的股权(出资额分别为人民币为6000万元、3936万元、1864万元),以人民水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3011.37万元)为计价依据,以评估的净资产值(29203.75万元)为参考,最终按1:1.922的比例溢价确定每一元出资的转让价格为2.12元,确定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2720万元、8340万元及3950万元,合计25010万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人民水泥100%股权。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成为人民水泥的唯一投资人,并将其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收购需支付资金共计25,010 万元,本次收购对截止目前的本公司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但存在能否有效实现管理整合、发挥生产潜能的风险;存在由于内外部原因未能有效发挥人民水泥生产潜能、销售能力等而导致的未能达到预期盈利能力的风险。同时本次收购完成后,因本公司需要合并人民水泥报表,可能对本公司2008 年经营业绩产生影响;2008 年1 至6 月本公司货币资金为34,487.48 万元,本次股权收购需动用现金25,010 万元,本次收购对四川金顶现金流量有较大影响。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本次拟收购的股权已全部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作为人民水泥在该行融资人民币6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一年,从2008年10月7日起至2009年10月6日止),公司承诺在上述股权全部转让到公司名下同时向银行提供包括以人民水泥股权质押在内的保证。
    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召开五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拟为控股51%的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合资公司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工程项目需要,合资公司拟用其所拥有的土地、现有2500t/d 水泥熟料生产线、在建项目4500t/d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其他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申请借款3.5亿元(期限5年),此项借款同时拟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5年。
    截止2008年10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为乐山市财政局担保1,000 万元),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占公司上年度末净资产的1.90%。
    二、通过关于拟收购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08年12月8日14:00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当日9:30-11:30、13:00-15:00,审议以上事项。
    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投票代码为"738678";投票简称为"金顶投票"。
    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采用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沪市挂牌投票代码:738678,投票简称:金顶投票
    (2)具体程序
    ① 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
议案序号                议题                             对应的申报价格
1 关于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
  限公司新建4500t/d 项目生产线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提案           1.00元
2 关于拟收购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提案                                                         2.00元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决意见类型                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                         1 股
           反对                         2 股
           弃权                         3 股
    ④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的为准;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2008-11-13】
 刊登董事会决议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午停牌一小时
    四川金顶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在公司执行总经理成志红(由于个人身体原因)休假期间,由公司副总经理袁平代行总经理职权。
    二、同意公司与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地纸业)双方互为对方银行融资新增授信额度2000万元,担保授信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
    截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1000万元。公司为大地纸业提供的2470万元授信担保尚未实施。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08年11月10日-1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经征询,公司拟以现金收购仁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工作按既定计划推进中,截止目前,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龙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业绩预增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至少未来三个月内不会策划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08-11-10】
 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午停牌一小时
    四川金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08年11月5日-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征询,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公司拟收购仁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工作正在推进中,目前公司所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已基本结束现场工作,依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界定为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近期中介机构将陆续提交相关报告,公司计划在短期内(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与协议方商议签署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并依照决策程序依次提交公司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截止目前,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龙均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业绩预增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至少未来三个月内不会策划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和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08-10-30】
 公布2008年三季报
    四川金顶公布2008年三季报:基本每股收益0.0575元,稀释每股收益0.0575元,每股收益(扣除)0.0352元,每股净资产1.241元,净资产收益率4.6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2279194.98元,营业收入375207748.81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0053830.18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433176268.58元。

【2008-10-14】
 刊登对外担保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地纸业)互为对方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鉴于大地纸业已于2008年7月为公司在银行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了担保,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为大地纸业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敞口最高限额(不含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470万元额度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授信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
    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公司于2008年8月末解除了为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额度担保(实际实施1500万元)。截止2008年9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500万元(含即将到期的大地纸业1500万元担保),为乐山市财政局逾期担保1000万元。

【2008-08-13】
 刊登37266774股限售股份8月18日起上市流通公告
    四川金顶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7266774股将于2008年8月18日起上市流通。

【2008-08-05】
 公布2008年半年报
    四川金顶公布2008年半年报:基本每股收益0.0367元,稀释每股收益0.0367元,每股收益(扣除)0.0178元,每股净资产1.2204元,净资产收益率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0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6217204.3元,营业收入242477125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2797409.89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425919848.29元。

【2008-07-19】
 刊登关于大股东资金占用自查自纠情况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决议公告
    通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资金占用自查自纠情况的报告》。
    通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专项治理活动自查及整改情况的报告》。

【2008-07-12】
 刊登董事会通过放弃拟购买攀枝花大地水泥所持大地环业51%股权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相结合方式于7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放弃拟购买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所持攀枝花大地环业水泥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
    本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与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受让其所持有的攀枝花大地环业水泥有限公司51%股权,收购价格由转让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依据。
    2008年7月9日,本公司收到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致本公司《通知》,《通知》称:"根据大地环业公司审计报告结果,贵公司给出股权受让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945万元(即大地环业公司审计报告基准日注册资本的1.3倍),本公司致函大地环业另一股东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书面复函本公司,明确在上述价格、收购方的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基于此,本公司将于近日与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向该公司以不低于9945万元人民币价格协议出让所持大地环业公司51%全部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大地环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贵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即日起终止执行。"
    鉴于本次收购的交易先决条件未能满足,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公司与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放弃拟购买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所持攀枝花大地环业水泥有限公司51%股权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承诺在未来不再就此项目进行商议讨论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于拟收购四川省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股权事项,各方仍在磋商中,截止公告日尚未达成书面框架协议或意向,存在不确定性。有关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分阶段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策划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除四川省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项目外的股权收购事项。

【2008-07-03】
 刊登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日接到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通知,自2007年12月5日至2008年7月1日,华伦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000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
    本次减持后,华伦集团尚持有公司股份6495903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494903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1%。

【2008-06-12】
 刊登放弃实施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议案公告,上午停牌一小时
    四川金顶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公司于同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有关函件,鉴于四川汶川5.12地震使广元公司所在地经济受损严重,公司董事会决定接受华伦集团按照广元当地政府建议决定放弃广元公司作为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价的提议,放弃实施五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的六项议案,并依法办理公司与华伦集团已签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终止程序。
    公司董事会及华伦集团承诺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商议讨论。

【2008-05-27】
 刊登拟收购攀枝花大地环业水泥有限公司股权公告,上午停牌一小时
    四川金顶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收购攀枝花大地环业水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下称:大地环业)股权的预案: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与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大地水泥)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大地水泥拟将其持有的大地环业51%股权转让给公司,转让价格以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目前资产评估尚未完成)。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成为大地环业第一大股东。本次收购资产事项在相关评估审计工作完成后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截止公告日,股权转让方尚未取得大地环业另一股东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函件,本次收购资产仍存在不确定性。

【2008-05-26】
 刊登澄清及关于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的公告,继续停牌
    四川金顶公告
    经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年5月23日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承诺在"5.12"地震灾区出资修建一所希望小学,公司捐赠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董事长陈建龙携夫人已向地震灾区捐款现金20万元人民币,公司员工自发向地震灾区募捐了人民币8.8966万元。2008年5月16日,公司还组织了10名具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和部分设备参加了乐山市抗震抢险队赴灾区参与抗震抢险。
    澄清公告
    一、传闻简述
    2008年5月20日,《中国证券报》登载了《3个涨停后停牌四川金顶静待新"婆家"》的署名文章,认为"遭爆炒多日的四川金顶,忽然停牌,并抛出正在商讨重大重组事宜,不由让人怀疑华伦集团是否正在筹划择机退出四川金顶?"《中国财经信息网》、《成都商报》等多家媒体及网站对上述文章进行了转载,引起公司广大投资者关注。
    二、澄清声明
    1、经公司征询,控股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复函明确表示:截止目前,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转让所持四川金顶股权的有关筹划、商谈、意向和协议,亦没有退出四川金顶的打算。
    其征询复函全文如下: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质疑本公司欲择机退出四川金顶相关媒体报道收悉,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及郑重声明如下:
    截止2008年5月16日,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四川金顶65,098,694股,占总股本的18.65%,为第一大股东。
    自本公司于2003年10月重组四川金顶以来,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龙先生一直致力于上市公司的做强做大。文章中所指本公司"对于独立做大四川金顶的水泥主业无论从信心到意愿都大打折扣,并非出身水泥行业的华伦集团实际上一直在寻找愿意接盘的产业投资人"以及"作为大股东的华伦集团显然对长期控制金顶不感兴趣,如何转手四川金顶从中获益才是华伦最关心的"等均不属实。截止目前,本公司既没有就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事宜进行实质商谈策划,也没有向任何方面透露有此类打算和设想,本公司对相关媒体查无来源,妄自猜测的报道深表遗憾,同时也希望有关媒体报道及记者将关注度放在抗震救灾、四川企业保障生产经营稳定等方面。
    在此,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建龙先生郑重声明:截止目前,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转让所持四川金顶股权的有关筹划、商谈、意向和协议,亦没有退出四川金顶的打算。

【2008-05-19】
 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今起停牌
    四川金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08年5月14日-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经征询,公司未受四川西北汶川县地震影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前期已披露的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截止目前,其购买目标资产的相关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征询函称,近期该公司正与有关方面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会谈,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据此,公司股票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停牌,从停牌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公司将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召开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复牌。
    截止目前和可预见的三个月内,除前述涉及的披露事项外,公司没有根据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和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08-05-16】
 刊登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四川金顶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接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08年4月30日共持有公司股份650986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5%,下称:华伦集团)通知,华伦集团于2008年5月8日将其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905800股办理了质押登记[其中包括华伦集团于同日将原质押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银行)的公司股份办理质押解除后再次质押的4500000股]。华伦集团于2008年5月14日将原质押在浙商银行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400000股办理了质押解除,并于同日将上述股份办理了质押登记。上述股权质押的质押权人均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8-05-14】
 刊登关于生产经营未受川西北地震影响的公告
    四川金顶关于生产经营未受川西北地震影响的公告
    2008年5月12日下午四川西北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处四川省峨眉山市,生产厂区有强烈震感,但未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截止目前,公司水泥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川西北地震影响。

【2008-05-13】
 因地震交易所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今起停牌
    四川金顶因重要事项未公告。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区发生强烈地震,上交所无法与在上交所上市的四川、重庆上市公司取得联系。上交所决定自2008年5月13日起,对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公司刊登公告后复牌。

【2008-04-29】
 公布2008年一季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告,上午停牌一小时
    四川金顶公布2008年一季报:基本每股收益0.007元,稀释每股收益0.007元,每股收益(扣除)0.0054元,每股净资产1.191元,净资产收益率0.5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867928.23元,营业收入108367549.74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455207.36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415577645.76元。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一、审议通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发行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6个月内实施。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其他特定投资者(包括控股股东华伦集团),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其中华伦集团以其拥有的四川金顶广元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水泥”)98%股权的经审计的账面值作价认购,其他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
    4、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5、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08年4月29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不低于每股6.26元人民币。
    6、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3,600万股,不超过6,600万股,在上述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7、募集资金投向
    资产认购部分:本公司将通过向控股股东华伦集团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其拥有的广元水泥的98%股权。
    现金认购部分:向其他投资者募集现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广元水泥2×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现金认购总额不超过3.5亿元,募集资金不足部分,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
    8、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完毕后,华伦集团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锁定期满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1、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三、审议通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进行相应准备工作,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
    一、审议通过推举王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
    二、审议通过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季度报告》。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1、批准《2007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2、批准《2007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3、批准《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及2008年财务预算报告》;
    4、批准《关于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批准《关于公司2007年度与合营企业、受托企业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及2008年与合营企业资金往来预计的报告》;
    6、批准《关于公司2008年度融资事项的提案》;
    7、批准《关于拟续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8、批准《关于2007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报告》;
    9、批准《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0、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11、批准《关于第四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
    (1)《关于选举汪晓红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2)《关于选举陈静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大会选举汪晓红女士、陈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王忠先生、但小梅女士、邱明富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08-04-28】
 因重要事项未公告,继续停牌
    四川金顶因重要事项未公告,4月28日全天停牌。

【2008-04-26】
 召开股东大会,继续停牌
    四川金顶召开股东大会。

【2008-04-25】
 刊登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今起停牌
    四川金顶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公司拟于2008年4月2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为避免在此期间出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将于本公告刊登当日起停牌,于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08年4月29日复牌。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2008-04-16】
 刊登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告
    四川金顶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1日召开工会委员会二届十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长会议,会议同意由王忠、但小梅、邱明富三位同志担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2008-03-25】
 公布2007年年报,上午停牌一小时
    四川金顶公布2007年年报:基本每股收益0.0737元,稀释每股收益0.0737元,每股收益(扣除)0.0371元,每股净资产1.193元,净资产收益率6.1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1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2946288.16元,营业收入415267929.2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5705318.68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416251170.04元。
    董监事会决议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召开五届四次董事会及四届十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不分配,不转增。
    二、通过公司2007年度与合营企业、受托企业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及2008年与合营企业资金往来预计的报告。
    三、通过公司2008年度融资事项的议案:
    截止2007年末,公司向金融机构融得短期资金共计37,910万元,其中:短期借款33,5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4,330万元,公司2008年将继续办理上述融资续贷。
    四、通过续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通过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六、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其中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为:水泥制造、销售,石灰石矿石销售或合作开采;机械加工,汽车修理,普通货运,电力开发,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七、通过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提名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汪晓红女士、陈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由公司工会职工代表会议另行召开选举产生,届时另行公告。
    定于2008年4月26日上午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有关及其它事项。

【2008-03-08】
 刊登第二大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四川金顶第二大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华硕)通知,2008年3月3日,浙江华硕将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股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权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截止披露日,浙江华硕共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03642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7%),其中37170000股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008-01-22】
 刊登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四川金顶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山投资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控股子公司-泰山金顶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金顶控股)和峨眉山水泥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水泥控股)共同组建的中外合资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2800万美元,实收资本1428万美元。
    另经验资机构审验,截止2008年1月3日,合资公司第二期出资即实收资本1372万美元也已分别由金顶控股、水泥控股缴足。2008年1月18日,合资公司在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800万美元;实收资本变更登记为2800万美元;股东(发起人)为公司、水泥控股和金顶控股;其他公司登记事项无变动。

【2008-01-05】
 刊登股东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股东减持公告
    截止2007年12月28日收盘,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硕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川金顶)股票17449500股(占四川金顶总股本的5%)。截止报告日,华硕投资尚持有四川金顶有限售条件股份40364238股(占四川金顶总股本的11.57%)。

【2007-12-28】
 刊登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四川金顶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山投资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控股子公司-泰山金顶控股有限公司和峨眉山水泥控股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中外合资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取得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280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1428万美元;营业期限自2006年7月4日至2057年12月24日。
    合资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取得四川省乐山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乐山市中心支局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007-12-26】
 刊登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接到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硕投资)书面通知,截止2007年12月24日,华硕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4222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7%),尚持有公司股份4081423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036423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9%。

【2007-12-18】
 刊登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四川金顶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根据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泰山投资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泰山金顶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泰山金顶)和峨眉山水泥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峨眉山水泥)三方于2007年11月20日签署了《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折合为13.3202万美元,下称:合资公司)增资认购协议书》,增资扩股及改制后,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2800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2786.6798万美元。其中:公司认购增资的实物出资价值为人民币22961.28万元,认购1414.6798万美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增资后累计持有合资公司51%股份。各方出资与认缴出资额的差额,以验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换人民币,作为股本认购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合资三方于同日签署了修订后的合资公司合同和章程。根据有关评估报告,公司将以转让总资产作价人民币29561.28万元注入合资公司,其中人民币22961.28万元视为公司约定出资,剩余的差额人民币6600万元将由合资公司按各方书面同意的方式向公司偿付。
    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接四川省乐山市商务局转来四川省商务厅有关批复,同意泰山金顶和峨眉山水泥股权并购合资公司(公司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同意公司与泰山金顶、峨眉山水泥签订的合同、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合资公司同时获得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股权并购后,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67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800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1428万美元,占51%;经营期限为50年。

【2007-12-05】
 刊登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4日接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通知,截止2007年12月3日,华伦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8348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尚持有公司股份680590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0%),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494903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10044股。

【2007-11-30】
 刊登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二、通过制订《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同意公司在恒丰银行成都分行授信5000万元(含已经实施的3000万元)办理短期流动资金借款,授信期限为一年。该授信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07-11-28】
 刊登注册资本变更公告
    四川金顶注册资本变更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实施2007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3266万股变更为34899万股。公司于2007年11月22日在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2007-11-24】
 刊登临时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召开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别受托经营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和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案。
    二、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
    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召开五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推选陈建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推选杨佰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二、聘任周正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秘书、钟辉为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2007-11-23】
 召开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四川金顶召开股东大会。

【2007-11-09】
 刊登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四川金顶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通知,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07年10月31日,共持有公司股份768939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3%)于2007年11月2日将原质押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银行)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3165126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834874股股份办理了质押解除,并于同日将上述股份中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800万股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权人为浙商银行。
    截止2007年10月31日,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本公司股份76,893,9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3%。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4,949,03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944,874股。

【2007-11-08】
 刊登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四届四十三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名陈建龙先生、杨佰祥先生、李美农女士、杨国华先生、周功贤先生、顾谨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骆国良先生、夏建中先生、李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同意继续用公司控股子公司-攀枝花市金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9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来源为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关于拟发放董事、监事津贴及提高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具体发放标准如下:独立董事每人每年津贴标准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5万元;董事每人每年津贴为1.8万元,监事每人每年津贴为1.2万元(以上津贴标准均含税)。
    董事会决定于2007年11月23日上午召开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有关及其它事项。
    

【2007-11-03】
 刊登股东股份减持更正公告
    四川金顶股东股份减持更正公告  
    2007年11月2日,本公司披露公司股东股份减持公告(公告编号临2007-056号),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将接到股东通知时间2007年10月31日误写为2007年11月31日。

【2007-11-02】
 刊登第一大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通知,截止2007年10月31日,华伦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5046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尚持有公司股份768939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3%),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494903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944874股。

【2007-10-30】
 刊登2007年三季报补充公告
    四川金顶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补充公告
    由于公司2007年9月21日实施了200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总股本由23,266万股变动为34,899万股,现对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2.1之"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补充说明。

【2007-10-29】
 公布2007年三季报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午停牌一小时
    四川金顶公布2007年三季报:基本每股收益0.0645元,稀释每股收益0.0645元,每股收益(扣除)0.0321元,每股净资产1.179元,净资产收益率3.6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7460001.78元,营业收入296261822.39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5008504.93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411309724.21元。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07年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5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经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得知本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截止目前和可预见的三个月内,本公司没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董监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和《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公司总经理朱文浩先生、副总经理吴飞龙先生申请分别辞去所任职务,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同意聘任成志红先生担任公司执行总经理职务。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监事会建议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26日召开。
    (一)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普通决议事项: 
    1、《关于拟以公司部分资产(峨眉水泥二厂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入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提案》: 
    2、《关于四川金顶拟以二厂资产作为对中外合资公司出资的补充提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与泰山投资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泰国投资")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水泥")基础上投资兴办一家中外合资经营水泥生产企业,本公司以四川金顶(集团)峨眉水泥二厂部分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注入特种水泥。     
    2007年10月20日,本公司与美国泰山投资为与本公司合作专门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泰山金顶控股有限公司和峨眉山水泥控股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峨眉山市红珠山宾馆签署了合资公司合同及章程,股东大会批准授权按照合资合同和章程相关条款,本公司在合资合同实际出资额按评估以后中外双方确认价值作为出资。   
    (二)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2007-10-26】
 刊登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及召开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四川金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股票在2007年10月23日、2007年10月24日、2007年10月2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股票价格属于异常波动。
    1、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2、本公司控股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情况正在征询过程中,征询结果将于2007年10月29日公告。在征询过程中,公司股票于2007年10月26日停牌一天。
    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2007年10月25日,本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硕投资")通知,2007年10月24日华硕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238,5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6%。截止2007年10月24日收盘,华硕投资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2,577,2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0%。
    本次减持后,华硕投资尚持有本公司股份45,236,4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6%,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0,364,23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72,204股。 
    另今日召开股东大会。

【2007-10-25】
 刊登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四川金顶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2007年10月24日,本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硕投资")通知,截至2007年10月23日收盘,华硕投资共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338,74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4%。
    本次减持前,华硕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57,813,73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57%,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0,364,23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449,500股。
    本次减持后,华硕投资尚持有本公司股份53,474,9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2%,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0,364,23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110,754股

【2007-10-23】
 刊登2007年第三季度业绩同比预增60%以上公告
    四川金顶2007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
    1、业绩预告时间: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60%以上。
    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别受托经营四川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和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会议同意由本公司受托经营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经营性资产、由本公司控股98%的子公司--攀枝花市金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受托经营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水泥")的经营性资产事项。
    按照上述两家受托经营公司的年度水泥产销能力估算,预计公司获得收益约3,400万元/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接到通知,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将原质押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四川金顶社会法人股3,750万股(其中2,850万股为限售流通股,900万股为流通股)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截止目前,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0,364,23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449,500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57%。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2007年6月12日,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山投资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泰山投资")草签了《条款书(保密草案)》;2007年9月14日,本公司与美国泰山投资代表受四川省政府邀请,出席了在杭州西子宾馆召开的"四川省与浙江知名企业座谈会",并在会上签署了《泰山投资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意向书》,上述公告请详见公司公告临2007-021 号、037 号。
    2007年10月20日,本公司与美国泰山投资为与本公司合作专门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泰山金顶控股有限公司和峨眉山水泥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合资合同及章程,签约地点在四川省峨眉山市红珠山宾馆万年厅。
    本公司拟以部分资产(峨眉水泥二厂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入特种水泥公司及以二厂资产作为对中外合资公司出资的提案已提交将于2007 年10月26 日召开的公司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已提交上网http://www.sse.com.cn)。
    按照本次公司签署的合资合同和章程相关条款,合资合同实际出资额按评估以后中外双方确认价值作为出资,与原公司出资资产对应的评估报告价值有差异部分尚需公司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授权。
    本公司将根据合资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07-10-13】
 刊登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
    四川金顶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
    2007年10月1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07年9月21日,持有公司23.61%的股权)提交的有关函,要求公司按规定将"公司拟以二厂资产作为中外合资公司出资的补充提案"及"修订公司章程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提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定于2007年10月26日召开的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07-10-11】
 刊登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公告
    四川金顶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494903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449500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61%)于2007年10月8日将原质押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求是支行的公司社会法人股21975000股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2007-09-29】
 刊登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四川金顶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2007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重大水泥买卖合同的议案》,会议批准授权公司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合同非主要关键条款及签署合同。
    2007年9月28日,本公司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签署了合同编号为JPIG-200604的《四川省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中热硅酸盐水泥采购合同文件》(合同主要内容详请见2007年9月26日公告)。

【2007-09-28】
 刊登对外投资公告
    四川金顶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四届三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峨眉水泥二厂(下称:二厂)的部分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注入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议案。本次出资资产作价以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7月31日,目前尚未出具正式报告)为基准,且不低于出资资产对应评估价值为原则。
    上述拟出资资产中的二厂全部设备中有670项及宗地2土地使用权,已于2003年3月13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浦发银行)办理为期四年、金额6000.00万元贷款设定了抵押。2007年3月26日,公司与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续期协议书》及最高额设备抵押合同,抵押期限调整为至2009年3月13日止。本次出资尚需取得二厂部分资产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解除资产抵押。
    董事会决定于2007年10月26日上午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

【2007-09-26】
 刊登与二滩水电签订重大水泥买卖合同公告,上午停牌一小时
    四川金顶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四届三十八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二滩水电)签订重大水泥买卖合同,二滩水电向公司采购中热硅酸盐42.5水泥(散装)约106万吨,双方约定交货单价为人民币445.82元/吨(含税)。合同履行期限为2008年8月至2013年6月。交易双方拟定于2007年9月28日签署相关合同。
    本合同履行期从2008年8月开始,对公司当期业绩无影响;上述合同假设以均衡量供给测算,影响本公司未来五年各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净利润分别增加约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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