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600884] 005
☆股本股改☆ ◇600884 杉杉股份 更新日期:2009-10-30◇ 港澳资讯 灵通V5.0
★本栏包括【1.股本结构】【2.股本变化】【3.限售股份】【4.股改情况】
【1.股本结构】
┌──────────┬─────┬─────┬─────┬─────┐
|单位(万股) |2009-09-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
|总股本 | 41085.82| 41085.82| 41085.82| 41085.82|
|流通A股 | 41085.82| 41085.82| 41085.82| 41085.82|
|实际流通A股 | 29957.10| 27902.81| 25078.33| 25078.33|
|限售的流通股 | 11128.72| 13183.01| 16007.49| 16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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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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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日期 | 总股本 | 流通A股 |实际流通A股 | 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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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7| 41085.82| 41085.82| 29957.10|有限售条件的流|
| | | | |通股上市 |
|2008-05-14| 41085.82| 41085.82| 27902.81|有限售条件的流|
| | | | |通股上市 |
|2006-04-25| 41085.82| 41085.82| 25078.33|股权分置 |
|2002-04-30| 41085.82| 22798.48| 22798.48|送转股 |
|2001-12-07| 27390.55| 15198.99| 15198.99|配股 |
|2000-12-08| 23783.09| 11691.53| 11691.53|转配股上市 |
|1999-09-23| 23783.09| 9704.33| 9704.33|送转股 |
|1999-02-05| 15855.39| 6469.55| 6469.55|配股 |
|1999-02-01| 14479.92| 5327.87| 5303.20|内部职工股上市|
|1998-10-08| 14479.92| 3712.80| 3712.80|送转股 |
|1997-10-01| 10342.80| 2652.00| 2652.00|股权转让 |
|1997-07-21| 10342.80| 2652.00| 2652.00|配股 |
|1996-06-30| 6084.00| 1560.00| 1560.00|送转股 |
|1996-01-30| 5070.00| 1300.00| 1300.00|A股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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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售股份】
┌─┬──────┬────┬─────┬────┬──────────┐
|序| 股东名称 |限售股份| 上市日 |新增可上| 限售条件 |
|号| | (万股) | |市股份( | |
| | | | | 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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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杉杉集团有限|11128.72|2009-04-27| 2054.29|自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
| |公司 | | | |议公告之日起,其所持|
| | | | | |原非流通股份十二个月|
| | | | | |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 | | | | |在前项承诺期满后,十|
| | | | | |二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
| | | | |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
| | | | | |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 | | | | |数的百分之五,二十四|
| | | | | |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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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改情况】
1) 方案简介:
对价方案:每10股获得1股股份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 41085.82 实施后总股本(万股): 41085.82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 22798.48 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 25078.33
限售流通股(万股): 16007.49
保荐机构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改进程提示:
方案公布日: 2006-03-06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6-03-21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6-03-22 至 2006-04-11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 2006-04-07 至 2006-04-11
: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 2006-04-11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6-03-06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6-03-15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6-03-22
股改实施上市日: 2006-04-25
3) 参加表决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表决情况 |
├───────────────────┼────────┼─────┤
|张光庭 | 209.3| 赞成 |
|罗穗琴 | 150| 赞成 |
|刘再兴 | 138.76| 赞成 |
|陈荣良 | 121.07| 赞成 |
|卢先云 | 119.15| 赞成 |
|李宗平 | 104.5| 赞成 |
|文武 | 101.08| 赞成 |
|何秀珍 | 99.94| 赞成 |
|孙咬珍 | 93.81| 赞成 |
|陈明 | 81.97| 赞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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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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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方案实施前|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 |股份(万股)|股份(万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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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 15060.59| 13183.01| 32.09|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 1211.11| 1060.13| 2.58|
|上海永博实业有限公司 | 997.54| 873.18| 2.13|
|宁波市鄞州经济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281.04| 246| 0.6|
|宁波甬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30.2| 201.5| 0.49|
|余姚市宝马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 153.47| 134.34| 0.33|
|宁波音王电子有限公司 | 82.53| 72.24| 0.18|
|宁波市科技园区汇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76.73| 67.17| 0.16|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润贸易发展有限公| 76.73| 67.17| 0.16|
|司 | | | |
|海南腾达服装有限公司 | 55.9| 48.93|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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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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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承诺最低|承诺最低| 特别承诺 | 实施日期 |
| |所持比例|减持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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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 -| | 追送股份 | 未实施 |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 -| | 分配提案 | 未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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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公司非流通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杉杉集团)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若公司的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
追加送股触发条件:根据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0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低于20%;公司2006、200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两年平均低于20%;公司2006、2007年度中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追加送股数量:按照现有流通股股份每10股送1股的比例计算,追加送股总数共计22798482股。
(二)若在方案实施后股票复牌之日起的12个月内的最后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4.21元/股,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具体为:
截至2006年2月24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3.83元/股,在此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承诺,若在方案实施后股票复牌之日起的12个月内的最后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4.21元/股,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追送完毕后,此承诺自动失效)。
1.追送股份的触发条件: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假设在方案实施完毕股票复牌之日起的12个月内的最后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P(以下简称:“价格P”),如果P小于4.21元,则进行股份追送。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时,将按比例对价格P进行相应调整。
2.追送股份数量: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股流通股可获得的追送股份为[(4.21元-P)÷P]股(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追送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追送股票1股。
3.追送股份对象:追加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该日期将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公告。
4.追加股份时间:非流通股股东将在触发追加送股条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申请实施追加对价安排。
5.追送股份承诺的履约安排:在履约期间内,全体非流通股东将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按比例将所持非流通股份中用于履行追送承诺的22,798,482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临时保管,从技术上履行上述承诺义务。
除上述修改之外,其他承诺事项均保持不变。
承诺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将向2006、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满足以下条件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以现金红利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0%。
(2) 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32.09
实际控制人:宁波甬港服装投资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比例(%):20.20
(3) 方案详细说明 (一)送股
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获得A股市场流通权而向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具体支付的对价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杉杉股份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1股股份。
(二)改革方案的追送股份安排之一
公司非流通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若公司的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
追加送股触发条件:根据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0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低于20%;公司2006、200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两年平均低于20%;公司2006、2007年度中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追加送股数量:按照现有流通股股份每10股送1股的比例计算,追加送股总数共计22798482股。
(三)改革方案的追送股份安排之二
若在方案实施后股票复牌之日起的12个月内的最后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4.21元/股,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具体为:
截至2006年2月24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3.83元/股,在此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承诺,若在方案实施后股票复牌之日起的12个月内的最后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4.21元/股,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追送完毕后,此承诺自动失效)。
1.追送股份的触发条件: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假设在方案实施完毕股票复牌之日起的12个月内的最后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P(以下简称:“价格P”),如果P小于4.21元,则进行股份追送。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时,将按比例对价格P进行相应调整。
2.追送股份数量: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股流通股可获得的追送股份为[(4.21元-P)÷P]股(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追送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追送股票1股。
3.追送股份对象:追加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4.追加股份时间:非流通股股东将在触发追加送股条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
(4) 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事项: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关法定承诺;
(2)关于追加送股的承诺
(一)公司非流通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杉杉集团)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若公司的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
追加送股触发条件:根据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0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低于20%;公司2006、200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两年平均低于20%;公司2006、2007年度中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追加送股数量:按照现有流通股股份每10股送1股的比例计算,追加送股总数共计22798482股。
(二)若在方案实施后股票复牌之日起的12个月内的最后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4.21元/股,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具体为:
截至2006年2月24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3.83元/股,在此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承诺,若在方案实施后股票复牌之日起的12个月内的最后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4.21元/股,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追送完毕后,此承诺自动失效)。
1.追送股份的触发条件: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假设在方案实施完毕股票复牌之日起的12个月内的最后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P(以下简称:“价格P”),如果P小于4.21元,则进行股份追送。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时,将按比例对价格P进行相应调整。
2.追送股份数量: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股流通股可获得的追送股份为[(4.21元-P)÷P]股(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追送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追送股票1股。
3.追送股份对象:追加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该日期将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公告。
4.追加股份时间:非流通股股东将在触发追加送股条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申请实施追加对价安排。
5.追送股份承诺的履约安排:在履约期间内,全体非流通股东将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按比例将所持非流通股份中用于履行追送承诺的22,798,482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临时保管,从技术上履行上述承诺义务。
(3)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杉杉集团承诺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将向2006、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满足以下条件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以现金红利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0%。
(4)除杉杉集团以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5)杉杉集团承诺:
(a)若触发追加送股条件,则其所持原非流通股份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日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十二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b)若没有触发追加送股条件,则自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则其所持原非流通股份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十二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6)杉杉集团承诺,其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每达到公司的股份总数1%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7)杉杉集团承诺,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经济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宁波市科技园区汇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网络投票日前未能同意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该三家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