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秋林[600891] 006
☆风险因素☆ ◇600891 SST秋林 更新日期:2009-11-13◇ 港澳资讯 灵通V5.0
★本栏包括【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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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性质 |公告日期 | 交易金额(万元) | 是否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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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4-12-29 |17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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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于2004年9月17日与哈尔滨盛永经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 |
| |买卖合同,将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 |公司老营业楼后院非经营性房产)和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64 |
| |号共计建筑面积4564.94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盛永经贸。出售价 |
| |格人民币1700万元。合同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 | 以上房产账面净值270.35万元,本次出售资产公司将获得人|
| |民币1700万元,预计实现收益1335.30万元,将在一定程度上缓 |
| |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及债务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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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资抵债 |2004-11-25 |10793.40 | |
| ├───────┴────────┴───────────┤
| |项目简介: |
| | 2004年11月16、18日,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分 |
| |别签订《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
| |司之资产抵债协议(一)》、《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哈尔滨|
| |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抵债协议(二)》,双方同意秋林大 |
| |厦用其三处自有房产(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6-7层房产 |
| |、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262号1-6层房产及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
| |街268号1-5层房产)之评估值10,793.40万元抵偿对本公司同等数|
| |额的债务。此次置入的房产抵偿秋林大厦欠本公司债务10,793.4|
| |0万元,使其债务余额降至11,607.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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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提示】
【特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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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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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8-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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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撤消退市风险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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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披露了2007年年度报告,利安达信隆会计师 |
|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 |报告,报告显示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815,125.21元,依据|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 |批准,撤销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
| |险警示。自2008年6月3日起,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ST秋林",股 |
| |票代码保持不变,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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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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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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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7-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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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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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将被上海证|
| |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作如下风险提示:实行退市风险警|
| |示的起始日: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4月30日停牌一天,2007年5月8 |
| |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简称|
| |:S*ST秋林。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日涨跌幅限制为5%。二、实施 |
| |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本公司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
| |净利润连续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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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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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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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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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撤消退市风险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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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本公司2004年度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为774.91|
| |万元,且股东权益为正值,表明导致本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
| |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经本公司申请并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批 |
| |准,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本公司股 |
| |票交易于2005年4月28日停牌一天,并自2005年4月29日起撤销“退 |
| |市风险警示”,即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由“*ST秋林”变更为“ST秋 |
| |林”,股票代码不变,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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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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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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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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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恢复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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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公司200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
| |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
| |计报告,公司已经扭亏为盈,公司股票自2004年10月25日起在上海证|
| |券交易所恢复上市交易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恢复上市后的第|
| |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以后每个交易日的|
| |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此次恢复上市交易的股票种类为A |
| |股股票;股票简称为"*ST秋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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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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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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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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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暂停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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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公司披露的200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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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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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03-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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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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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类型|*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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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因|公司2001年、2002年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的净利润均|
| |为负值,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秋林”,股票交|
| |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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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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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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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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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结果|2007年10月11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与中国工|
|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协商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事|
| |项目前没有新的进展,且至少一个月内不能签订相关协议”,但时|
| |隔7天,公司于10月18日公告,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 |
| |尔滨大直支行签订了《保证金协议》,公司上述信息披露前后矛盾|
| |,误导了投资者,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第2.3条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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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公司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的有关规定 |
|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和董事蒋贤云、张云琦、吴敏一、林|
| |庆灯、徐戎,独立董事刘公平、孙洪志、郑彦章予以公开谴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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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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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日期 |200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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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金占用方 | 占用方式 |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 | | | (万元)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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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哈尔滨秋林经贸有|向关联方提供资|控股子公司 | 1236.17|66001.37|
| |限公司 |金 | | | %|
|2 |哈尔滨秋林百货有|向关联方提供资|控股子公司 | 874.38|46684.74|
| |限公司 |金 | | | %|
|3 |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向上市公司提供|参股股东 |11262.23|601310.9|
| |团有限公司 |资金 | | | 8%|
|4 |哈尔滨秋林广告有|向上市公司提供|控股子公司 | 51.66|2758.22%|
| |限公司 |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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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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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5-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9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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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接到黑龙江省 |
| |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
| |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各一份。主要内|
| |容如下: |
| | 本案原告为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为公司。 |
| | 2001年12月3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南岗支行(下 |
| |称:南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月利率5.445|
| |%,借款期限为18个月,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公司借款系以 |
| |秋林商厦作为抵押担保;2002年11月29日,公司与南岗支行签订借|
| |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6300万元,月利率4.8675%,借款期限为12个|
| |月,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公司借款仍以秋林商厦作为抵押担|
| |保;2004年6月28日,南岗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 |
| |事处(下称:信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南岗支行将其对|
| |公司的债权本金19300万元、利息920.456765万元转让给信达公司 |
| |;2004年11月29日,信达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
| |处(下称:东方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及|
| |利息转让给东方公司;2005年11月3日,东方公司与原告签订了《 |
| |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原告。 |
| | 诉讼请求: |
| |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300万元、利息920.456765万元( |
|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合计20220.456765万元,2003年12月31日 |
| |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利息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
| |之日止。 |
| | 2、判令被告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偿 |
| |还原告借款。 |
| |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 | 公司于2007年1月19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黑高|
| |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高|
| |士通投资)诉讼事项一案,判决如下: |
| |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士通投资借款本金人民币19|
| |300万元及借款利息(2003年12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9204567.65元,|
| |200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
| |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驳回高士通投资其他诉讼请求 |
| |。 |
| | 案件受理费1021032.83元,财产保全费1011022.84元,合计20|
| |32055.67元由公司承担。 |
| | 如不服本判决,高士通投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 |、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高院递交上诉状,|
| |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公司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对公司与高士通|
|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一案之判决,公司已向省高院递交上诉状,|
| |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2008年10月31日接到有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就公司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
| |下: |
| | 一、解除对申请人公司坐落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20号的“秋 |
| |林商厦营业楼”的查封。 |
| | 二、查封公司坐落于哈尔滨东大直街319号-1-20层、坐落于哈|
| |尔滨市东大直街319号11栋-1-6层,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 |
| |户及设定其他权利。 |
| |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 | 公司于2009年5月12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黑龙|
| |江高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
| |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
| | 查封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 |
| |号"秋林商厦营业楼"-2至27层共计74385.61平方米房产;查封期限|
| |自2009年5月8日至2011年5月7日止。 |
| | 公司正就超标的查封资产及相关事宜向黑龙江高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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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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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1-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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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接到通知:浙 |
| |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对王建飞等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
| |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法人股5991.36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 |24.6%)被轮候冻结,并于2007年8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
|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冻结手续,冻结期限自2007年8月10日 |
| |起至2008年8月9日止。 |
| | 2008年1月15日公告,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 |
| |团有限公司(下称:奔马集团)通知,奔马集团持有的公司法人股59|
| |91.36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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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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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1-15|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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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经询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得知根据|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哈尔滨秋林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奔 |
| |马集团)所持公司股份5991万股予以轮候冻结的要求已经自动生效 |
| |,奔马集团所持公司股份5991.3695万股目前已被司法冻结。 |
| | 2008年1月15日公告,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 |
| |团有限公司(下称:奔马集团)通知,奔马集团持有的公司法人股59|
| |91.36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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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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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2-0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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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接到通知:关 |
| |于强强集团有限公司诉黑龙江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奔 |
| |马房地产)、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 |奔马实业)仲裁一案,因被执行人奔马房地产、奔马实业未履行生 |
|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有关规定,奔马实业持有的公司法人|
| |股59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继续冻结,并于2007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冻结手续,冻结期限自2007年8月15日起至2008 |
| |年2月14日止。 |
| | 2007年12月4日公告,关于强强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第一大股东|
| |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奔马集团)仲裁一案,因被执|
| |行人奔马集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有关规定,奔|
| |马集团持有的公司法人股59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被上海 |
|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并于2007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
|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冻手续。同时依据相关法|
| |律规定,根据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奔马|
| |集团所持公司股份5991.3695万股予以轮候冻结的要求已自动生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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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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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0-18|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56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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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 |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法院传|
| |票及《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
| | 一、诉讼事项: |
| | 公司(第一被告)于2000年8月1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
| |司大直支行(原告,下称"工行大直支行")申请项目贷款2000万元,|
| |该笔贷款方式为第三人房产抵押,抵押物产权所有人为哈尔滨秋林|
| |糖果厂(第二被告),该笔贷款分3笔借据,合同约定还款日分别为2|
| |003年7月20日500万元、2004年7月9日500万元、2004年8月2日1000|
| |万元。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只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0万元,其余1980|
| |万元全部逾期。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期间,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
| |借款15笔,金额13669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产权所有人 |
| |为第一被告,贷款到期后全部逾期。截止2006年7月31日,第一被 |
| |告累计欠原告贷款本金15649万元,积欠利息2796万元。 |
| | 诉讼请求: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5649万元、利息2|
| |796万元及到清偿之日所发生的利息;如果被告不能偿还贷款本息 |
| |,请求法院将二被告抵押房产依法拍卖,优先偿还原告贷款本息;|
|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
| | 公司于2007年4月5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黑高 |
| |院)2007年3月5日下达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对中国工商银行股 |
| |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下称:大直支行)诉公司及哈尔滨秋林糖果厂|
| |(下称:秋林糖果厂)一案,判决如下: |
| | 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直支行借款本|
| |金1564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
| |;被告公司如不能清偿十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
| |能清偿部分,应以其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房产 |
|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如被告公司不能清偿2000年( |
| |大直)字第0251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秋 |
| |林糖果厂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262号、268号的房产折价或|
| |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驳回原告大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93226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
| |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正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 |司大直支行就贷款本金15649万元及利息的偿还问题进行协商,由 |
| |于对方要求公司先行支付7000万元保证金,公司正在筹集,待资金|
| |到位后双方将签订相关协议。 |
| | 2007年10月16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
|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甲方,简称:大直支行)、黑龙江|
| |汉帛投资有限公司(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保证金协议》,截止20|
| |07年8月30日,乙方尚欠甲方贷款本金15649万元,利息4629万元。|
| |现乙方向甲方提出还款免息请求,经上述三方协商,甲方同意向总|
| |行上报乙方还款免息申请,由丙方向甲方指定的共管账户,存入保|
| |证金人民币7000万元,如甲方总行批准还款免息方案,上述保证金|
| |将自动转为乙方偿还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的一部分;如由于乙方原|
| |因导致债务不能按时偿还甲方,上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偿还甲方债|
| |务款项;如由于甲方总行未批准乙方还款免息申请,上述保证金将|
| |划回丙方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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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7-05-22|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
| 说 明 | 强强集团有限公司诉黑龙江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第|
| |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奔马集团)一案,温|
| |州仲裁委员会(2004)温仲裁字第1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因被执行人奔马集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有关规|
| |定,奔马集团持有的公司法人股5991.36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
| |.6%),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其中轮候冻结5991万|
| |股,并于2006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
| |公司办理了冻结手续。冻结期限自2006年8月25日起至2007年8月24|
| |日止。 |
| | 自2007年5月18日解除对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 |
| |有限公司5991万股的司法冻结。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4-09|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9000.00 |
├────┼─────┴──────┴──┴───────┴─────┤
| 说 明 | 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 |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法院传|
| |票及《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
| | 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于2005年6月向工行大直 |
| |支行(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9笔,总计金额9000万元,贷款方式 |
| |为第三人房产抵押,抵押物产权所有人为公司(第二被告),合同约|
| |定还款日为2006年2月20日至2006年3月2日。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 |
| |未归还原告贷款,已全部逾期。截止2006年7月31日,第一被告累 |
| |计欠原告贷款本金9000万元,积欠利息1597万元。 |
| | 诉讼请求: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000万元、利息15|
| |97万元及到清偿之日所发生的利息;如果被告不能偿还贷款本息,|
| |请求法院将第二被告抵押房产依法拍卖,优先偿还原告贷款本息;|
| |要求第一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
| | 本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6日下达《民事|
| |判决书》,对大直支行诉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一案, |
| |判决如下: |
| | (一)被告秋林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直|
| |支行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 |
| |率计算)。 |
| | (二)如被告秋林大厦不能清偿九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
| |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秋林公司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
| |直街32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
| | (三)驳回原告大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案件受理费539,860元,由被告秋林大厦负担。 |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
|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述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
|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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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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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6-01|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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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30日接到通知,申 |
| |请执行人强强集团有限公司、唐志文与被执行人公司第一大股东黑|
| |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奔马实业)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
| |同纠纷二案,经温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
| |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其全部义|
| |务,依照有关规定,奔马实业持有的公司法人股5991万股,占公司|
| |总股本的24.6%,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并于200|
| |6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冻|
| |结手续。冻结起始日为2006年5月30日,冻结终止日为2007年5月29|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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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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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5-16|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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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
| |书》、《举证通知书》和法院传票及《起诉状》各一份。主要内容|
| |如下: |
| | 1、诉讼各方当事人 |
| |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国际") |
| | 第一被告:哈尔滨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 |哈一百") |
| | 第二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 |
| |团") |
| | 2、纠纷的起因 |
| | (1)1999年7月12日,中融国际与哈一百签署了《人民币资金|
| |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融国际向哈一百贷款6,000,000.00|
| |元,利率为5.3625%。期限9个月,于2000年3月11日到期。同时,|
| |秋林集团为该笔借款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合同 |
| |到期后,中融国际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未能还款。 |
| | (2)哈一百于2002年3月7日提出还款计划,定于2003年12月2|
| |0日偿还6,0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秋林集团继续为其提供担保 |
| |,保证期间两年。该还款计划到期后,中融国际多次催收,哈一百|
| |和秋林集团均未履行还款计划。截至2005年12月5日,尚欠贷款本 |
| |金5,999,969.04元,贷款利息3,687,863.5元,本息合计9,687,832|
| |.54元。 |
| | 3、诉讼请求 |
| | (1)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随本清); |
| | (2)保证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3)由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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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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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2-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11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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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2日接到黑龙江省 |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大庆中院)有关《执行裁定书》两份。|
|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黑商终字第298、299号民事判决|
|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市分行于2003年|
| |12月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二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方华旭 |
| |金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方华旭)、公司至今均未按执行通|
| |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
| |下: |
| | 查封被执行人北方华旭或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65万元(二执行 |
| |裁定书735万元、430万元之合计金额)或相应财产。 |
| |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公司获悉大庆中院已通过哈尔滨市房产管理部门将公司位于哈|
| |尔滨市东大直街319号1栋、建筑面积18543.75平方米之房产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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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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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1-04|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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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于11月2日接到通知,因债务纠纷,申请人强强集团有限 |
| |公司诉被申请人黑龙江奔马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 |
| |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
| |律效力。因诉讼保全,根据有关规定,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
| |司持有的公司法人股59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被上海市 |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并于2004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
|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冻结手续。冻结起始日为2004|
| |年11月1日,冻结终止日为2005年10月31日。 |
| | 2005年9月29日公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
| |月28日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
| |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根据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有关《协|
| |助执行通知书》,自2005年9月28日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奔马实 |
| |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9910000股股权的冻结。 |
| | 至此,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股权冻结已经解除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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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
【非常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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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23|是否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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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 公司收到哈尔滨市财政局有关通知,鉴于公司正处于重组改制|
| |阶段,整合资产,处理解决原公司各项遗留问题,加之闭店装修等|
| |因素,加重了经营工作的难度。为扶持公司创名优企业,特给予专|
| |项财政补贴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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